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训到实战:实战化教学的门槛与理念——从网上办案流程实训项目切入

2014-04-16 15:17焦海博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刑事案件公安院校警务

焦海博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实战化教学成为我国公安院校的热门词汇与核心话语。毋庸置疑,实战化教学的目的是为了培养适应公安机关工作的专门警务人才,其必要性和重要性无需多言。但由于实战化教学在公安院校处于起步和摸索阶段,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其中,既有什么是实战化、什么是实战化教学等理念问题,又有实战化教学的可行性与操作性、实战化教学效果怎样评估等手段问题。不解决这些问题,实战化教学就有可能流于口号与形式。

如果把实战化教学的理念视为目的,把实战化教学的手段视为工具,那么,上述问题的许多既有研究都是遵循从理念到手段,即由目的到工具的思路。但是,目的与工具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工具与目的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同等重要。如果工具不可欲,则目的不可行。①焦海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法律的工具性解读》,《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因此,本文拟反其道行之,尝试从手段出发去反思理念,从工具出发去反思目的。由此,本文的写作意图是从对实战化教学的主要手段之一——实训课的探讨切入,进而反思实战化教学的门槛与理念。

二、网上办案流程实训项目之现状

网上办案流程实训项目是作为江苏警官学院十四个实训项目中的第五个实训项目设置的,针对学生是全院大三学生,不分专业,时间安排为六课时,实施方式是四课时讲授、练习,两课时考核。本文以下从实训方案和实训过程及效果等两个方面对该实训项目进行分析。

(一)实训方案

网上办案流程实训方案(以下简称《实训方案》)由五个部分组成,依次是实训的目的与要求、实训内容与案例材料、实训条件、实训组织、实训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1.实训目的与要求。实训的目的是培养学生熟练操作警务平台来办理刑事案件,获得刑事执法的基本工作技能。因此,该实训项目称为“刑事案件网上办案流程”更为恰当。实训的要求有四方面:一是必须独立完成整套的网上办案流程;二是在限定的实践段内处理完所有网上办案流程;三是操作的网上办案流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四是能够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并通过网上办案平台落实相应的流程。

2.实训的内容。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接处警受案审批;二是立案破案结案审批;三是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呈请审批。

3.实训条件。在设施设置方面,学院为该项目配备了良好的硬件设施,学生每人一台电脑,并且都预装有江苏警务综合模拟平台供学生练习。教师使用高配置主控电脑一台,多媒体教学系统一套。在师资配置方面,负责该实训项目的教师由三人组成,包括两名专职教师和一名公安机关的实战教官。

4.实训组织。第一种组织形式是角色扮演,即学生分组训练,一部分学生担任派出所民警,进行针对性训练,另一部分学生分别担任派出所领导、法制办领导和分县局领导协助完成训练。第二种组织形式是案件模拟,由主考教师事先编制一批案件材料作为考试案件,由学生抽取一份案件进行模拟案件办理流程。第三种组织形式是上机操作,学生通过操作“模拟网上办案流程平台”,以普通办案民警的身份完整地实施案件办理的相关流程,其余学生则以领导的身份,协助办案学生操作程序的完成,教师对其操作过程进行辅导和评价。

5.实训考核。考核内容与实训目的是相一致的,方式是上机实践操作,现场分组考核,依照文书流转程序和文书内容两项内容进行打分。文书流转程序要求生成受案登记表、立案呈请报告等八个文书,缺少或错写必要的项目及信息内容则扣减相应得分。

(二)实训过程及效果

1.实训过程。该项目的实训过程可以分为四个部分,依次是讲解、演示、练习和考核。首先由一名专职教师向参加实训的学生讲解本项目实训的基本信息,包括实训目的、实训内容、实训方法、实训考核等,时间大约1 课时;其次由另一名专职教师分别饰演案件承办人、承办单位、法制部门和刑侦局长四个角色选择某一具体的刑事案件向学生演示如何操作模拟警务平台来办理刑事案件,学生跟随教师的演示进行模仿,时间大约2 课时;接着,由学生自己分别饰演以上四个不同的角色,根据教师分派的登陆账号进入模拟警务平台进行操作练习,实战教官负责解答学生练习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时间大约1 课时;最后进行考核,由教师公布考核的刑事案件案情,然后学生进入模拟警务平台进行该刑事案件的办理,并生成相关的法律文书,时间大约2 课时。

2.实训效果。在实际考核过程中,我们发现,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有相当数量的学生不能达到《实训方案》标准所设定的要求。因此,在实际考核中对文书流转程序和文书内容都进行了调整。文书流转程序要求生成的八个文书减少到四个文书,文书内容只要求有犯罪嫌疑人信息,至于文书的法律条文运用是否正确、日期等内容是否完整则未作要求。如此一来,简化后的实训考核离《实训方案》的四个要求可谓相去甚远,该项目的实训效果大打折扣。

三、网上办案流程实训项目之反思

刑事案件网上办案流程实训项目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暴露出诸多的问题,效果不甚理想。主要问题总结如下:

第一,实训课时严重不足。按照该项目的《实训方案》要求,学生需要学习掌握整套的刑事案件网上办案流程,即刑事案件的接处警、受案、立案、破案、结案、移送起诉全部案件流转过程,中间还包括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采取运用。但是,本实训项目的课时只有6 课时,其中包括了2 课时的实训考核。在4 个课时的有限时间内,要完成刑事案件网上办案流程的全部流转过程的讲解、演示和操作练习基本上是不可能的。由此,教师只能压缩案件流转过程的演示和学生上机操作练习时间,进而不得不影响到该项目的考核。如果进行一番横向比较的话,我们可以发现,类似的实训项目在其他公安院校的课时要多于该项目的6 课时。①比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的经侦专业课的实训教学,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管理系统(ECMIS)网上平台的实训时间安排为大于等于9 个课时,其中还不包括接处警。接处警是专门作为一个实训模块进行的,实训时间安排为3-6 课时。参见潘强:《公安院校经侦专业课程校内实训教学方法探索》,《公安教育》2008年第4期。

第二,学生知识储备普遍薄弱。本实训项目为刑事案件的网上办案流程,要求学生在实训之前必须具备有关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方面的知识,而这方面的知识是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侦查学这三门专业必修课中讲授的。本来此项目仅是网上平台的运用,难度很小,需要的是耐心和熟练度。②在笔者看来,办理刑事案件时如何使用网上平台的练习就好比写文章时如何使用word 软件的练习相似,如何办理刑事案件不是本实训项目应该解决的问题,就好像如何写文章不是熟悉使用word 软件应该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实训过程中,我们发现学生接受此项目的实训难度却很大,许多学生不是就如何使用网上办案平台向教官提问,而是不知道该如何流转刑事案件。比如,接处警时如何判断某一警情是否为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结案分别需要什么条件、自己分别饰演的四个角色每个角色的职权和任务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不是该由实训项目予以解决,而应该是在接受实训项目之前就要解决的。知识储备的欠缺无疑增加了实训项目的教学难度,影响了课时进度,进而削弱了教学效果。

第三,项目设置不甚合理。在设置和实施实训项目时,我们需要首先解决以下三个前提性的问题:第一,项目设置的标准是什么?在有限的课时内,哪些警务技能最重要因而是最值得作为实训项目来进行培训的?第二,项目实施的可能性如何?手段是实现目的的前提,如果没有可行性的手段,目的的实现也就虚无缥缈。第三,项目之间的分工和合作是怎样设计的?实训项目属于模块化教学,每一项目都有其各自的目的和功能,这是单独设置实训项目的优点。但是,这种模块化教学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缺点,即散乱、碎片化,有时还互相交叉重合。比如,学生即使掌握了刑事案件六个实训项目的每一个项目,也不意味能够将刑事案件从头到尾完整地办理。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对每一个项目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严谨、细致的论证。

四、实战化教学的门槛与理念

实训项目的开展是落实贯彻公安院校实战化教学的手段之一,从实训项目的现状和效果入手我们可以对实战化教学的理念做出以下反思。

首先,实战化教学是需要门槛的。实训项目的教学效果表明,作为学生前期相关知识的实际操作和模拟实战的实训项目是具有相对较高的门槛的,既需要学生储备相关的理论知识,又需要足够课时的保障,否则容易沦为走马观花。具体到侦查专业刑事案件的办理上,刑事执法技能相对于其它公安业务技能来讲培养难度要大,门槛比较高。如果没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刑事侦查学的知识储备,刑事执法技能的实战化教学根本是无源之水。比如,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步是接受案件,而接受案件又需要作出两点判断:本案件是否为刑事案件?如果是,那么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没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储备,实战化教学必然处于尴尬的境地。此外,实战化教学的门槛还包括课时的保障。要落实贯彻实战化教学,要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公安业务技能,必然要求相应的课程设置的调整和课时的安排。①鉴于公安学成为一级学科,又鉴于公安院校学生的专业与未来的工作岗位并不完全对应,因此笔者建议效仿相对成熟的学科设置公安学的核心课程,所有专业都必须进行核心课程的学习,比如法学的本科生要进行14 门法学核心课程的学习。当然,公安学是非常年轻的学科,这一目标的完成尚需时日,但方向在笔者看来是可行的。这就不可避免的触及到了更为顶层的理念,即公安院校的办学定位。

其次,实战化教学不是普通的职业培训,更不是培养专业技能人才。公安院校的教学对象是预备警官,培养目标是满足公安机关需要的合格人才,因此,实战化教学不仅无可厚非,还是正确的、必要的导向。但是,公安机关需要的人才需要具备什么样的素质?是类似于普通职业院校培养的专业性技能人才,还是类似于普通本科院校培养的宽口径、厚基础的通识性素质人才?好像二者都不是,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交叉重合。就职业性而言,警察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型警务技能,否则没有资格被称为预备警官;就通识性而言,警察需要一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否则难以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和纷繁复杂的工作。二者缺一不可。如此说来,实战化教学既要进行警务技能培训,又要进行通识素质培养。无怪乎,美国等国家法学职业教育是在学历教育之后进行的。不过,即使明确了实战化教学的目标,如何操作依然成为问题,尤其是在公安实务部门不那么职业化的背景下。比如,如何总结、提炼职业化的警务技能?哪些公安业务可以被归为警务技能?办理刑事案件是警务技能吗?这么多的警务技能哪些适合学生通过实习和工作来掌握,哪些警务技能适合通过在校学习来掌握?

最后,实战化教学不是依附实战、追随实战。长久以来,公安院校的定位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和普通高校若即若离。一方面,公安院校作为普通高等教育体系中的一员,同样要遵循普通高等教育的普适性规律,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再学习的能力;另一方面,公安院校也要强调自己的办学特色,要为公安机关输送适应公安业务的应用性人才,否则公安院校便失去了自己存在的意义。于是,强调学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学历教育和强调学生公安业务专业技能的职业教育之争不可避免的的摆在了公安院校的定位理念面前。②目前,我国公安院校的办学定位理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江苏警官学院、浙江警察学院等为代表的学历教育模式,另一类是以上海、北京为代表的第二学历职业教育模式。整体上来讲,学历教育办学模式是现在我国公安院校的主流模式。但是,正如一位学者所讲的那样,“如何体现公安院校教学规律的特殊性却一直没有一个让人信服的说法。由于对自己教学理念的定位不明确,导致公安院校既没有在公安学理论研究方面突出公安学科的特殊性,也没有在教学方面形成什么特色鲜明的教学风格。”③翟金鹏:《关于“贴近实战”教学模式几个问题的思考》,《前沿》2007年第5期。现实情况也印证了这一点,在科研方面缺乏来自公安院校的有力声音;在教学培养方面,有些公安机关对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质量不满意,甚至认为公安院校培养的学生质量还不如招考自普通高校的学生。面对上述问题,在日益提倡、不断落实实战化教学的背景下,我们不免反思,什么是实战化?如何以实战化教学来探索公安院校以及公安学科的特殊性与特色。

如果回答什么是实战化教学、实战化教学的理念应当为何非常困难、难以达成共识,那么,回答实战化教学不是什么也许相对容易些。在笔者看来,公安院校之所以既在理论界缺乏有力声音又在实践层面影响有限,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我们对实战化教学理念的认知出现了偏差。许多人一提起实战化教学,就等同于强调公安院校的教学要贴近实战、模拟实战,甚至有些人把实战化教学理解为依附实战、追随实战,教学的任务就是要让学生了解实战、学习实战,一味强调公安业务专业技能的训练,而忽视学生思维能力尤其是创新能力的培养。依附实战、追随实战必然导致公安院校无论从科研层面还是教学层面都缺乏独立、客观的视角,进而对立法和实践都只能是被动的适应和消极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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