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宁蒙
【摘 要】本文鉴于网络文化传播过程中把关人角色分化、传统管理手段捉襟见肘、网民非理性情绪抬头蔓延,加之现有政策漠视主体、政出多门、操作性差的实际情况,就我国网络文化政策的完善提供了可行意见,以期推进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全面健康发展。
【关键词】网络文化 文化安全 文化产业
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5.9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44.1%。①以互联网为载体,社会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部门正在交叉融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加快完善文化管理体制和文化生产经营机制,建立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现代文化市场体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在政策扶持的大力推动下,包括网络文化产业在内的文化产业改革得到进一步深化。
一、网络文化安全
综合各类研究成果,笔者认为所谓网络文化安全是指:在服从国家、民族利益的基础上,保护本国公民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不受外界干涉,保障核心网络文化技术的控制权。治理网络侵权行为、三俗行为等影响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法行为,进而确保网络文化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推动网络文化产业的兴起和繁荣,助推我国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化建设的双丰收。
二、我国网络文化安全现状
1、互联网自身特征与执政安全相矛盾
(1)传播主体多元化,“把关人”角色分化,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网络文化产业的主体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媒体以外,出现了很多以自媒体为主的传播单元。传播主体已从过去单一的政府便于把控的主流媒体扩散到几亿网民受众。他们既是受众也是传者,他们既接受信息也在发布信息。传播主体的多元化,导致“把关人角色”的分化。如下图所示:
网络媒体的把关人模式
由图可见,由于网络信息的海量传输特征,以及自媒体无时无刻的存在性,网络媒体的把关人较之于传统媒体出现了缺失现象,很多信息没有通过门区直接传达给受众。图中N1和N4通过把关人过滤未能经过门区,没有到达受众。而N2和N3则通过把关人进行“加工”变成N2、N3后到达受众,这类网络媒体就如同“人民网”“新华网”或者其政府官方网站,其背后是强大的采编队伍,对信息进行筛选、处理和加工。而N5、N6、N7等信息则没有经过把关,直接传达给了受众,这类媒体就如同微博、微信、贴吧等自媒体平台。这一方面是由于与网络信息的数量相比,把关人的数量有限,他们自顾不暇,不能周全的衡量和判断信息传输的导向性;另一方面由于自媒体的个人属性,使得多半网络舆论出自私人用户,把关人也很难对其进行把控,导致把关这一传统媒体中重要角色开始分化。“把关人”角色的缺位从某种程度上增添了网络虚假信息和煽动性破坏信息的出现,给社会稳定带来威胁。
(2)网民非理性情绪抬头蔓延,对社会具有潜在破坏性。网民非理性情绪抬头蔓延主要包括群体非理性现象和个人非理性现象两个方面。群体非理性现象体现在网络舆论主体出现的群体极化倾向,深刻影响着网络文化的持续健康发展。凯斯·桑斯坦指出,“群体极化”是“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再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同时,他提出“在网络和新的传播技术的领域里,志同道合的团体会彼此进行沟通讨论,到最后他们的想法和原先一样,只是形式上变得更加极端了。”很多群体组织利用互联网造势,加强对某一失据信息的传播,在网民中产生轰动效果,进而影响社会舆论。
个人非理性现象体现在多数网民将网络作为宣泄“本我”的窗口,由于现代社会的多方压力,他们在现实环境中心存不满,或者由于自身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对于社会很多问题缺乏科学合理的判断,于是他们利用网络平台宣泄个人情绪,导致负面情绪的扩张,增添了社会的负能量信息,也从不同层面影响着公众情绪和社会认知。
2、网络文化“三俗”现象与执政安全相矛盾
所谓“三俗文化”即指庸俗文化、低俗文化和媚俗文化。“三俗”现象弱化了媒体宣传的主旋律,大量负面的价值观和不良风气充斥在各种信息通道中,严重影响到人们正常的信息交流。同时,“三俗文化”引发的众生喧嚣和低级趣味,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建设,不利于实现我国“文化强国”的目标。因此,抵制互联网“三俗文化”是我国当前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3、网络文化“殖民”现象与执政安全相矛盾
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在《权力的转移》中指出“世界已经离开了暴力与金钱控制的时代,而未来世界政治的魔方控制在拥有信息强权的人手里,他们会使用手中掌握的网络控制权、信息发布权,利用英语这种强大的文化语言优势, 达到暴力、金钱无法达到的征服目的。”②
西方发达国家借助网络宣传资本主义的政治主张,利用极富诱惑力和穿透力的网络媒介将外国文化传输到其他国家,冲击当地的本土文化。将西方文化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自由主义的文化观传播开来,造成本土文化的混乱,使得网民的传统文化、道德操守和价值观念受到严重冲击,深刻影响着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丰富性和复杂性,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
三、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政策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网絡文化安全政策的制定仍然处于探索阶段。现有的网络文化安全政策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如《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中规定的与网络文化安全有关的条例;二是有关网络文化安全方面的专项政策、专门立法,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
综观我国现有的网络文化安全问题的相关政策,其内容基本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从宏观层面上看,主要是有关互联网系统全面的管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其内容包含对互联网的权威解释、国家对互联网的整体管控、境内接收信道等问题。基本是从宏观、全面、系统的角度就“国家安全”问题予以规范。
其次,从中观层面上看,主要是有关网络文化安全的专项政策,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就“网络安全”问题进行具体规划,在规范网络使用安全权限的同时,也明确提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后的处理办法。
第三,从微观层面上看,主要是与网络文化安全相关的各种政策,如《举报互联网和手机媒体淫秽色情及低俗信息奖励办法》等有关“三俗”问题管制的相关政策;《关于互联网中文域名管理的通告》等有关互联网域名注册的相关规定;《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等有关网络营业组织的相关管理办法,较为细化的解决影响网络安全的具体问题。
以上三个层次基本构成我国网络文化安全管理体系,其内容大到国家安全、整个互联网系统的治理等公有权利问题,小到个人、网吧等私有权利问题。三层区分基本构成了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政策的整体框架。
四、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网络安全政策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具体表现在:
首先,强化管制、漠视主体。我国目前的网络安全政策过分强化政府对互联网的管制行为而忽视对网络主体权利的保护。同时,有关法律过于强调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而忽视司法权力,使得私人权利受损的主体很难通过司法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种集体利益绝对高于个人利益的立法现状深刻的影响到网络主体的积极性。因此,网络隐私权、著作权等争端与日俱增,这与当下我国的网络安全建制有着极为重要的关系。
其次,立法主体繁复、缺乏权威性。我国有关网络安全政策的立法主体庞杂,使得目前我国的网络政策出台机构繁复,相似政策频繁出现,部分领域却被长期忽视。同时,网络安全政策颁布主体大多缺乏权威性和协调性。除了《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外,其余基本出自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立法主体缺乏权威性导致政策实施效力不足,使得即便条例众多但是影响力甚微,这也制约了我国网络文化安全政策的健康运转。
第三,现有的网络安全政策可操作性较差。很多政策没有操作的可行性,导致诸多领域虽然有所规约,但是在现实层面却没有制止的具体手段或措施。而新的法律法规由于已有政策的出台也不涉及相关领域,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网络安全问题的解决。
五、国外网络文化安全政策经验借鉴
由于我国互联网发展起步较晚,较之于目前相对不够健全的网络文化安全政策,许多西方国家已经在实践中进行了有益尝试。
首先,由单一部门牵头负责网络安全问题。英国政府建立了网络行政管理部门。英国网络的行政管理主要是由内政部来负责,专人专职,职责明确,提高了工作效率,也避免了重复立法等混乱现象的出现。
其次,对于私权的关注和重视。美国政府对于个人数据资料方面的保护相当重视。如《个人隐私与国家信息基础结构》等。韩国也有《关于保护个人信息和确立健全的信息通信秩序》等具体规范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私权的保护从某种程度上遏制了网络中的犯罪行为,使得网络使用主体可以更加自由的利用互联网所带来的便利,有利于网络文化的进一步发展。
第三,特别重视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新加坡出台的《分类许可证制度》、德国出台的《传播危害青少年文字法》、美国出台的《儿童色情内容防止法》等等,就未成年人这一特殊群体予以特殊关注和保护。
较之于国外较为成熟的网络文化安全政策体系,我国现有的政策还相当欠缺,因此借鉴有利于我国网络文化安全发展的国外政策,结合本国国情予以调整,将有利于我国网络文化安全的整体发展。
综上,网络文化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重要因素。面对挑战,利用文化产业改革的战略机遇,正确处理网络文化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制定出台切实可行的网络文化安全政策,进而确保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实现“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提供可靠保证。□
【基金项目:國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文化产业政策研究”(09AZD032)、四川大学国家人文社科重大攻关项目培育计划“保证和提高文化建设投入的机制和政策研究”(skzd201201)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2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2013
②朱金娥,《谨防网络殖民文化》[J].《群众》,2002(2)
(作者:四川大学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
责编:姚少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