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馨岚
(1.济南大学 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山东济南250022;2.山东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山东济南250002)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伦理困境及其超越
蒋馨岚1,2
(1.济南大学 教育与心理科学学院,山东济南250022;2.山东师范大学 教育学院,山东济南250002)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对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意义重大。实施4年多以来,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面临伦理困境。主要表现为: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定位和认同上存在合法性危机、培养方式从根本上缺乏伦理层面的合理性支撑、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冲突等。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消解这些困境,如提高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认同度,推进教育公平,深化培养模式改革等。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合法性;合理性;伦理困境
为了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实践型、专业型、创新型专门人才,2009年国家决定在研究生教育层次中增加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并在同年招收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5万名[1],自此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步入高速发展时期。目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施已经4年多,取得了显著效益,基本达到预期目标。然而,由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推行一开始就过分注重教育模式的可操作性,在认识上片面追求效率,在评价方面注重经济效益和政治效应而忽视道德伦理层面的问题,缺乏在伦理价值方面的追寻和探索,从而导致伦理困境。
(一)目标的定位和社会认同在伦理层面的合法性危机
合法性表明某一事物具有被承认、被认可和被接受的基础,至于具体的基础是什么(如某一权威、某种主张、某种习惯、某条法律等),则要视实际情境而定。[2]教育政策的合法性是指教育政策或者教育制度被大家认可的基础是什么,它是教育政策被到社会认可、认同及存续性理由的前提基础,公正性和正当性的程度是其合法性的具体表征。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政策作为一项具体的教育政策,在出台实施过程中,首先面临的考验就是它被社会和民众认可和认同程度如何,即它的合法性如何,这是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人们对专业学位的认识存在偏差、现实中法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的不完善,导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社会各界的认同度还存在实质意义上的合法性危机。
首先,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定位不清晰。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于专业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都没有明确的界定。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目前主要有三种:职业型高级人才论;创造型精英人才论;复合型人才论。[3]这给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目标定位带来了实践上的困境。由于我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过程中没有基于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清晰目标和标准体系来指导,只能依据学术型学位的标准和培养模式来实施,因而带来了实施过程中的合法性危机。在培养教育的实践中按照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具体操作和规定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培养,不能凸显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的特色,导致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经验的处境尴尬。一些学校基本是沿用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来培养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并没有真正体现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实践型、专业型和复合型等特征。如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育评价等主要是以理论学习为主,没有反映出专业学位的以实践能力为优势和核心的培养理念,结果只是将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模式复制到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之中。[4]
其次,法律规建设相对滞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至今,仍然缺乏适用的法律法规来具体指导。规范我国学位建设发展的专门性法律条例仍是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8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因为相应的法律法规建设未能及时跟上,在人才培养中没有专门的关于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标准作为依据,只能沿用学术学位的概念和标准,导致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的的指导性缺位,加重了其在学位体系中的合法性地位危机,使得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应有的地位和相应的保障制度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最后,研究生自身和社会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认同度不高。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各主体对政策的认可和认同是合法性存在的重要方面。研究生自身和社会民众是最重要的主体,他们的认同度是当下教育政策的合法性体现的重要因素。目前,他们的认同度状况令人堪忧,直接导致合法性危机。调查研究发现,在相应的选项中,选择“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过程中所学知识和研究内容跟社会需求吻合度较大,具有较强的就业竞争力,发展前景被人看好”的人只占38.0%;选择“对专业学位的发展前景认识较为模糊,考试成绩不够未被学术学位录取,但不想放弃学习机会而调剂到专业学位”的人却高达60.3%。[5]《南方周末》记者对广东省部分高校进行了调研,得出类似的研究结论:“大部分专业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录取主要是通过调剂实现的,如,广外2011年专业学位的招生数量增加到300人,同时在新开设3个专业的情况下,汉语国际教育和法硕专业60%以上的生源是依靠调剂的。[6]因此,在现实中调剂生成了专业学位生源的一个重要方面。“调剂生源占据了相当比重,不少同学对专业学位心存疑虑。”[7]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培养过程中的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影响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质量,从而给当前依靠这种人才培养模式来实现高层次专业型人才培养效果打上一个问号。由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是2009年新推出的教育类型,无论是在发展历史上还是在培养规模上,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都无法跟学术型研究生相提并论。人们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认同度不高的深层次原因是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培养质量跟社会期待的质量存在较大的差距,特别是用人单位没有发现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对于学术学位研究生在应用型技能方面具有的比较优势,相反在基础理论知识掌握和运用以及各种研究应用能力方面跟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相比较还存在劣势。“虽然我国的《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确认了专业学位与学术型学位是同属同一层次的不同类型的学位,二者没有高下之分,但在政策设计上对二者是区别对待的,导致专业学位的实际地位不高、社会认同度低。”[8]研究生自身和社会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认同度不高给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的带来合法性危机。
(二)培养方式缺乏伦理层面的合理性支撑
从总体上来看,所谓合理性主要是从事实判断跟价值判断及二者的统一之中来进行。事实判断的范畴是指合乎事物发展的内在逻辑和规律的性质,即指的是什么;价值判断是指事物合乎人们的目的性,是应该是什么的范畴。相关研究显示,我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施以来,因其在定位、招生、培养以及就业的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没有体现专业性学位的相应特点和优势,跟国家开展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预期目标存在较大的差距。
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教育在教育体系中属于同一层次的不同学位类型,应有基于各自价值取向的目标定位与培养方案,应分属于两个不同类型的培养体系之中,在培养教育的各个环节诸如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教学模式和导师指导上面应有显著的差异,特别是导师的配备应由专门的具有相应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老师担任,以保障教育质量。但是调查表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基本照搬学术型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并没有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的人才培养特色。在实际的课程设置上,二者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完全处于同一课程设置体系之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核心和生命线的实践能力培养并未落到实处,特别是一些应用性和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实践环节没有真正走进实践基地或者厂矿企业,专业实践环节也就形同虚设。从指导教师指导的构成情况来看,二者的趋同表现十分明显,大部分导师是同时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学术型学位研究生。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只有9.6%的导师指导的学生全部是专业学位研究生;有19.2%的导师指导的学生学术型和专业型二者都有,但以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为主;有57.3%导师两者皆有,但以学术型学位研究生为主;还有13.1%的导师指导两者数量基本持平。[4]根据国家设置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目标,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要求和方式应该是“双师型”导师或“双导师制”,但在实施过程中因为培养单位不具备这样的条件或者缺乏合格的导师队伍而很难满足这个要求。在培养过程中一些导师对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指导又往往不太重视,从而造成同一导师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学术型研究生之间的事实上的不公平,加剧合理性困境程度。
(三)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
我国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目的是为了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层次复合型、专业性和应用性的人才,培养目标明确,体现的是集体理性;而作为个体理性的的学生和学校,更多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总是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于是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得过程中,势必会跟集体利益产生冲突,从而导致集体行动的无理性的困境的出现。
首先,个体学习者期待的教育和学习资源跟培养单位现实配置资源的冲突。2009年以来,由于研究生招生规模扩大,招生单位所能提供的学习和研究资源有限跟学生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凸显。根据教育部规划,2015年专业学位研究生规模将在整个招生名额中占50%。到那时,“专业学位研究生”与“学术型研究生”将各占半壁江山。[9]各个学校现在提供的教育学习和研究资源已经不能满足学生进行充分学习和研究的需求,从而造成学生期待的资源充分性和学校提供资源的有限性二者之间的冲突。
其次,培养单位自身的利益跟政府利益之间的冲突。国家对全日制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只作宏观上的方向指导和规定,在培养过程中包括学费、培养措施等在内的具体方案都是由相关培养机构自己制定。各培养单位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候多基于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来进行。例如,对于学费,大多数高校和培养机构对全日制专业学位实行全面收费的政策;同时在助学金、奖学金和助学贷款等方面也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区别对待或者进行比率控制等措施。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校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资助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0]2号),应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资助纳入全校资助工作范围;要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国家任务研究生按月发放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说明培养单位制定措施的营利性与政府意图的公益性是存在冲突的。
最后,个人就业需求跟市场需求之间的冲突。对于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由于缺乏跟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相衔接的职业认证制度,加上培养过程的实践性和专业性的特征不突出,造成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就业跟市场不相适应,个人就业需求跟市场需求之间产生冲突。专业学位研究生突出特点是职业性和实践性,强调实践能力的培养。[10]而当前我们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中尚未与专业资格认证结合起来,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应用和专业”优势很难凸显出来。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在选择专业学位毕业生的态度上非常审慎。同时,由于“处于转型期,企业对研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导致专业学位人才需求不足,影响了专业学位的健康发展”[11]。
伦理困境的存在并不是否定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性,而恰恰是从另一个方面揭示了我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工作的价值和紧迫性,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加以综合考虑,积极化解教育培养过程中的伦理困境。
(一)提高认同度,完善法律法规建设,破解合法性危机
针对社会和研究生本身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认同度不高问题,我们需要在观念上进行更新,正确认识到专业学位的特性以及与学术型学位的不同目标定位,对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内涵有一个清晰的界定,提升社会和民众对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认同;让人们认识到两者在我国高层次人才培养中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属于同一层次不同类型的教育。用市场经济的规律和方法引导社会认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对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意义;在制度建设方面,要进行制度创新,完善法律法规建设,当前亟需要做的是抓紧修订《条例》,将专业学位教育纳入立法范畴,以立法的手段来理顺专业学位和学术学位之间的关系,确定它们在整个现代学位教育体系中不同的角色和地位。
(二)深化培养模式改革,推进教育公平,寻求伦理层面的合理性支撑
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突出特点是以专业实践为导向,重视实践和应用,培养在专业和专门技术上受到正规的、高水平训练的高层次人才,强调学术性与职业性的紧密结合。因此,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设计理念、招生标准和培养方案制定上应区别于学术学位研究生教育。要在招生录取上进行创新,根据专业特征和条件制定专门的录取的标准;全面深化培养模式改革,强化学术学位研究生与专业学位教育培养的区分度,突出本身的特色,在培养方案制定、教育理念设计、课程教学和导师指导等环节采用跟专业学位研究生相适应的方式而不是照搬学术型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方式,借鉴国外成熟的做法,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高层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实践基地的建设,使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专业性和实践性。
(三)尊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体系中各利益主体的超越性存在
产生上述伦理困境的深层次原因是我们在实施过程中的指导思想具有强烈的功利性,太过关注当前各个主体的利益得失,而忽视了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本身的伦理价值和制度规范,因此,承认并尊重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活动的利益主体的超越性存在是解决当前伦理困境的核心。在当下,人们往往以功利性、实用性作为价值判断的首要标准,而忽略了人作为价值本身的超越性,忽略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本性。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不仅仅是自然的存在物,更是超越自然的存在物。在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中,我们应该摆脱囿于某一利益主体的狭隘的观念和眼前的局部利益的局限,明晰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培养活动的伦理价值,立足于人的自身发展,指向人的超越性,让各个利益主体都感受到终极价值的存在,最终指向是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12]
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伦理困境的产生是各利益主体在全日制专业学位教育活动中对政策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的认识差异。因此,我们要尊重各利益主体的超越性存在,尽快建立和创新我国的全日制专业学位教育体系和运行机制,使其跟学术型研究生教育真正并驾齐驱,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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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 旻
G40-059.1
A
1671-3842(2014)01-0076-04
10.3969/j.issn.1671-3842.2014.01.13
2013-08-18
蒋馨岚(1972—),男,湖南永州人,讲师,教育学博士,山东师范大学教育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研究人员,主要从事学位与研究生教育、高等教育管理等研究。
2013年中国博士后面上资助项目“制度伦理视角下现代大学制度的反思与建构”(2013M531642);2012年度山东省博士后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项目“山东省高等教育专业结构的优化调整研究”(201202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