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银行洗钱风险与反洗钱监管对策分析

2014-04-16 21:50童文俊
金融发展研究 2014年5期
关键词:银行业务账户交易

童文俊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 200120)

私人银行一般是指专门为富人及其家庭提供量身定做的、独特的、私密的、全方位金融服务的银行或银行部门。私人银行有时也被称为私人财富管理或者财富管理。要成为私人银行客户,一般需要拥有至少100万美元以上的流动资产。私人银行业务在对银行整体利润形成较高贡献的同时,也给洗钱活动以可乘之机,洗钱分子甚至通过透明度较低的私人银行业务而成为银行的重要客户。因此私人银行的发展应同时兼顾私密性与社会责任性,在业务发展的同时必须贯彻落实有效的反洗钱制度体系。

一、私人银行的洗钱风险

(一)因私人银行产品和服务而产生的洗钱风险

1.多头开户。私人银行账户的显著特点是其复杂性:一是私人银行客户经常在不同地点开立多个账户,且多为不同用途的账户,如支票账户、货币市场账户、信用卡账户等。二是以一个或多个壳公司的名义开立账户。三是经常开立多个投资账户,如基金、股票、债券、定期存款。此外,由于一些国家地区的保密法要求,即便有将同一客户的全部信息自动汇集起来的数据库,跨国跨区域经营的私人银行也难以将上述国家地区账户纳入汇集范围。

2.保密产品。大多数私人银行可提供一系列隐匿客户资金所有权的产品和服务。包括离岸信托、壳公司、特别户名账户及用代码来表示客户或进行转账业务。壳公司通常被称为“私人投资公司”或者PICs,它们一般设在像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等实行严格保密法的特定地区。私人银行为客户用PIC名称开立账户,避免让PICs公司的拥有者以账户持有人的身份出现。对于私人银行的客户而言,拥有多个私人投资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来持有账户进行交易的情况并不少见。有些私人银行仅为他们所掌管的私人投资公司开设账户,也有一些为他人掌管的私人投资公司开设账户。这种所谓“客户掌管的PICs”更易被用于洗钱,因为私人银行并不控制,甚至并不知道这些账户的活动、资产以及实际拥有人等情况。

3.资金流动。私人银行账户上的交易数额往往十分巨大,使要转移的洗钱资金往往不容易被关注,因此会加大洗钱的风险。并且大多数私人银行都提供方便快捷的、保密的、难以追查的资金划转服务,以方便客户在不同国家间转移资金,同时难以被监控。例如,私人银行一般在多个国家提供进出以及在客户账户之间的大额电子转账,这种转账支付会由客户以不引人注意的方式进行,有时客户经理对涉及的第三方主体和账户并不知悉。一些私人银行通过其专用账户为客户转移资金,这些专用账户本是为方便银行管理来自不同地域的资金而建立的,而客户可以像使用自己账户一样使用这些专用账户进行资金划转。通过专用账户客户可以轻易地将资金从一地划转到目的地,同时不在客户银行账户上留下任何记录,从而规避了对其资金交易的监控。

4.银行贷款。另一常见的私人银行服务为客户融资。私人银行通常激励客户经理游说客户将存款作为抵押物,申请银行贷款。银行不仅可以获得客户存款的管理费,还能获得贷款利息等收入。这也带来了洗钱机会,客户把问题资金存入银行,而通过银行信贷获得“干净”的资金。由于这些客户贷款是用其在银行账户上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的,银行往往会忽视其贷款意图,并放松还款来源的审查等,因此可能无意识地协助了洗钱行为,以看似合法的方式来进行洗钱交易。

(二)因私人银行制度体系而产生的洗钱风险

1.私人银行经理是客户利益的维护者,甚至会帮助客户规避防止洗钱的控制措施。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客户经理(有时也称为私人银行家)发挥着关键作用。他们训练有素,全力为客户服务,通过复杂的金融系统和保密工具,在全球范围内为客户设立账户、转移资金。私人银行通常鼓励客户经理与客户发展和保持熟络的关系,进行家访,参加婚礼和毕业典礼,打理金融事务。结果显而易见,无论从专业角度还是个人角度,客户经理都应当对客户忠诚不二,导致对一些警告信号漠不关心甚至视而不见。更有甚者,客户经理还可能利用他们在银行系统方面的专业知识,回避那些他们自以为对客户所需服务造成妨碍的不必要的预警信号,从而规避那些用来侦测和防止洗钱的控制措施。

2.客户有权有势,不鼓励坚持提问。私人银行的客户都是富人,有些人还在政治和经济上具有重大的影响力,银行自然会乐于满足他们的要求,不愿意向他们提出难以回答的问题。当然,如果客户是政府官员,对银行业务有直接影响力,银行更会避免麻烦。很多案例表明,如果客户是政府官员或者其他权势人物,仅凭他们的地位就可以只回答最少的询问。此外,如果客户不是本国人时,要获得其资产、业务往来和社会地位等方面的资料有时是非常难的。由于缺乏独立有效的信息系统,如信用报告等,客户经理评估外国客户尤其困难。私人银行通常声称获得了客户亲密信息,往往是不准确的。关键问题是需要开发辅助工具来核实客户所提供个人资产、业务往来或文档等信息的准确性。

3.私人银行强调私密性。一是私人银行业一直奉行保密传统。瑞士银行业中的数码账户就是其中之一。如前所述,私人银行及其客户常常利用各种层次的保密措施粉饰账户和交易。二是特定的保密法地区。除了设立壳公司和使用代码,私人银行还在瑞士、开曼群岛、维京群岛等实行银行保密法的国家和地区大力发展离岸业务,而这些地区的法律支持银行保护客户信息,披露客户信息的银行会受到法律制裁,即便是监管部门也无权要求银行透露客户信息。在有些地区即便是银行内部的检查和监督工作,披露客户信息也受到严格限制,向国外(比如总部)提供的审计和合规报告中,必须删除单个客户的具体信息。三是银行监管者也受到约束。一旦某一事件成为犯罪调查的内容,许多执行保密法的国家和地区都为执法讯问提供了例外披露机会。但这种例外只有执法人员本人可以使用,而且要以正式渠道任命的官方身份来进行。

4.放松反洗钱控制的氛围。除对客户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外,私人银行会限制或模糊反洗钱控制措施,特别是在客户尽职调查和账户交易监控方面。事实上,客户经理通常承担两个不同的角色,导致私人银行容易形成放松反洗钱控制的文化氛围。在大多数私人银行业中,客户经理是实施反洗钱控制的第一道防线。正是他们负责研究潜在客户的背景、监控客户的可疑交易和可疑行为。同时,也正是他们负责为客户开立账户和招揽存款。当这两种角色发生冲突时,他们通常会选择维护和代表客户的利益,失去或放弃对客户交易进行监控的超然独立性。

5.私人银行业间的竞争和利润要求。私人银行业务是高利润业务,竞争自然非常激烈。在这种业务经营压力下,客户经理们会认为执行严格的反洗钱控制会对客户关系维护造成负面影响,从而妨碍业务的发展,甚至会造成客户流失。因此私人银行业务激烈的竞争必然导致反洗钱控制的放松。

二、私人银行反洗钱监管的国际经验

20世纪90年代发生在美国和欧洲多个大银行中的腐败高官跨国洗钱案件,使私人银行业务中的洗钱问题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调查发现,这些银行对私人银行业务中大量可疑账户、可疑交易视而不见,甚至协助洗钱,遭到国际舆论的一致谴责。为挽回声誉、重塑公众信心,花旗集团、瑞士银行等12家全球性银行在1999年齐聚瑞士的沃尔夫斯堡商讨应对之策,并于次年发布了《私人银行全球反洗钱指导原则》(“The Wolfsberg Global Anti-Money Laundering Principles for Private Banking”)。国际最主要的反洗钱组织FATF从2001年就开始关注私人银行业务被用作洗钱的问题,其发布的《洗钱类型研究报告》中就有针对私人银行业务有关的洗钱风险和反洗钱对策。FATF一直将私人银行业务视为高风险业务,并从2006年开始强化与私人银行的对话,与其代表沟通,共同总结和研讨反洗钱措施。美、英、日等国家近年来更是对私人银行业务被利用洗钱的问题高度重视,对违反反洗钱法规的银行或开出了的巨额罚单,或让其停止营业。

美国国会参议院在20世纪90年代末对一些政府官员腐败洗钱案件开展了详细调查,1999年,其常设调查委员会举办了专题听证会,并公布了调查报告:《私人银行业务与洗钱:机会与缺陷之案例研究》(“Private Banking and Money Laundering:A Case Study of Opportunities and Vulnerabilities”)。美国政府在深入了解私人银行业务容易被洗钱分子利用的薄弱环节后,提出了私人银行也应私密性和社会责任性兼顾的建议,并通过采取更有效的监管措施来加强美国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一)因需制定反洗钱相关法规

为了加强美国大银行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管理和打击国际犯罪集团特别是走私贩毒集团与所在国政府的腐败官员勾结起来进行的洗钱活动,1999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政府提交的《1999年反洗钱法》,根据该法案,美国司法机构有权对违法在美国进行洗钱的外国银行和机构行使司法权。2001年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爱国者法案》,该法案规定了对私人银行账户使用要求更高的尽职调查程序,禁止外国空壳公司在美国银行开立代理行账户等。特别是在2004年6月美国财政部发表了关于银行接受外国政府、使馆及政治人物开立账户的声明,货币监理署(OCC)、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机构颁布《关于外国政府、使馆及政治人物开立银行账户的指引》,强调加强对与反洗钱相关的外国账户的管理。

(二)强化客户尽职调查

监管机构要求银行对私人银行客户进行更高的尽职调查并评估客户风险,对高风险客户和非美国人私人银行账户实施强化的客户尽职调查。除开户时获得客户的基本信息外,在开立账户之前银行还应向私人银行业务客户收集以下信息:开立账户的目的;计划使用的产品类型及服务类型;预期的账户交易活动;客户财富来源地概况及历史;客户的净资产;账户的现有资金来源;证明人及客户信誉的其他信息。

(三)加强交易监测和可疑交易上报

在9.11事件之后,美国政府开始加大了对洗钱和恐怖融资的打击力度,OCC也对一系列存在高风险的银行特别是私人银行开始进行严格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检查,督促银行完善反洗钱制度,要求银行加强资金交易监测,特别是对跨境转账交易的监测,上报可疑交易报告。美国金融情报中心(FinCEN)也加大对不上报可疑交易等问题的审查和惩处力度,使可疑交易报告数量开始迅猛增长。FinCEN还在其网站上设立专门针对政治公众人物、腐败、空壳公司、安全港等主题的交易监控与分析、可疑交易填报与上报的技巧和建议,以此来指导报告机构对这类客户的行为和交易进行监测和上报。

(四)加大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现场检查

近年来美国对众多大银行因反洗钱问题做出的处罚中很多都涉及私人银行业务,不难看出美国加大了对大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关注与检查力度。《美国银行保密法/反洗钱检查手册》在核心检查中包含了针对非美国人私人银行业务的尽职调查制度的检查程序,并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延伸检查中包含了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检查程序,用以评估银行是否能有效管理私人银行业务的洗钱风险。

(五)加大对银行的监管和惩处力度

2004年5月,美国里格斯银行因严重违反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和《银行保密法》中相关反洗钱条款的规定被处以2500万美元罚款。在里格斯事件曝光后,一方面监管当局加强了对私人银行业务中与反洗钱相关的外国账户的管理,另一方美国监管当局和司法机构也分别加大对银行的反洗钱监管和惩处力度。在美国,监管当局在确定本国银行存在反洗钱机制上的缺陷和管理上的不足后,通常是先与其签订协议要求银行采取措施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完善,而不是直接处以罚款。同时美国监管机构认为其境内外国银行所面临的洗钱风险要远高于本国银行,因此对这些银行违反反洗钱法规的情况处罚起来毫不留情。2012年12月汇丰银行甚至不得不同意支付19亿美元来和解美国监管机构对其的洗钱指控。

三、加强我国私人银行反洗钱监管的对策建议

随着为富裕阶层提供全方位财务管理服务的私人银行业务在我国的蓬勃发展,其被用于洗钱的风险也随之不断加大。我国私人银行在迅猛发展的同时,自身也要主动平衡私密性与社会责任性的关系,加强反洗钱制度体系建设。

(一)根据私人银行业务的洗钱风险特征制定有针对性的反洗钱制度

监管部门应尽早制定专门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反洗钱工作指引,明确将私人银行业务作为高风险业务纳入洗钱风险控制中;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内控制度,特别要制定合理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和异常交易监测分析流程,为银行免受洗钱分子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二)强化对私人银行客户的尽职调查

目前,我国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制度落实还不到位,私人银行客户为了保证私密性,很多选择异地开户,更是加大了银行客户尽职调查的难度,也会被利用进行洗钱活动。为此,监管部门应尽快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管理指引》要求对私人银行客户进行风险分类和管理,集中有效资源重点加强对高风险私人银行客户的尽职调查和交易监控;适当放开相关数据库的信息查询,增加客户信息获取渠道,为私人银行客户尽职调查工作提供便利。

(三)加强对私人银行业务异常交易监测报告

我国银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主力为各银行的分行或分支机构,私人银行部门往往独立于这些机构之外,其人员不能参加到异常交易监测分析工作中,从而导致上报的相关异常交易报告针对性不强、质量不高。为此,必须强化私人银行业务异常交易监测分析流程,将私人银行部门相关人员特别是私人银行客户经理纳入到异常交易监测分析流程中。此外,监管机构要加强指导,分析、总结并适时发布私人银行业务中的洗钱案例和洗钱趋势,以便更好地指导银行有目的进行可疑交易分析和上报。

(四)开展专项检查,加大监管力度

针对犯罪分子喜欢利用私人银行业务洗钱这个特点,监管部门应合理分配反洗钱监管资源,将私人银行业务作为监管和监测分析的重点业务之一;适时对私人银行业务开展反洗钱专项检查,特别是对外资银行私人银行业务的检查,督促各银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反洗钱工作,勤勉尽责地履行各项反洗钱义务,有效防范洗钱风险;加大对涉嫌洗钱的处罚力度,以警示银行重视私人银行反洗钱工作。

(五) 强化反洗钱意识

针对私人银行业务中普遍缺乏反洗钱意识的问题,监管部门应指导银行加大反洗钱专题宣传和培训,提高私人银行员工的反洗钱意识和技能,培养其客户尽职调查敏感度和异常交易分析技巧。此外,银行还要加强对私人银行业务的内部监督,定期对私人银行业务经理的个人财务情况和异常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从而及时发现和防范洗钱风险。

[1]FinCEN Annual Report 2000-2011,www.finCEN.gov.

[2]冯怡.私人银行业务洗钱风险控制研究[J].基层论坛,2012,(5).

[3]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课题组.私人银行业务洗钱风险及其对策研究[J].海南金融,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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