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姜延年 苏俊杰 郭 建 姜文瀚
租赁是目前企业经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经营方式,是动产或不动产拥有者按照一定的单价将标的物租赁给需要的企业或个人而从中赚取租金的经营方式。通过租赁经营,既解决了租赁方短期内的需要,又减少了资产拥有方的闲置,是一举两得的经营方式。按租赁方式不同可分为企业将资产租赁给社会单位或个人和企业从社会单位或个人租赁两种方式。笔者讨论的是企业从社会租赁设备和车辆时存在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随着管道建设公司施工产值的增加,近几年租赁费呈现逐年上涨的趋势。为加强管道建设公司外租设备管理工作,仿效安全管理中风险评估、隐患排查、逐个制定对策的方法,对租赁各个环节进行充分的风险识别并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通过风险评估可以达到加强租赁管理、降低租赁风险的目的。笔者对租赁全过程中主要的风险进行逐条识别,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出租方对标的物没有完全的产权,主要表现形式为挂靠或者存在质押等权利瑕疵。挂靠是以签署挂靠协议的方式暂时将车辆或设备挂靠在某人或者某公司的名下,由受挂靠方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领取租金,挂靠方实际参与工作并从受挂靠方领取租金。这种现象在目前租赁市场上存在较为普遍。其风险有:法律和责任主体不明确,出现事情后相互扯皮推诿;挂靠双方发生经济纠纷进而影响租赁正常的进行;挂靠方无租赁资质导致公司出现管理问题。对此,可采取的对策是明确产权的证明物。车辆以行驶证为准,行驶证和出租方必须保持一致,否则不得租赁。设备租赁以购置发票为准,货主与出租方保持一致,不相同的不得租赁。
出租方可分为自然人和法人两种性质。以个人名义签署的租赁合同有成本低、容易管理等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管理风险。因为在租赁审核时不能全面地对出租方的经济实力、风险应对能力进行审核,所以从个人租赁设备和车辆存在较大的风险。管道局在2013年下半年多次下文要求管道建设公司清退个人租赁车辆,这应该是出于降低租赁风险、控制施工成本方面的主要考虑。出租方是法人(指具有租赁资质的租赁公司)的也存在资质方面的风险。其主要表现在企业经营状况、管理能力等方面,但较之个人租赁而言风险会有效的降低。
为防范以上风险,应加强对出租方的营业执照、租赁资质及管理能力的审查,通过招投标优中选优,选择有能力完成任务、有能力管好自己的人、有能力做好后勤保障的企业。
管道建设公司对租赁车辆和设备性能进行检查,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就是请出租方试验,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对车辆和设备的操控系统、动力系统、显示系统、灯光系统及液压系统等进行排查。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存在检查不严、流于形式的问题。鉴于以上风险,应加强对使用者在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方面的培训,利用鲜活的案例教育使用者,避免性能不满足要求的车辆和设备流入管道建设公司。
管道建设公司对车辆的年限和里程数有着严格的规定,要求租赁的车辆必须在5年以内或者30万公里以内,司机驾驶员驾照必须在5年以上,保险标的额必须在30万元以上(2014年提高到50万元)。对数据的审查分别体现在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这3个关键证件上,特种设备(如吊车)还必须有安全监测报告。有的出租方达不到管道建设公司的要求,便采取伪造证件、检验报告的办法,这不仅违反国家法律,对管道建设公司也将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加强资格审查,提高审核人员对假证件的辨识能力,可以有效地预防这类问题的发生。另外,也可以在合同中加以约束,一旦发现伪造证件则立即清退,并扣减部分租金。
对于租赁合同在价格上的约定,管道建设公司要注意约定价格中包括的各种费用,并要单独列出其他需要单独收费的项目。一定要标明租金起算时间和支付时间,而且必须充分考虑施工中可能面临的各种不可预见的因素和所有会产生的必需的费用。需要强调的是,除非已经在租赁合同中另行特别规定或因施工需要而经双方协商对合同作出特别的变更,在合同履行期间不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能变更合同价格。
我国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在机动车和设备的保有量上存在着东多西少的分布态势,这也就导致西部地区的租赁价格普遍高于东部地区的价格,西部地区尤以新疆地区的租赁价格最高。在这种情况下,全国统一规定一个价格租赁似乎稍显不妥,但这却是目前规范租赁价格的最为有效的办法,也是管道局其他各个管道建设公司普遍采取的办法。这种做法的好处是可以降低个人定价过程中的失误,减少个人在定价过程中的风险,同时也可以鼓励就近调配资源,减少地区垄断对管道建设公司的影响。对于少数紧急、短期租赁可能存在的高于指导价格的情况,应该严格租赁费结算审批制度,降低经办人的管理风险,加强对这种特殊情况的控制。
1.必须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维修责任
为保证租赁期设备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出现租赁设备保修不及时的问题,在租赁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出租方要负责租赁设备的维修、保养服务,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维修保养费用都必须由出租方承担。在合同中应该明确要求当设备发生故障时出租方有责任在约定的最短时间内修复设备,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租赁设备故障而给施工造成损失。
2.必须按合同要求出租方为租赁设备配备专门人员
按租赁合同规定由出租方配备租赁设备专门维护保养人员要接受承租方的管理,要保证在设备发生故障时维修人员能在约定时间内赶到现场。出租方配备的专门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遵守工地管理制度,承租方有权向出租方提出更换不负责任或能力不够的人员。
3.必须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良好的设备状态要靠规范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来保证。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就必须制订相应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并规定出租方必须切实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出租方配备的维护保养人员要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月检并记录存档。承租方有权检查设备的运行档案和日检、月检记录。
租赁期间出现合同变更的情况,是管道建设公司可能面临的一种风险,如不能正确处理会影响施工的正常进行。如果出租方因某种原因要把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必须提前正式通知承租方,必须承诺租赁设备新的所有权方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承租方未经出租方的同意也不得随意转移租赁设备。
必须明确租赁设备在保管、保险等方面双方的责任,双方各自履行责任。设备租赁期间(从交付使用到归还为止)租赁设备的保管责任要由承租方承担。如果出现因保管不当而造成的设备损坏和配件丢失,应该由承租方承担赔偿责任。为租赁设备和出租方配备专门人员办理的保险由出租方承担。
在设备租赁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租方没有按约定时间交付租赁设备,或者交付了却验收不合格,或者无法修复投入使用,管道建设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支付租赁费用,要求出租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如果管道建设公司违约,就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不支付租赁费用超过一定期限,出租方有权停止设备运转,甚至解除合同、收回设备,另行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另外,如果因某种原因某一方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日期前相互约定的一定期限内提前通知对方,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解除合同的这一方只需要赔偿对方一定的缔约损失。
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双方同意将争议事项提交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接受该仲裁决定”。这里要特别留意的是仲裁机构的名称必须准确,如某管道建设公司规定提交的仲裁机构名称是“徐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没有“市”字,但一些合同经办人以为漏打字而添上“市”字,结果导致与实际名称的不符而出现问题。
租赁管理归根结底是对各个环节人的管理,通过合同约束出租方,通过培训、教育、责任意识、流程控制约束本单位员工。约束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出租方更好地为管道建设公司工程项目建设服务。
租赁管理也是一个循序渐进、永无止境的过程,从最初的简单签署一个协议到现在的管理模式,经历了多次探索、转变、升级的过程。租赁管理不是某一个人的工作,它关系到企业的和谐、健康发展,需要群策群力,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控制成本、提高效益、降低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