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结算处课题组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 济南 250021)
村镇银行支付业务发展调查与思考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支付结算处课题组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 济南 250021)
从村镇银行的发起机构情况来看,大多数是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等地方性银行机构作为主发起行,与当地企业、自然人合资设立的。大部分村镇银行能够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制度规定开展支付结算业务,参照主发起行的制度规范,建立较为完善的支付结算业务操作流程、内控制度,有效保障了支付业务合规、健康开展。但总体而言,村镇银行支付业务规模普遍较小,支付结算产品与服务品种较为单一,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和竞争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一)票据结算量较小,品种较为单一
各村镇银行均已开办了支票业务,大部分开办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小部分拥有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业务权限。各村镇银行票据结算业务量普遍较小,以支票业务为主。大多数村镇银行制定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重要物品与客户交接登记簿》等重要凭证管理制度,能够对票据凭证的使用、保管、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二)银行卡及电子支付业务发展较为滞后
村镇银行银行卡业务开办率较低,所发银行卡均为磁条借记卡,且均未加载商业预付卡应用功能或电子现金功能,银行卡存量和交易量均较小。从银行卡受理渠道建设方面来看,村镇银行的银行卡自助服务设施网络覆盖面较窄,仅有少数行布设了ATM等自助受理设备,客户办理存取款、汇兑等银行卡业务还主要通过网点营业柜台来实现。村镇银行依托银行卡开展的综合金融服务较少,仅有少数依托主发起行为客户提供网上银行服务,绝大多数尚未推出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互联网支付等电子支付服务产品。
(三)支付清算汇路较为畅通,流动性管理较为有效
已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的村镇银行均通过代理方式以间接参与者身份接入,基本上能够按规定开展应急演练,并结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大部分村镇银行通过与主发起行签订流动性风险救助协议、建立大额资金出账报告审批制度、安排专人对大额资金出账进行实时监测等措施,定时监测清算账户余额情况,确保在出现头寸不足情况时能及时予以处置。
(四)银行结算账户存量较小,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一般户为主
绝大多数村镇银行基本上能够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求,办理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大多数村镇银行由于开业时间较晚、吸储能力较弱,导致存量银行结算账户数量较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均远低于所在地其他涉农金融机构。其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一般存款账户占比偏高,基本存款账户数量少且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的占比偏低。
(一)支付业务发展较为滞后,服务“三农”能力有待提升
我国设立村镇银行的初衷是解决农村地区银行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供给不足等问题。然而,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营业网点都布局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城,对经济不发达乡镇的辐射力较弱。此外,大部分村镇银行的经营理念多停留在通过做大存贷款规模赚取利差的阶段,将主要精力放在负债业务上,而将支付结算业务作为本行开展存贷款业务的辅助服务支撑,在支付服务渠道建设上的资源投入不足。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存贷款利差逐渐收窄,村镇银行必然要面临由负债业务占绝对比例向负债业务与中间业务协调发展转变的挑战。
(二)支付产品种类单一,支付汇路有待进一步拓宽
大部分村镇银行对外提供的支付服务主要局限于汇兑、支票等基本业务,商业汇票、银行卡等业务开办率较低,尚不能为其开户企业提供网上银行、商业汇票融资支付等服务。受技术研发力量、风险控制体系、人员配置等限制,当前村镇银行只能通过由主发起行或第三方支付清算运营机构代理,以间接参与者身份接入大、小额支付系统,资金汇划效率较低。缺乏人民银行相关跨行支付清算系统的平台支撑,部分村镇银行处于“支付孤岛”的境地,在支付服务产品创新、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成为其提升综合竞争力的一大阻碍。
(三)人员配备相对薄弱,支付风险防控体系有待完善
大部分村镇银行成立时间较短,从业人员数量较少且基本上未接受过系统的支付业务培训,对相关支付结算法规制度及本行内部规定掌握不到位,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依规意识和合规操作能力普遍不足,在银行账户、支付工具、支付系统业务办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地方。村镇银行与其主发起行一般驻于不同的地市甚至不同的省,主发起行对村镇银行的业务风险防控难度较大,对于一些支付业务违规操作难以及时查处纠正。村镇银行作为一级法人机构,具有“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特点,相当一部分村镇银行仅依照主发起行的业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了本行的相关规范,但未结合本行实际进行“本土化”改造,而自身业务发展情况可能与主发起行不完全一致,相关支付风险的集聚点也不一样,脱胎于主发起行的相关内控制度可能难以起到有效的风险防控作用。
(一)加大对村镇银行政策扶持力度
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发展普惠金融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村镇银行在完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设施体系、提升农村居民基础金融服务可获得性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探索建立村镇银行服务“三农”的正向激励机制,逐步推动其在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于金融服务“三农”成效显著的村镇银行,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给予财税补贴优惠等政策扶持,由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在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不断提升村镇银行金融服务供给能力,满足农村地区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
(二)引导村镇银行立足市场定位,丰富支付结算业务
应引导和支持村镇银行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充分发挥贴近农村支付服务市场的优势,利用主发起行已有的成熟产品、技术和服务模式,加强与所在地金融机构的业务代理合作,在继续做好银行卡、票据等成熟支付业务开办和拓展应用的同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与支付行业融合创新成果,做好手机支付等新兴电子支付产品的试点推广,通过拓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等方式,构建和完善农村地区的银行卡受理网络,逐步培育形成符合本行发展战略和实际业务需求的支付服务基础设施体系。
(三)推动村镇银行实现支付结算与其他金融业务协调发展
应督促和鼓励村镇银行主动顺应支付结算服务与负债业务日渐融合的现代金融发展潮流,积极参与农村支付服务细分市场竞争,探索依托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成果开展农业产业链融资支付模式创新,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实现支付服务能力提升与信贷业务拓展相互协调、相互促进,不断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客户黏性,培育形成差异化竞争优势。
(四)强化村镇银行的跨行支付清算平台支撑
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继续鼓励村镇银行以多种方式加入人民银行跨行支付清算系统。在此基础上,可借鉴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在支持会员单位创新支付服务、降低资金汇划成本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探索推动设立村镇银行资金清算中心,一揽子解决村镇银行的支付清算系统接入问题,在有效隔离村镇银行系统参与者风险的同时,提高其资金清算效率。
(五)促进村镇银行支付业务规范发展
应坚持防范风险与鼓励创新并重的原则,在支持村镇银行创新支付业务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村镇银行票据融资业务、支付清算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的风险防控,既要防范主发起行借助村镇银行开展违规操作、逃避监管的行为,又要通过有效的外部监管督促主发起行做好对村镇银行相关营运风险控制。要引导村镇银行结合业务发展实际,进一步完善支付业务风险内控体系,对本行的支付业务制度流程进行完善、细化,使内控机制有效覆盖所有业务环节。支持村镇银行强化支付业务一线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合理划分岗位职责,通过提高产品风险防控系数、优化产品操作流程等多种途径防控支付风险。
(课题组组长:卜又春;课题组成员:高阳宗丁岩 陈强 魏雪洁)
(责任编辑 耿 欣;校对 YJ,X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