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庆斌
听证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公信力如何,既是检验和衡量地方政府执政态度、组织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准,也是其生命力之所在。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各地调价听证会“问题”频现,不断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习惯性质疑,目前在很多社会公众眼里,调价听证会实际上就是“听涨会”、“听话会”,是走过场的形式主义,不仅没有很好地积累民主资源,相反是在损害民主精神,其公信力已降至低点。
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少公开透明。如一些调价听证会组织者遮遮掩掩,对公众关心关注的情况及细节问题往往以种种理由不公开或拒绝公开。二是缺乏公平公正。如听证代表往往是“官”或者有官方背景,特别是“被代表”现象时有发生,使调价听证从一开始就失去了真实性,又怎能赢得公众信任?三是大都先决策后听证。现实中很多调价听证会在召开之前,政府的内部决策实际上就已经完成,使听证会成了履行程序的“听话会”,这也是导致公众对调价听证会不满的一个重要原因。四是几乎没有任何监督制约。当公众对调价听证会有质疑时,只能靠政府主管部门自话自说、自圆其说,而又往往缺乏说服力,致使公众原有质疑没有消除又产生了新的质疑。
听证作为公共决策的一种重要形式、民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从制度设计的本义看,旨在通过公开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来确保公共决策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能平等地参与利益表达,让决策过程更真实地体现民主的本质,实现决策的民主公开、科学公正。从表象上看,它确实增加了决策成本,有时还会延迟决策进程,但通过举行听证充分听取民意,能够确保各方利益主体平等参与决策程序,有利于实现公共决策的民主化、公开化、公正化、科学化乃至法制化,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因此,不是听证制度本身有问题,而是一些地方政府把听证当手段,在方案设计、代表选择、操作程序、信息公开等方面出现了问题,尤其是方案设计的诚意性、听证代表的代表性和听证结果的真实性、信息公开的透明性,与公众的实际心理期望有较大差距,由此导致了质疑和不信任。
应该说,听证制度本身是一项好制度。为此,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立法法》、《价格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之前,特别是在做出关系民生的公共决策时必须履行听证程序。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如何让调价决策听证更加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关乎社会公平,关系民生福祉,关系政府形象。而提高公信力是当务之急,也是举行听证会的根本。当前,要提高调价听证会公信力,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没有透明度,难有公信力,公开才能有公信。从某种意义上讲,信息公开的过程就是最好的听证过程。现实中公众之所以对一些调价听证会有质疑,就是因为组织者对公众关心关注的许多信息没有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不到位。必须明确,任何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产品的调价过程,其信息的公开本身就在传递一种消费取向,很多质疑的源泉就在于信息的不公开、不对称。相关政府只有更多地坦诚、更多地公开公共资源和服务产品的成本,真正让其透明化,公众才会心服口服,也才能清楚地理解政府的调价政策意图。听证会只是一种形式,但形式的背后是一种是否真正以人为本、尊重民意的态度。坦诚地公开有利于推动信息的对等,减少政府及相关决策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自然能最大限度地赢得公众的理解和支持。因此,要提高调价听证会公信力,就必须对其听证起因、方案设计、代表选择、操作程序以及相关要求等及时向社会公开,特别是对公众关心关注的重要环节,如听证缘由、代表组成以及推选办法、代表身份等都要毫无保留地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质询和监督。实践证明,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调价听证,只有真正做到公开透明,才能赢得公众的理解,也才能听到和收获理性的声音和建议。
公平公正是举行听证的最重要法则。如果听证会缺乏公平公正,就会使那些违背民意的政府或部门行为获得虚假的正当性和“合法”理由,也必然会失信于民。要提高调价听证会公信力,就必须在其听证过程中做到规则公平、程序公平、机会公平、权利公平,真正在“公平”中全面体现“公正”。一是组织者要保持中立。组织者的独立性是确保听证会公平公正的基本前提。必须打破调价听证会由政府主管部门单一的组织方式,亟需引入中介等独立的第三方参与,只有组织者保持中立,听证会公信力才能得以提高。二是代表选择要科学公正。听证代表是听证会的主体,其组成结构和推选过程是否科学公正,直接影响到听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公众的接受程度。一方面要在制度设计上保证各个利益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代表名额,尊重每一个利益群体代表的话语权;另一方面要通过制度约束,坚决杜绝“假遴选”和“被代表”行为,尤其要避免“听证专业户”的出现,切实提高听证代表的代表性。三是结果采纳要实事求是。对听证结果实事求是地采纳,关乎地方政府的执政态度和执政理念,更影响到政府形象。既然举行了调价听证,无论听证结果是否符合政府意愿,都应公正认可,真诚接受和采纳,并以此为重要依据做出最终决策。决不能视百姓如无物,坑蒙群众,玩弄群众,把听证当形式。
在决策前听证是召开听证会的根本意义所在。举行听证的目的,就在于广泛倾听多方意见和建议,以实现公共决策的科学民主。因此,只有在决策前举行听证,才能保证听证会发挥应有的作用和效果。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调价决策前必须将可能有的不同意见和方案以及原因等都要毫无保留地提交给听证代表,并引导听证代表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然后对不同意见进行认真梳理归纳。只有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听证结果,才能更为客观地代表民意、体现民意,更为广泛地得到公众的认可。如果听证会在政府决策后再举行,组织者提交的听证方案就势必带有倾向性,听证代表也因为有压力,不敢或不愿阐述不同意见,往往成为走过场的“听话会”,其听证结果必然失去真实性,也就必然失去公众信任。通过决策前真诚听证,进一步完善决策,让决策事项在群众可承受范围与社会长远利益间找到最佳结合点,实现最大程度的统一,始终是听证会的价值所在。
加强监督制约是提高听证会公信力的现实选择。目前,调价听证会大都由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召开,而政府主管部门既是管理者又是组织者,势必会全力贯彻执行政府的意图,想方设法通过听证变为正当性,也就必然会提交带有倾向性的价格调整方案,因而其本身从一开始就缺乏公正和诚意,而关键是缺乏公认的全方位监督。各地调价听证会“问题”频现,大都与其有一定关)系。因此,要提高调价听证会公信力,就必须加强监督制约,避免任何形式的“暗箱操作”和违规行为。当前亟需加强四个方面的监督:一是要强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事关民生决策听证的监督,尤其要加强对调价听证会的监督;二是要把公共事项尤其是调价听证会纳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范围,并要作为纠正不正之风的一个重点来抓;三是要广泛吸收中介组织和社会公众,对调价听证会进行有效监督;四是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等舆论媒体的监督作用,提高监督的社会影响力。只有通过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效监督,才能进一步提高调价听证会质量,才能不断完善调价决策,最大限度地提高公信力。
公信力,顾名思义就是公众的信任程度。而信任是一种情感活动,更是一种理性选择。只有始终把群众利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才能赢得最大范围、最深程度的公众信任。就价格调整而言,无论是公共资源还是公共服务,其调价听证会的价值就在于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实践表明,合情合理、合法合规的调价听证,既有助于政府更加科学地掌握调价时机和分寸,也有利于增加调价决策的民意基础,达成公众对价格调整措施的理解和支持,其公信力也就自然会得以提高,这也是政府举行听证会的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