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青泉
小海船“变相超载”行为剖析及监管对策
□郑青泉
小海船;变相超载;核定载重线;船体结构;水上交通安全
近年来,航运经济持续处于低迷状态,船舶运输效益大幅下降,甚至出现亏损,给小海船运输(文中所称小海船,特指1000总吨以下从事沿海运输,含江海联运的干杂货船)带来了一定的影响。有些小海船的经营人受利益的驱动,采取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笔者根据近几年小海船现场监管经验,对小海船实施“变相超载”行为进行剖析,查找根源,并提出相关监管对策。
船舶超载,尤其是严重超载将造成船舶稳性不足,甚至丧失稳性,这是船舶翻沉恶性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小海船超载表现形式主要在以下方面。
1.船舶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重线
船舶装载货物超过核定载重线通常是指船舶超过载重线标志装载,船舶装载后未能保留最小干舷,造成船舶没有保留足够的储备浮力,即船舶的实际排水量超过了船级社核定的满载排水量。小海船船东和船员多为渔民出身,法律常识和安全意识淡薄,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故意超载冒险航行。
2.船舶超出核定高度和宽度装载货物
当船舶载运轻抛货时,货物装满货舱时的船舶吃水线仍未达到最大吃水线,船东为了多赚取运费而超过核定高度堆装货物或者在主甲板露天放置部分装载货物。
随着海事部门监管手段的逐步信息化,直接采取的超载行为已经难逃法网,被查处的概率相当大。为了能够有效逃避海事部门的监管,部分小海船船东、经营人采取“变相超载”,企图将超载“合法化”。所谓“变相超载”是指船方在了解海事执法人员日常执法的前提下,采取隐形手段蒙蔽执法人员的初步判定,实施超载的行为。究其根源发现,船方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手段。
1.擅自更改船舶载重线
船方将两舷的载重线标志整体上移,使船舶在已经超载的情况下,其实际水线仍未超过标定的载重水线,影响执法人员初步判断。更有甚者,将整套水尺标志一起上移,使船舶在已经超载的情况下吃水读数与载重线标志保持一致,仍未超过船检证书规定的最大吃水值。
2.擅自改变船体结构
鉴于对船体进行大幅度改变容易引起执法人员察觉,部分小海船为了增加载货容积,在保留使用原有各类证书、图纸的情况下,采取私自加高货舱围板的方法进行船体改造,以此扩大货船载货容积实施超载,该情况下仍能保持有效封舱。
3.自制活动式货舱围板
为了隐藏超载证据,部分小海船使用自制活动式货舱围板来提升货舱围板高度,扩大载货容积。常见的自制式货舱围板有两种:一是采用密封式木质栅栏、以木质或金属支架支撑起环状帆布结构垂直架在货舱围板内缘,形成货舱围板的向上延续;二是在承载散货时,将袋装货物平整地堆放在货舱围板边缘,以袋装货物作为货舱围板的增高工具。两种自制式货舱形式均为可拆式,易逃避监管,其后果都是超出核定高度装载,货舱未能有效封舱。
小海船通过超载来提高单航次载货量,对船舶的航行安全带来巨大威胁。而通过非法手段对载重线、船体结构等进行变更,是在海事管理部门严格执法下衍生出来的新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性,影响恶劣,危害更大。
1.威胁船舶船员安全
由于超重载运使得船舶实际干舷小于核定干舷,船舶的储备浮性变小,抗风浪能力降低;超高、超宽装载轻抛货,会导致船舶整体重心升高、受风面积增大、扩大驾驶台视野盲区,而且超高、超宽装载大多存在货舱没有封舱、货舱不能满足风雨密要求的情况。因此,超载船舶容易发生碰撞或沉船事故,严重威胁船舶安全和船员生命财产安全。
2.影响航道通航环境
超载船舶,特别是在内河航道中航行极易发生搁浅,且搁浅后脱险能力较差,易造成航道堵塞;而超高载运货物的船舶因视野盲区扩大,容易与渔船、渡船等发生碰撞事故。此外,在内河沉船清理难度更大,对航道通航影响严重。
3.危害航道通航秩序
超载船舶严重威胁到水上助航标志和设施的安全,水上助航标志和设施一旦受到破坏,将严重影响内河航道的通航秩序,甚至堵塞航道。
4.影响水运市场经济
小海船超载大多伴随着码头、船舶、货主一整串利益链,由于超载船舶会赚取超载部分的利润,使其可以低于正常运价从事运输,会扰乱运输市场正常秩序;若陷入竞相超载的恶性循环,那将破坏水运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同时,船舶超载行为的发生会导致国家规费的漏收现象。
要从根本上治理小海船超载现象,消除其对水上交通安全的恶劣影响,笔者认为应该从意识、行为、科技、执法等方面着手,多措并举,全面落实。
1.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相关部门要多角度、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工作,在内容上要有针对性,在方式上要注重实效性。在宣传工作上做实做细,突出对船舶超载违法性、危害性的宣传,让货主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想超、不愿超、不敢超,自觉抵制和杜绝船舶超载违法行为。一是利用现场监督、LED大屏幕、政务窗口宣传典型事故案例,在广大船员中进行安全教育;二是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广泛宣传,重点突出超载的严重危害性和海事部门打击超载船舶的强大声势;三是将有关超载的法规及其危害性印制成册派发宣传,提高船员安全法律意识。
2.建立海船分级管理制度
对往来辖区的小海船进行评估,建立抵港海船分级管理制度。从杜绝超载角度出发,一是对实施擅自变更载重线、擅自变更船体结构的船舶一律滞留,通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并列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二是对初次抵港、变更船长的船舶以及危险品船舶等加强动态监管;三是对定期来港、规范装载的船舶实施不定期抽查。“重点跟踪船舶名单”应由省级海事部门汇总后定期在系统内通报或在电视、报刊上予以曝光,各级海事部门也将对这些船舶进行重点跟踪,实行严打严查。
3.加大对小海船的现场监督
加强现场执法予以严厉打击是消除小海船超载行为的一项重要举措。一是加大对抵港海船守候检查,及时掌握船舶装载情况的第一手证据,对于违规超载的行为该处罚的处罚、该追究船长责任的要追究责任;二是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对途经、离港海船的实时监控,对于该卸载的要就近强制卸载;三是在日常巡查和船舶安全检查过程中,加强对船舶载重线、船体外观的巡视和仔细检查;四是严格实施行政处罚三级审批制度和处罚裁量,对不具备从轻或减轻处罚条件的船舶一律不得从轻或减轻处罚,树立海事执法的权威性。
4.深化科技手段的监管应用
目前,海事监管手段不断向信息化和智能化发展,要不断深化科技手段在小海船监管中的应用。一是通过自动语音播报系统、短信发布、微信平台等强化小海船通航安全管理规则、安全预警信息宣传;二是通过水上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开展船位AIS核查、CCTV吃水监控、危险品申报信息核查等方法提高监管的科技含量,提升海事执法效率;三是通过船舶管理系统FSC选船管理功能,优化小海船安全检查选船机制,重点对船舶载重线、船体结构开展检查。
5.提高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
一是加强对现场一线海事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的教育工作,增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在海事执法中注意文明用语,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二是开展船舶管理业务知识培训,提升执法人员船舶管理业务的知识水平和应用能力;三是增强海事执法装备的配备,外出检查时配备录音笔、照相机等取证装备,在海事执法活动中全程录音、拍照和记录。必要时联合海事公安开展整治行动,消除一切超载行为。
(作者单位:佛山海事局石湾海事处)
10.3963/j.issn.1006-8864.2014.7.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