于金富 胡 泊
实现从小农经营方式向现代经营方式的历史性飞跃应当采取的对策
于金富 胡 泊
推进农业经营方式变革、实现从小农经营方式向现代经营方式的历史性飞跃应当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构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变革小农经营方式,应当“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以自然村(原生产队)为单位,按照实现共同占有与共同经营的原则,组建农民合作社,从其物质形态上把土地从各个农户的分散占有变为合作社的共同占有,进而把农户的分散经营变为合作社的共同经营。合作制既是劳动者互利互助的经济组织,也是以劳动联合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合作社的基本特征是生产资料、资金等生产要素通过合作而共同占有。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自愿参加原则,民主管理原则和经济成果按有利于劳动者利益分配的原则。因此,这种合作制就是代替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的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制度。构建农民合作社,要克服传统集体经济行政化与高度集中的弊端,贯彻合作制原则,体现出合作制的基本特征,在农民联合劳动的基础上实现土地共同占有、合作经营。
第二,实行土地股份制——以土地产权入股。其中,以农民是集体成员分子为获得土地股权的前提,以农民土地承包权为获得土地股权的依据;以经营权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为土地入股的目的。其具体做法是:以自然村或原生产队为单位,从其价值形态上把集体土地与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实现土地股份化,设置土地权股;按照综合因素,评定应享有土地股份权的人员及应享有股权的份额。具体可按当地确定的不同类型土地的标准参考价格作为依据,也可经评估确定土地价值后折价作股。实行土地入股后,土地所有权采取双重的存在形式:其价值形式的土地所有权表现为股权,由农民个人所有;其实物形式的土地所有权表现为物权,由农民合作社所有。这样,就使得土地所有制与占有主体发生换位,即由“集体集中所有、农户分散占有”的“两权分离”形式改变为“农民股份所有、合作社共同占有”的新的“两权分离”形式。这种股份化的土地所有制,不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否定,而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崭新实现形式。实行土地股份制,使农民凭集体成员身份拥有股权,使土地的社会保障(福利)功能与其生产要素功能分离开来。农民按其所占有的土地股权和资产股权的总股数参与收益分配,合作社把土地作为资产实行统一经营。这样,一方面将农民从对土地的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另一方面彻底消除几千年来土地由农户分散占有的传统方式,为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方式奠定良好的基础。
第三,实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化——构建农民合作农场。农场制是农业现代化、市场化、生产社会化和经营集约化的综合体,是现代农业的生产经营形式,是现代企业制度在农业中的集中体现。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成功实践已充分证明,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就必须走农场化的道路。在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和产业化经营之后,农场化必将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方向。为此,我们应当在农民联合所有、共同占有的基础上,在生产经营组织形式上引入现代企业制度,构建现代化的农业经营体制,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农场。为此,应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选举产生农民股份合作农场的组织与管理机构,设立最高权力机构——社员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设立社员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常设机构——合作社董事会,聘用专业经营管理人才负责具体经营管理活动;设立合作农场的监督机构——监事会,对经理人员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制定合作农场章程,明确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人员的责、权、利关系,构造完善的“委托—代理”制度,切实保证每一社员股东的各种权益,建立健全社员股东民主决策与民主监督制度,制订完善的科学考核制度,建立起对经理人合理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田风摘自《当代经济研究》2014年第10期《从小农经营到现代农业:经营方式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