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贿赂犯罪中的从众心理及其预防

2014-04-16 15:17刘裕利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盲从贪官官员

刘裕利

自古以来,当权力与女色①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居高位、权倾一方的女性官员利用自己的权势,与下属或行贿者进行权色交易。但由于在中国女性高官为数不多,女性性贪就更加少,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男性官员的性贿赂问题进行探讨。相遇,性贿赂便疯狂滋长。在2005年召开的中国刑法学研讨会的年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赵登举说道“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自己的情妇”。②张有义:《中国性贿赂现状调查》,《法制早报》2006年10月29日。“十贪九色”不再是危言耸听,官员们的性贿赂犯罪已然成为对社会危害极强的腐蚀剂之一。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性贿赂进行惩治和预防。要对性贿赂进行治理,首先要从根源上剖析官员们接受或索取性贿赂的心理。而在多种导致官员走向性贿赂的心理类型中,最具典型的当属从众心理。

所谓从众,是指在既没有遵从属于团体的直接要求,也没有任何改变行为的充分理由的条件下,个体为了适应真实或想象中的团体压力而改变自己的行为或信念。③[美]菲利普·津巴多,迈克尔·利佩:《态度改变与社会影响》,邓羽、肖莉、唐小艳译,人民邮电出版社2007年版,第49页。生活中,人们每天都试图影响别人做他们想要的,从众几乎影响着每个人的行为。美国心理学家埃略略·阿伦森(Elliot Aronson)等认为“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个人就会服从群体的行为,即使这意味着要做出一些不道德的行为。”④[美]埃略特·阿伦森,提摩太·D·威尔逊,罗宾·M·埃克特:《社会心理学》,侯玉波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后浪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254页。官员们接受或索取性贿赂行为中所折射的从众心理属于典型的不道德的、违法犯罪的“盲从”。

一、性贿赂者从众心理形成原因

江苏省原建设厅厅长、省委委员、省九届人大代表徐某,2000年案发时,在他随身携带的包里搜出一个笔记本,上面居然密密麻麻地记录着他的100 多个情妇的名字!他不仅先后拥有上百名情妇,而且为博红颜一笑,收受他人巨额贿赂达2000 多万元,成为名副其实的“江苏第一贪官污吏”。①罗宗华:《看看贪官的“性贪婪”都到了什么程度》,载人民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103/4820981.html,2013年 10月 13日访问。案发后,他在捕前写给儿子的一封信在网上疯传。②蚂蚁搬家:《奥巴马PK 徐其耀:一封信看透贪官的内心》,载人民网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80291/9644740.html,2013年 10月 14日访问。这封信是其从众心理的真实再现:为了融入官场,得到上级的赏识,升官发财,可以放弃自我,可以变通规则甚至违反规则等。徐某是中国性贿赂贪官的典型代表,他的从众心理也代表着许多涉足性贿赂官员的从众心理。

人的社会性决定了绝大部分人必须通过与他人交流,得到情感上的支持和爱,同时也分享快乐。可见,他人对于个人的幸福感而言是格外重要的。然而,由他人组成的团体并不是无序运作的,每个团体有其自身的社会规范,都期望其成员的行为能遵从这一社会规范。那些不遵守规范的成员将被视为是标新立异、难以相处的反常分子,而遭到其他成员的嘲笑、排斥,甚至是严厉惩罚。为避免这种情境,个人似乎只能做别人所做的,从众就此诞生。在一个社会结构中,当运行中的社会规范(如道德和法律)是良好的,人们共同遵从,构建和谐社会便具备了良好的人性基础。但设若某一团体的社会规范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身在这个团体中的个人服从了群体的意志,做出不道德、违反犯罪的行为,却是相当可怕的。少数官员在性贿赂犯罪上的从众心理便是在这种情境下滋长的。

(一)明规则的乏力

所谓规则是“就某一或某些事项所制定的书面文件。国家机关颁发的规则是法规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需要制定的规则,在本组织与本规则的范围内有约束力。”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26页。现代社会要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社会规则的规制。而在所有的社会规则中以法律规则和道德规则最为重要,两者相辅相成。在中国,性贿赂犯罪泛滥,其根源在于针对这一问题上的明规则的严重乏力。

1.法律规则的“真空”。性贿赂之所以恣意横行,是因为缺少严格的法律规制。我国法律涉及性贿赂相关内容的仅见于党纪及行政处分条例中。如,1989年中纪委颁布的《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第12 条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或诱骗等其他手段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2004年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纪律处分条例》)第 150条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29 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包养情人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这些党纪及行政处分条例,不但处罚太轻,而且处罚对象很窄。首先,《规定(试行)》、《纪律处分条例》的处罚属党纪处分,相对于性贿赂的危害而言处罚明显太轻,难以收到实效;其处罚对象只限定于党员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非党员干部接受性贿赂,将面临“无处分可依”的尴尬局面。其次,《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处罚属行政处分,惩罚力度也不大,其处罚对象仅限于行政机关公务员,而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军事机关的公职人员则被排除在外。因此,由于法律规则对性贿赂缺少严厉监管,外加各种情境的刺激,那些贪官纷纷趋之若鹜。正如某贪官在监狱里曾扬言:“食色性也,有人愿意和我上床,只要她漂亮,我没有理由拒绝,因为这事不违法,也很难有人知道。”①洪丹:《性贿赂不仅是个道德问题》,《南方日报》,2013年7月24日F02 版。

2.性道德观的下滑。在封建制度妻妾成群的男权思想及现代过度渲染性开放、性自由的交叉作用下,当代中国的男人们,尤其是一些具有一定社会地位的官员“饱暖思淫欲”,开启了不道德之门,权色交易开始横行。在权色交易中发生的性行为,大多是贪官与行贿者②在实践中,行贿者的性行贿有两种行为方式:一是行贿者以本人之色行贿,二是行贿者购买性服务供受贿者享用。之间的金钱、权力和肉体交易,没有感情的传递。这种性行为方式非但不能超出动物性本能,更勿论道德,是畸形社会生长出来的毒瘤。

(二)“潜规则”的盛行

按字面意义解释,“潜”即暗中、隐而不露,“潜规则”即指隐藏的、看不见的规则。“潜规则”一词最早由吴思于2000年提出来,其关于潜规则的定义是:潜规则是人们私下认可的行为约束;这种行为约束,依据当事各方的造福或损害能力,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生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交易成本降低;所谓约束,就是行为越界必将招致报复,对这种利害后果的共识,强化了互动各方对彼此行为的预期的稳定性;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通过这种隐蔽,当事人将正式规则的代表屏蔽于局部互动之外,或者将代表拉入私下交易之中,凭借这种私下的规则替换,获取正式规则所不能提供的利益。③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4-155页。据此,有学者将潜规则概括为:隐藏于社会正式规则之下,背离社会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以获取最大私利为终极目的并能够在社会大行其道的一种行为约束。④陈红艳:《论明规则与潜规则之关系》,《求索》2012年第11期。贪官性贿赂犯罪的从众心理与时下“潜规则”的盛行密切相关。

时下中国,“官官相护”、“官商勾结”似乎已成了官场上畅通无阻的“不二法则”。一些官员认为:“红颜”养眼,“知己”养心,“小蜜”养身。“包二奶”不仅不被看作是违反社会规范的越轨行为,反而被很多人看成是社会身份地位的体现:“只有有钱有权的才包得起”。为此,贪官们除了比房子、比车子、比排场、比气派外,也比谁的情人靓,谁的情人更年轻,谁拥有的情妇多。那些本无心起“色”的官员,为了显摆自己的官员身份,更为得到官场的认可,在物欲横流、纸醉金迷的诱惑下,不惜违背自己的信念、罔顾自己的本性,借着权力壮胆,一头扎进了“情色”陷阱而沉醉不知归路。

(三)非理性权威的作用

美国管理学家和社会学家赫伯特·西蒙(Herbert A.Simon)认为,权威是上级和下级两者之间的关系。上级制定和传达决策的结果并且期望下属接纳这些决定。下级期待着这些决定,并且这些上级决策的结果决定了下属的行为。⑤Herbert A.Simon.Formal Theory of the Employment Relationship[J].Econometrica,1951,p.19.在一个组织结构中,组织成员往往将自己的上级看作是合法的权威,而合法的权威存在使得下级不再使用自己所具备的、在多种可能性之间进行选择的能力,而是将服从上级的命令看作是自己的工作职责。在社会管理学中,这种服从被称作非理性权威下的服从。而所谓非理性权威,是指那些经由感觉、情感、意志或者超越了一般理性思考的权威。在这种权威影响下,人们的服从虽然也可能基于一定的判断,但这种判断的基础却是非理性的个人感觉、情感和意志。这种非理性的感觉、情感、意志有多种表现,如敬佩、臣服、爱戴、盲目崇拜、惧怕、惊恐等。⑥王利平、周燕:《管理过程中的权威作用机制》,《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美国心理学家斯坦利·米尔格兰姆(Stanley Milgram)通过实验研究证明,服从的习惯是如此地强烈和普遍以至于大多数人对于即使他们不喜欢的命令都难以主动的反抗。⑦Cline V B.Obedience to authority:an experimental view[J].Dialogue,1974,p.02.

事实上,贪官步入性贿赂的从众心理大多属典型的非理性权威下的服从。中国官场自古以来等级观念浓重,中国官员的思想似乎被“对上级的绝对拥护”、“对上级的绝对服从”、“极力获取上级的认可”等官僚亚文化捆绑着。贪官们初涉权色交易之时,大多有着“人在江湖,身不由己”的感触。对其而言,要置身事外,独立特行,无异于要脱离群体,将面临被排斥的风险,甚至极有可能终生不被重用。这样的现实对他们来说是生命中不能承受之重。根据认知失调理论,当人们的行为和自我形象不一致时,他们将体验到认知失调。为了减少这种失调,人们要么改变行为以保持其与自我认知相一致,要么改变他们的认知来合理化他们的行为。这类为官者此时在权衡之下,必然遗弃内心的良知,在上一级贪官的榜样作用下,在外界极为便利的情色勾引下,迈向了性贿赂的深渊。

二、对性贿赂从严治理,遏制“盲从”

(一)严格适用现有法律规则,防微杜渐

正如陈忠林教授所言“应否增加性贿赂这个罪名不是当前最紧迫的问题,认真执行现有的法律法规,确保性贿赂行为发现一个就严肃处理一个,这才是关键。”①王春霞:《“性贿赂”:入罪,还是道德零容忍?》,《中国妇女报》,2013年07月05日A01 版。第一,要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规则,一经发现官员存在性贿赂行为,经调查证实后,即可适用党纪及行政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官员接受或索取性贿赂过程中存在嫖娼行为的,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处理。只有法律对性贿赂持“零容忍”的严厉态度,才能防微杜渐。第二,尽管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确纳入性贿赂,但并不意味着刑法对那些严重危害人民利益的性贿赂行为完全无计可施。如果行贿人是以购买性服务的方式对官员进行性行贿的,可以折算为财产性利益的,对行受贿人可以依照有关贿赂罪的规定给予刑事处罚;如果其非法性行为无法折算成财产性利益,但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因为非法性关系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按照渎职罪相关规定来定罪处刑。

(二)将“性”纳入《刑法》中“贿赂”的范围

有关性贿赂是否应入罪问题,理论界、实务界与媒体舆论界一直争论不断。肯定论者认为,性贿赂已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犯罪化的立法条件已完全具备,并且性贿赂入罪符合国际反腐的总体趋势。否定论者认为,性贿赂与贿赂在性质上不同,将“性”纳入贿赂范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性贿赂难以取证和定罪量刑;性贿赂入罪,无疑将女性视为“物品”,将会造成刑法倒退;性贿赂入罪有违刑法谦抑性原则,等等。笔者认为,在性贿赂恣意横行的今天,让性贿赂逍遥于刑法之外,实乃不智之举,亦主张性贿赂入罪;建议立法者将“性”纳入进传统贿赂犯罪的对象“贿赂”的范畴即可。其中最为主要的理由是: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收受贿赂的内容是不正当好处,除了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以及物品之外,还包括可以满足人的需要和欲望的一切物质上和精神上的东西,也包括性贿赂。我国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成员国,根据国际法“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我国刑法应与其接轨,将贿赂的内容从财产扩至财物和非财物形式(包括性)的一切不正当好处。

(三)建立官员信用制度

治理性贿赂问题,法律制裁固然重要,但如果仅仅把法律上作为预防性贿赂的根本措施,恐怕无法达到实效。预防性贿赂,除却法律制裁,可以考虑建立国家工作人员任用考察黑名单制度,一旦发现官员在位时有权色交易,养情妇,包二奶的问题,除了及时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将处分记录录入国家工作人员任用考察黑名单中,将其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任用乃至升迁的首要限制条件。

三、改变态度,拒绝“盲从”

相关研究表明,在规范性社会影响下,会导致人们公开顺从团体的信念和行为,但并不一定导致个人的私下接纳。①[美]埃略特·阿伦森,提摩太·D·威尔逊,罗宾·M·埃克特:《社会心理学》,侯玉波等译,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后浪出版公司2012年版,第262-267页。要让性贿赂犯罪中的从众心理无处生长,更重要的是在官员的心理上筑起一道坚不可摧的心理防线,让其拒绝“盲从”。社会心理学为我们提供了各种拒绝“盲从”的可行方法,如自我自觉与自我归因理论,解放极权主义的自我形成抵制的能力,使用非语言信息、阈下刺激等等,这些方法可统称为说服方法。具体在改变官员们性贿赂问题上的“盲从”心理方面,我们可将这些说服方法依附在大众传媒这个载体上,以说服性信息激发其恐惧感,改变其从众心理。

(一)适度曝光反面教材,震慑为官者不敢盲从

1.如实披露贪官的性贿赂行为。在现实中,许多贪官落马后,人们可以在网络上搜索到他们的大量负面信息,这些信息大多比较零碎、缺乏事实根据,信息也不是来自于官方媒体,而是一些民众的博客、微博、微信等,或者是非官方网站,甚至是一些非官方的灌水论坛。这些信息尽管数量庞大,但都是小道消息,不是官方媒体报道,不具有权威性,也就不足以震慑在位者。甚至有些为官者会认为,这是老百姓在仇官心态下对那些“不幸”落马官员的恣意诬陷,不足挂齿。因此,官方媒体应对已受党纪、政纪处分的贪官行为,在不侵犯隐私权的界限做如实披露。

2.拓宽官方网络举报平台。网络反腐为当前的反腐工作提供了极大的支持。但因为网络缺乏监管,致使一些人造谣诬陷或滥用人肉搜索,让一些无辜官员遭到打击。对举报人的保护目前缺乏明细化立法和相关保护制度,致使一些被举报人利用自己的权势,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对此,相关部门应加快开通官方网络举报平台并继续拓宽。当举报平台无处不在、便利快捷时,会对贪腐官员产生一定震慑作用。

3.定期公告性贿赂的惩处数据。有关部门除却对个案进行披露外,应当注重对所有案件的统计,把定期公告对性贿赂的惩处数据,既可以表示对反贪工作的认可,同时也是监督,更为重要的是让民众尤其是为官者看到国家治理性贿赂的打击力度和决心。

(二)大力宣传激励正面典型,让在位者拒绝盲从

当有过权色交易经历的官员在看到大量打击性贿赂报道时,会感到害怕、恐慌而不知所措。此时,应当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媒介作用,广泛宣传、提倡正确的性道德观、正确的为官守则,为为官者指明正确的方向,促使官员脱离腐朽官僚亚文化的压力,不再一味盲从。

需要指出的是,现在广泛宣传、提倡的正确的性道德观和正确的为官守则,大多比较抽象、模糊不清。笔者认为,要使其成为为官者坚守正道、拒绝盲从的明灯,可以从以下入手:一是启动激励机制,对具有优秀道德品质、清正廉明的官员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这样的激励机制不能走形式,不能论资排辈,必须尊重事实,用事实说话。二是制定为官守则。除了《国家公务员法》外,各部门、各单位应有自己的为官守则,并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必须落到实处,在涉及到官员私生活方面,可以建立家访制度,与官员的家人尤其是配偶保持密切联系;开展家庭评比,对和睦家庭公开表彰等等。事实上,有关正面事例的宣传方面,我们可以做的事不胜枚举,因篇幅有限,本文就不再一一列举。

总之,要让官员顶着腐朽的官僚亚文化的巨大压力下而不盲从,除却制定良好的社会规范特别是法律外,必须从正反两方面下手,既要树立反面典型,对性贪们的堕落行径进行广泛批判,让那些盲从者闻风丧胆;又要加强对正确的性道德观、为官守则进行广泛宣传,让清廉、身正的官员坚持本性,坚守防线,拒绝盲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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