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省肉牛基础母牛扩群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基础母牛扩群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实施内容
实施区域及范围
肉牛基础母牛存栏3万头以上的母牛养殖大县(优先选择2013年国家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县)。
全省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00头以上大型肉牛养殖企业。
已经享受国家2013年国家草原生态奖补资金的养殖场(含种牛场)、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再安排本次项目。
项目实施期
2014年8月至2015年7月。
补助对象及标准
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大县补助。安排资金4900万元。对养殖项目县肉牛基础母牛存栏10头以上(含10头)养殖场(含种牛场)、养殖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基础母牛要求集中统一饲养)新增每头犊牛补助不超过2000元。项目县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补助对象养殖规模标准和补贴金额。养殖场应具备防疫条件合格证,并进行了备案,档案管理规范等条件。
大型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场补助。安排资金2100万元。对全省范围肉牛基础母牛存栏500头以上的大型养殖场进行补助,原则上新增每头犊牛补助不超过2000元,每个场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养殖场应具备防疫条件合格证、档案管理规范、并进行了备案等条件。
补助品种
地方黄牛品种、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包括乳肉兼用牛品种和开展杂交生产的杂种母牛。
基础母牛指具备繁殖能力的成年母牛(原则上应达到18月龄以上),不包括后备母牛。
补助方式
采取“先增后补”的方式,实行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定资金。新增犊牛为自有母牛或外购母牛所产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
项目申报与审批
项目申报
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大县申报。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省级项目管理要求、程序和省级下达的任务目标,编制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建设地点及建设内容,张榜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报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省财政直管县直接报省,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
大型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场申报。符合条件的养殖场向所在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对基础母牛存栏、拟新增犊牛数量、建设地点及建设内容等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上报,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审批。省财政直管县直接报送省审批,同时抄报所在设区市。
项目审批
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的项目申报书等有关材料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补贴资金,在河北农业信息网、河北畜牧兽医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批复下达。
项目实施与管理
严格标示管理,严格档案管理,规范配种记录,及时上报信息,加强新增犊牛核查。
资金拨付及使用
资金拨付
根据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新增犊牛核查结果,财政部门按季度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
资金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的资金使用。主要用于场区标准化建设,主要包括圈舍改造及扩建、防疫设施、青贮窖、设备购置、粪污治理设施建设、饲草料购买、人工草地、标示佩戴、建档立卡等方面的支出。
省、市、县畜牧兽医管理单位的资金使用。按照农、财两部通知要求,主要用于与项目有关的政策宣传、数量核查、建档立卡等方面的支出。所需以上费用,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商同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项目验收
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大县的验收
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大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项目进行初验合格后上报设区市;市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于2015年6月20日前报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省财政厅。
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会同省财政厅于2015年6月底组织对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大县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项目承担单位的30%。
大型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场验收
省、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大型肉牛基础母牛养殖场项目单位进行逐场验收。2015年7月中旬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