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翠娟
( 山东证监局,山东 济南 250001 )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监管探析
许翠娟
( 山东证监局,山东 济南 250001 )
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进行舞弊、操纵利润的主要工具之一。近年来随着对关联交易监管力度的加大,关联交易日渐呈现非关联化趋势,拟结合相关案例,分析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常用手段以及监管难点。在此基础上,探讨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通过完善法律规制、强化疑似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要求、加大惩处力度、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加强监管协作等措施加强对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有效监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监管
(一)合作模式,通过购销依赖性控制交易。如某上市公司为虚增利润,通过分别控制客户和供销商,一方面伪造销售采购合同、收发货记录虚构交易,另一方面由所控制的客户向公司付款,公司向所控制的供应商付款,所控制的供应商和客户再通过交易形成资金往来,从而完成资金循环虚构交易。
(二)通过隐匿的关联方(形式上不具备关联关系,实为关联方控制)实施交易。如上市公司A为避免暂停上市,拟通过债权人B对其债务重组实现盈利。A、B之间无股权控制关系,无管理层交叉任职,也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直接认定为关联方关系存在一定的困难。经多方排查,发现B的工商登记、银行开户经办人为A控股股东的职工, B实为A控股股东幕后操控的“空壳公司”。
(三)牵线搭桥,分解交易。上市公司利用中间方变一笔关联交易为两笔或多笔非关联交易,或者两家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同时与对方上市公司发生交易,将两笔关联交易转换成两笔非关联交易,最终实现“双赢”。如某地政府为避免上市公司C暂停上市,向其发放政府补助3,000万元,而该资金实际上来源于C公司控股股东;又如上市公司将资产高价出售给非关联方,关联方则以同样的高价从非关联方购回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弥补非关联方的损失,一笔关联交易就变成了两笔非关联交易等。
(四)控制交易时间,通过交易时机的选择实现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如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前,按照非公允价格交易,交易事项完成后正式加盟成为关联方;有的则在交易前通过出售股权、终止受让股权或由大股东转让股权等方式解除关联方关系,但实质上两者在一段时间内仍对相互间的交易发挥影响。
(五)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化。与境内相比,由于适用法律、经济环境不同,且受制于监管的局限性,关联交易境外非关联化具有更高的隐蔽性,如上市公司D高价收购的境外资产实为控股股东所控制。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由于其隐蔽性及其形式上的非关联性,履行的程序和信息披露要求较低,在监管中存在发现难、认定难及调查取证难的困境:
(一)上市公司或关联方蓄意舞弊,使得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难以及时发现。为逃避监管,上市公司或其关联方或通过复杂的关系和组织结构运作,或通过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是通过同学、朋友、长期合作、雇佣等关系,将实质上的关联方转换成形式上的非关联方。如某些上市公司蓄意借用董事或者高管朋友、同学身份注册公司,并与之进行交易,在这种情况下监管部门往往很难及时发现。
(二)现行规定中存在不足之处,导致关联方认定难。首先,目前《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均对关联关系进行了界定。但是基于不同的立法角度,上述法规对关联方关系的认定不完全一致,如上市规则中规定关联方关系按协议安排发生变动的,前后12个月仍可认定为关联方,但会计准则中无相关规定。再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中有兜底条款,即以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就可以认定为关联方关系,但是会计准则中无相关判定条款。认定标准不一给个别上市公司及审计机构利用规则差异,蓄意隐瞒关联方关系提供了可乘之机。其次,会计准则中部分关联方认定条款已不适用实际情况,如会计准则中明确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经销商或代理商不构成关联方。但是实践中,很多上市公司就是通过对其有依存关系的客户、供应商完成虚构交易达到财务舞弊目的的。第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均明确了关联方“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则,但是由于缺少适用情况,监管中使用较少,客观上为上市公司隐瞒关联方关系提供了便利。
(三)关联方关系认定调查取证难。判定一项交易是否为关联交易,通常需对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进行认定。实践中对疑似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认定核实,需要调阅大量的银行流水、工商、社保等资料,需要多个部门的协作配合,如个别部门对调查人员权限存疑,取证的难度将进一步增大。有时即使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但结果也无法确定。此外,如果交易对手方为境外注册公司或个人,限于监管的局限性,往往无法取得进一步的证据。
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一方面会严重挑衅市场公平原则,侵犯中小投资者与债权人的权益,削弱整个资本市场的基础;另一方面使质量低下、缺乏竞争力的上市公司鱼目混珠,骗取优良资源的配置,增加了市场的投机性和投资风险,因此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善监管:
(一)细化关联方判定标准,明确兜底条款适用情况。关联方关系难认定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根源之一,列举式的关联方判定标准,为上市公司规避监管提供了空间,带来的结果往往是关联关系更加隐蔽。因此,建议一是理顺《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上市规则中关于关联方关系认定的条款,避免出现条款冲突的情况;二是进一步明确关联方认定条款中“实质重于形式”兜底条款的适用情况,扩展关联方范围,从根源上避免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
(二)明确上市公司举证责任,增加疑似关联方信息披露要求。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体制下,为提高监管效能,对于难以认定的疑似关联交易,建议从信息披露角度予以规范,要求上市公司提供确凿证据证明交易具有合理的商业实质、商业理由,价格是公允的,并参照关联方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规定,详细披露交易对手方情况,包括交易目的、模式、定价依据、对手方股东构成情况等。无论其是否为关联交易,通过强制性的信息披露,既避免了关联方认定难的尴尬,又让投资者充分知情,使投资者有足够的信息量进行风险判断。
(三)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由于中介机构对公司情况比较了解,并且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对上市公司交易的异常性能及时发现并判断,因此监管部门可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要求审计机构等参照《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2号-通过未披露关联方实施的舞弊风险》的要求,做好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审计工作;对于重大的疑似关联交易,可要求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充分披露核查结果、意见,以充分发挥其“经济警察”的作用。对于执业质量存在问题的中介机构应予以严惩,以问责促尽责。
4.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实践中,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多数采用公开谴责和行政处罚的方式。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61条、第162条明确了对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责任人员的追究机制,但鉴于对证据的严格要求,少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惩处力度不够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法违规气焰。因此,建议对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串通舞弊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一旦查实应予以严惩,包括在一定期间内取消上市公司再融资资格、不予恢复上市等;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以提高相关人员对资本市场的敬畏之心。
5.完善综合监管协作体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监管,需要证监会、银监会、人民银行、工商管理系统、公安系统、税务系统、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的综合协作,建议通过建立信息共享系统或者共享机制,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和效率。同时,针对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建议加强同境外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的协作,逐步完善境内上市公司境外业务的有效监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谭军,张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表现形式及其治理[J].商业时代,2012,(29).
[3]王怀栋,顾丽.我国上市公司隐形关联交易及其监管[J].金融监管,2011,(10).
(责任编辑:张卫红)
Regulation on Non-Affiliated Related Transactions of Listed Companies
XU Cui-juan
(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Shandong Bureau, Jinan, Shandong 250001, China )
The related transaction is one of the main means of profit manipulation and fraud in China listed companies. Recently,with the regulation on related transactions increasing,related transactions occur in non-affiliated tendency. Combined with related cases, we will analyze the common means of non-affiliated related transactions and regulatory difficulties in this paper. On this basis, we will discuss how to enhance effective supervision on non-affiliated related transactions under the existing legal framework: by perfect laws, strengthening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creasing penalties, enhancing the intermediary liabilities and supervision coordination and so on.
the listed company; non-affiliated related transactions; regulation
2014-04-15
许翠娟(1981-),女,山东日照人,硕士,注册会计师。
F830.9
A
1671-4385(2014)04-002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