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玉梅
(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广东汕尾 516600)
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风险管控研究
乔玉梅
(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广东汕尾 516600)
互联网金融是技术进步与金融产业相结合的产物,它的出现给传统银行业带来了一系列的制度变迁和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给银行业带来了空前的负面效应。本文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入手,分析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及风险产生的根源,并结合当前实际,提出健全和完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和管理控制的有效措施。
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控制
近年来,我国网络经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互联网金融业务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起步较晚,许多业务尚未开展或仅处于试行阶段,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虚拟性也给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各种风险隐患,如操作风险、信誉风险、法律风险等。当前,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迅猛发展,各个国家纷纷将风险监管纳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范围。随着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互联网金融对银行业沿袭多年的经营范围、运作模式、管理理念和竞争格局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深入研究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问题,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健康运行、避免各种风险带来的损失,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互联网金融的诞生,无疑迎合了互联网时代融资特点,是对传统融资渠道短板的必要补充,实现资金更好的配置与融通,实现信息的极大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资金的供方与需方甚至不需要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信息的对称。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网上银行业务、网上销售金融理财产品、第三方电子支付、网上销售保险以及网络小额信贷业务等。
(一)互联网金融近年来发展势头迅猛
以第三方电子支付为例,据有关方面统计,截至2013年底,中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1.87亿人,在网民中的渗透率为34.8%。从银行业1995年开始初步尝试“触网”,开展网上银行、银行电商等业务,到第三方支付在2000年后迅速发展,再到人人贷P2P的崛起,互联网尝试绕开银行金融体系,利用网络用户聚合和高速传播等特点,为用户提供直接投融资服务。直到今日,互联网金融多点开花,余额宝引得活期宝、收益宝、现金宝等相继发展,微信新增支付功能,华夏基金等各家基金公司纷纷推出“微信理财”服务,同时人人贷P2P蓬勃发展,在线信贷逐渐成为大型电商平台的标配。通过与互联网嫁接,传统保险和基金销售渠道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亦带动产品本身的创新。
(二)互联网货币雏形已初步形成
基于网络社区中数据商品制造、交流、支付和使用对网络的依赖,现在网络市场已与实体经济市场相并列,并形成了它独特的市场机制,互联网货币在此基础上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有三大支柱:支付方式、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其中,支付是金融的基础设施,互联网货币则是互联网金融支付方式的重要体现。目前已出现了诸如比特币、Q币、Facebook币、亚马逊币等典型的互联网货币,互联网货币雏形初步形成。
(三)网络银行业务已经逐渐成为推动传统银行创新和提升其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渠道
互联网金融具有的独特优势,将会挑战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发展模式,并产生鲶鱼效应,势必将促使各家银行通过调整业务范围和结构、改善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建立和引入新的信息化管理理念等方式来改变其传统的盈利模式。随着各银行纷纷建立门户网站开展网络业务,网络银行业务量迅速飙升,业务品种和服务种类全面覆盖主要大中城市,交易份额逐渐上升,品牌战略地位日益凸显,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网络银行业务在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业的不足,成为提高传统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渠道。
(四)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有效弥补了我国当前信用稀缺的空白
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我们逐步从熟人社会走向陌生人社会这一网络生活时代。在日常生活中,有一些交易往来很难留下“痕迹”,通过互联网金融交易的各类资料都会被当成信用记录详细保存和沉淀积累下来,成为互联网金融体系的信用媒介,有效弥补了我国当前信用稀缺的空白。随着生物识别技术的稳步推进,互联网金融为网上信用体系和生态环境的构建奠定坚实的基础。
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与发展,大大提高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但同时也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金融风险管理赋予了全新的内容。互联网金融也是金融,不仅包含传统金融业务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系统风险等,同时由于其具有参与人群广泛、透明度高的特征,个人信息也存在着被泄露的风险,信息安全性难以有效保障。
(一)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
1.信息技术风险。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首先必须拥有先进发达的计算机硬件和通讯设备,其次是确保业务顺利完成的快速平稳运行的系统交易平台。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一旦产生缺陷将为互联网金融埋下风险隐患。目前,网络通讯系统平台处于充分开放自由状态,由于具有高科技的互联网金融设备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密钥管理和加密技术需要提升,TCP/IP协议的安全性不高,系统一旦遭到计算机病毒侵略及电脑黑客的恶意攻击,极易引起交易主体资金损失。因此,信息技术安全性成为网络信息系统的潜在风险隐患。
2.操作风险和信用违约风险。在当前业务发展模式下,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对互联网业务的操作规范和要求了解不够深入,在交易过程中容易存在操作失误,这种失误会构成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的风险累积,也可能导致支付结算中断等问题。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风险包括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主要存在于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估以及人工操作不准确或信息系统故障等,信用风险则主要是因交易对手违约而可能产生的损失。
3.政策和法律风险。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法规和政策都是在传统金融体制下产生的,对飞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与法律约束,整个行业都在积极探索业务发展规范中前行。在业务发展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和制约,不乏个别公司违规经营,通过变相发展线下业务,违规发行理财产品,更有甚者,大胆触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等法律底线,导致交易主体之间权责不分,累积了不可小觑的金融风险,严重阻碍了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
1.互联网金融的交易主体缺乏管理经验。当前,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公司良莠不齐,交易主体缺乏管理经验,假如管理团队、从业人员以及市场交易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变数都可能导致公司运行出现问题。在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有的电商经营者通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再加上拥有庞大的固定消费群体,每一笔交易行为都可记录可分析,其对风险的判断能力会更强;但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缺乏从业经验,没有风险控制管理常识,缺乏风险控制能力及良好的经营团队,成为这类公司发生风险的硬伤。以网贷为例,由于行业门槛低、监管缺失,大量人士纷纷涌入,一时间网贷公司遍地开花,但实际情况如何呢?淘金贷、优易网、安泰卓越等先后爆出“跑路”事件;2013年4月,由于整个管理团队经验缺失,在开展业务时没有把控好风险这一关,上线不足一个月的众贷网宣告破产。
2.社会信用体系不够健全。由于与互联网金融相关联的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获取和共享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信息是当前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最大难题。目前,现有的社会信用体系数据库建设过程中,从央行的征信中心、工商局的中小企业中心等部门获取的征信信息,难以涵盖企业、个人等主体完整、具体、有效的经营活动,发挥作用也非常有限,使整个互联网金融平台蕴含着大量的金融风险。在多年信用管理系统的实践之中发现,由于互联网无法完全替代传统的信用评估、风险管理,仅仅是互联网上的信息和交易是不够的。在当前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环境中,业务背景未能与实体经济有效对接,个人信息未能实施有效保护,面对几千万小微企业主、贫困群体,纯粹依靠虚拟世界的信息去做风险评估不太可能。近年来,小规模的个人信息泄漏、买卖事件频生。从单一事件而言,小规模的个人信息泄漏违反了商业道德;如果上升到战略高度,大规模的个人信息泄漏可能会危及国家安全。
3.网络系统数据的真实性、保密性、可靠性存在一定问题。互联网金融具有便捷的特征,一些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小公司,一味贪图简单、方便,在系统技术不健全、网络技术安全存隐患、相关数据库的可靠性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跟风开展业务,加之当前监管缺位,极容易造成数据丢失、交易者个人信息泄露甚至被变相出卖等风险的发生。
4.违法违规的现象有所突显。由于立法滞后,监管缺位,准入门槛过低,从事相关业务无需相应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导致行业内部鱼龙混杂,机构素质良莠不齐。比如,据媒体报道,某创业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存有非法募资的嫌疑;某个人通过网银、第三方电子支付发售彩券,抽奖,是一种事实上的博彩行为。
由于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平台、用户、市场十分广泛,在给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需要对其进行规范,防范潜在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一)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尽快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的法律规范,逐步形成与国际接轨、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体系。一是明确商家、消费者、第三方支付系统等电子交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权责对等,规范交易者之间的交易活动,加强资金管理,限制资金流向和用途,切实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二是明确数字证书、数字签名、电子证据、电子合同等电子信息的法律效力。三是细化电子数据信息管理细则,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负责维护电子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并要求对数据信息做好备份,长期保存,严禁篡改、伪造、销毁交易记录、客户资料、系统日志等电子数据。
(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互联网金融配套征信系统建设
加快征信系统建设,确保系统建设进度与互联网金融发展匹配。一是以创新征信手段为契机,将互联网金融平台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的采集范围,为互联网金融提供积极服务,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全面、真实、系统的征信体系数据库。二是将在互联网平台从事电商经营的企业实时运营数据、个人信用卡使用、纳税、法院、公安、社保、交通违章等多方面的信息,纳入数据库管理,形成行业内部征信体系,并与整个外部征信系统进行有效对接,开放与共享相关信用数据,为客观评价企业和个人信用提供良好的数据保障。三是通过线上、线下途径核实客户身份,在全面审查的基础上对借款人做出信用评价,共享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信息,完善客户信用评价机制。
(三)关注消费者群体,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
加大互联网金融消费宣传力度,加强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是构建消费者保护协调合作机制。结合互联网金融跨行业、跨区域交易实际,加强跨行业、跨区域的协调合作,确保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保护。二是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渠道。打造专门调解互联网金融纠纷的平台,降低互联网金融纠纷双方调解成本,有效畅通互联网金融纠纷解决渠道。三是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平台,将互联网知识和金融知识充分结合,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金融消费者教育,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四)统一监管标准,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建立统一完善的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体系,确保充分包容创新、监管到位。一是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充分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新情况,重新梳理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对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业务的监管主体予以明确。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非现场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特点,明确非现场监管对象,就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人员资质等方面设置行业准入标准,完善现行业务营运监管办法,从业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资本充足性、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能力、管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根据网络化条件来适时进行调整、补充,构造一个符合网络金融生存、发展的金融监管指标体系和操作系统。三是要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对该行业的研究和监测,实时监控互联网金融相对密集的行业技术、众多参与人员流动及跨区域发展的业务背景等内容,制定配套的应急处理预案,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四是要加强国际监管协调。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明确互联网金融对地域、准入条件、交易主体、业务范围等概念区分,统一监管跨国性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逐步建立统一的国际监管协调机制。五是建立合理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细化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管理标准和流程,明确交易主体在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风险、严重亏损、重大违法违规活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终止运营等情况时,应当有义务采取合法有效措施继续履行交易合同,并按照市场退出原则告知客户有关事项,切实保护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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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Internet Finance Development and Risk Control
Qiao Yumei
The Internet finance is the product of the combination of the Internet technology progress and financial industries. It brings to the traditional banking industry a series of institutional change and unprecedented opportunities for development, at the same time it also brought unprecedented negative effects to the banking industry. This article based on the present situations of the Internet fi nance, to analyze on the main risks of the Internet fi nance and the root causes of the risks, In combination with the present situation, put forward effective measure to control the fi nancial risks and management of the Internet fi nance.
The Internet Finance; Risk Management; Control
F832
A
1009 - 3109(2014)05-0028-05
(责任编辑:石 磊)
乔玉梅,女,汉族,硕士,中国人民银行汕尾市中心支行,高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