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削与所有制没有关系吗?

2014-04-10 21:21
关键词:私有制私营企业公有制

李 俊

剥削与所有制有没有关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剥削吗?这些看似再简单不过的理论问题,却由于某些学者有意或无意的曲解,在学术界和社会生活领域引起了不小的混乱。有些学者在剥削问题的讨论中出现了将剥削问题泛化的倾向,就是把自己认为的所有不公平不合理的经济和非经济现象都称为剥削,认为剥削就是某些个人或集团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或垄断权,“无偿地占有他人的剩余劳动或剩余产品”、“经济领域中一切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行为,包括用暴力的或非暴力的、强制的或非强制的、经济的或行政的、公开的或隐蔽的侵占劳动者物质利益的行为”。还有的学者否认剥削的阶级性质,他们认为:“剥削与所有制没有关系,……私有制不一定存在剥削,恰恰是国有企业存在剥削问题”、“公有制或私有制,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根本区别在于有没有剥削。”上述这两类观点很有欺骗性。那么,剥削与所有制到底有没有关系?剥削是否是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本质区别?本文试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观点出发,正本清源,还剥削一个“公道”。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剥削的观点

“剥削”,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范畴中一个重要的概念。“正是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揭示了资本家对剥削工人剥削的实质”首先,剥削是一种历史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剩余产品的出现以及私有制的产生是剥削产生的现实基础。其次,私有制的不同形式也决定了不同的剥削形式。恩格斯曾高度概括过人类历史上出现过的剥削形式,即奴隶主制度、地主阶级制度和资产阶级制度,这三种剥削制度是一种超经济强制形成的剥削,是“是文明时代的三大时期所特有的三大奴役”马克思认为,只有消灭私有制,才能消灭剥削。到那时,生产力的发展达到“不仅可以满足所有人的需要,而且还有剩余产品去增加和进一步发展生产力。”可见,剥削是和私有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类自从产生了私有制就产生了剥削,而消灭了私有制也就消灭了剥削现象。

必须指出的是,马克思对剥削问题的分析从来都是辩证的,他没有脱离生产方式、所有制抽象地研究剥削,而是从唯物史观的高度深刻剖析了剥削现象背后隐藏的经济关系,从而揭示了生产资料所有制对剥削现象的决定性影响作用。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强调,“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分配本身就是生产的产物,不仅就对象说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说也是如此。”

可见,剥削关系存在与否,恰恰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而且后者的性质和发展程度也决定了前者的内容、形式和特点。对此,毛泽东也发表过类似谈话:“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的分配,就会有什么样的产品的分配,有什么样的消费品的分配。前者是决定后者的。”

因此,“离开所有制,就无法认识经济关系的本质,无法从本质上把握乍一看来纷繁复杂的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

二、正确认识当前存在的剥削问题

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有制的结构和实现形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改革之初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所有制格局,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过去所有制形式过于单一的局面。实践证明,私营经济在促进生产、活跃市场、解决就业、方便人们生活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因而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关系。”

必须指出,非公有制经济有多种形式,不同形式的非公经济成份的性质是不一样的。其中,“个体经济是小私有制,个体所有者既是私有者又是劳动者,没有剥削,或者只有少量剥削;私营企业、外资经济是资本主义性质的。”

只要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就会有剥削,进而出现两极分化,这是“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当前,相当一部分职工供职于私营企业。在私营企业中,雇主与雇工收入差距十分惊人。很多私营企业主为了追逐利润的最大化,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甚至不顾劳动保护与安全,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的野蛮方式进行管理。显然,当前,我国的私营企业还普遍存在着剥削现象,这种由剥削而引发的劳工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问题甚至在某些企业还很严重。

至于有学者提出的“国有企业垄断市场,把用全民的资源赚的钱,给自己发工资。把全国劳动者的剩余价值剥削过去了”的观点充其量不过是拉萨尔主义的翻版,是一个伪命题。历史上,马克思曾对拉萨尔主义抛开所有制“就分配论分配,绕着分配兜圈子”的观点提出过严厉批评:“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撇开生产资料公有制,而一味“在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是根本错误的”。他指出,那种把分配关系看作是不独立于生产方式而自行决定的观点,是仿效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庸俗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之所以高些,在于他们获得的仅仅是其劳动力价值的基本等价而已,根本不存在所谓剥削私营企业职工的剩余价值的问题。如果说国有企业职工收入中除了其正常的劳动力价值外还有剩余价值的部分的话,那也仅仅是职工自己创造的剩余价值并没完全被国有企业作为利润上缴给国家的缘故,而这恰恰体现了公有制的优越性。但如果仅仅从非公经济成份中还存在剥削现象就否认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则大错特错。这是因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整个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我国当前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经济结构,这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并对其它经济成份起着指导、规制、整合的作用,决定了它们的发展趋势和方向。这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强调的那样:“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它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

三、对待剥削问题我们应有的正确态度

显然,剥削必然导致贫富两极分化,但贫富差距不等于剥削。判断一个社会是否存在剥削的标准关键要看生产资料掌握在谁的手中。当前,我国经济社会中分配领域和再分配领域出现的收入差距,或是流通领域由于价格差而导致的收入不均问题,都和剥削没有关系。那些鼓吹“分配不公=剥削”、“国有企业剥削私营企业”的人,显然是别有用心的,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企图通过攻击公有制,通过妖魔化国有企业,否认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达到搞垮公有制的目的。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那么,既然剥削有害,为什么现阶段还允许私营企业的存在呢?对此,我们必须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态度对待剥削问题,要从某种剥削形式是促进还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进行评判,而不能仅仅以表面现象或道德观点作为评判标准。正如1949年刘少奇在天津讲话时强调的那样,“要欢迎剥削,工人要求资本家剥削,不剥削就不能生活。”

目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还处于向私营企业“借力”的时期。因此,不但不能限制或消灭私营经济成份,反而要允许和鼓励非公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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