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常柱,高晓宇
(1.济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济南,250022;2.太原科技大学 哲学研究所,山西太原030024)
网络舆论的民意属性及其诉求三维度
——网络舆论民意属性的政治伦理审视
王常柱1,高晓宇2
(1.济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济南,250022;2.太原科技大学 哲学研究所,山西太原030024)
网络舆论具有高新技术性、多元一体性、影响强势性等三大特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民意。网络舆论的民意,在语义分析,层次性、地域性、真假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场等三个方面均可得到证成。因此,网络舆论具有民意属性。具有民意属性的网络舆论蕴含着人民群众的政治诉求。依据政治诉求的强度,网络舆论的民意属性诉求可划分为三重维度,即利益的申诉与抗争、政策的支持与反对、执政的监督与批评等三个维度。
民意;网络舆论;民意属性;民意诉求
经过短短的十几年,网络舆论就冲突重围,傲然成长为能够对中国社会产生重要影响的舆论力量。然而,由于其历史短暂,以及网络载体所具有的特殊性,人们在网络舆论的民意属性问题上还存在疑惑和分歧。概括而论,这种疑惑和分歧可归纳为三种观点,即认为不能代表真正民意的非民意说、认为代表真正民意的民意说、认为具有双重性的综合说。近年来,三种观点各有说辞,论争激烈,伯仲难分。事实上,网络舆论是一个新生事物,认识它总得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存在疑惑和分歧是正常的。本文从政治伦理视角证成、分析之,并试图得出结论:网络舆论并非全是民意,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民意,具有民意属性。
从词语的结构看,民意概念是由“民”和“意”构成的,其中,“民”是定语,用以限制“意”,而“民意”就是“民”之“意”。因此,考察民意概念,须先考察“民”。
“民”之一字,春秋战国时期就已出现。对于“民”的含义,《说文解字》解释说,“民”字从“尸”从“氏”。“尸”意为“身体不动弹”,引申为“不迁徙”。“氏”意为“族”“国族”。“尸”与“氏”联合而形成“民”。在古汉语中,“民”表示“奴隶、百姓、人”,比如,在“利于民而不利于君”(《左传·文公十三年》)、“民有好恶喜怒哀乐”(《左传·昭公二十五年》)那里,“民”就是这个意思。《现代汉语词典》中,“民”既用作形容词,也用作名词。作为名词,“民”的意义有二:一是“人民”,二是“某种人”,且其第二个意义常常与其他词相结合形成新词,比如“居民”“农民”“国民”“人民”“公民”等。其中,“人民”和“公民”是政治上常使用的两个概念。“人民”作为一个政治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人民”是指国家主权的构成主体,比如,“中国人民”“美国人民”等;狭义上,“人民”一般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或者指在旧的政治体制下,除国家统治阶级外的被统治者。公民是指“具有或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它所强调的乃是国籍的归属,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上述分析表明,“民”及其合成词,均为集合名词,即表示一个群体而非个人。既然“民”表示“一个群体而非个人”,那么,表示“民”之“意”的民意就不是个人的想法,而是一个群体的共同的意见或愿望。据此推论,民意既可以是一个地方居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可以是一个国家“人民共同的意见和愿望”,也可以是某一群体如网民群体共同的意见和愿望。
民意作为思想意识,必然要反映一定的客观事件,因此客观事件的存在是民意产生的前提。从发生学看,客观事件仅仅是民意产生的前提,但拥有前提并不意味着必然产生民意。这是因为,只有主体将自己的注意力投向一定的客观事件、并基于自己的主观选择而将之纳入头脑之中时,才能形成思想意识。当个体的思想意识产生之后,它们相互碰撞、竞争、损益、党同伐异,而最终成长为群体的共同意识。从这一点看,思想意识的获得首先是一种个体行为,这种行为不能在一个群体中同时发生,而只能是多个个体思想意识独立发生且党同伐异的过程。上述原理表明,民意之形成机制包含了如下三个阶段:一是个体意见的形成、发表阶段。在这个阶段,某个(些)个体由于知识能力、利益关切等方面的原因而对社会事件产生关注,并且基于自己的价值立场、借助一定的媒介、在公开的场合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二是个体意见的碰撞、竞争、损益阶段。这个阶段凸显个体意见之间的党同伐异。个体的意见一旦公开发表出来,必然要与其他个体的意见或观点发生碰撞,必然要表现出坚持、损益、放弃等态度。三是某种意见凸显出来并被接受阶段。经过党同伐异,某种为群体之多数成员接受的意见和愿望成长为群体共同的意见和愿望。这种共同意见和愿望就是这个群体的民意。可见,民意是一个群体“共同的意见和愿望”形成并产生影响的过程。
然而,群体是由独立的个人构成的,而群体的民意则是从个人的意见开始的。如果我们承认这个事实,那么,我们就必须同时也承认如下的事实:一是“民”之整体可分为作为个人的“民”、作为部分的“民”和作为整体的“民”;二是民意也同样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即作为个人之意的民意、作为部分之意的民意和作为整体之意的民意。如果我们承认这两个事实,那么,就势必承认民意就是“民”之“意”,任何层次的“民意”,无论是作为个人之意的民意,还是作为部分之意的民意和作为整体之意的民意,都是真正的民意。但是,这个结论显然是与民意概念的含义相违背的,而且对于政治实践也是有害的。这是因为,上述结论只是一个事实判断,即仅从事实层面作出的谁发表了意见、意见的内容是什么、多少人持有这种意见的事实判断,无法满足判定真伪的政治需要。
从这个意义看,网络舆论的民意判断,不仅需要事实标准,还需要一种由政治实践之价值取向决定的价值标准。本质而言,一个社会政治实践的价值取向是由国体决定的。就国体而言,现阶段的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种国体,决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本质、社会道路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社会共同理想的基本内容,也决定了其在世界格局中的国际地位。
所以,网络舆论民意判断的标准应当也必然地包含如下内容:一是看其是否支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既是中国人民的自觉选择,也是《宪法》的明确规定,具有无可争辩的合理性、合法性。因此,对其支持与否,就自然成为网络舆论民意之真伪的评价尺度。二是看其是否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关乎党的命脉、国家前途、民族命运、人民幸福,是中国社会发展经验的概括和总结。因此,对其拥护与否自然成为判定民意之真伪的试金石。三是看其是否能够促进稳定和谐的政治局面。稳定与和谐有利于社会的发展,而失序和动乱则阻碍社会的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稳定和谐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意义重大。所以,能否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就成为判定网络舆论民意之真伪的重要标准。四是看其是否有利于实现社会共同理想。现阶段,中国社会的共同理想,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它集中体现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爱国者的利益和愿望,因而也是判断网络舆论民意真伪的价值标准。五是看其是否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中国的国际地位,包括综合国力和外部世界,本质上构成中国人民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物质基础和国际环境。因此,是否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应当也必然成为判断网络舆论民意之真伪的价值标准。
民意只有表达出来,才是有效的民意。在现代社会中,表达民意的最有效途径就是舆论。舆论在《现代汉语词典》中指“群众的言论”。在学术上学者们进一步将之界定为是“社会上值得注意的相当数量的人对一个特定问题表示个人意见、态度和信念的汇集”[1]。近年来,尤其是2000年以后,中国社会借助于网络传播介质,迅速崛起了一种新型的舆论形态即网络舆论。
对于网络舆论的本质,学者们尽管已研究多年,但仍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比如,谭伟将网络舆论定义为“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公众对某一焦点所表现出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带有倾向性的意见或言论”[1]。王绍明认为,网络舆论是指“在网络媒体上形成和传播的公众关于各种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表现的总和”[2]。靳霞指出,网络舆论“主要是公民通过网络对于公共事务公开表达的具有影响力的意见”[3]。这些观点虽各不相同,但却反映了网络舆论的基本内容和主体、客体、载体、本体、受体等构成要素。其中,主体是发表意见的人员,客体是作为舆论所指对象的社会事件,本体是舆论反映的基本内容,载体是舆论传播的媒介,受体是舆论影响力指向的对象。这五大要素,借助一定的形成机制构成整体,即产生网络舆论。在这种机制中,网络舆论总是与社会事件联系在一起的。首先,某一社会事件发生,其公共性质涉及社会群体的利益关切,而一定的、反应敏捷的利益相关者对此产生关注并基于一定的价值立场发表自己的意见和观点。其次,这种意见和观点借助一定的媒介得以传播开来,并且在一定的群体中引起共鸣。其三,共鸣效果持续发酵,经过党同伐异而逐渐形成反映群体之共同意见和愿望的舆论。其四,舆论形成之后,即对相关的公权力机关部门形成压力,对其解决问题的速度、态度、措施等产生影响。
如此可知,网络舆论是舆论的延伸,与传统舆论并无本质差别,其所以特殊,只是借助了新型的传播媒介而已。因此,网络舆论并不是什么特别的东西,而是由一定网民群体借助于网络发表的、关于一定社会事件的、且对于权力机构形成影响的共同意见和愿望。
然而,网络舆论毕竟是一种特殊的舆论形态,其特别之处又是实实在在地存在的。比如,有学者从内容的角度来考察网络舆论,认为网络舆论具有丰富性、复杂性、多元性、冲突性和难控性等五个特点;[1]也有学者从网络舆论构成要素的角度出发归纳网络舆论的五大特点,即主体的复杂性、客体的分散性、本身的双重性、数量增长的快速性、持续时间的相对短暂性。[4]这些研究对于正确认识网络舆论的特点具有重要意义,但却无法满足分析网络舆论民意属性的需要。
毫无疑问,归纳一个事物的特征,总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而基于不同的而标准,则可以得出不同的特点。如上所述,网络舆论有五大构成要素,如果以此为标准,便可以从五个方面归纳网络舆论的特点。一般而言,客体、本体和受体等构成要素也为其他舆论所共有,因此可暂且搁置不论,而仅依据主体和载体分析归纳网络舆论的基本特征。从主体要素看,网络舆论主体无疑就是网民。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网民都是网络舆论的主体。网民要成为网络舆论主体须具备如下条件:一是网络技术知识娴熟,具有在网络上发表意见或言论的能力;二是情绪高昂且能长久,具有关注、跟踪焦点事件的兴趣和爱好;三是道德价值观念稳定,具有一定的分析判断能力;四是生活温饱且有闲暇,具有一定自由支配时间和金钱的能力。此外,从载体要素看,网络舆论载体即是互联网。互联网是指将两台计算机或者是两台以上的计算机终端、客户端、服务端,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手段互相联系起来的结果,具有很高的科学技术要素。这种高科技要素决定了网络载体必然具有如下特性:一是网络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地区,如城市,呈现出分布的不均衡性;二是网络消除了地域界限,使得“天涯若比邻”,呈现出内外的一体性;三是网络的使用成本低廉,不用顾及自己的身份,即时发表意见,体现出网民的平等性。
网络舆论主体与载体的特性,决定了网络舆论必然具有如下基本特征:一是高新技术性。高新技术性是指网络舆论与高新技术相关联的属性。这一特性,首先体现在载体上,意味着这种载体是由包括新技术在内的一系列高新技术构成的;其次体现在主体上,意味着主体必须具有一定的科学技术知识;其三体现在地域上,意味着网络舆论多兴盛于经济、文化、科技比较发达的地区,如城市;其四体现在传播方式上,表现为传播方式的高效率、大容量、低成本、巨手段、匿名性。二是多元一体性。多元一体性是指网络舆论与多元构成要素相关联的属性。这一特性,首先体现在构成要素上,意味着它有主体、本体、客体、载体、受体等多要素构成;其次体现在地域上,意味着网络已将整个世界连接成一个整体,整个地球不再辽阔无际而成为一个村落;其三体现在舆论的形成上,意味着舆论可以有多个起源,是在多起源基础上形成统一体的;其四体现在舆论内容的构成上,意味着舆论的国内外边界模糊化。三是影响强势性。影响强势性所关涉的,是网络舆论所表现出来的特有汹汹气势。这种汹汹气势,首先体现在网络舆论的形成上,意味着网络舆论的兴起快速,传播即时;其次体现在网络舆论的发展规模上,意味着网络舆论发展极其迅速,铺天盖地而来;其三体现在网络舆论的影响力方面,意味着网络舆论一旦形成影响力,就犹如滚滚洪水,威猛不可阻挡。
上述本质与特点表明,网络舆论是网民群体共同的意见和愿望的,且在现实社会中表现出强大的影响力。如果将作为网络舆论主体的网民看作人民群众的一部分,那么,他们的“民意”也就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人民群众的“民意”,因此也就可以说:网络舆论关涉民意,具有一定的民意属性,即网络舆论具有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愿望的属性。必须指出,网络舆论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民意属性,但并不是具有完全的民意属性。这个事实表明,网络舆论尽管具有民意属性,但其民意属性的判定却是比较复杂、困难的。
判定网络舆论民意属性,既是复杂的,又是困难的,因此一定的证成是必要的。本文依据如下四条标准证成网络舆论的民意属性。
首先,基于语义分析的证成。依据民意即“民”之“意”的逻辑,便可推出如下结论:网络舆论的民意即是“网民”之意。“网民”概念是从英语“Netizen”一词翻译而来。Netizens一词最早是被霍本所创造的。在霍本看来,“网民”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网民,泛指任何一位网络使用者,而狭义的网民,则是指称特定的网络使用者。据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12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5.64亿。[5]就中国范围而言,这5.64亿网民就可称之为广义的网民,而这种广义的网民难以成为网络舆论的主体。我们知道,网络舆论总是与社会事件相关联的,其所反映的是关于社会事件的内容。因此,这里的主体应当是直接、或间接地与社会事件相关联,依据自己的价值立场在网络上就社会事件发表自己看法、观点的狭义网民,这里的民意应当是狭义网民的“民意”,而不应也不能看作是全体人民的民意。但必须看到,网民基本上属于人民范畴,是人民群众的一部分,他们的“民意”虽然不能代表人民群众的“民意”,但毕竟相关,因此具有民意属性。
其次,基于网民、网民之意之层次性、地域性、真假性的证成。上述证成仅仅从网民的狭义、广义方面给予阐释,没有顾及由现实政治生活彰显出来的关于网民、网民之意的层次性、地域性、和真假性等内容。层次性,是指网民和网民之意可依据上述“民”与“民意”的层次性逻辑,分别划分为个体的网民、部分的网民、整体的网民和个体网民之意、部分网民之意、整体网民之意。地域性,是指网民和网民之意构成的地域性。网络舆论的多元一体性特征,尽管从技术上将整个世界连接成一个整体,但却依然保存了网民及其意愿的地域性特征。真假性是指网民和网民之意构成的真假性。网络舆论的主体,事实上既有真正的、依照自己的价值立场发表意见的真正网民,也包括在利益驱动下借助网络发表假意见的“枪手”“网络水军”等。这就产生了网络舆论主体网民的真与假问题,以及与此相连的网民之意的真假问题。因此,尽管网络舆论具有民意属性,但在上述质疑面前,网络舆论的民意属性是要打折扣的,而且是需要政府、社会等方面细加分析和琢磨的。
其三,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场的证成。从事实与价值的视角看,上述证成均是事实判断,其所判断的内容主要包括谁发表的这些意见、这些意见是什么等。然而,在现代政治生活中,仅仅对民意作出事实判断是不够的,还必须依据一定的政治标准作出价值判断,即,必须清楚这些意见的用意和目的,准确判断它们的利益目标和价值诉求。只有如此,才能判断出什么是真正的民意,才能判断出什么是我国政治生活所需要的民意。当然,这里的判定标准就是上述民意判定的五条标准。依据这些标准可知,在社会事件面前,任何主体借助网络所发表的任何意见,以及由这些意见经过碰撞、竞争、损益等而成长起来的共同意见和愿望,只要它支持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有利于促进社会共同理想的实现否、有利于提高中国的国际地位,均是政治生活所需借助的真正民意。可见,网络舆论的民意属性判定还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
必须指出的是,上述证成均是对网络舆论民意的本质的一种定性确定。这种定性确定无疑是必要的,但仍须对网络舆论民意属性实施定量确定。比如,依据人数多少,可将诉求划分为多数人的民意和少数人的民意,依据时间缓急,可将诉求划分为急切的诉求和可缓的诉求等。
上述证成表明,网络舆论具有民意属性,且网络舆论的民意属性体现着某种民意诉求。在现实政治中,民意诉求总是要基于一定的物质利益和政治利益、借助网络舆论对一定的政治现象表现出自己的支持或反对。从支持或反对的内容看,网络舆论的民意属性诉求具有如下主要维度:
维度一:利益的申诉与抗争。改革开放以来,“原有的利益格局被打破了,社会群体构造发作了新的分化和组合,呈现出经济关系复杂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冲突明显化的态势”[6]。各群体利益博弈态势增强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在严峻的利益博弈面前,生活于城市、乡镇等地的人们率先觉醒,借助网络舆论的力量表达自己的利益申诉与抗争,而且从屡屡发生的维权事件看,其中不乏成功的案例。整体来看,这种维度的民意诉求多限于一时一地的物质利益,尽管其来势凶猛,甚至威势不可阻挡,但如果处理恰当却是容易解决的。
维度二:政策的支持与反对。在现代社会中,决策,尤其是公共政治决策,是一项关乎亿万民众的利益福祉乃至国家兴衰的大事情。作为国家的管理者,党和政府必然应尽力替人民把好关、执好政、掌好权,积极决策,而作为国家的主人,广大的人民群众必然会由于自己的切身关切而对决策表现出自己的支持和反对态度。这里的支持和反对态度,既可关涉自己的直接利益,也可关涉毫无利益瓜葛、仅仅是一种情感、信仰的心理诉求,而且很容易在适当的时机迸发出来而对现实的、乃至对未来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维度三:执政的监督与批评。执政是反映国家政权归属的概念,它所反映的是社会公共权力归谁执行,由谁来统治社会,进而完成和维护谁的利益。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它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执政权是以国务院为首的一系列行政机关代为行使的。然而,权力就是权力,中国社会中的权力也依然存在着权力膨胀的共性,依然存在着权力滥用、腐败、为己谋私利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因此也需要监督与批评。从已有事实看,网络舆论充满了监督和批评这种权力的民意诉求,而且这种诉求,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得更加成熟、强烈和有力。
随着中国改革的全方位展开和逐步深入,诸多矛盾和问题都会一一暴露出来。对于这些问题,网络舆论将会以更大的规模和速度介入其中,网民的意见和愿望也会以更大的规模和速度表达出来。因此对于这些意见和愿望,是置之不理、冷嘲热讽、甚至打击报复,还是认真听取、理性分析、科学对待,将是对党员干部政治理念、素质的严峻考验。毋庸讳言,网络舆论中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甚至无益、虚假乃至不怀好意的意见和想法也杂糅其间。但是,这不能成为抵制网络舆论民意的借口。对于网络舆论的民意属性诉求,掩耳盗铃、置之不理不是好办法,而认真听取、理性对待才是应有的正确态度。
[1]谭伟.网络舆论概念及特征[J].湖南社会科学,2003,(5).
[2]王绍明.网络舆论的焦点成因分析[J].东南传播,2009,(10).
[3]靳霞.网络舆论在社会群体性事件中的作用[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4]昝玉林,许文贤.引导网络舆论:现代思想政治工作导向功能的发展[J].求实,2005,(6).
[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31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EB/OL].(2013-01-15)[2013-06-28].http://wenku.baidu.com/view/c4999d690b1c59eef8c7b4ba.html.
[6]陈振锟.论政府决策过程中的民意表达[J].理论视野,2006,(5).
责任编辑:杨 旻
B82-051
A
1671-3842(2014)01-0071-05
10.3969/j.issn.1671-3842.2014.01.12
2013-06-28
王常柱(1965—),男,山东泰安人,副教授,哲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政治伦理。
山东省党建研究会2013年年度研究课题“网络舆论背景下党的执政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