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现场勘验工作的思考

2014-04-16 17:59钟新文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勘验物证刑事诉讼法

钟新文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勘验工作的要求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条文中,直接与公安机关刑事执法工作密切相关的有93条,涉及到证据种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等多项刑事证据制度,公安机关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以确保侦查工作尽快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为规范公安机关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标准,公安部修订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具体环节和有关操作步骤作出全面规定,对于侦查、技术人员更新执法理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必将推进侦查办案由“抓人破案”模式向“证据定案”模式的转变。现场勘验工作要深化理解和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一是深刻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对这个标准作了规定。

笔者认为可从三个方面来理解:首先,强调的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这实质上是对证据的量提出的要求,也就是说对案件进行定罪和量刑的每一事实都必须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其次,强调的是“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这实质上是对证据的质提出的要求,既包括对证据获取程序的合法性要求,也包括对证据审查、质证程序合法性的要求,这样的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相呼应;再次,强调“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中最重要的一项。二是强化对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认识。新《刑事诉讼法》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升到了法律的效力层面,这样更有利于维护诉讼公正和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新《刑事诉讼法》以5条8款的篇幅详细对该规则作了规定,明确了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物证、书证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如不符合法定程序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使用。确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这个程序就是对于侦查机关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控告、举报。确定了审查阶段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标准。对于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对有关证据应予以排除。

这些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现场勘验工作又是侦查工作的基础,勘查人员勘查工作中的证据收集、勘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检查、鉴定意见等工作不但要高度重视工作质量,还要特别注重程序必须合法,确保证据的法律效力。

二、目前现场勘查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现场勘查人员工作存在不到位问题。勘查人员工作不到位,直接影响勘查工作质量和现场取证率及证据的法律效力的发挥。一是现场勘查人员思想意识问题。个别勘查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和责任感,勘查工作不投入,使本该固定保全的证据没有得到固定保全。现场勘查主观臆断,导致有价值的犯罪信息未纳入勘查视野。二是现场率低。按照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嫌犯罪的现场公安机关都应派员进行勘查,而工作中由于人员不足等多种原因导致实际勘查数与实际发案数相差甚远。据统计有些地方不勘查率达到30%,现场勘查率低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由此致使大量的刑事案件现场流失。三是现场勘查质量差。主要表现在有些勘查人员不按原则进行勘查,勘验时主次不分、乱勘一气,该发现的痕迹物证没有发现,该提取的痕迹物证没能提取。对具体痕迹物证的显现处理操作程序不规范、不标准,导致有效痕迹的灭失。现场勘查不细致全面,有的勘查人员勘查现场只是例行公事,到现场转一转,看一看,照几张相就完事,根本不对痕迹物证进行提取。有的勘查人员只重视对中心现场的勘查,忽视对外围现场的勘查;重视对主体现场的勘查,忽视对关联现场的勘查;重视对原始现场的勘查,忽视对破坏现场、伪装现场的勘查;重视对常规痕迹、物证的寻找和提取,忽略微量物证、生物检材、现场电讯数据的寻找和提取;重视寻找提取完整、清晰的痕迹物证,忽视寻找提取残缺不全、模糊的痕迹物证,这些情况的存在导致了搜索不全面,遗漏现象时常出现,从整体看全国现场手印提取率不到13%,足迹、工具痕迹、人体生物检材和微量物证的提取率则更低。现场勘查质量不高,导致利用技术直接破案的比例降低。四是不注重现场的复勘工作。实践中有许多勘验人员现场勘查完毕后就立即清理现场,一旦发现有遗漏需要复勘时,现场早已经失去了条件。五是信息研判和运用落后。对现场勘查获取的信息缺乏及时处理和综合运用,由于资金、装备、技术、警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侦查机关对这些犯罪信息资源的储存、传递、交流和管理跟不上信息情报主导警务的要求,现场上痕迹物证所反映的犯罪信息资源无法及时共享。六是忽视现场分析。通过现场分析,可以防止现场勘查中的漏洞,及时进行弥补性复勘。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勘查人员往往忽视对一般案件和影响不大的案件进行现场分析。

(二)“三录”制作存在问题。一是笔录制作不及时,存在事后修改现象;有的勘查人员不按规则要求做,随意在自己的笔记本上记录;有的勘查记录没有时间、没有见证人签名或者见证人名字是打印的,有的参加勘查人员、指挥人员签名不全,并有代签、代章问题,致使勘验检查笔录缺乏客观性、关联性或合法性;笔录用语不准确、不规范,笔录存在漏写、涂改、添加字迹等问题,甚至有错别字,句子不通,语法错误,使用的计量单位不标准等问题。二是现场绘图不规范,不能准确描述中心现场和外围现场。三是现场照片有的不能反映现场所在位置及其周围关系。现场照片的尺寸、标注、文字说明等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现场照片制作不规范,有的只有概貌和方位照片,缺少主题和细目照片。

(三)实地勘验后续工作中存在问题。对痕迹物证的保护应贯穿于案件诉讼的始终,其中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到证据的价值。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资料管理上存在问题。勘验人员不能及时汇总案件资料,资料整理不全面;有的资料不按要求填写,项目不全;有的没有严格的、统一的案件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混乱、检索困难、丢失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物证管理上的不足。有的包装方法不正确,造成痕迹物证的破损或交叉污染;管理手续不健全,有的地方物证存放没有任何登记、移交制度,借用手续也不完善;保管、储存等过程无章可循,以致发生混淆,出现丢失、霉变、腐烂等现象;物证存放处存在不安全隐患。

(四)法律程序上存在问题。一是勘验主体不符合法律要求。有的公安机关在警力紧张时或对一般小案的现场勘查时,往往由1名勘查人员负责,这种集现场多角色于一身的勘验活动,使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作为法庭证据缺少法律支持。二是勘查见证人不符合法律要求。按相关规定,勘查现场时必须邀请见证人在场,而实际工作中有的不严格执行规定,不邀请见证人或邀请见证人的数量、身份不符合法律要求,邀请的是当事人家属或当地治安联防队员,甚至有的直接写上派出所民警的名字,没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见证人而提取的痕迹物证是没有证据效力的。三是自侦自鉴情况大量存在。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出庭作证有明确规定,物证收集、保全、检查、鉴定从程序上要求更加严格,实际工作中在勘查阶段技术人员负责发现、显现、提取现场上的痕迹物证,后续对痕迹物证的检验鉴定也是由他们来做,这种自侦自鉴的情况违反了法律规定的鉴定人员的回避制度,对保证鉴定意见成为诉讼证据是很不利的。

三、完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工作的对策

(一)提高犯罪现场实地勘验质量。搞好现场勘查,能为案件侦破提供方向、范围和依据,必须明确现场勘查工作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规范,确保现场勘查工作规范、高效展开。一是增强做好现场勘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充分认识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勘查人员肩负的重任,克服一些模糊认识和不良情绪,在现场勘查工作上下功夫,从犯罪现场全面发掘犯罪信息,为侦查破案和诉讼提供有力证据。二是树立新的勘查理念。新形势要求勘查人员转变传统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建立通过物证、人证等多元证据共同推进破案进程的“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三是提高现场勘查率。要切实转变理念和工作方式,在高度重视有重大影响案件现场勘查的同时,小案件现场的勘查也必须做好,坚持对有勘查条件的犯罪现场进行规范勘查,尽可能地收集犯罪留下的信息,不断提高现场勘查率。四是理顺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现场勘查中涉及侦查人员与勘查人员、勘查人员之间的相互配合,要明确现场勘查各环节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规范,抓好各项制度和措施的落实。五是提高现场勘查质量。工作中要切实体现及时、认真、细致、客观、全面。为了保证现场上任何与犯罪有关的信息能够被及时发现和搜集,现场勘查必须迅速及时,到达现场要认真细致、全面客观地做好相关工作,保证从犯罪现场获得有利于侦查破案的信息。做好对关联现场、外围现场以及变动、伪装现场的勘查,提高对传统痕迹物证的勘查提取率。对案情复杂的犯罪现场,必要时可多人勘查,重复勘查,以减少工作中的失误。实践证明,只有坚持及时、认真、细致、客观、全面原则,才能提高现场勘查质量。同时,要注重提高科学技术在犯罪现场勘查中的含量。在现场上很多与犯罪有关的隐形痕迹是很难用肉眼发现的,但利用多波段光源、紫外灯等仪器设备就能顺利发现。工作实践证明,现场勘查中使用先进的仪器设备能大大提升和扩展对有价值犯罪信息的挖掘。六是完善刑事犯罪现场分析制度。坚持做好勘查工作的临场讨论环节,勘查结束后坚持临场讨论能及时发现和弥补勘查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要根据获取的犯罪信息作好现场分析,侦查员和勘查人员只有通过现场分析,才能把现场勘查中得到的信息有机地联系起来,加深对案件的整体认识,得出可靠的结论,促进案件侦破工作的顺利进行。七是强化综合运用各种犯罪信息的意识。就当前的现场特点来说,对证据的利用必须打破传统的只重视某一种痕迹物证利用的老观念,树立综合运用现场痕迹物证的新观念。要拓宽勘查视野,随着犯罪人知识水平和反侦查能力的不断提高,在现场勘查中获取有价值痕迹物证的难度越来越大。因此,拓宽勘查视野已成为当务之急。这就要求在现场勘查中特别注意提取一些非常规生物检材。如微量物证、无形的现象、电子物证等。八是推进现场勘查程序的标准化。在工作中严格遵循新《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规则》的规定,细化现场保护规范化、现场指挥员职责规范化、勘查员职责规范化、现场勘查工作规范化、现场分析规范化等管理标准。

(二)高度重视规范制作法律文书。我国侦查部门长期以来形成了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致使一些勘查人员仍沿袭传统的勘查思维模式,比较重视勘查的结果,忽视勘查程序的合法性,在勘查工作中只注重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不重视规范各种法律文书。近年案件庭审实践中,法庭不予采信的证据程序违法的占大多数,其中主要又是现场勘查程序违法、勘查笔录等文书制作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在工作中勘查人员必须强化诉讼意识和证据意识,依照新《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相关规定,规范制作现场访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相、现场绘图、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分析报告等法律文书,为破案和案件诉讼打下坚实基础。现场勘查笔录必须当场记录,不允许事后补记录,否则,违反勘查程序的要求。要客观记录现场勘查的过程及结果,笔录语言规范准确,文字精练。在笔录中不允许使用“大概”、“可能”等模糊性语言,不得出现错字、别字和引起歧义的字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制作勘查笔录的各项内容,现场指挥人员、勘查人员、见证人等必须当场签字。要加强领导,严格把关,对于勘查中的程序违法现象等要责令勘查人员加以改正,充分发挥证据的法律效力。

(三)规范犯罪现场勘查证据的管理。努力提高现场勘查资料的自动化管理水平。新形势下勘查人员应及时转变观念,进一步强化犯罪现场勘查信息的管理,利用大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平台将各个专业的信息进行系统处理,形成输入、检索、分析运转联动机制,以提高勘查资料的传递速度和使用效率,实现各级公安机关之间的信息联动和共享。不断完善物证管理工作,公安机关各级刑技部门应建立规范化的物证档案室,由专人保管,按规定严格检材保管的程序。建立健全相关物证销毁制度,任何痕迹物证都有一定的时效性,不可能永远发挥作用,因此,建立相关的物证销毁制度,以便减轻物证保管人员的工作压力,提高物证管理工作的效率。

(四)强化检验鉴定工作。现场勘查中收集到的痕迹物证只有通过检验鉴定,认定同一,才能成为诉讼的证据,因此,鉴定工作是发挥痕迹物证作用的重要环节。一是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在工作中要坚持有专人负责检验鉴定,杜绝同一技术人员既勘查现场,又做鉴定的自侦自鉴现象,确保证据的法律效力。二是确保检验鉴定结论准确。检验鉴定的最终目的是为案件的诉讼审判活动提供与物证相关的某些案件事实,因此,它在法律程序上是一种诉讼证明活动,检验鉴定活动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认定有理,否定有据。对认定或否定把握性不大的检验鉴定,不可盲目做出鉴定意见,要与同行一起或邀请有关专家进行“集体会诊”。鉴定工作要严格坚持检验鉴定复核制度,为确保鉴定意见的准确,要严格执行对鉴定意见实施专人复核的程序。三是以实验室国家认可为抓手,突出标准化建设。各级刑事技术部门要以实验室国家认可和重点实验室建设为平台,从案件受理到勘验鉴定结束,对技术方法、检材、仪器设备、鉴定人、实验室环境与安全、实验室质量监控等各环节、各方面都实行标准化管理,确保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法律效力。四是规范制作鉴定书。鉴定文书既是法律文书的一种,又是重要的证据,要遵循客观性、全面性、科学性的原则制定鉴定书,提高法院对刑事案件物证检验鉴定意见的采信力。四是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和能力。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员出庭作证有明确规定,为应对出庭鉴定人员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法庭上体现出较好的应变、答辩能力,体现出勘查人员、鉴定人员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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