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晶
开启公共行政实践智慧:谋求主体、情境与规范交互建构的新探索*
刘 晶
公共行政实践中的治理行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非常规的情境行动,这就需要一种更加强调灵活和迅速的行动思维与方式,而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中的实践智慧,则不失为一种与实践主体之行动者角色及其情境行动相契合的行动理念与方式。公共行政实践智慧具有双重构成要件,即对善—德行的追求和灵活聪明的智识,前者为灵魂保证,后者则为操作层面的方法性保障。公共行政实践智慧不能被简化为一套精确和普适的科学体系、理性模式或技术工具,而应被视为一种能够根据具体情境识别和践行特定的“善”的实践能力。这是一个充满主体道德考量、意义阐释和反思批判的过程,而实践主体的想象力、推理与理解能力则是其内核精髓。开启公共行政实践智慧,旨在为相关主体营造一种理解公共行政实践的全新思想与观念体系,而并非致力于提出一套具有预测和控制功能的管理模式。
公共行政 实践智慧 公共善 实践能力
公共行政实践作为一种特殊的人类实践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相关主体基于其意向性行动而生成的行动网络,同时其并非静态地存在于真空之中,而是处于不断变化的情境场域或背景之中。从实质上讲,实践主体对情境的认知、建构与再利用,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公共行政实践获得了持久的动力源和永续的进化。公共行政实践主体作为能动的行动者基于其涉身认知①与实践能力,在很大程度上不仅为公共行政实践的道德性、阐释性和批判性提供最基本的主体力量,同时也构成了公共行政实践之技术性维度的基本操作主体与变革力量。公共行政实践的规范需要从经过理性化与形式化之后被贬降为一系列具有明确表征、固定化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文本或制度与组织体系②,发生两个同步趋向——重返人类心灵和深入实践③,即一方面,通过发现并构造心智模式来释放主体能动性和创造性,借助人类之智慧与反思能力来克服规范设计的局限性;另一方面,通过面向社会—历史的和持续变革的实践来赋予各种规范表征真正的意义,以谋求在充满不确定性和复杂的公共行政世界中规范秩序与认知秩序的统一。
但是在具体的公共行政实践中,如何实现公共行政实践之三大作用力即主体、情境与规范的交互建构,则至关重要,这就需要开启公共行政实践中兼具善的追求与智识的实践智慧(phronesis)。④公共行政实践智慧是主体在面对行政世界中诸多不确定性和复杂因素而能够懂得如何进行判断、选择和采取适宜行动的重要保证。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如同公共行政实践一样,公共行政实践智慧并非专属于主体、情境和规范中的任何一方,它是三者交互建构的产物,同时也构成公共行政实践的基本内容与生成路径。本文并不探讨公共行政实践如何建构,也不是将实践智慧理解为一种技艺,以便炮制一系列的规则体系和方法论程序,而是强调在明确了公共行政实践本身所蕴含的公共善和人类终极关怀之后,进一步探讨公共行政实践及其实践智慧得以可能的基本条件,在行动者、规范与情境之间复杂的互动中去实现公共行政实践的技术性、道德性、阐释性和批判性的统一。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实践智慧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同于理论和创制的践行,具有实践智慧的人就是面对不断变化的事物能够正确考虑的人。而公共行政实践所面对的充满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行政世界,正需要开启和运用实践智慧去判断、选择、决策和践行公共善。公共行政实践中的行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非常规的情境行动。如果说公共行政中常规的活动倾向于程序化和标准化,那么公共行政实践则因其面向充满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的行政世界而需要一系列非常规的情境行动,这就需要一种更加强调灵活和迅速的行动思维与方式,而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中的实践智慧,则不失为一种与实践主体之行动者定位及其情境行动相契合的行动理念与方式。
公共行政实践智慧是使各种技术标准与政策文本、命令等规范同公共行政的实践情境与行动者的认知、判断、选择相统一,从而生成兼具技术性、道德性、阐释性与批判性的公共行政实践的必然选择。摩根在其著名的讨论宪政体制中自由裁量权与行政合法性的文章中,使用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一词,认为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是一种能够将知识与道德相结合以考虑什么是适合的,并采取正确行动,使原则与实践相联系的能力。同时,摩根在肯定了行政人员具有在复杂世界中进行考虑和选择做正确事情的能力的前提下,认为实践智慧是“一种特殊的智慧……使行政人员既能考虑到可使用性,也能顾及到大众的可接受性”,并符合宪政原则和其他规范与价值观。摩根还强调,在美国的宪政框架内,实践智慧“是一种协商能力,以使行政人员知道如何做出正确的事情”,因为这种能力以更深远和广阔的视野,以公共利益和宪政为考量,对组织观点进行解读。⑤
根据西方实践哲学的谱系可知,实践智慧并非近代以来以培根为代表的技术实践观意义上的强调技术操作的智力能力,同时也并非基于近代以来理论与实践相割裂意义上的理论预测或已获得经验中的智慧。从实质上讲,它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概念相契合,同时因其强调的是一种关系—过程,而非一种状态—结果,因此它是一种实践中的探索。
公共行政实践智慧具有双重构成要件,即对善—德行的追求和灵活聪明的智识,前者为公共行政实践提供灵魂保证,后者则为其提供操作层面的方法性保障。公共行政实践智慧的核心任务就是探索在具体的复杂情境中,行动者如何运用其认知与行动能力来施展实践智慧,在情境与规范之间进行一种适宜性选择,并通过采取一系列意向性行动与运用实践智慧来实现对公共行政实践的建构。
1.构成要件之一:贯穿灵魂精神的善—德行
公共行政实践并不只是一种目的或关于公共善的状态,它必须是一种真实的实然状态而非潜在状态的活动,而公共行政实践智慧则是对公共行政实践中诸种善进行全面考虑的艺术。亚里士多德不仅强调实践中孕育着人通过参与和体验可以获得的内在目的即诸种善,而且指出两个基本的践行原则,其一是可以把那些独立于他物而仅因其自身成为值得欲求的东西称为最高的善,对人类来说,这个最高善就是幸福;其二,这个最高善并不仅仅因为其作为善而值得欲求,更重要的是实现这种欲求的活动与过程,即并不在于拥有它的状态而在于践行它的行动,于是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实践智慧这一践行实践中诸种善的方式。伽达默尔对亚里士多德提出的实践智慧进行考察并发现,实践智慧本身即为一种包含着善的考量与践行的道德行为,而并不仅仅指一种在实践中选择手段、进行情境化判断以及寻找实践方式的能力。同时,伽达默尔借用实践智慧来反对近代以来占主导地位并导致人类社会种种异化甚至可能给人类带来毁灭性灾难的技术理性及其科学思维与方法。伽达默尔试图通过解释学与实践哲学的巧妙融合来继承和复兴人类社会中实践智慧,并将实践智慧与人类的意向性及其对话沟通能力相关联,希冀通过培育以实践智慧为基础的社会理性来指导以践行善为追求的共同体幸福生活,即通过开拓一条通往有着人类终极关怀的善的解释学之路,来摆脱人类因技术理性与科学思维方法过度膨胀而可能走向毁灭的厄运。而麦金太尔在亚氏实践哲学中汲取的理论资源不仅包括实践概念的基本内容,而且也包括对实践智慧的一种伦理学解读。麦金太尔尤其强调人在施展实践智慧时的伦理判断与道德选择,正是经历这种道德与伦理方面的权衡与考量,再结合运用主体所具备的理智能力,才能保证主体选择能够达到目标的正确与适宜的方式并诉诸行动。
首先,公共行政实践智慧不仅是一种对具体情境中的各种主客观因素的认知与判断,其还是一种特殊的起核心作用的德性。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实践智慧是一种与正确计划相联系并坚持正当行为的践行能力,而这种践行的对象是那些对人善与不善的事物,因为制作在自身之外尚有别的目的,但践行却不是这样,因为良好的践行本身就是目的。”⑥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共行政实践智慧的施展本身就是目的,因为它促使人们趋善避恶,并将德性视为起码的道德底线来进行认知与行动。
其次,公共行政实践智慧是一种全面的关于善的考虑,其并不仅仅涉及部分善或有益的事。因此,这是一个完整的人所进行的思考过程,而非一个片面或异化的人的考虑。公共行政实践是一项集体行动,涉及多元的利益主体,因此,实践智慧也是一个多主体参与的智力过程,其内在包含着公共对话、合作治理、学习与沟通的隐喻。这些隐喻本身即构成了公共行政实践主体的基本行动,同时也正是在这些增强实质理性的行动中,公共行政实践主体从人的存在与发展的角度出发,超越组织目标与个体目标、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等二元对立,从而最终推动和促进公共行政实践这场旨在实现公共善和事关人类终极关怀的集体行动。
第三,公共行政实践智慧作为一种践行公共善的德行,必然涉及实践中行动者的道德自主性与责任感,这与公共行政实践的道德性、阐释性和批判性维度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运用理性对欲望和情感进行指导和约束,亦是伦理理性所展示的实践能力。不同于柏拉图将欲望、情感与理性、智慧相对立,亚里士多德试图用理性来统驭欲望,以达到两者之间的和谐,这也就是实践智慧在亚氏实践哲学中的重要功能。“实践固有的基础构成了人在世界上的中心地位和本质的优先地位,因为人固有的生活并不听从本能的驱使而是受理性的指导。从人的本质中引导出的基本倾向就是引导人的‘实践’的理智性……理智的人就是指一个能克服一切存在于臆想的知识中的教条主义企图。此外,唯有人才能努力追求他向往的东西,并能通过自己的行动使之产生,并能在我们有限的此在的现实中找到它的根据。”⑦因此,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如果没有实践智慧以德行作为灵魂指引,那么,基于人类自然属性的欲望、情感就将成为左右人类行为的主导力量,而人类的社会属性中所蕴藏的道德良知与理性则会大遭压制与排挤,最终将会衍生出一系列的唯利是图、丑恶勾当等。
2.构成要件之二:作为方法保障的智识
公共行政实践智慧是公共行政实践过程中将应然层面的设想转化为真实实践的关键性中介,这实质上又是行动主体、具体情境与公共行政诸种规范的辩证互动与博弈过程。作为一种智识的公共行政实践智慧需要更加高超的操作性业务技能与执行能力。也就是说,理智且超群的执行能力是公共行政实践智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对公共行政中相关主体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公共行政实践的技术性维度得到了保证。当然,公共行政实践是一个常常涉及专业性知识与技能的活动,除了公共管理者和相关的专家具备这些条件外,其他参与主体可能并不完全符合相应的专业性要求。但是,公共行政实践智慧中的智识并不仅仅包括专业知识,还包括其他一切与公共行政实践相关的信息、技术、经验、知识与技巧等。而多元实践主体参与到公共行政实践中,则为公共行政实践提供了大量丰富且有效的智慧源。同时,这些多元主体间的频繁互动与交流学习,会更加促进公共行政实践智慧的增长。
实践智慧并不只是一种具有普适性和表征形式的客观知识,其更多的是与经验相关的应对特定情境下具体事宜的创造性活动,并要求人类身体力行地去践行人类最大的善。亚里士多德有云:“实践智慧不只是对普遍东西的知识,它更应当通晓个别事物,因为它的本质是践行,而践行必须与个别事物打交道,从而许多人虽然对其能力没有科学知识,但干起来比起那些有科学知识的人更出色,其他领域也这样,都是具有实践经验的人占先。”⑧同时,实践智慧是一种特殊的经验与智识,它既不是科学也不是技术,既不能被学习又不能被传授,而只能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被践行或被施展。
公共行政实践中结构性规范陈述的意义,只有在经过主体、情境与规范交互建构而生成的实践智慧中才能真正获得判定和确定。在公共行政实践中,法律、制度等规范的普遍性和具体公共行政实践的个别性、规范的陈述内容与条款和具体情境下对其内容与条款的应用性理解之间存在着张力。在具体的公共行政实践中,规范陈述的普遍适用性同具体的行政情境与相关主体之间发生了关联,此时,真正发挥作用的并非抽象的陈述内容,也并非相关主体的主观意愿或经验储备,而是在具体情境中主体依托其身体与环境互动产生的涉身理性和涉身认知对规范的具体解释。在对规范每一次这样的解释性运用过程中,实践智慧都以其对善的追求和适宜情境的智识而实现对现实的变革与创造。规范体系的每一次被理解与被应用,其中都必不可少地需要实践智慧重释其意义和实现具体化。规范陈述内容需要通过实践智慧来获得真实意义和获得有效性,这并不和规范陈述的严格性与确定性相矛盾。相反,正是具体实践中主体基于其涉身理性和涉身认知,参照相关规范陈述内容和对情境的判断与建构而生成的公共行政实践智慧,才实现了对诸种规范陈述表征或内容的真正意义。当然,这一过程亦具有主体性的存在意义,并是一个情境建构的过程。
同时,公共行政实践智慧并不等同于领导科学中的领导艺术,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区别。首先,从主体范围和目的来看,前者是公共行政实践中所有相关主体发挥聪明才智和丰富经验的活动过程;而后者仅局限于垂直关系中的领导群体,并且仅是领导个体为更好地实现其对下属的管理而采取的管理方式。其次,从逻辑前提与基本理念来说,前者是实践导向的主体积极体验与参与以及主体间的群策群力与合作对话;而后者则是一种基于上下级之间的不平等关系而展开的单向控制与管理,尽管近年来随着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理论与方法的发展,组织中下属的地位得到一定提升,但是这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其不平等的身份与地位。第三,从开放与民主化程度来讲,公共行政实践智慧是一个集思广益、群谏群策的过程,构成了增进公共行政实践中民主、自由与协商对话的重要推力,同时其还有助于打破组织边界与层级,实现公共行政实践场域中主体间频繁的互动、沟通与交流;而领导科学中的领导艺术始终是基于严格的层级节制而进行的一种行政民主化建设,其开放性有着严格的组织结构界线,因此其民主化程度存在局限性。
公共行政世界的高度复杂与不确定,尤其是公共行政实践中主体及其认知与行动逻辑的多元与复杂,使得公共行政的每种实践都拥有着特定和具体的问题属性与目的。可以说,公共行政世界中包含着纷繁复杂的具体且独特的事物以及多元化的价值理念与诉求,因此“公共善”的内涵也多种多样,不同的主体对其有着不同的解读,公共行政实践中并不存在一种普遍的“公共善”。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亚里士多德对柏拉图关于将善从具体事物中分离出来形成客观知识和关于善的一般观念这一观点的批判。正因为如此,追求善和践行善的实践智慧就不能被简化为一套精确和普适的科学体系、理性模式或技术工具,而应被视为一种能够根据具体情境识别和践行特定的“善”的实践能力。因此,公共行政实践智慧并非等同于对一套抽象的道德知识的应用,或者是一种个体主观层面随机的道德感知和道德选择,而是在具体实践情境中基于主体的涉身认知而做出的对公共善的实践。
然而,技术理性的统驭、科学方法的崇拜和对专家的依赖导致了公共行政实践主体创新性的缺失和实践智慧的丧失,人的创造力、想象力和道德能力被技术所取代,最终人对善的选择被排除出人的实践行为。作为一项神圣事业的公共行政实践,在技术理性的绝对支配和主体道德考量的缺席与断裂的双重作用下,已经渐渐远离了人类纯洁的精神追求,不断走向现实的世俗化。公共行政实践中主体创造力与自由选择需要借助于实践智慧得以复活和成长。公共行政实践主体的想象力和深思熟虑的推理是公共行政实践智慧基本的生成机遇。具体来说,公共行政实践的相关主体必须充分发挥想象力和推理能力,对公共行政具体情境中的各种主客观因素进行充分把握与考虑,并基于主体的涉身认知与策略行动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共善和对公共问题的解决,以达成公共目的。
面对当前公共行政实践呈现出技术理性主导的泛技术化、道德谋求的举步维艰和阐释主义与批判主义各执一端的碎片化状况,借助作为完整的人的实践主体及其涉身认知而施展的实践智慧,则成了最关键的一环。当今的公共行政实践正值现代科学逻辑及其技术理性的全面统治与绝对支配,而作为追求和践行“公共善”的公共行政实践智慧却一直处于被无视或否定的地位。事实表明,这样一个没有实践智慧而只有科学技术或者空洞的道德知识或者盲目个体阐释与批判的公共行政实践,就像一个各行其道的乌合之众,混乱、冲突、危机将持续不断。亦言之,当公共行政实践中没有了兼具德性和智识的实践智慧,实践主体就难以在具体的情境中理解相关的技术与行政手段的使用技巧与限度,也无法明确自己如何进行选择、判断与行动。正如在公共行政的泛技术化实践中,作为主体的人反而受制于技术理性,无论是公共管理者还是其他相关主体所具有的智慧、决定和理性都统统让位于技术理性,公共行政的实践成为一个关于公共利益和公共产品的生产加工厂,而最终的产品就是缺乏人性考量和不可改变的商品,以用来与公众进行交易。同时,在这个卖方市场中,消费个体并没有自主的选择权和获得解释的权利。总之,只有借助于实践智慧,公共行政实践中的相关主体才有可能真正以完整的人对包括其自身在内的整个人类保有清醒的反省意识与创造意愿,并基于其能动性与涉身行动来识别、践行和增进诸种“公共善”,从而最终捍卫和实现人类的自由、发展与解放。
公共行政实践智慧作为一种超越诸种先在的普遍规则之僵化束缚的思维理念与实践方式,其既不是可以在短时间内学习到,也并非可以直接教授,而是需要那些立志于追求和践行公共善的实践主体在积极参与实践中不断积累,尤其是在敢于打破常规、勇于开拓创新的实践行动中不断摸索与创新的结果。尽管公共行政实践智慧并不完全否定或排斥相关的公共行政原则、技术与程序,但是它并不以追求精确性、专业性和普遍性为目标,而是更加关注于解决问题和实现特定的“公共善”,因此可以说,公共行政实践智慧更加突显其对特定问题与诉求的回应性、有效性和适宜性。当然,虽然实践智慧的获得需要长时间的经验积累和实践考验,但是也并不像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实践智慧并非青年人所掌握或应用的,这不能成为部分人偏爱机械思维的借口。实践智慧被遗忘是公共行政实践出现诸多困境的根源,而重拾实践智慧这个至宝是每个公共行政实践主体的重要义务。
以公共善为导引的实践能力是公共行政实践智慧的基本内容。公共行政实践需要的是一种智慧能力,而绝非一套从已有经验中总结出来的智慧知识。“对组成一种实践的各种行动的理解最好被分析成属于这些行动的能力。”⑨公共行政实践智慧作为“实践之知就是实践的一部分,是要在当下做决定的知,是一种具体的判断力。而自然科学的知识是一般的知识,把它用于实践只会使判断力的运用与真正意义的实践经验日益缺乏。在这个意义上科学理论不经实践理性的控制的确会与实践不协调、不一致,乃至冲突。用实践理性控制科学的应用,使之不产生危害人类的后果,这是一个属于实践智慧的实践问题,但也会间接地在理论上消除理论与实践的对立问题”⑩。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公共行政实践智慧中智识能力的增强不仅依赖于可习得的知识,还取决于处理各种情境问题所获得的经验。实践智慧无论是其施展,还是其能力的提升,都依赖于实践情境。因为亚里士多德的实践智慧不是一套简单的道德规范或者格言,也不是我们通过学习获得一些道理然后将其应用于实践。实际上,它更相当于在各种各样的复杂情境中所具有的一种做正确事情的能力。公共行政实践智慧是应对具体且复杂的公共行政实践情境的人类智慧和能力。作为实践之知的实践智慧的获取有赖于一种全新的学习理念与途径,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经验的积累与习得过程,而非客观知识的简单习得。同时,其中的道德选择与行动不仅有赖于一定的经验知识与理智,更需要德性,因此在公共行政实践中,只有那些具备良好品质的人才能基于公共善的导引来真正施展其实践智慧。
公共行政实践智慧需要行政主体审视与反思实践所在的各种制度与机构框架。在公共行政实践过程中,实践者除了必须看到显性的组织目标与命令外,还必须敏锐地洞察到各种被忽视、被隐藏以及被排除和被否认的东西。如果公共行政实践智慧是一种行动者中心的视角——而不是一种结构的或伦理的视角——那么理解它的关键就在于,要意识到其行为的意义是不明确的而且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实践智慧需要有一个行动者,但是,该行动者既没有如人们通常在一个稳定社会中所看到的一个个个体那样的稳固性,也没有现代自我的那种自我中心的内在特质。公共行政实践智慧的独特作用之一就是揭露各种形式化“理所当然”之背后的实质价值。当然,在这一过程中,公共行政人员可能会面临被边缘化的危险,也通常会处于左右为难、不知所措的困惑与矛盾之中。这就需要规范层面尤其是组织与制度层面的改革与创新。
公共行政实践智慧是相关实践主体在具体的公共行政实践情境中针对特殊情况或特定事物所进行的考虑与决断,因此,其行动逻辑并不是简单地遵循技术理性所主张的从一般到具体,它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尽管这一过程中可能涉及某些一般性规范框架和某种观念或理想,但是这些仅是提供一种模糊的图式,并需要主体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去实现其意义和加以修正与完善。同时,从中产生的经验,便构成下一次实践行动的模糊图式。在技术理性所支配的从一般到具体的行动逻辑中,规范框架或预先观念与具体实践事物的个体性存在着简单的线性关系和一致性,并假定前者对任何情况下的事情都有精确的预测力或直接作用力。而在实践智慧所遵循的基于情境理性或涉身理性的行动逻辑中,可以更多地发现最初的规范框架或先在观念与具体情境中的特定事物之间紧张的对抗性关系,亦即发现前者之旧、之刚性和后者之新、之柔性。因此,鉴于两者之间的差距,简单和线性地坚持从一般到具体的行动逻辑就是不可能的,也是错误的,而是需要充分发挥主体的能动性,借助相应的技术工具以及主体涉身认知和策略分析能力,采取适宜行动。这一过程因有主体作为行动者的参与,亦是一个充满主体道德考量、意义阐释和反思批判的过程。而实践主体的想象力、推理与理解能力则是实践智慧的内核精髓。
公共行政实践智慧是一个推理的过程,它并非根据专门知识的系统性安排来解决所有问题,因此说,它是一种能力,即“它涉及在任何处境中反思自我以确定‘自我同其处境之间’关系效力的能力,以及假如这种关系不令人满意即可能采取行动加以改变的能力”。在公共行政实践智慧中,“好的判断不仅会表现出它与组织化程序、效率及诸如此类东西的协调性,而且反映出它对那种非正式的、实用的智识的敏感性,而这种智识承担了所有的协同性(coordinated)行动”。同时,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在欲望中有追求和躲避,正如思考中有肯定和否定一样”,选择是公共行政实践智慧中主体行动者经过思考而拥有的一种内在品质,那么其必然内在地面临着肯定或否定的抉择。但是这种选择必须兼具系统性(各种主体或各种要素以一种协作和相互依赖的方式交互作用,以及为此所需要的一般性规范描述)和策略性,因为没有系统性的考量,仅基于行动者自由和具体情境的策略性推理则难以超越现象学式的诠释、完全的相对主义甚至混乱的无政府主义陷阱。但是,如果仅仅满足于人类集体行动的一般性描述或抽象思辨,而忽视游戏的人为性、偶然性或地方性,那么系统性将被抽空而陷入绝对的决定论之中。公共行政实践主体的推理就是要维持而非调和上述这一对立取向的辩证性,即行动者与特定情境层面上的策略性趋向和规范与整合层面上的和谐趋向。
公共行政实践智慧是实践主体想象、深思熟虑的推理与客观的规范体系和知识的交互结合,它并不是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遵从抽象的理论理性的智慧,而是坚持与具体情境中的特殊事物相关的、有着内在善的追求的实践理性;其并不仅仅强调符合理性或具有理性的特质,而是更加看重在理性指导下对具体情境中特殊事物的把握与选择,亦即更加强调这一过程中相关选择、判断与策略行动。公共行政实践智慧中的想象并非凭空想象,而更多是指提升对行政世界中相关事物与信息的感觉与判断能力以及对标准的反思性运用能力。想象“是对韦伯的官僚结构的理性主义模式的核心特征的一种偏离……在那里,领导者和管理者都渴望管理,以想象来实施领导的角色,并要求下属和其他人也要发挥想象力。个体则在他们的相互关系和生活中赋予想象以核心的地位。在否定方面,想象是一种行政精神,它不依赖于现代主义的制定规则和遵守程序的行为”。
公共行政实践智慧中的想象、推理与理解并非随意和非理性的,而是有着社会属性和情境适宜性的内在要求。一方面,实践智慧并非源于人的生理反应或内在情感而产生的个体道德能力和道德行动,它是一种以自我为基点所进行的社会的—历史的能力展示与活动。因此,公共行政实践智慧是在具体的公共行政实践情境中,主体在全面考量之后所进行的德行和智识应用过程。公共行政实践智慧的社会性与公共行政实践所基于的完整的人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另一方面,公共行政实践智慧坚持理性的适度原则,这与实践智慧的德行要件也是一致的。亚里士多德认为:“德性是一种选择的品质,存在于相对于我们的适度之中。这种适度是由逻各斯规定的,就是说,是像一个明智的人会做的那样地确定的。德性是两种恶即过度与不及的中间。”在亚里士多德关于德性与适度的论证过程中,可以发现他并没有以教条式或量化的表述来阐释适度的内涵,而是指出“一般来说,既不存在适度的过度与适度的不及,也不存在过度的适度与不及的适度”,也就是说,不存在理论上或先前规定的绝对适度,它也不是可以通过学习而获得的,相反,适度是具体的实践生活和经验中的一种情境考量与相对判断。因此,可以说公共行政实践智慧是使公共管理者在具体的行政实践中做出符合公共性本质和现实适宜性的行动的重要保证。同时,公共行政实践对相关主体的开放性和创造性能力的支持,也为促使公共行政实践中形成频繁的交流、互动与学习,进而实现公共行政实践智慧的生成与增长,提供了土壤。
作为开启公共行政实践智慧之关键环节的推理,是从实践主体境遇的诸种偶然性之中分离出来的,以解决某一特定环境中的问题,并且将其批判性地运用到另一个具有类似性且更加复杂的问题中。具体分析可以从以下几点切入:首先,实践中的每个参与者都可以被视为策略性推理的行动者,其推理的合理性既不能单纯依据行动者的内在偏好和动机来判断和理解,也不能依据其行动结果来评判和阐释,从这两个角度来看,其行动可能都是不合理的。但是,行动者是处于实践的游戏网络中的,其所做出的任何具体行动,都只有结合其置身于其中的诸种境遇,才能进行道德评判考量、意义阐释与反思批判。其次,通过了解公共行政实践中每个实践主体的策略性推理,掌握其做出这种推理时所面向的具体情境,就可以重获对相关规范系统的解构和对整个游戏的重构。经过主体推理之过程,具体情境得以再现和规范表征获得实践意义。而这一再现、理解与解构和重构的循环过程,亦是公共行政实践之开放性的基本要求。
综上,本文关于公共行政实践智慧及相关概念的阐释,旨在为公共行政实践中的相关主体营造一种理解公共行政实践的全新思想与观念体系,提出一些裨益于公共行政实践持续获得开放的合法性和良性的意外收获的新观点与新设想,而并非致力于提出一套具有预测和控制功能的管理模式。从系统性建构公共行政实践研究框架的角度讲,公共行政实践智慧作为一种产生和存在于公共行政实践主体、情境与规范交互建构之中的行动理念与方式,首先就需要从认识论层面对公共行政领域的诸多概念进行解构与重构,而首当其冲的就是公共行政实践中的知识观和与之相对应的学习与教育观转向。亦言之,新的知识与学习隐喻以及“授之以渔”的培训理念构成了开启公共行政实践智慧的重要基石,亦是公共行政实践研究接下来要探索的关键议题。
①近年来,认知科学中出现一种后认知主义转向,强调认知并不是人类大脑中的抽象图式或纯心智的计算,而是一种通过身体与外界相互作用而产生的具体的身体体验,即涉身认知或具身认知(embodied cognition)。
②近代以来,受理智主义和功能主义规范观的影响以及实证主义和技术理性在社会科学领域的绝对支配,规范多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或其他必要的程序而被制定出来的法律、制度、组织性规定和个体行动准则等。
③通过对规范与德性之关系的历史考察可发现,规范经历了一个渐渐抽离其实质内容和现实关怀而理性化的演变过程。传统社会中行动者与行动、德性与规范是一体的,因此没有必要出现一种外在的规范,即使存在一些对人们行为进行规约与指导的习俗,其也是内在于每个人心中和作用于实践行动的,即认知、实践行动与规范是一体的。
④Phronesis是亚里士多德实践哲学中的核心词汇。中国哲学界对phronesis的译法有多种,比较典型的是“实践智慧”与“明智”。但是笔者认为“明智”这一译法有褒义的感情色彩,而“实践智慧”这一译法因与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传统相一致,故更为妥当。在亚里士多德那里,phronesis和sophia虽然都有“智慧”的涵义,但是两者存在明确区别,前者是指那些专门在实践领域起作用的智慧,而后者则更多地是指在理论领域起作用的智慧,这两种智慧分别与亚里士多德强调的“实践”与“理论”相对应。
⑤Douglas F. Morgan,AdministrativePhronesis:DiscretionandtheProblemofAdministrativeLegitimacyinOurConstitutionalSystem, Dialogue,1988,pp.10~44.
⑥洪汉鼎:《诠释学——它的历史和当代发展》,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61页。
⑦[德]伽达默尔:《赞美论——伽达默尔选集》,夏镇平译,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70~71页。
⑨[美]西奥多·夏兹金、[美]卡琳·诺尔·塞蒂纲、[德]埃克·冯·萨维尼:《当代理论的实践转向》,柯文、石诚译,苏州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58页。
⑩张汝伦:《历史与实践》,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67页。
〔责任编辑:范旭斌〕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研究”(项目号:11&ZD070)的阶段性成果。
刘晶,1984年生,政治学博士,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