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治平
(上海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 上海 200235)
乡规民约与美政美俗
——儒家乡村社会治理中以礼化俗的维度
余治平
(上海社会科学院 哲学研究所, 上海 200235)
儒家的理想不仅要让人成其为人,而且还要让社会成其为社会。古代中国,政权马不停蹄地换,甚至还会一时真空,但社会却还能够维持得很有好,人伦秩序一天都不乱,靠的就是教化的力量。在对江北水村余氏耕读堂的田野调查中,发现其祖辈留下来的仁、义、礼、智、信之“五常”与忠、孝、恕、廉、耻、温、良、恭、俭、让之“十德”,其新修“族规十二条”,充满儒家精神与儒家情结,已成为其家风,世代相传,遵循不移,影响族人做人、做事。王阳明的《南赣乡约》,发挥底层精英作用,彰善纠恶,能够使人做“良善之民”,营造出“仁厚之俗”。相比之下,《万集乡严南村村规民约》则显得简陋、单薄,失之于空洞,儒家乡村治理传统之断裂可见一斑。
乡规民约;儒家乡村社会治理;《南赣乡约》;万集乡严南村村规民约
礼教衰,则风俗坏;风俗坏,则人心邪;人心邪,则世道乱,自古而然。《礼记·礼运》说,“圣人以礼示之,故天下、国家可得而正也”[1]。儒家一向强调修齐治平的工夫实践,其理想不仅是要让人成其为人,而且还要让社会成其为社会。为我们所孜孜以求的应该是一个有机的、生态的、活力的社会,而不是一个满目苍夷、礼崩乐坏的社会。既要有政治、法治、武治,又要有德治、礼治、文治,这六治共同作用,交互融合,才能够真正赢得天下、国家,并对其进行改造和匡正。
费孝通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说,“如果我们能想象一个完全由传统所规定下的社会生活,这社会可以说是没有政治的,有的只是教化。事实上固然并没有这种社会,但是乡土社会却是靠近这种标准的社会。”[2]66,67古代中国,政权可以马不停蹄地换,甚至还可以一时真空,但社会却还能够维持得很友好,人伦秩序一天都不乱,靠的就是教化的力量。否则,就很难想象在战国、魏晋南北朝、五代十国那些没有统一政权的历史时期里,我们的祖先究竟是怎么活过来的。没有政治,老百姓可以照样生活,但没有教化却一天都难以维持下去。
万集,江苏北部的一个小镇,地处洪泽湖下游,流水滋润,积土踏实。
这里的百姓历来以务农为本,民风醇厚,乡俗端正。修建于清代的洪泽湖大堤上,祖先们留下了五个减水大坝,按照儒家的“五常”顺序,从北向南间隔排开在险要水段,分别命名为仁字坝、义字坝、礼字坝、智字坝、信字坝。*作为土坝,五坝始建于明代。清后则逐渐改为石坝。礼字坝补建于康熙年间,智字坝补建于乾隆十七年,信字坝则补建于道光年间。迄今只有智字坝、信字坝还保存于洪泽县三河闸管理处,其坝碑文字参见《淮安金石录·碑碣·刻石及附录》,第130、137页,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古代的能工巧匠这样把水利工程与儒家的“五常”信条有机结合在一起,对于子孙后代,确实是一种很好的道德教育。值得注意的是,以仁、义、礼、智、信来命名水利工程,肯定比用天干地支来命名有意义,更比如今用枯燥的阿拉伯数字或单调的英文字母来命名有文化内涵。
万集街东余氏家族的堂号叫“耕读堂”,寓意余门乃耕读之家,明清以来其祖上所务之业大多“不士则农”,“非农即士”,基本上都相信“一等人忠臣孝子,两件事读书耕田”,而以为“耕田可以事稼穑,丰五谷,养家糊口,以立性命。读书可以知诗书,达礼义,修身养性,以立高德”,追求在安身立命与德性修养双方面的成就,不赞同偏废于一边,“读而废耕,饥寒交至;耕而废读,礼仪遂亡”[3],耕读必须相济,身心才能互益。
至于耕与读之间,余氏先人们都强调,既不能“无所事事,闲荡过日,及妄求非分、营营朝夕,看得读书是人事外事”,也不能“为文字章句之家,穷年累月,不得休息,故以耕为俗末劳苦不可堪之事,患其分心”,[4]这两种态度都不可取,唯有耕读结合、身德兼修才是最合理的生活方式。在今天的余庄人看来,这些无疑都凝聚着若干代老祖宗的世间智慧和生命体验。
解放以前,余家人一般都能以“诗文为乐,忠孝传家,茅舍陋室,糙糠之妻,粗衣淡饭,豆渣菜根,乐在其中,欣感足焉”[5]。老祖宗留下来的“仁、义、礼、智、信”之“五常”,“忠、孝、恕、廉、耻、温、良、恭、俭、让”之“十德”,已经成为他们的家风,世代相传,遵循不移。很久以来,余家门族里,做人、做事在万集、仁和一带还是颇有口碑的。
大清嘉庆到光绪年间,余家祖上已积攒良田三百多亩,家道中兴,家底殷实安康,日常行善积德,做事有规有矩,还能接济穷人,所以一直享誉乡里。
改革开放之初,农民的日子稍微比以前好过一些了,起码可以吃饱饭了,这个时候,万集的乡风还算不错。“文革”刚过,上面强调“解放思想”,“敢闯敢试”,恢复高考、启用老干部、为冤假错案平反、抓工农业生产等等,则被万集乡下人理解成“复古”,那时候的余庄人经常会说,“现在外面都又复古了”,从历史诠释当下,在传统中寻找现实的影子,这就是他们对当时“拨乱反正”形势的独特理解和把握。被压抑了十年甚至更久的人们,包括“地富反坏右分子”和贫下中农在内,都开始释放出自己身上的能量,还想做点有益的事情,于是,定乡约、续家谱、重修尼姑庵、新建敬老院之类的好事、善事、正经事还都集中在那几个年头。
1985年前后,做裁缝的余培清汇合草泽河岸南、北余庄的诸多宗亲,开始考虑挖掘祖训,重新撰写适合时代节拍、方便儿孙记诵的“余氏族规”。国防科工委的离休干部余崇楼专程从北京赶回了参与其事。经过反复酝酿、讨论、协商,至1992年,终由余培清的二儿子在淮阴城撰成“耕读堂余氏族规十二条”,内容如下:
一、敬天地,祭神祖。
二、孝父母,睦兄弟。
三、善待物,节财用。
四、健体魄,惜性命。
五、正婚姻,育子孙。
六、习诗书,重礼义。
七、平常心,守本分。
八、严律己,宽恕人。
九、戒淫盗,禁非为。
十、忍忿仇,息争讼。
十一、红白事,量力行。
十二、勤耕读,立身德。
这72个字,充满了儒家文化的意味,至今,已经在余庄流传了二十多年,取得了较好的认同。二十多年来,余姓族人,做官的、经商的、从教的、务农的,不管干什么职业的,呆在家里的,走出去的,虽谈不上什么成圣成贤,但基本也没出过什么比较大的乱子。这未必都是“族规十二条”教化的直接结果,却肯定与之有关。
1987年7月,万集乡也成立过一个“移风易俗理事会”,8个成员,组长1人,副组长1人。随后,各个村也都有了一个“移风易俗理事会”,人们制定章程,组织活动,“全乡婚丧喜庆活动正朝着文明、节俭、健康的方向发展”。到1988年的时候,万集全乡“移风易俗理事会”已经发展到20个,理事124人。[6]这些“移风易俗理事会”具体做过一些什么事情现在已经很难考证,但起码可以肯定的是,它们所倡导和推行的绝对不是“文革”那一套东西了。
移风易俗,虽然可以由官方倡导,但也可以由民间自发,而且民间自发的力量似乎更有作用和效力。制定乡规民约,就是老百姓纯化社会风气、改善身边环境的一种自发行为。
在古代中国,“乡约”是邻里乡人互相劝勉共同遵守,以相互协助救济为目的的一种规则约定。通过乡民受约、自约和互约而保障乡土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和共同进步。大约在周代,底层社会就开始有制定“乡规民约”的习惯了。《周礼·地官·族师》曰:“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7]制定乡约的目的就在于让生活在一起的人们形成一个共同体,大家平时相互约束,相互规劝;遇到庆赏之喜事,大家相互分享;面对刑罚之危机,大家则一同承担,分解责任。
而中国最早的成文乡里自治规则,可能是北宋神宗熙宁九年,儒家知识分子吕大忠、吕大防、吕大钧、吕大临四兄弟在关中曾订有《蓝田吕氏乡约》,村民可以自愿入约,接受束缚。后来的《宋史·吕大防传》记曰:“尝为《乡约》曰:凡同约者,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8]但“吕氏乡约”并没有推行多久,北宋就被金人所吞灭。南宋后,朱熹重新发现了这个乡约,并编写了《增损吕氏乡约》,再度使它名声鹊起。
大多数“乡约”都记载在族谱中,湖北来凤县《来凤卯峒向氏族谱》、四川省酉阳县后溪乡白氏《南阳族谱》等,族谱之前或之后记录一些乡规民约,便于更好地教育子孙后代与人为善、和睦乡邻,也有利于底层社会秩序的确立和稳定。
宋代官方对乡约组织采取的是一种不反对也不鼓励的态度,而到了明代,朝廷则大力提倡和推广乡约,《南赣乡约》便应运而生,影响也最广。*洪武三十年,明太祖朱元璋“命户部令天下民,每乡里置木铎一,选年老或警者每月六次持铎询于道路,曰:孝顺父母、尊敬长上,和睦乡里,教训子孙,各安生理,毋作非为”,这就是著名的《六谕文》。次年,又颁布《教民榜文》。参见王有英《清前期社会教化研究》,第96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正德十三年十月,儒学家王守仁亲撰《南赣乡约》,总十六款。
在这之前,驻守广西的王守仁,出于“剪除盗贼”的防务需要,也曾强制推行过所谓“十家牌法”,或称“十家牌谕”,颁布《十家牌法告谕父老子弟》,尽管其目的是“各家务要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妇随,长惠幼顺,小心以奉官法,勤谨以办国课,恭俭以守家业,谦和以处乡里,心要平恕,毋得轻意忿争,事要含忍,毋得辄兴词讼,见善互相劝勉,有恶互相惩戒,务兴礼让之风,以成敦厚之俗”,但其方法、手段却难免“专制”嫌疑。
有两块小木牌子。一块是“十家牌式”,牌子上,写着“某县某坊”和10个人的“某人某籍”,加上头、尾两人的签名画押。一块是“各家牌式”,上面写着家中“男子几丁”,每个男子的经营、职任、差役、生业、技能等情况。按照要求,这两个牌子“十家轮日收掌,每日酉牌时分,持牌到各家”,然后还得“照粉牌查审”,仔细检查各家人口,“某家今夜少某人,往某处,干某事,某日当回”,少一个人,得说明去向;“某家今夜多某人,是某姓名,从某处来,干某事”,多一个人,得交代来历。“务要审问的确,乃通报各家知会”,互相监督,互相揭发,如果“事有可疑,即行报官。如或隐蔽,事发,十家同罪”。[9]如有案发,又确系隐瞒,则株连十家,官府则惩治不殆,一并担责。对乡村普通百姓实行军事化管理,在战争期间可以理解,而在和平年代则一定会极大地钳制人生自由,不值得提倡。推行不久,连王阳明自己都不得不承认“本院所行十家牌谕,近来访得各处官吏类多视为虚文,不肯着实奉行查考,据法即当究治”。[10]
“十家牌法”置民于敌,防范心太盛,用意太急,难免强制、逼迫之嫌疑,似乎单纯在为官方统治服务,容易导致天怒人怨。而相比之下,王阳明后来在江西所倡导的《南赣乡约》则呈现出去官方化、去军事化的倾向,更符合百姓日常生活的基本要求,因而民间自治的色彩也更浓厚。对于乡村风气养成和社会治理而言,“十家牌法”倒像是法家所为,铁腕高压,刑罚严厉;而“南赣乡约”则回归了儒家,通过礼乐教化,而美政美俗。
现转录《南赣乡约》之全文如下:
咨尔民,昔人有言:“蓬生蔴中,不扶而直;白沙在泥,不染而黑。”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
往者新民盖常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而为暴,岂独其性之异,其人之罪哉?亦由我有司治之无道,教之无方。尔父老子弟所以训诲戒饬于家庭者不早,薰陶渐染于里者无素,诱掖奖劝之不行,连属叶和之无具,又或愤怨相激,狡伪相残,故遂使之靡然日流于恶,则我有司与尔父老子弟皆宜分受其责。
呜呼!往者不可及,来者犹可追。故今特为乡约,以协和尔民,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
呜呼!人虽至愚,责人则明;虽有聪明,责己则昏。尔等父老子弟毋念新民之旧恶而不与其善,彼一念而善,即善人矣;毋自恃为良民而不修其身,尔一念而恶,即恶人矣;人之善恶,由于一念之间,尔等慎思吾言,毋忽!
一、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又推公直、果断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
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备写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知约司之;其二扇一书彰善,一书纠过,约长司之。
二、同约之人每一会,人出银三分,送知约,具饮食,毋大奢,取免饥渴而已。
三、会期以月之望,若有疾病、事故、不及赴者,许先期遣人告知约;无故不赴者,以过恶书,仍罚银一两公用。
四、立约所于道里均平之处,择寺观宽大者为之。
五、彰善者,其辞显而决;纠过者,其辞隐而婉,亦忠厚之道也。如有人不弟,毋直曰“不弟”,但云“闻某于事兄敬长之礼,颇有未尽;某未敢以为信,姑案之以俟”;凡纠过恶,皆例此。若有难改之恶,且勿纠,使无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恶矣。约、长、副等,须先期阴与之言,使当自首,众共诱掖奖劝之,以兴其善念,姑使书之,使其可改;若不能改,然后纠而书之;又不能改,然后白之官;又不能改,同约之人执送之官,明正其罪;势不能执,戮力协谋官府请兵灭之。
六、通约之人,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约长会同约之人与之裁处区画,必当于理济于事而后已;不得坐视推托,陷入于恶,罪坐约长、约正诸人。
七、寄庄人户,多于纳粮、当差之时,躲回原籍,往往负累同甲;今后约长等劝令及期完纳应承,如蹈前弊,告官惩治,削去寄庄。
八、本地大户,异境客商,放债收息,合依常例,毋得磊算;或有贫、难、不能偿者,亦宜以理量宽;有等不仁之徒,辄便捉锁磊取,挟写田地,致令穷民无告,去而为之盗。今后有此告,诸约长等与之明白,偿不及数者,劝令宽舍;取已过数者,力与追还;如或恃强不听,率同约之人鸣之官司。
九、亲族乡邻,往往有因小忿投贼复仇,残害良善,酿成大患;今后一应门殴不平之事,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或约长闻之,即与晓谕解释;敢有仍前妄为者,率诸同约呈官诛殄。
十、军民人等若有阳为良善,阴通贼情,贩买牛马,走传消息,归利一己,殃及万民者,约长等率同约诸人指实劝戒,不悛,呈官究治。
十一、吏书、义民、总甲、里老、百长、弓兵、机快人等若揽差下乡,索求赍发者,约长率同呈官追究。
十二、各寨居民,昔被新民之害,诚不忍言;但今既许其自新,所占田产,已令退还,毋得再怀前仇,致扰地方,约长等常宜晓谕,令各守本分,有不听者,呈官治罪。
十三、授招新民,因尔一念之善,贷尔之罪;当痛自克责,改过自新,勤耕勤织,平买平卖,思同良民,无以前日名目,甘心下流,自取灭绝;约长等各宜时时提撕晓谕,如踵前非者,呈官征治。
十四、男、女长成,各宜及时嫁、娶。往往女家责聘礼不充,男家责嫁妆不丰,遂致愆期。约长等其各省谕诸人,自今其称家之有无,随时婚嫁。
十五、父、母丧葬,衣衾棺椁,但尽诚孝,称家有无而行;此外或大作佛事,或盛设宴乐,倾家费财,俱于死者无益;约长等其各省谕约内之人,一遵礼制;有仍蹈前非者,即与纠恶簿内书以不孝。
十六、当会前一日,知约预于约所洒扫张具于堂,设告谕牌及香案南向。当会日,同约毕至,约赞鸣鼓三,众皆诣香案前序立,北面跪听约正读告谕毕。
约长合众扬言曰:
“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祗奉戒谕,齐心合德,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
众皆曰:“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皆再拜,兴,以次出会所,分东、西立。
约正读《乡约》毕,大声曰:“凡我同盟,务遵《乡约》。”
众皆曰:“是。”乃东、西交拜。兴,各以次就位,少者各酌酒于长者三行。知约起,设彰善位于堂上,南向置笔砚,陈彰善簿。约赞鸣鼓三,众皆起。
约赞唱:“请举善!”
众曰:“是在约史。”
约史出,就彰善位,扬言曰:“某有某善,某能改某过,请书之,以为同约劝。”
约正遍质于众曰:“如何?”
众曰:“约史举甚当!”
约正乃揖善者,进彰善位,东、西立。
约史复谓众曰:“某所举止是,请各举所知!”
众有所知即举,无则曰:“约史所举是矣!”
约长、副、正皆出,就彰善位。约史书簿毕。
约长举杯,扬言曰:“某能为某善,某能改某过,是能修其身也;某能使某族人为某善,改某过,是能齐其家也;使人人若此,风俗焉有不厚?凡我同约,当取以为法!”遂属于其善者。
善者亦酌酒,酬约长曰:“此岂足为善,乃劳长者过奖,某诚惶怍,敢不益加砥砺,期无负长者之教。”皆饮毕,再拜会约长。
约长答拜,兴,各就位。
知约撤彰善之席,酒复三行,知约起,设纠过位于阶下,北向置笔砚,陈纠过簿。约赞鸣鼓三,众皆起。约赞唱:“请纠过!”众曰:“是在约史。”
约史就纠过位,扬言曰:“闻某有某过,未敢以为然,姑书之,以俟后图,如何?”
约正遍质于众曰:“如何?”
众皆曰:“约史必有见。”
约正乃揖过者出,就纠过位,北向立。
约史复遍谓众曰:“某所闻止是,请各言所闻!”
众有闻即言,无则曰:“约史所闻是矣!”
于是,约长、副、正皆出纠过位,东西立。约史书簿毕。
约长谓过者曰:“虽然姑无行罚,惟速改!”
过者跪请曰:“某敢不服罪!”自起酌酒,跪而饮曰:“敢不速改,重为长者忧!”
约正、副、史皆曰:“某等不能早劝谕,使子陷于此,亦安得无罪!”皆酌,自罚。
过者复跪,而请曰:“某既知罪,长者又自以为罚,某敢不即就戮,若许其得以自改,则请长者无饮,某之幸也!”趍后,酌酒自罚。
约正、副咸曰:“子能勇于受责如此,是能迁于善也,某等亦可免于罪矣!”乃释爵。
过者再拜,约长揖之,兴,各就位。知约撤纠过席。
酒复二行,遂饭。
饭毕,约赞起,鸣鼓三,唱:“申戒!”众起。
约正中堂立,扬言曰:“呜呼!凡我同约之人,明听申戒,人孰无善,亦孰无恶;为善虽人不知,积之既久,自然善积而不可掩;为恶若不知改,积之既久,必至恶积而不可赦。今有善而为人所彰,固可喜;苟遂以为善而自恃,将日入于恶矣!有恶而为人所纠,固可愧;苟能悔其恶而自改,将日进于善矣!然则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为善;而今日之恶者,亦岂遂终于恶哉?凡我同约之人,盍共勉之!”
众重曰:“敢不勉。”乃出席,以次东、西序立,交拜,兴,遂退。[11]
在这篇《南赣乡约》中,王阳明首先承认“民俗之善恶”都以为“积习使然”,社会风气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民俗的善与恶。一段时期以来,有一些山民“弃其宗族”、“畔其乡里”、“四出而为暴”,不只是他们“其性之异”,野蛮成性,地方政府也有责任,地方官员也难咎其罪。底层社会是需要政府花心思、花精力去认真经营的,该治的治,该教的教。如果政府“治之无道”、“教之无方”,早晚都要出事。所以,一个地方治理不好,当地的父母官和本乡本土的“父老子弟”都应该“分受其责”。
儒家强调“和为贵”,制定《乡约》的目的无非是“协和尔民”,只有老百姓和谐了,国家的真正和谐也就不远了。儒家一直以来的理想,不只是必须把个人治理好,兼修身心,使人成其为人,成圣成贤,成为君子;更为重要的是还得把社会治理好,美政美俗,使我们的社会成其为社会,改善世道,使我们的社会成为一个秩序社会、一个文明社会。
凡是签订了这份《乡约》的民众,即“同约之民”,都应该“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孝敬和顺,应当首先从亲人做起,从身边人做起。你怎样对待家里的人,就会怎样对待外面的人。一个对自己的父母都不孝的人,一个对自己的兄长都不敬的人,一个对自己的儿孙都不教诲的人,一个经常跟自己的邻居吵架斗气的人,是不能称为好人的。
邻里之间,就应该“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发现善的事情,就相互劝勉,共同趋赴;遇到恶的事情,就相互告戒,尽量避免祸害。“息讼罢争,讲信修睦”,才能友好相处。做人要做“良善之民”,大家携起手来共同为乡间社会营造出一个“仁厚之俗”。君王治理天下,州官主政一方,教化风气、仁厚民俗都是其当然之责,推卸不掉。
对“同约之人”,进行“彰善”、“纠过”是《乡约》的两个最基本的功能和要求。表彰好人好事,言辞应该明显而坚定,大张旗鼓,积极宣传。而纠正有过错的人和事,言辞则应该隐晦而委婉,不能太张扬,不宜扩张声势,毕竟不是什么好人好事。
凡是参加签约的乡民,都称为“同约之人”,其数量或多或少,可以三四十户、五六十户,也可以一二百户。其范围一般都以自然居住在一起的家族庄园、相邻村落为基础,也会适当吸附周边散户、小村人等。一户一人,大多以男丁户主为代表。
会期:每月十五一会。条件成熟的乡村则可以朔、望两会。
会费:每会交银钱3两;缺席者,一律记以“过恶”,并罚银1两,充公之用。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如果会员都不交钱,说散也就散了,没有义务也就没有责任,玩玩拉倒。让大家都交点钱,也算一种责任,这样,人们就会产生认同的感觉和权利的要求。
约所:“均平之处”,或“寺观宽大者”。赣南是丘陵地带,开阔的空间不多,找一块敞亮的地方,可以降低乡民往来的交通难度,因而提高乡约集会的参与率。
乡约核心成员的产生渠道是:乡民推举。他们一般都是德高望重、有一定威信、有办事能力、有稳定可靠的经济基础的人,或族中长辈,或举人秀才,或私塾先生,或告老还乡的达官士子。值得注意的是,推举不同于选举。乡约核心成员并不是一人一票选出来的,那样的话,可以拉票,容易舞弊,而是乡亲邻里坐到一起“合议”产生出来的人选,大家觉得合适就行,不讲票数多少。
组织人事结构:
约长,1人。基本要求是:“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其岗位职责大致为:彰善、纠过;训话;举杯,等。约长所做的都是面子上的事情,一般只要在约会的标志性环节,才出场露面。
约副,2人。“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者”。协助约长处理约会事务,当约长因故缺席约会时,则全权代理,履行其职责。
约正,4人。基本要求是:“公直、果断者”。这4人是乡约活动的具体执行层。其岗位职责大致为:读告谕、乡约;询问、质疑善恶人事于众人。类似于检察官、监察官,负责向乡民检举、取证、查验善、恶之事的虚实。
约史,4人。基本要求是:“通达、明察者”。这4人也是乡约活动的具体执行层,但他们偏重于记事,其岗位职责大致为:举善、恶之人事;书彰善、纠过薄。
知约,4人。基本要求是:“精健、廉干者”。这4人也是约会的具体执行者,必须干一些琐碎的活。其岗位职责一般为:写同约姓名、记出入所为于文薄;置笔砚,陈彰善、纠过薄;“洒扫张具于堂”,“设告谕牌及香案南向”;设、撤“彰善位”、“纠过位”。
约赞,2人。其岗位职责大致为:“礼仪习熟者”;鸣鼓。类似于今天的司仪。
从约长、约副、约正,到约史、知约、约赞,这17人的班底,负责召集、组织、主持每次约会活动,落实各个环节。不能忘记的是,这个群体也是底层社会的骨干和精英,明清以来,他们在很大程度上一直掌握着乡间事务的话语权、决断权,是广大农民阶级的引导者和领头羊,对稳定帝国的乡村发挥过积极而重要的作用,其影响力肯定远超出了“同约之人”的范围。
对待极少数恶人、坏人,《乡约》的做法可谓仁至义尽,循循善诱,步步导引,宽大为怀,最能体现儒门劝善匡过、治病救人的教化工夫。
如果遇到具有“难改之恶”的人,理当逐步劝其改过自新,具体方法是:
第一步,“且勿纠”,“使无所容”,“或激而遂肆其恶”,所实施的是欲擒故纵法,让其充分暴露出缺点和过错,以便于手术治疗。
第二步,安排不同的人,如“约长、副等”,先跟当事人沟通,话往好里说,争取其“自首”,让他自己承认错,然后,大家再一起引导他、规劝他,激发他内心的善念,努力让他写出悔过书,改正错误。
第三步,如果当事人还不能悔改,然后,大家就可以明确告诉他错在哪里,一起帮助他纠正过失,并且“书之”,让他写下保证书,要求以后不再犯浑。
第四步,如果当事人仍然不能改,在这种情况下,大家就不再留有情面,而可以“白之官”,即直接向官府告发了。
第五步,假如他还是改不了,那就让所有“同约之人”一起,“执送之官”,把他抓起来直接送到官府去吧,让官府“明正其罪”。
第六步,也是最后一步,如果当事人“势不能执”,即力大、劲大或掌握凶器、势力庞大什么的,大家一下子很难制服他,干脆就“戮力协谋官府请兵灭之”,跟官府合作,搬来兵将,通力将其歼灭。
这里,对于那些犯了“难改之恶”的人,为什么不果断绳之以法,铁腕处理,而是不断给机会让其重新做人呢?乡里乡亲的,都生活在同一块土地上,低头不见抬头见,谁要是真有个好歹,大家都得跟着泮水,大家的日子都不好过,大家也都不光彩,所以还不如努力把他往好处引,他能改到哪步算哪步,尽量以正面教育为主,而不宜寡恩绝情,强硬惩治。这样的人即使伏法、服刑后,回到乡里,大家还得在一起相处,还得相互走动,相互打交道。与亲缘关系一样,地缘关系基本上也是无法拒绝的。所以,《乡约》应当以晓谕、劝告、正面教育为主,不到万不得已,一般都不会把那些屡教不改的人“呈官追究”、“呈官治罪、“呈官诛殄”。乡约挡不住了,才送交官府,绳之以法。
我们应该注意到,对于那些犯了“难改之恶”的人,《乡约》所使用的处理方法是,因势利导,级级宽容,逐步亮出底线,在自发为乡村建构起稳定和谐的秩序的同时,也自觉地为政府排忧解难,主动为朝廷拦水拦沙拦石子。因而,在拯救了许多当事人的人生家庭的幸福生活的同时,也化解了底层社会的许多矛盾和冲突,因而能够在官府与百姓之间、在法律惩治与教化规劝之间,发挥了一种舒缓与润滑的作用,能够有效避免官与民、高层与底层二元结构一般很容易导致的直接对冲。这其中,以“约长”为首的一帮士绅、乡贤是功不可没的,这个群体出生于农民阶层却又能够通过知识的力量而超越于农民阶层,他们决断村庄里的大小事情,对农民生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中国古代没有西方那种等级森严的奴隶制,底层人群并不需要借助于自由、民主的制度而获得自己的权利,更多地则依赖于社会精英阶层出于公义和良心的和谐治理。长期以来,士绅、乡贤一直充当着底层社会精英的角色。任何一个统治集团如果要通过仇富、掠富、杀富的手段而刻意消灭生活在农村的士绅、乡贤阶层,只剩下官府与百姓的二元对立,甩掉了中间的一块缓冲带,因而导致底层百姓有冤没处告、有怨没处申、有苦没处说,只能冲着官府去,则显然都是一种不明智之举。1949年解放以来,能够取代士绅、乡贤而在底层社会发挥治理作用的似乎只有执政党的基层组织和基督教的农村教会,但实践下来看,两者要么太脱离一般农民的日用生活,要么难以获得大范围的文化认同,至今都还谈不上有多大成效。“通约之人,凡有危疑难处之事,皆须约长会同约之人与之裁处区画,必当于理济于事而后已”,普通农民遇到生产生活上的问题,都会请教于他们,他们主动承担起为邻里排忧解难的责任,并且还能够自我加压,“不得坐视推托,陷入于恶”,没有这个群体,中国古代的底层社会早就坍塌了,而绝不可能维持这么长久。
乡规民约,在起源上虽然只是一种局限于乡土群体之内的人为约定,但也具有一种不可肆意诋毁和侵凌的神圣性质。会约的前一日,“知约”必须预先到“约所”堂上,打扫卫生,把立约所用的器具都擦干净,面朝南摆设“告谕牌”、“香案”。会约的当天,人都到齐了,先由“约赞”鸣鼓三次,大家都依次站立在香案之前,面朝北,跪下来,聆听“约正”宣读“告谕”。然后,再由“约长”带领所有立约人齐声宣誓:“自今以后,凡我同约之人,祗奉戒谕,齐心合德,同归于善;若有二三其心,阳善阴恶者,神明诛殛”。
乡规民约显然不是什么正规的国家法律,最多也只是一种在村野局部范围内获得相对认可的习惯法,但它却能够通过一套类似于宗教的礼仪形式而获得一种权威性和严肃性,只允许“齐心合德,同归于善”,不允许“有二三其心”,否则,那些“阳善阴恶”的人,就必然遭到“神明”的“诛殛”,一旦违反这个被大家所共同认可的《乡约》,就会受到来自神灵的严厉惩罚,谁都别存侥幸心理。所以,由一群“泥腿子”乡下人所捣鼓出来的《乡约》,原来竟也如此值得敬畏。
把“彰善位”设在约所的“堂上”,显然是对行善之人的尊重,对善行善德的高扬。而把“纠过位”安排在“阶下”,则是对行恶之人的贬抑,对恶行恶品的鄙夷。一高一低,一尊一贱,善恶之分别,非常明显。彰善,“南向置笔砚”,是以善为主,邪不压正,善终归是要胜恶的;纠过,“北向置笔砚”,似乎注定要败在善行善德的面前。
至于“约史”书写“彰善簿”、“纠过簿”的环节,其意图则是让善行善德和恶行恶事都一一记录在案,以便于人们从中或找到榜样,或引以为戒。有善举、做好事的人,将在“彰善簿”上扬名,世代传颂。而犯了错、行有过、做了坏事的人,也会在“纠过簿”上留下一笔,恶名昭著,想抹都抹不去。“约史”向众人举善、举恶,要人们“所知即举”,则类似于法庭的当庭举证,把善恶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进而使善不得蔽,恶无所藏。
在彰善、纠过之前,“约赞”三次鸣鼓,众人肃然起立;“约史”书写“彰善簿”、“纠过簿”的过程,“约长”举杯,并大声表彰善行;彰善席上,行善之人酌酒、饮酒并拜会“约长”,“约长”答拜;纠过席上,犯错之人跪请、酌酒、跪而饮,等等。这些都非常真切地构成了一套完整而系统的礼仪形式。这一套具有人类学考察价值的礼仪形式,看似繁琐复杂,甚至没多大的作用,但如果人们一直照这么做下去,所获得的最大效果就是,让人知道做善事终归是好的,作恶,甚至犯一点点小错,太丢人现眼了,面子上的成本太大了,不值得,于是,至少在内心里决心:再也不敢轻易做坏事了。
最后是“约正”站在中堂所发表的一番劝勉感言,要求所有“同约之人”都能够分清善恶,“明听申戒”,以好人为榜样,以坏事为警戒,“人孰无善,亦孰无恶”,凡人在本性上都能善能恶,这就更加凸显出风俗教化、日常修持的重要性了。“为善虽人不知,积之既久,自然善积而不可掩;为恶若不知改,积之既久,必至恶积而不可赦。”从人的行为结果上看,无论是善还是恶,都有一个漫长的积累过程,积善之久,终归会被人们表彰和鼓励,积恶日深,最终也难免罪责惩处。王阳明强调:“吾辈今日用功,只是要为善之心真切。此心真切,见善即迁,有过即改,方是真切工夫。”[12]彰善、纠过之后,谁的工夫都不能减,修德之路远矣。
现在“有善而为人所彰,固可喜;苟遂以为善而自恃,将日入于恶矣!有恶而为人所纠,固可愧;苟能悔其恶而自改,将日进于善矣!”今天受到表彰的行善之人应该再接再厉,继续努力,但如果沾沾自喜,固步自封,有恃无恐,那么也会有损进德,而堕落为恶。今天受到纠正的有恶之人,如果能够及时悔改,重新做人,逐步积累,也会使自己的行为更趋近于完美。“今日之善者,未可自恃以为善;而今日之恶者,亦岂遂终于恶哉”,可见,善与恶从来就是相对的。善被表彰、过被纠正,都只是德性养成的一个环节,需要不断累积。*在儒学工夫论上,阳明之学虽不乏禅宗当下顿悟方法之痕迹,但也十分重视旷日持久的修行积累。《传习录》中,王阳明曾明确指出:“区区格、致、诚、正之说,是就学者本心、日用事为间,体究践履,实地用功,是多少次第、多少积累在,正与空虚顿悟之说相反。”引文见张怀承注译《传习录·卷中·答顾东桥书》,第125页,岳麓书社,2004年,长沙。这些都是“凡我同约之人”所应当“共勉”的。
君王治国,不仅要美政,还应该美俗。传统儒家知识分子对自身也有在朝则能善政、在野则能美俗的要求。《荀子·儒效》说:“儒者在本朝,则美政;在下位,则美俗”[13],敦化风俗,淳厚农人是士绅、乡贤阶层的一项最基本功能。汉哀帝的时候,甚至还设立过一个叫做“美俗使”的官职,《汉书·何並传》:“诩至,拜为美俗使者”[14],颜师古《注》引文颖曰:“宣美风化使者”,就是专门负责治理民间风化的。但传统社会里,大部分儒家知识分子参与乡村治理,淳美地方习俗,都是一种自觉行为,不要钱,不要钞,甚至还得倒贴出许多家产。
王阳明的《南赣乡约》在当时行之有效,“嘉靖间,部檄天下,举行乡约,大抵增损王文成公之教”,朝廷在全国范围内大肆推广王阳明的教化美俗之法。《南赣乡约》与《吕氏乡约》相比,前者是民众自发,属于自治;后者则是政府督促,属于官治。在明代,具有劝导、规范和进德特点的“乡约”,通过一个月举行一次的讲解活动,*至清初,讲乡约的频率则演变为一月两次,朔日、望日,各举行一次。清帝大多非常重视乡村治理,康熙九年颁布《上谕十六条》,即“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雍正即位后,又对《上谕十六条》加以诠释和发挥,御制《圣谕广训》,洋洋万言,全国实施,被今人称为“清朝的圣经,为郡县学训练士子的标准,教化全国人民的法典”。雍正七年,皇帝下诏对各省、府、州、县、大乡、大村、边疆地区及人口稠密地区的乡约组织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整顿,其后,乡约设立的范围更加广泛。参见王有英《清前期社会教化研究》,第97、98、85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儒家教化与人伦道德更加深入人心。乡约组织与具有组织性、实效性的“保甲”、“社仓”,具有教育职能的“社学”一起,形成一套完整的乡村治理系统,对底层社会的秩序建构和巩固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洪泽县万集乡在解放前也有一些乡规民约,可惜大多在“文革”中随不同姓氏的家谱一起被毁掉了,现已很难寻觅一二了。《洪泽县志》中,记载了当代万集乡下的一份“村规民约”,这里予以全文抄录:
《万集乡严南村村规民约》
(经全体村民讨论通过)
第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按时交售农副产品,缴纳各项上交款。
第二,按时完成水利工程任务。自觉维护交通、水利设施,对违反者罚款20元以上。
第三,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反对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
第四,邻居之间和睦相处,不准打人骂人,尊老爱幼,履行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的应尽义务。
第五,不准散放畜禽,损害作物。违反者按作物面积计算赔偿损失,损失较小的,每头(只)罚款1-3元。
第六,制止盗窃行为。违反者要尽快交出赃款、赃物,并接受罚款。
第七,不准赌博。对违反者,没收赌具、钱物,并罚款。
第八,移风易俗,勤俭办红白喜事。制止巫婆神汉、算命先生骗取钱财。
以上各条,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严南村全体村民
1984年3月10日[15]
自《周礼·地官·族师》中有“五家为比,十家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并且设法“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之记录以来,中国农村制定“乡规民约”的历史不可谓不悠久,然而,仅从文本内容和形式上看,与老祖宗制定过的“十家牌法”、《南赣乡约》或《上谕十六条》、《圣谕广训》相比,眼前的这份《万集乡严南村村规民约》无疑显得十分的简明苍白,单薄而干瘪,简直就是倒退。传统文化延续到当代中国所产生的严重断裂,于此可见一斑,真可谓愧对古人。但是,有总比没有强。在刚刚改革开放不久,严南村的人就意识到“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已经是一大进步了,相比于别的村的人。
这份《万集乡严南村村规民约》,第一、二、三条,属于宏观层面的大政方针,任何村民都不可违背。“四项基本原则”,政权的支柱,谁敢反对,再说草民几个就是想反也没那个能力。中国要乱,上面先乱。上面不乱,下面也乱不出什么名堂来。小老百姓吵吵闹闹只能家里摔碗掼碟子、折腾一下老婆孩子而已。中央要乱的话,那就不得了了,全国老百姓都得遭罪。“按时交售农副产品,缴纳各项上交款”,“按时完成水利工程任务”,“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晚育”,这些都是农民应尽的义务。皇粮国税,河工水利,哪朝哪代都得完成,数千年下来,这些义务早就被中国老百姓内化为一种心理自觉了。
村民自治从一开始就不是什么政府行为,村规民约也不是什么官方文书,所以根本没有必要在这里突出国家宏观层面的大政方针,这些东西都是高层官僚们把玩的游戏,用不着普通老百姓瞎操心。政治不可能人人都去搞,如果人人都关心政治,人人都参与政治,那么这个社会一定会产生更多的政治痞子或政治流氓。多数人远离政治,才会有好的政治。一个健康的社会肯定不只是官民相对的二元结构,而应该是多层、多维的。官府与百姓之间的关系还需要借助于一个“第三者”的存在,才能固定下来。[2]159乡贤士绅活跃在官与民之间,而不是一股脑儿地都往政府里挤;村规民约产生于法律与道德之间,而不是僭越或取代它们之中的任何一个。村规民约是一种存在于官方政治、法治之外的礼治,《礼记·曲礼》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16]可见,礼在古代中国社会治理和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许多老百姓的许多家庭事务和邻里矛盾都是通过礼治而获得圆满解决的,根本不需要惊官动府,在许多乡下人那里,缴了皇粮国赋之后,朝廷跟他们就几乎没有一丁点关系了。
费孝通说过,“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2]10乡规民约不同于法律,也不同于道德,它通常定位在法律与道德之间,是大家共同认可的法则和习惯。“邻居之间和睦相处,不准打人骂人,尊老爱幼”,“不准散放畜禽,损害作物”,“勤俭办红白喜事”,“制止巫婆神汉、算命先生骗取钱财”,这些都是严南村人过好农家百姓寻常生活的共同要求。在许多万集人那里,“履行赡养老人”和“教育子女”,既是应尽的义务,也是他们道德素质的一个重要体现。
“制止盗窃行为”,对违反者的处罚是“尽快交出赃款、赃物,并接受罚款”。在中国农村,很多年以来,赌博一直是公害,无论在解放前还是在解放后,无论在“文革”中还是在改革开放后。严南村人把“不准赌博”写进《民约》,显然是很有针对性的。“对违反者,没收赌具、钱物,并罚款”,这一条,不知道执行情况如何以及执行起来有没有难度。
相比于王阳明制定的《南赣乡约》劝善进德、宽大为怀、措辞委婉的特征,《万集乡严南村村规民约》所使用的词汇似乎也显得过于生硬。这份总共329个字的文告里,出现了1个“反对”,3个“不准”,2个“制止”,这些词汇具有很大的强制性和压迫性,显得与“乡规民约”的身份极不合拍。实际上,底层老百姓的风俗约定,并不是政府通告或法律规则,所以是没有必要绷着面孔来讲的。
今天,严南村人如果还想重新修改他们的村规民约的话,最想写进去的可能就是“文明送礼”这一条了。万集乃至整个洪泽县,亲友家有婚丧喜庆之事,必须赠送礼物或礼金,俗称“随份子”。洪泽人也常把送礼叫“出礼”,答谢、回赠人家曾经来的礼,叫做“应礼”,或“回礼”。*“出礼”与“应礼”之间未必一定等值,要看关系亲疏、远近而定。收了礼却不回礼或不应礼,显然是不对称的,会破坏人际关系的平衡性,影响自己的口碑,下次别人就说你不懂规矩,大家因而就都瞧不起你。有的礼是有出无回的,有的礼是有出必应的。在乡下,出礼、应礼经常都是一门艺术,经济关系与人际关系、钱与情往往纠缠不清,颇能折煞人。别人家的婚丧喜庆,去多少钱、去什么人、去多少人、跟谁一道去、什么时候去、去说什么话、礼金什么时候给,等等,都得费一番思量。
按照洪泽乡下的礼俗:
生孩子满月,即“做满月”,人们一般要送红糖、馓子、烧饼、猪肉、挂面、鸡蛋、老母鸡等。
结婚,无论嫁、娶,都是大事,贺礼一般以日常生活用品为主。时代不同,送的东西也不同。如1980年代初,男方一般都得“三转一响”,即缝纫机、手表、电风扇、收音机这四大件。人们送的则是一些小件,如热水瓶、茶缸子、床单、枕头、毛巾、纱巾、羊毛衫、内衣之类。
砌房子也是大事,上堂屋大梁的时候,人们一般会送红绿被面子、电风扇、馒头、台式座钟等。
过生日,人们则会送面寿桃、红烛、被面子、灯笼、衣服、焰火、鞭炮等。
丧事,则送被面子、纸钱、锡箔、挽幛、花圈等。
1990年代中期以后,孩子上大学,也开始要送礼了,一般都送学习用品和生活用品等。
以上各项事情,都可以送现金,不管什么时候、什么场合,钱总是通吃的。当人们实在想不出送什么东西的时候,礼金最简洁,最实惠,也方便主人使用。礼金的水平,1970年代五毛钱,1块钱,2块钱算是关系很好的了;1980年代大致是5块钱,8块钱,10块钱很少的;1990年代早期10块钱左右,县城一般在20块钱的样子,后期则在50块钱上下;2000年后,基本上都是100块钱左右,2008年以后,一般都已经涨到150、200块钱。
据《洪泽县志》记载,份子钱的丰薄一般“视关系亲疏、家庭贫富而定”,“娘舅送的份子既送给娘舅的份子最重,必超过其他亲友。”亲友之间讲究礼尚往来,一礼还一礼是规矩,乡下人一直有“来是人情去是债”、“人情大如债,头顶锅儿卖”之说。1980年代,人们就“互相攀比”,份子钱“越送越重,排场越来越大”,根据1987年的抽样调查,农村住户赠送亲友的现金人均高达50.04元,占全年非生产性支出的81.96%。“最多的1户6口人,人均支出365元。”当时的群众就已经“视送‘份子’为一大负担”了。[17]
不管什么时代,也不管是穷是富,在多数乡下人看来,出礼都是一个负担,真正是自己打内心想出的并不多。自家有事,收礼时嫌少;人家有事,应礼时嫌多,这是人性的通病。很少有人说不嫌自家礼多。万集徐庄的贝宗锡,现在基本上都住在万集镇上,万集中学东边盖了自己的房子。每年光出礼,就得大几千块钱,街上人、乡下人,谁家办事,只要通知到了,就得去,不去“磨不过面子”*磨不过面子,万集方言,意思是丢不起人、脸上没光、难做人、不好相处等。,一二百的,看上去不是什么大钱,可是一加起来就累死人了。每年的7、8、9三个月,高考过后,通知书到了,礼都出不过来,钱直往外戽啊,*戽,洪泽方言,据万福建《洪泽土话》(文稿),其含义为①用工具汲水。例句:~水。②泼。例句:把盆里的水~掉。③无意把器皿里的液体晃荡溢出。例句:汤太满,~出来了。④无意把袋子里的东西撒落到外边来。例句:口袋没扎好,米~出来了。最忙的一天出过6头礼,夫妻两个根本顾不上去人,酒席都吃不过来,只能挑一两家重要的亲戚去应付一下。
岔河镇的于广福,镇医院工作,是个医生,一个月工资也就两千多块钱,经常就被出礼出掉了,家里过日子就只能靠老婆种地卖粮食的那点钱了。出不完的礼,送礼成灾,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人情负担日益加重是当今农村一个不好的乡风。不时有人抱怨说,“政府也不出面管一管”。几乎所有人都不堪其累,但又都拔不出来,讲排场,要面子,谁要是真的啥礼都不应,在世上也就没法混下去了。
王阳明那个时候的乡下人办红白喜事,往往也是“女家责聘礼不充,男家责嫁妆不丰”,互相嫌对方花钱不多,怠慢了自家,而使自己没面子,大家都这么僵持着,结果又导致孩子们婚嫁“愆期”,做大龄的“剩男剩女”。在《南赣乡约》中,王阳明一方面要求“男、女长成,各宜及时嫁、娶”,不宜拖延,另一方面也要求“约长”等“省谕诸人”,一定不能花费太过而超出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今其称家之有无,随时婚嫁”。至于“父、母丧葬,衣衾棺椁,但尽诚孝,称家有无而行”。
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应该成为乡下人办红白喜事的最基本的原则,这就叫做“称家之有无而行”。王阳明那个时候,乡下人办婚丧喜庆,还有约长之类的人在引导大家节俭而行,可如今却始终没有谁能够把这个事情管起来,一任其自流。
[1] 陈戍国点校.礼记·礼运[M].长沙:岳麓书社,1989:369.
[2] 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 张履祥.训子语[M]//见《杨园先生全集》,北京:中华书局,2002.
[4] 张履祥.补农书[M]//见《杨园先生全集》,北京:中华书局,2002.
[5] 余培清.余氏宗谱(万集支脉)续修·家风(文稿三).
[6] 万集乡志·群众团体[M].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181.
[7] 陈戍国点校.周礼·地官·族师[M].长沙:岳麓书社,1989:33-34.
[8] 宋史·卷三百四十·列传第九十九·吕大防传[M].北京:中华书局,1985.
[9] 王阳明.十家牌法告谕各府父老子弟[M].见吴光、钱明,董平,姚延福编校.王阳明全集·卷十六.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528-530.
[10] 王阳明.申谕十家牌法[M].吴光,钱明,董平,姚延福编校.王阳明全集·卷十七,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608.
[11] 王阳明.南赣乡约[M].吴光,钱明,董平,姚延福编校.王阳明全集·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599-604.征引时,标点、分段有改动,序号为引者所加.
[12] 张怀承注译.传习录·卷上·薛侃录[M].长沙:岳麓书社,2004:83,84.
[13] 荀子·儒效[M]//杨柳桥.荀子诂译.济南:齐鲁书社,1985:135.
[14] 班固.汉书·卷七十七·何並传[M]//陈焕良,曾宪礼标点.汉书:下册.长沙:岳麓书社,1994:1417.
[15] 万集乡严南村村规民约[M]//洪泽县志·附录.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966.另可参见:万集乡志·文告民约[M].南京: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1:264.
[16] 郑玄,孔颖达.礼记正义·曲礼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159.
[17] 王德成.洪泽县志·风俗民情[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823.
(责任编辑:谢光前)
Village Rules and Political Aesthetics ,Good Customs——Rural Governance in Confucian Courtesy Dimension
YU Zhi-ping
Confucian ideal is not only to make people be their man, but also to let the community be its society. In ancient China, regime changed successively, even sometimes throne was vacant, but relying on the power of moralization,the society could still keep a good morality order without any mess.Field study on “Gengdu Hall”of Yu family in the water village in the north part of Jiangsu province found “the Five Constant Virtues”(benevolence, righteousness, propriety, wisdom and trust) and"Ten Virtues"(loyalty, filial piety, leniency, honesty, shame, warmness, kindness, respect, frugality and modesty) which are left by their forefathers,together with its newly-built "Twelve Regulations of the Clan"which is full of the spirit of Confucianism and Confucian complex, have been an unwavering family tradition for generations and have influenced their life and work.Wang Yang-ming’stheVillage Conventions of NanGan’s Townshipmobilizes the power of underlying elite and praises the goodness and punishes evil, which enables people to be "good people",thus creating “benevolent customs”.In contrast,Yannan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inWanjiTownshipappears simple, thin and loses in the void,so the fracture of the Confucian tradi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is evident.
Village Rules; The Confucian Customs of Rural Governance; "Twelve Regulations of the Clan";theVillageConventionsofNanGan’sTownship;YannanVillageRegulationsandAgreementsinWanjiTownship
2014-10-20
余治平(1965-),男,江苏洪泽人,上海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复旦大学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博士后。研究方向为:儒家思想与文化,康德哲学。
B222;B248.2
A
1671-6973(2014)06-0005-11
【儒佛道与地域文化】 主持人:李承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