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的监理作用缺失问题及改进建议

2014-04-13 09:48韩国波
建设监理 2014年7期
关键词:工程监理改进策略建设工程

韩国波

(华北科技学院基建处, 北京 101601)

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的监理作用缺失问题及改进建议

韩国波

(华北科技学院基建处, 北京 101601)

摘 要:分析了监理作用缺失的几种表现,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将监理工作绩效纳入工程结算审计范畴、实施基准价加酬金形式的监理取费、监理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实施监理人员专业知识差距弥补、监理工作的早期介入等方面改进建议。对营造监理单位的和谐科学高质量的工作氛围、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监理单位作用等,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监理;作用缺失;改进策略

我国于 1988 年开始工程监理的试点工作,1996 年在建设领域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规定了“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对工程监理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责任作出了规定。目前已经制定了比较齐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了工程建设监理的基本格局,同时在高校及学术界进行了相关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总体上构建了比较完备的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实施监理的体系,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开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监理作用的实效性与其设立的初衷及预期值之间,以及发挥监理为工程质量保驾护航的作用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有的甚至因监理的不作为,而引发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基于此,笔者对建设工程管理中监理作用缺失问题做一探讨。

1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并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其特性主要表现为:监理的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正性。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控”(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和成本控制)、“三管”(合同管理、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一协调”(施工阶段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工作)。工程监理由甲方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形成了一种有偿交换的委托与受托关系。监理公司代表甲方对施工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其工作关系图 1 所示。

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因多种原因导致了图 1 向图 2 的演变,致使建设工程管理过程中监理作用的缺失,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

图 2 监理实际关系图

2 监理作用缺失的表现

2.1 监理工作处于“甲方不信任,乙方不重视”的尴尬境地

监理单位本应该代表甲方(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即实施全面的“三控三管一协调”,但由于诸如监理单位不作为、无作为等多种原因,甲方出于对监理单位的不信任而在某些方面直接参与了相关管理。这极大地剥夺了监理单位的话语权,也削弱了监理的本质作用。同时,也容易使乙方对监理单位产生“既然甲方不信任,乙方也无须重视”的错误判断,甚至出现了“宁可不听监理的也得听从甲方”的影子评价。多种因素促成了监理单位处于摆设的尴尬处境。

2.2 监理取费相对固定,中标后出现了“干与不干一个样”的错误观念

目前,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取费标准的依据,是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 [2007]670 号)。依据该规定,监理单位一旦中标,无论其行为如何、绩效好坏,费用都是固定不变的。而对以提供监管服务为主的监理工作来说,其服务的质量不易衡量,没有形成“多劳多得”的机制。反之,却形成了干与不干一个样的不正常现象,长此以往,甲方便不再完全信任监理单位,于是出现了图 2 所示的监管关系。

2.3 整个工程监理期间,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容易形成不利于工作开展的隐性默契关系

监理工作需要良好的职业道德,要时刻坚定自己的立场。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因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之间长期的工作接触,易出现监理人员碍于情面而对被监管事项的作为有所打折,影响了工程监管的效果。

2.4 监理人员的专业水平与从事的实际工作要求之间存在着一定差距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是对工程质量等实施监督管理,其操作层人员本应具备比施工人员更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监管他人的作用。但在实际的工程管理中,往往监理人员的水平与从事的实际工作的要求之间存在差距。这种差距的存在,是监理监管作用缺失的主要原因。

2.5 监理人员惯用的“亡羊补牢”工作模式,致使其监管效率低下

当前的建设工程监理主要采用的是纠偏、矫正的工作方式。笔者将其称为“亡羊补牢”工作模式。即在施工单位已经形成质量、进度、成本等既成缺陷时,才指出并提出改进意见,而未能在其早期提出警示或预告,更缺乏“监帮结合、重在帮助”的工作理念。致使其监管效率低下,也容易造成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紧张。

3 改进建议

3.1 将监理工作绩效纳入后续工程结算审计的范畴,提高监理工作的重要性

监理单位完全代表建设单位实施成本控制,具有一定的客观困难。但监理工作的绩效主要是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质量、材料等涉及成本的事项做出的决议,作为甲方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之一是可行的。在工程监理过程中,若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单位未按国家规定或项目特征进行施工,则可开具“工程结算扣费单”,详细说明内容及扣除的费用,供甲方在结算时作为扣费的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该项规定要在双方合同中事先约定。此种做法能极大地提升监理工作的重要性,也能使监理的监管工作话语权得到加强。

3.2 监理取费采用基准价加酬金形式,奖优罚劣,提高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市场经济的特征要求监理取费打破现有的取费模式,即实施监理取费的基准价加酬金模式。在这方面,国家要从法律法规层面作适当的调整,即建设单位在招标时约定完成基本工程监理任务的监理费用基准价;监理单位在投标时自行根据其监理水平,承诺报酬金的浮动比率。此部分作为建设单位机动考核监理单位的依据。这样可以解决现有监理中存在的“只要中标,好坏不挑”的错误现象。

3.3 实施项目期内监理人员定期轮换制度,提高其公正性和执行力度

监理人员在对某一个工程的项目期内实行定期轮换,可以避免因其与施工单位出现所谓默契而难于监管的问题,同时也给轮换人员增加了无形压力,利于轮换人员更好地开展工作。但是,前提条件是能确保人员轮换时,监理工作不出现断层、真空地带;否则将适得其反。

3.4 通过岗位培训等提高监理人员专业水平,实施差距弥补

建设工程监理人员的专业知识需要得到不断的丰富和提高。这既属于监理企业的人才建设,也属于监理人员的后续教育。通过提高其专业知识和技能,实施差距弥补。

3.5 做好监理工作的早期介入工作,避免出现缺陷的“蝴蝶效应”

监理工作应坚持“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监帮结合、重在帮助”的原则,在全过程的不同阶段及施工环节实行早期介入。监理人员应转变传统观念,秉持“监管工作的重点在于预防而非纠错”的理念,将可能引起日后“蝴蝶效应”变化的初始值及微小单元的变化控制在合理范畴,做到将损失扼杀于萌芽之中。

4 结 语

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地位及存在性是毋庸置疑的。关键在于如何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其改进建议也非仅限前文所述。当然,实现监理作用的提升既需要法律及政策法规等的允许,也需要建设工程其他责任主体的支持。这是一项没有完成时只有进行时的工作状态。相信通过各方努力,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一定会得到加强和巩固。

中图分类号:F40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4104(2014)07-0055-03

收稿日期:2014-04-29

作者简介:韩国波(1974—),男,博士,副教授,华北科技学院副教授、基建处副处长,北京交通大学 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在站博士后,主要从事建设项目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管理和教学科研工作。

通信地址:北京东燕郊华北科技学院基建处。E-mail:hgb3468@ ncist.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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