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2014-04-16 16:59秦宇君
决策咨询 2014年2期
关键词:分业混业金融业

秦宇君

一、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简单来讲,金融监管是一国相关部门为了达到既定的目标,依法及有关规定实现对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及其所开展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总称,其本质是政府对于金融市场的宏观调控,目的在于纠正和弥补市场失灵,有效维护整个金融体系与市场的高效运作,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监督体系经历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以分业监管为主的金融监管模式下,根据相应的分工原则,由不同的部门负责对相应金融机构实现监督职能,突出了监管的专业化,我国金融监管的整体框架不断完善,在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

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金融市场环境发生巨大变化,金融全球化及创新活动的开展不断深入,金融金融监管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首先,金融创新是金融发展的动力。面对日益激烈的国内外金融市场竞争,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和措施,各金融机构对于金融创新的重视程度在不断提高,都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以求取得较好的创新效果。但另一方面,当前我国金融创新往往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与无序性,加上金融风险的外部性特征,由此也突出了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意义,要求政府在积极引导与推进金融创新活动的同时,要进一步完善与健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降低金融创新风险。同时,部分创新业务与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必然要求我国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

其次,随着金融发展全球化及国际化发展趋势的加强,我国金融行业的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一方面我国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也日益受到国外跨国金融集团的挑战,另一方面跨国金融集团大多是以多种业务的混业经营模式,对于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也提出新的挑战,要求进一步改善我国金融监管,提升监管能力与水平,才能更好地适应新的市场格局及变化的要求,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良性发展和运作[2]。

最后,金融是经济发展的血脉,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通过科学合理高效的金融监管,是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并最终提升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关键。

二、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金融监管理念滞后。受我国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制约,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中政府管制与保护特点明显,而体现在金融监管方面则表现在管理当局对于金融机构及其行为监管时以金融安全为最终目标,难以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安全两者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以安全换效率的情况。尤其是在对于金融市场创新的监管过程中存在着过度的现象,导致“过犹不及”负面情况,使得我国金融市场整体创新明显不足。同时与金融业发展快、创新迅速的特点相比,金融监管理念的滞后直接导致我国金融监管改革进程要远远滞后于金融市场发展的需求,监管被动,只能局限于事后的补救工作,难以对金融业的健康发展进行积极引导和及时化解潜在的风险,削弱了监管的作用[3]。

其次,金融监管模式发展滞后。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发展趋势的显现,金融机构将同时经营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种不同类型的业务,同时金融机构间不论是合作的广度还是深度都在进一步拓宽与延伸,金融机构综合化经营程度不断提升,加上以混业经营为主的国际跨国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我国金融市场,这两大方面都在很大程度上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提出了全新的要求和更多的挑战。但从具体实践来看,“一行三会”的分业金融监管模式仍是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主要机制。不难看出,在混业经营发展趋势越来越明显的整体金融市场环境下,分业监管模式极易造成多头管理、重复监管的问题,导致监管职能的缺位、错位,存在重叠与盲区,难以对我国金融业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监管效率低下。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协调交流机制,难以从整体上对我国金融市场有全面的把握,易造成“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现象和顾此失彼的“救火”现象,导致监管失灵和效果不佳。

第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滞后。金融监管在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金融市场进行合理高效调整与管理,一旦缺乏了相应的金融监管法律的有效支撑,那么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也将有待考证。受原有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金融监管中主要是依靠行政管理手段,由此一方面造成了对于金融市场的过度干预,另一方面也导致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基础环境建设的滞后,难以对金融市场运行的各个方面,包括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运营及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概念性和笼统性强,文件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运用到具体实践中[4]。尤其是针对金融创新中出现的业务、服务等缺乏有前瞻性的规定,导致金融监管的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而相关法律法规间的规定也存在着相互重叠、相互抵触的现象,造成执行机构的混乱。

三、进一步优化与提升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分析

从实践来看,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对于一个国家和地区金融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针对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需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以切实提升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与能力。

(一)重塑金融监督理念

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呈现出较大的特殊性,在监管过程中一方面需立足于我国具体国情,同时需积极吸收与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理念,重新树立与强化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需求的新型监管理念。首先,更加突出“宏观审慎”监管的基本原则,对于系统性风险管理要进一步加大重视力度。其次,在强化监管、提高监管质量以实现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行为,鼓励其进行业务与金融工具的创新。第三,强化对于消费者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努力推进更为透明、公开、公正的金融市场环境的形成,最大限度地杜绝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与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对于当前我国金融监管最终目标要给予进一步的明确与明化,才能为金融监管具体行为的开展提供科学引导。另外,整合与优化监管资源的配置,正确处理好效率与安全两者间的关系,要在保证金融市场安全的基础上提高监管效率和成本收益有效性。

(二)积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当前我国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是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基本上适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但另一方面,从各国金融市场监管的成功经验来看,金融监管体制只有适应市场变化发展的需求,才能更为有效地履行其监管职能和发挥其监管作用。当前,面对新的国内外环境,为进一步适应金融业混业发展的趋势,提高我国金融业的整体竞争力,要坚持循序渐进和尊重客观规律的原则,进一步理顺金融监管机制,实现对全部金融机构及金融市场整体的全方位有效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或重复管理的弊端,以保障对所有金融机构及其各种业务及衍生品进行有效监管[5]。其次,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有效引导我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逐步推进我国金融监管分业管理模式的改革。当前,可尝试建立综合性的金融管理机构,对我国金融业的整体发展进行通盘考虑以统一调动监管资源。与此同时,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则仍在各自相关领域进一步改进监管手段、提高监管能力。在此过程中要更加突出和重视各监管部门间的信息沟通与共享、协作与配合,减少监管盲区,以提升整体协作效果,降低监管成本。最后,在我国市场发展具备相应条件时,可将各个金融监管机构全部归入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以对我国金融业进行统一监管,以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及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提高监管效果。

(三)完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建设

依法监管是实现科学监督及提高监督有效性的基础和保障,良好的法制环境是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氛围基础,严格的金融立法是金融监管效果的基本保障。尤其是对于我国金融监管来讲,加强金融立法,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监督法律体系既是避免政府对于金融市场过度行政干预的重要途径,也将有利于提高金融监管的法制化及规范化,使金融监管能在相应法律规定下有序开展,有效确保金融监管行为自身的合法性及有效性,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一是对现有金融监管法规体系进行全面整理与清理,及时废除不合时宜的规定,并修订、补充以进一步完善原有规定,尤其是对于相互冲突、抵触的条款规定要给予及时清理。二是根据国内外金融市场发展及变化,针对当前金融业出现的各种新情况,要加快立法进程,提升其法律层次与前瞻性,并最终形成一个覆盖金融机构行为全过程的金融监管法规体系,为我国金融监管行为的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四)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为更好地适应国际金融发展的趋势,我国金融监管要主动适应金融监管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进一步加强与其他国家及金融组织在金融监管领域的大力合作,健全全方位的监管架构体系,依法实现有效监管。同时,要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参与各类国际组织与区域性组织举办的相关活动,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营造更为有利的外部环境。

[1]高山.金融创新、金融风险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9,02:12 -13.

[2]谢丽琴.我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进趋势[J].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10,05:29 -31.

[3]张伟军,穆永刚.次贷危机—金融监管与金融创新的博弈的必然结果[J].商场现代化,2009,18:36-37.

[4]马科.我国金融监管问题与改革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0,06:43 -44.

[5]石岳,刘博,徐洁勤.金融危机背景下国际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动向及启示[J].南方金融,2009,0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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