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

2014-04-11 05:27杨立杰岳超
山东工会论坛 2014年2期
关键词:诉讼请求类型化行政法

杨立杰,岳超

(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山东 青岛 266000)

行政诉讼类型化研究

杨立杰,岳超

(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山东 青岛 266000)

未来行政法的走向趋于行政诉讼的类型化。我国目前行政诉讼的非类型化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解决行政争议、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为解决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弊端,我国应秉承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价值追求,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行政诉讼的目的、审理规则及方式、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依据,构设撤销之诉、课予义务之诉、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公益之诉、当事人之诉的类型化体系。

行政诉讼类型化;行政相对人;司法效率;根本价值追求

在诉讼法领域,诉讼类型化被视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法,其作用在于以一定标准对权利纠纷进行同类化整合,并为相应之司法救济措施的构设及固有缺陷的完善奠定社会实证基础。就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基于其体系完善及现实需求的种种因素,将行政诉讼进行类型划分已成为各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共同趋势。在此背景下,我国理应顺应司法改革趋势,致力于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的渐进完善。

一、行政诉讼类型化概述

(一)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内涵

在理论界对于行政诉讼类型化定义的阐释有着不同的表述,以下是两种代表性表述:(1)行政诉讼类型化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得以救济并且法院只在法定的裁决方法范围内作出裁判的诉讼形式;(2)行政诉讼类型化是基于行政诉权的划分,针对行政诉讼中适用相同庭审方法及程序,具备相同行政诉讼要件以及相同的法院裁判权范围之行政诉讼所进行的分类。笔者认为,行政诉讼类型化之内涵一言概之即凭以特定的规则标准对行政诉讼进行诉讼类别的划分;其实质就是以一定的标准将行政诉讼“类型化”“格式化”,以实现行政诉讼合理化运作的程式性。

(二)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特征

1.类型化与诉讼请求密切相关。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请求是行政诉讼开启的促因,且诉讼类型划分是基于诉讼请求的内容,因此,诉讼请求直接关联行政诉讼的划分内容。

2.类型化标准的多样性。从宏观角度而言,大陆法系往往从实体内容上来划分行政诉讼类别,而普通法系多从程序角度来划分行政诉讼类别。具体到各国,多样的类型化标准致使各国行政诉讼划分类别的称谓及数量上各有不同。

3.类型化内容的渐变性。在司法实践中,行政诉讼的类型化紧随行政权利义务争议的复杂性及行政法体系完备的现实需要而不断变化。

二、域外行政诉讼类型化简述

(一)美国

行政诉讼的类型在美国法律之中未予明确规定,基于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及强调司法权针对行政权的抗衡,美国的行政诉讼制度被特定为司法审查。美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划分以获取司法审查权的依据为基础,其分类为法定司法审查、非法定司法审查、执行诉讼中的司法审查与宪法权利的司法审查。伴随着实践中行政诉讼受诉种类范畴的扩张,主观诉讼和客观诉讼又出现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此二者是以行政诉讼是否直接牵连提起诉讼之人的利益为准据进行划分的。

(二)德国

以前德国并不存在有关行政诉讼类型划分的学术理论,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撤销之诉。后来通过联邦行政法院法以及法院司法实践中的确认,形成了以诉讼请求为划分依据的诉讼种类:确认诉讼、课护义务诉讼、撤销诉讼、规范审查程序、行政机构诉讼、一般给付诉讼以及其他形成诉讼等行政诉讼类别。伴随行政诉讼案件的快速增长及相关司法实践的进步,行政诉讼类型出现了以诉讼目的是保护私人主观利益还是公共客观利益为标准的另一种划分,即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

(三)日本

日本行政诉讼类型采用层级性的划分手段,其分类标准有着极强的混合性。以发起行政诉讼的主体为依据,日本将行政诉讼类型分为当事人诉讼、民众诉讼、抗告诉讼和机关诉讼。另外,将前述的“抗告诉讼”再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标准进行第二级分类,将其再次区分为无效确认之诉、无名抗告之诉、撤销之诉及不作为的违法确认之诉。

(四)比较分析

上述国家对于行政诉讼的分类不尽相同,其相关理论亦各具特色,但是行政诉讼分类的目的都在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与制衡行政权力的非合理性扩张,这是各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立法追求。其次,各国都倾向于加强对于公众集体权益的保障,公共利益之诉逐渐加入行政诉讼类型的行列。但是基于国家政体及法治传统的差异性,行政诉讼的分类呈现出极强的多样性,尤其体现在划分依据的差异性。不同的标准划分必然带来不同的诉讼种类,不同的诉讼种类必然带来不同的诉讼程序。因此,行政诉讼类型化直接关系着行政法的发展方向及权利救济的未来趋势。

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之构设

(一)我国行政诉讼类型之现状

现今我国并未就行政诉讼类型以法律形式予以规定,仅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行政判决的类型,加之相关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补充规定,终于初步形成了我国的行政判决的类型,即维持判决、确认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履行判决和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在理论界,关于如何划分行政诉讼的类型存在不少争议,部分学者主张依据法定的判决形式对我国行政诉讼的类型进行划分,部分学者则主张以法院行政判决权的大小为标准进行划分。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仅在学界进行讨论,然而现实中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缺失有着不容忽视的弊端:

1.不利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类型尚未确立,部分权益的保护处于匮乏状态,法院不能脱离法律固有规则去管辖行政法体系外的权利纠纷,这就必然导致行政相对人权益维护的障碍性。

2.不利于解决行政争议。基于行政争议的复杂性,法院倘若在行政诉讼类型法定化的背景下进行审判活动,则如对症下药般针对不同争议类型采取不同的诉讼程序及解决方式,便于行政争议的有效解决。但当前行政诉讼非类型化的现状,使得部分争议无可解决或是解决起来困难重重。

3.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因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缺失,当事人无法根据法定的类型提请适当的诉求,法院亦无法根据行政诉讼案件的不同类别做出富有针对性的裁决,这就导致重复诉讼频繁发生。我国行政法实践中无法同步解决行政与民事争议,造成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在无奈下交叉进行。可见行政诉讼类型化缺失的现状无疑阻碍了行政案件的有效、快速解决。

(二)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标准

诉讼类型的划分必然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而标准的综合性与合理性有直接影响诉讼类型的涵盖性。因此,在构设我国行政诉讼类型时,应采用多样性的分类依据。

1.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分类标准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根本。不诉不理,没有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没有诉讼的启动,而诉讼请求的内容又直接关系诉讼活动的方向及审理方式。因此,在划分行政诉讼类型时首先就应考虑当事人的行政诉求。

2.行政诉讼的目的

在行政诉讼类型划分时同样应考虑行政诉讼的目的这一因素,这是由于建构行政诉讼类型的最终目标即为实现预期的行政诉讼目的。在划分行政诉讼类型时,诉讼目的将作为划分的价值追求。

3.审理规则及方式

审理规则是在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及当事人理应遵循的程序规范,例如举证责任的分配等。审理方式是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与各方当事人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诉讼运作处理模式。行政诉讼类型的差异性直接关系着审理规则与审理方式的不同。

4.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仅规定了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活动实施司法审查的权限范围,同时也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权益的司法救济范畴。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范围越广泛,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也就越广泛,行政诉讼类型的范围也相应地变广。因此,在构设行政诉讼的类型时应考虑受案范围这一标准。

(三)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之构设

鉴于上文中提到的类型划分依据,笔者建议结合我国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现状,将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进行如下建构:

1.撤销之诉

撤销之诉旨在通过法院判决撤销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使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合法权益得以恢复。此类型的设定,旨在有效平衡行政权的扩张、监督行政权力的正常运作。

2.课予义务之诉

课予义务之诉旨在通过法院裁决诉求特指的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类别。课予义务之诉目的在于制衡行政权力,维护公共秩序、安全等公共利益,通过控制侵犯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权力源,进而实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最终目标。

3.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即通过法院裁判指令行政机关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行政诉讼。给付之诉包含以下情形:一是行政相对人基于特定法律关系或具体行为而享有给付请求权,相对应的行政机关则负有特定的给付义务;二是由于行政机关所作之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因此而享有的补偿请求权。

4.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旨在凭借法院的“确认判决”,确定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行政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当其他行政诉讼类型不能顺利开展时,确认之诉作为补充的角色被启动。在确认之诉的审判互动中,法官要注意确认之诉的管辖范畴,即仅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效以及行政法律关系是否成立进行监督审核,不能做出越权判决,例如裁令行政机关变更具体作为或是直接撤销行政机关作为等。

5.公益之诉

公益之诉旨在支持权利主张弱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侵犯公共利益的行政争议突破仅由利害关系人启动诉讼的传统,允许与行政行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针对此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及合理性启动诉讼。当前关系公共利益的许多行政事件没有特定的利害关系人,在此情况下公共利益受危及后,依据传统行政法就无人可提起维权之诉。因此,公益之诉是维护公共利益所必须建立的一项法律制度。

6.当事人之诉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讼较为特别,它是指由于行政机关具体行为引发的平等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从而导致民事当事人之间或者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纠纷,法院对以上争议的审理裁决活动被界定为当事人诉讼。当前社会管理中行政权力不断扩张,越来越多的民事活动被置于国家管辖之中。例如经由行政许可而产生的当事人间的权利纠纷,同时兼具行政与民事色彩,倘若只由民事诉讼予以解决,很难将行政行为的效力予以抵销;但若只通过行政撤销诉讼进行审理,就不能对当事人间的民事纠纷予以解决。因此,设立混合型的当事人之诉,可以很好的解决民事、行政结合型纠纷,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理清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基本理论脉络,我们知晓了类型化对于我国行政法完善的重大意义。通过域外相关经验的总结,我们找到了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努力方向。面对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国际立法趋势,我国必须结合国情及司法实践情况来构建我国的行政诉讼类型制度。行政诉讼类型化将是我们法律人未来所应努力的方向,此举必将使得行政法体系更加完备,法治文明继续深入。

[1]薛刚凌.行政诉权研究[M].北京:华文出版社,1999.142.

[2]马怀德.行政诉讼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9.

[3]陈楠.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刍议[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50.

[4]马怀德,吴华.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反思与重构[J].政法论坛,2001,(5):68.

[5]三月章.日本民事诉讼法[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45.

[6]门中敬.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界定和功能定位[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学报,2013,(1):118.

[7]刘飞.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探析——德国法的视角[J].法学,2004,(3):45.

[8]章志远.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现实障碍及其消解[J].公安法治研究,2008,(3):13.

(责任编辑:滕元良)

D412.6

A

2095—7416(2014)02—0105—03

2014-03-13

杨立杰(1971-),男,山东招远人,法学博士,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岳超(1987-),男,山东青岛人,法律硕士,山东森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猜你喜欢
诉讼请求类型化行政法
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之起诉条件的审查判断
行政法上之不利类推禁止*——以一起登记收费案为例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项的二审改判规范
我国警察盘查行为类型化分析
民事诉讼变更诉讼请求的认定
债权人撤销权的实务分析
《行政法论丛》稿约
行政法上的双重尊重
行政诉讼类型化之批判——以制度的可操作性为视角
《行政法论丛》稿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