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的思考

2014-04-16 20:54王艳霞
经济论坛 2014年11期
关键词:监察用人单位劳动者

文/王艳霞

近年来,随着河北省民营经济的发展壮大,企业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复杂化,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不断增多,劳资纠纷呈上升趋势,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在这种背景下,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作为政府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打击违法行为的重要执法手段正日益受到重视。如何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机制,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劳动保障监察体系建设向科学化、法制化、网络化迈进,是目前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现状

(一)强化日常监察执法

一是畅通群体维权渠道。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报刊、电台和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设置了举报投诉信箱,设立了举报投诉接待室,在建筑施工现场设置了维权告示栏。同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监控新闻媒体舆情信息,发现违法线索及时跟进、及早介入。二是妥善处理举报投诉案件。接受群众举报投诉实行案件台账制和首问负责制,实行“一站式”维权服务,对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及时登记受理,并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对超出职责范围的做好解释说明,并告知维权渠道和受理机构。

(二)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2013年,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中,查处各类违反就业管理相关规定的行政违法案件458件,依法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活动179件,吊销许可证4件,责令退赔劳动者各种费用20.1万元。在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中,督促763户用人单位进行社会保障登记、505户缴纳社会保险,对581户用人单位处以罚款。在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中,为1.56万名农民工补发工资8896万元,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补签劳动合同9.58万份。

(三)推进“两网化”管理工作

截至2013年底,全省设区市本级“两网化”管理覆盖率达到91%,153个县(市、区)已连通专网,129个县(市、区)系统上线。市级“两网化”运行质量不断提高,石家庄市开展了网上数据信息比对,唐山和秦皇岛市利用网上监察系统办理书面审查业务,有效提升了执法效能,完善了执法手段。

(四)完善劳动保障政策法规

2005年和2007年,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制定了《河北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河北省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暂行规定》,2011年出台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2013年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严重问题,2013年,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强化责任,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建立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等政策性文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住建厅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合作机制的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还下发了《河北省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督办查处办法》。

二、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监察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随着新的《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的贯彻实施,劳动者依法维权意识进一步增强,维权需求不断增长,劳动争议案件大量攀升。面对众多的企业和大量的劳动违法案件,劳动监察机构力量明显不足,难以有效开展日常劳动执法和检查活动。河北省目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仅1746名,从业人员却有4183.93万人,劳动保障监察员与劳动者的比例高达1∶24000,远未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1∶8000的要求。河北省虽然成立了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但未明确机构设置、职能定位的具体事宜,加之人员编制少、执法力量弱、装备和车辆不足等原因,到目前还没有正式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市、县监察机构专职监察员严重不足,部分县级机构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未实行参公管理。乡镇一级受人、财、物等因素制约,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滞后,制约了“两网化”管理的全覆盖,直接导致监察力度的弱化。

(二)监察执法权力缺乏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主要的处罚措施是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责令限期改正、行政罚款等,但是并没有赋予劳动监察部门自行强制执行的权力。行政权力的缺乏,使许多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难以顺利开展。面对大量的用人单位出现的欠薪、欠保等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既不能对违法单位的财产实行查封、扣押,更不能对责任人进行留置,一些违法行为人常常采用逃匿、毁损名册或账簿凭证、变卖或转移财物等方法逃避监督检查,有些当事人甚至一跑了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经常升级为群体性事件,既损害了监察的公信力,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三)违法处罚力度小,不到位

从我国现行立法规定来看,违法者承担的法律责任很小,惩罚力度很弱。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果出现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此低的罚款额度,对违法单位达不到应有的惩戒目的,反而容易导致用人单位为节约用人成本铤而走险。此外,对违法行为处罚不到位的现象也较普遍。部分监察部门及工作人员由于存在怕得罪人,怕上级干预,怕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思想,对违法行为做出处罚的案件较少,因此,雇主会逐渐产生侥幸心理。

(四)监察执法环境有待改善

目前,某些地方政府片面注重GDP增长,“重资本轻劳动”观念根深蒂固,在思想上形成了“先发展后规范”的错误观念,将劳动保障监察同改善投资环境对立起来,以不同的方式对劳动监察机构开展的活动进行干预,如划定“特别保护单位”、设置事先报批程序、限制检查次数等。某些私营业主也以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而自居,当因违法受到处理或处罚时,千方百计寻求当地政府的庇护,致使劳动保障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有始无终。劳动监察部门在执法时面临经济发展大局与严格执法的两难选择。在这样的环境下,一些劳动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能动性受到限制和打击,主观不作为情绪滋生。

三、完善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机制的对策措施

(一)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河北省目前基层劳动监察机构还有一部分属于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建议将这些机构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不但要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而且办案费、专项检查费、装备使用维护费、人员经费和业务培训费也应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一些地方财政并不宽裕的县,应加大省级财政扶持力度,通过专项经费或转移支付的形式,为其配备劳动保障执法监察必备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摄录工具等基本的办案设备,以便更加有效地推进劳动保障执法监察。

增加劳动监察机构的人员编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专职监察员与劳动者的比例应达到1∶8000的要求,河北省应拥有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5230人,尚需增加3484人。建议提高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规格,增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编制,充实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尤其是增加县区的人员编制数额,提高劳动保障监察的能力,确保基层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能够及时受理、及时处理投诉,特别是对一些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用工行为,能够及时有效地予以监督、监察和处置。

加强劳动监察人员能力建设。要实行严格的准入制度,实行资格认证,持证上岗。按照公务员的招考要求,公开招录熟悉法律法规、素质高、作风正派的人员充实到监察队伍中来。要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加强劳动监察员的培训,使其熟练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系统学习行政执法程序,重点加强行政管理和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方面的培训,着力在业务培训时改变劳动监察人员的工作作风。要建立规范的奖惩和晋升淘汰机制,保证监察队伍的健康发展。

(二)赋予劳动保障监察强制执行权,完善执法程序

应尽快出台河北省行政法规、规章,赋予劳动监察机构,尤其是基层劳动监察机构一定的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一旦出现用人单位恶意逃薪,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时,劳动监察可以采取查封资产、冻结银行账户、变卖拍卖等手段,使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与此同时,进一步强化劳动监察执法权,主要包括调查权、调阅检查审核权、中止调查权、请示协助权、查封扣押权、处罚权等。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劳动监察内部程序,明确劳动监察受理时效,建立监察期限的延长制度、中止制度,不断规范劳动监察执法行为。基于防止权力滥用的考虑,立法应对劳动监察机构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防止劳动监察机构滥用权力,损害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健全劳动保障刑事立法,加强刑事责任追究

我国对劳动违法行为的惩罚侧重追究民事责任,轻行政处罚,少刑事责任,这不利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就拖欠工资来说,相当多的国家将其列为刑事违法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也明确将此等行为入罪。从国外对劳动权益的刑法保护看,其保护的范围相当广泛,如《法国刑法典》有关于侵犯劳动平等权、使用童工、妨害工会活动的犯罪条款。借鉴外国立法,我国也应增加对劳动平等权、休息休假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组织工会权以及妇女、未成年人特殊权利的刑法保护。同时,可以增加欠薪、欠保罪名,追究恶意欠薪、欠保者的刑事责任,从而对用人单位起到威慑作用。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执法环境的营造关键在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实转变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看法,要充分认识到劳动保障监察不仅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能调整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不仅不会妨碍招商引资,不会妨碍就业和经济发展,还可以优化当地的投资环境,提升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竞争力。各级党政领导要提高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重视程度,处理好优化经济环境与优化劳动者就业环境的关系,营造良好的劳动保障法治环境。

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维权意识。要以劳动监察为主,建立起经常与集中、普及与重点相结合的法制宣传制度,使宣传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解决劳动者关心的问题,让劳动者能够明确自身的合法权益,学会依法维权,明白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向劳动保障监察寻求法律援助。

要做好对用人单位的宣传教育,增强用人单位自觉守法意识。通过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监察知识的宣传教育,让用人单位认识到,劳动监察不是为了给企业“找麻烦”“增加企业成本”,而是从大局出发、从长远出发,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利益,能够促使企业建立起规范的劳资关系,减少纠纷数量,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企业的声誉,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1]]熊正根,行政法视野下的劳动监察制度研究[D].南昌:江西师范大学,2009.

[2]南人社,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与运行机制分析[J].人才资源开发,2014,(1).

[3]范晶波,劳工生存与国家保护:中国劳动监察的现实定位及发展趋向[J].江苏社会科学,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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