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2)
P2P网贷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型金融业务,个人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而不是传统的金融机构相互借贷,其全称是“Peer To Peer lending”,中文可翻译为“人人贷”〔1〕这种译法出自《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笔者持赞同态度。。这种金融业务中一般有三方参与主体,其中,持有闲余资金并有投资意愿的人是贷款人,有资金需求并愿意支付利息借入资金的是借款人,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提供信息服务,通过收取服务费和手续费等作为主要收入的一方是中介人,即P2P公司。第一家P2P公司是于2005年成立于英国的Zopa(Zone of Possible Agreement),随后在美国也出现了类似的网贷公司Prosper。除此之外,比较著名的P2P网贷公司还有德国的Auxmoney,西班牙的Comunitae,日本的Aqush,以及韩国的popfunding。我国P2P网贷公司的产生与其他国家基本上同步,早在2006年成立于北京的“宜信”就将P2P这一概念引入国内,截止到2012年,国内比较活跃的P2P网贷平台就超过300家,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宜信、拍拍贷、红岭和齐放等。P2P网贷的历史虽然很短,但是由于具有交易手续便捷、贷款门槛低和操作灵活等特点,可以满足个人资金需求,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因此在短时间内获得了较快的发展。
P2P网贷自出现后,在英美等国家获得了较快的发展,这与国外具有完善的征信体系和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密不可分。此外,相关国家还将P2P网贷作为“脱媒”(disintermediation)的一种尝试〔2〕The increasing role of electronic lending marketplaces(P2P Lending or Social Lending)leads to disintermediation by replacing a bank as the traditional intermediary(Meyer,2007,Hulme and Wright,2006).Sven C.Berger,Fabian Gleisner.Emergence of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 on Electronic Markets:The Case of Online P2P Lending.〈BuR:Business Research〉,2009(1).,并通过一系列努力赋予其以明确的法律地位,这些都促进了P2P网贷的高速健康发展。反观国内,目前P2P网贷行业事前没有准入规范,事中缺乏他律监督,事后没有规范退出的机制,导致P2P网站的真实性和借款人的信息安全无法获得保障。同时,与国外将P2P网贷作为“脱媒”(disintermediation)的一种尝试不同,国内使用P2P网贷的用户多数将之作为传统借贷方式的备胎,只有当急需资金的主体无法从银行等传统的金融机构贷款时,才会考虑通过P2P网络平台贷款。由于信用好的用户可以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以较低的成本申请到贷款或者是从亲戚朋友处借到资金,因此P2P小额贷款的主要客户群体还是信用等级较低、被传统金融系统排斥在外的个体〔3〕郭阳.中国P2P小额贷款发展现状研究[J].上海金融,2012,(12).。加之国内规章制度的缺失以及征信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我国P2P网络贷款在发展中出现了较多的问题,其中最突出的当属借款人因信用缺失引发的逾期不还款问题,除此之外还有P2P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问题。近段时间频现的网络贷款平台“优易网”、“安泰卓越”等纷纷“跑路”现象,充分体现了国内P2P网贷存在的问题。
起初,由于P2P网络贷款刚刚出现没多久,在实体法上的定位还不明晰,加之相关的证据绝大部分属于电子数据范畴,增加了事实认定的难度,导致纠纷发生后需要提起诉讼时,许多法院拒绝受理案件。随着P2P网络贷款的发展,其积极作用越发明显,专家和学者也加大了对之的关注度,人们对P2P网络贷款在实体法上的定位开始有了一致的看法。特别是2013年1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的一种获得了新民事诉讼法的认可。这些因素使得P2P网络贷款纠纷进入诉讼程序不再是难题,各级法院受理P2P网络贷款诉讼逐渐成为普遍现象。然而,进入诉讼程序只是解决纠纷的第一步,如何选择具体的程序进行诉讼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因为P2P网络贷款诉讼最大的特点是证据的电子化以及纠纷形式的多样化,证据的电子化特点涉及到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纠纷形式的多样化特点则与诉讼程序的选择密切相关,前一个问题已经因民事诉讼法正式承认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种类而变得简单起来。然而,对于程序选择问题,由于关系到当事人权利实现的花费和时间,是程序正义的核心,因此有进行专门探讨的必要。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本文拟专门从程序选择的角度对P2P网络贷款诉讼问题作出论述,并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
在正式讨论问题之前,笔者先对决定程序选择的前提问题——P2P网络贷款的业务类型,作一简单的介绍。因为法官在正式确定程序的适用前,一定会根据待解决纠纷的人数、复杂性及涉案标的等特点加以判断。而不同的P2P网络贷款业务类型,由于在具体的业务操作方面有较大的差异,导致与之相关的纠纷在人数、涉案标的以及复杂性程度上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所以说对P2P网络贷款业务进行分类是讨论程序选择问题的前提。国内P2P网络贷款与国外P2P网络贷款相比,最大的区别是网络贷款平台用户群的信用普遍较低,增加了贷款者和P2P公司收回本金的风险。为了降低收回本金的风险,许多P2P公司超越了传统的单纯居间借贷模式,演绎出更加多样化的业务模式。当然,这些业务在被证明行之有效后,也为其他公司所借鉴,所以国内主要的P2P公司开设的业务均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笔者在对几家典型的P2P公司所开设的业务加以分析后,认为可以初步将所有的业务分成三种类型。
1.无抵押无担保类型。拍拍贷是此种类型的典型代表,借款人需要在P2P网站上发布借款信息,约定借款金额、最高年利率、资金筹措期和还款期限,贷款人用自由资金进行全额或者部分投标。在资金筹措期满后,如果投标资金总额达到或超过借款人的要求,则全额满足其需求的年利率最低的一项或几项资金中标,一旦借款成功,网站会自动生成电子借条,借款人按每月还款方式向放款人还本付息〔4〕尤瑞章,张晓霞.P2P在线借贷的中外比较分析[J],金融发展评论,2010,(3).。拍拍贷借鉴的主要是Prosper的模式,采用竞标方式来实现在线借贷过程。利率由借款人和竞标人的供需市场决定,企业利润来自服务费。虽然拍拍贷在借款人逾期不履行还款义务时会进行催收和电话提醒,但是对于贷款人的损失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因此,对于贷款人而言,其向借款人出借的资金既没有抵押也没有任何担保,资金能否按时回收完全靠借款人的信用。为了分散风险,贷款人往往只向单个借款人出借非常少的资金,而一个借款标往往需要多个投标才能完成。所以,无抵押无担保类型下的P2P网络贷款呈现出贷款人出借资金数额小、投标笔数多的特点。相应的,提起到法院的诉讼体现出涉案标的额小、当事人人数众多等特点。
2.无抵押有担保类型。无抵押有担保P2P网络贷款是目前最受欢迎的类型,作为其典型代表,宜信在近几年获得了非常大的成功。在此种业务类型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没有合同,他们之间不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贷款人只有与P2P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正常情况下,借款人每月还款,贷款人每月可以动态地了解每一笔债权的偿还、收益等信息,并可以在第二个月得到所还本金和利息〔5〕辛宪.P2P 运营模式探微[J].商场现代化,2009,(7).。一旦借款人出现不能按期还款的情况,P2P公司就会从专门设定的保险金里提出资金,包赔贷款人的全部本金或本金加利息。这就意味着贷款人在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可以将债权再次转移给P2P公司,由P2P公司负责资金的追回。从对借贷流程的强大操控力上看,宜信主要借鉴的是 Zopa模式,而由P2P企业根据信用等级确定借款人利率的方式,则是与Lending Club相同,所以宜信属于复合中介型P2P〔6〕辛宪.P2P 运营模式探微[J].商场现代化,2009,(7).。通过这一系列的操作,至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案件的当事人只剩下P2P公司和借款人双方,其中P2P公司是原告,借款人是被告。这类诉讼的特点是标的额大、案情简单且争议较小。
3.有抵押有担保类型。有抵押有担保类型的贷款已经完全突破了传统的P2P网络贷款模式,由国内的民间借贷机构发展而来,“青岛模式”最为典型。“青岛模式”就是民间借贷公司作为一个平台,利用信息不对称,将有投资需求的放款人和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撮合在一起,借款人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获得放款人的资金支持,双方签订民间借贷合同〔7〕“民间借贷的‘青岛模式’”[EB/OL].[2013-06-30].http://money.163.com/11/0830/17/7CNL6H1O00253B0H.html.。在有抵押有担保类型的P2P网络贷款中,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款项时,P2P公司会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处理借款人的房地产,保证债权的实现。从中可以发现,由于借款人提供的高于借款额的房产抵押为贷款人本息的回收提供了足够的担保,因此,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贷款人并不能要求P2P公司返还本金和利息,而只能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借款人用作抵押的房产,以此来收回借款。与无抵押有担保业务类型下的诉讼相同,有抵押有担保业务类型下的诉讼也具有标的额大的特点,不过其案情却更加的简单。
在无抵押无担保类型的P2P网络贷款中,P2P网站只是扮演一个单纯的中介平台,靠收取一定数量的服务费用进行盈利。当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贷款人只能选择以借款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在无抵押无担保类型的网络贷款中,借款人的一次成功借款与多数贷款人的投标行为密切相关,实体法律关系上表现为一个债务人对应多个债权人,而这多个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程序的选择起着决定性的作用。通过对无抵押无担保类型网络贷款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借款人借款成功后,必须按每月还款方式向贷款人还本付息。所有的贷款人每次必须收到相同比例的本息,直至借款人完全还清本息,否则就违反了P2P网络贷款的规则。借款人的这种投资方式与实体法中的个人合伙极为相似,其投标行为类似于个人合伙中的共同出资,电子合同相当于合伙协议,利息就是收益,对于收益由所有投资者按比例分享。所有的借款人因为共同的投资行为组成了一个临时团体,这个团体利用网络平台将闲余资金向外贷出,获取利息收益,未经其他贷款人的同意,任一贷款人不得撤回所投资金。从理论上讲,那些成功借出的资金属于这个临时团体的共有财产,应当由所有的贷款人统一管理,在投资目的实现后连同收益按约定返还给各贷款者。
当借款人逾期不还款时,相当于贷款人的投资失败,对于未收回的共有财产,由贷款人组成的团体有权通过诉讼的方式追回。需要注意的是,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能是要求借款人返还所有的资金,而不能是某一个贷款人的资金。即使只能追回部分资金,对于这部分资金,也应当由所有的贷款人根据电子合同的约定按比例划分,而不可能用来偿还个别贷款人的债权。换句话说,不管在诉讼中有多少个原告,他们的诉讼标的都只有一个,即借款人和贷款人团体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对于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必须以共同诉讼的形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在无抵押无担保类型的网络贷款中,如果发生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形,贷款人只能通过必要共同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权益。由于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因此所有贷款人必须一并参加诉讼,否则为当事人不适格。
然而,在无抵押无担保类型网络贷款中,由于资金回收的风险最大,贷款者一般都选择分散投资,以降低风险。这样做的结果就是,借款人的总债务数额很大,但是对每一个贷款人所负的单笔债务数额却非常小。如果为了一笔数额不大的债权进行诉讼,光从诉讼花费方面看,贷款人就会得不偿失。加之各个贷款者基本上都分散在全国各个地方,要他们不远万里参与到一个共同诉讼中来也不切实际。于是,在实务中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如果采必要共同诉讼程序的话,不可能让所有的当事人都到庭参与诉讼,程序无法展开。因此,为了使贷款人利用诉讼方式追回资金变得可能,借贷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的是连带债权,只要借款人逾期不还款,任一贷款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返还全部资金,借贷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贷款人提起诉讼的行为而消灭。提起诉讼的贷款人在胜诉后,对于追回的资金,应当先扣除诉讼花费,然后将剩余钱款按各贷款人的出资比例返还给所有的贷款者。这样的话,单个贷款人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以较小的代价追回已经贷出去的资金。当然,连带债权的设定可以由P2P网站在介绍业务的时候向客户宣传,待自动生成电子合同的时候再征得各方的同意。
随着P2P网络贷款业务的发展,通过P2P网络平台借款的人越来越多,借款额也越来越大。当借款方式和避险措施不变,而借款额变大时,与之相适应,一笔成功的借款牵涉的贷款人数也会随之增加。在开设无抵押无担保业务类型的P2P网站中,可以很容易地发现一个借款标的投标人在一百个以上。像这样的一个借贷业务,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的情形,将会有一百多个贷款人遭受损失。如果需要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回损失,那么这一百多个贷款人都有资格成为原告并参与到诉讼中来。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诉讼只能由代表人实施,因此在法院受理诉讼后,原告方必须自行协商选出诉讼代表人,或者在协商不成后由法院指定的方式选出诉讼代表人。在选出诉讼代表人后,其他原告因将诉讼实施权委托给了诉讼代表人而退出诉讼,代表人成为实施诉讼的唯一适格主体。
代表人诉讼由于不需要所有的原告出席法庭参与诉讼,因此在原告比较分散的P2P网络贷款诉讼中有非常强的实用性,利于贷款人维护自身的利益。然而,适用代表人诉讼在实务中也有个难题,即由于原告分散在全国各地,法院在诉讼开始前通过何种方式通知原告进行权利登记,以及原告如何进行权利登记成为了一个问题。法院如果要让每一个债权人都知晓公告的内容,必须要在发行量大且广泛的媒体上发布,成本花费可想而知;散布在全国各地的债权人如果按照传统的方式前往法院进行权利登记的话也要面临巨额成本的问题。最终,利用代表人诉讼追回损失的效果会大打折扣。笔者认为,在代表人诉讼中,应当根据诉讼主体的特点,引入符合实际情况的法院通知和债权登记方式。在P2P网贷中,借贷双方都是通过P2P网站平台获取信息或进行交流的,因此,法院在发布通知时,也可以在P2P网站平台上进行,不仅可以通知到每一个债权人,而且不需要多大花费。同样道理,债权人进行权利登记也可以在P2P网站平台上进行,其在申报债权时只需提供相应的电子借贷合同和电子还款记录即可。这一变通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技术支持上,都能行得通,值得考虑。
在无抵押有担保类型的网络贷款中,根据网站公布的相关规则,P2P公司对投资者承担的是连带担保责任。因为在此类型的借贷过程中,只要发生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形,P2P就得在设定的期间期满后向贷款人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不要求贷款人先提起诉讼,这完全符合主体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做法。这样的话,在借款人违约后,P2P公司需要向与该笔借款相关的所有贷款人返还本金和利息,在支付清所有的本息后从贷款人处受让获得债权。至此,P2P公司就成为该笔债权的唯一享有者,也是提起诉讼追回出借资金的唯一适格主体,其他贷款人都不再享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因为P2P公司的这一巧妙设计,发生纠纷后提起诉讼时需要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只剩下P2P公司和有违约行为的借款人,大大减少了原告方的人数,为主体通过诉讼途径追回资金提供了方便。
在无抵押有担保类型网络贷款引发的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只就借贷资金本身的返还与否以及如何返还有争执,对于债权债务的真实性并无争议。因为此类贷款基本上全部采用线上交易方式,借款人当初的借款满标与否、借款的具体数额、何时收到款项以及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等,在P2P网站上都有记录。虽然这些记录全部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体现出来,真实性会受到质疑,但是正如一些学者所言,如果某些电子证据是孤立存在的,那么其删改的可能性较大,但是如果电子证据以系统数据的形式存在,那么对它们造假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8〕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88.。在P2P网络贷款中,借贷双方通过中介平台P2P网站互相交换信息,在达成协议的过程中,借贷双方的数据都要经过P2P网络平台中转和存储,并最终由P2P网络平台生成一份电子借款合同提供给双方,这就使得相关的电子数据具有明显的系统性特征。所以,除非有证据证明电子数据有被篡改的可能,否则法院就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子数据认定债权债务以及债权的数额,并在此基础上作出判决。
综上所述,在无抵押有担保类型的网络贷款中,因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引起的民事案件,具有争议较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等特点,是典型的简单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因网络贷款引发的案件后,应当直接通知当事人以简易程序审理。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案件虽然案情比较简单,但是在债权数额的认定上则稍显复杂。因为在实践中,会遇到一些已经开始按月还本付息的案件,至诉讼时被告人究竟已经还了多少本息,除非结合每一方的账户和交易记录进行详细的对比和分析,否则很难认定。所以,负责案件审理的法官需要注意当事人提供的所有电子数据,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以保证对债权数额认定的准确性。除此之外,关于程序的展开以及判决的作出可以直接根据现成的规定进行,笔者不再赘述。
无抵押有担保类型的P2P网络贷款之所以会受到青睐,最大的原因是此类网络贷款建立了还款保障金和先行垫付制度来为贷款人的资金提供担保。然而由于担保者并不是第三方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或专门的保险公司,而是P2P公司本身,这无疑加大了P2P公司的运营风险。虽然为了降低风险,P2P公司发展了线下审核途径以对借款人的信用等进行审查,但是P2P网贷最终还属于信用贷款,借款人无需提供担保物。一旦发生借款人违约不还款的情况,所有风险都必须由P2P公司承担;若借款方的违约率高居不下的话,会严重影响到P2P公司的资金流,造成坏账、呆账,直至P2P公司破产的后果。加之许多网贷公司开设的目的只为牟利,其组织架构中缺乏专业的信贷风险管理人员,不具备贷款风险管理的知识、资质,因此很难把握和处理好平台运营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产生大量的坏账,最终只能破产倒闭〔9〕对话网贷周刊副主编为您揭秘网贷背后的故事[EB/OL].[2013-03-07].中国广播网.http://www.cnr.cn/life/gdxw/201303/t20130304_512078704.shtml.。当P2P公司面临倒闭,如果还未还清贷款人资金,而当事人又执意追回资金时,就涉及到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在贷款人和P2P公司诉讼中,如果发现P2P公司有大量坏账发生且资金流通出现问题,公司资金不足以偿还所有贷款人的资金时,就要由法院宣布中止正在进行的普通诉讼程序,同时启动破产还债程序。
按照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就发生一系列针对债务人的财产及人身的效力,如指定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未到期债权到期、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管理人员未经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民事案件的管辖也会因破产案件的开始而改变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一般规定,所有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均由破产案件的受理法院管辖、执行程序没有开始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的中止执行、民事保全措施解除等〔10〕李永军.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及其反思[J].法学杂志,2011,(2).。在管辖法院的问题上,破产程序应当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P2P公司的总部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然而,与破产程序不同的是,普通诉讼程序的管辖法院以被告住所地为原则,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管辖法院规定的更加具体,在第四条中认定借款合同履行地为合同所载明贷款人的住所地。所以,在无抵押有担保类型的网络贷款诉讼中,有管辖权的法院只能是贷款人的住所地法院。这就是说,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之前已经开始的诉讼应当中止,待破产程序结束后再继续审理。
与代表人诉讼相似,破产程序也会涉及到法院公告的发布以及贷款人债权的申报。同样是出于对诉讼成本的考虑,采传统的公告或债权申报方式不可行。尤其是在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和更换方面,借贷双方有可能来自全国各地,所有的债权人相互之间了解甚少,缺乏彼此信任的基础。而且由于成本的限制,这些债权人相聚到一起的可能性不大,如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由他们组成债权人会议并讨论破产管理人是否合适显得比较困难。因此,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相关问题的公告及申请,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宣布在P2P网站平台上进行。对于破产管理人的选定和更换,应当直接由法院依职权指定破产管理人,法院在指定管理人后,应当将结果在P2P网站平台上公示,以听取债权人的意见,若无反对意见,则宣布由被指定者担任破产管理人。除此之外,则应按照正常的程序推进,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有抵押有担保网络贷款与传统的民间借贷已经相当接近,只不过是前者更注重于利用网络这种新型的媒体进行宣传,以扩大自身的影响力。具体到贷款这一环节,其操作方法与传统民间借贷没有差异,几乎所有的申请、抵押、复核以及批准手续都是在线下完成,以保障贷款人本金的安全。虽然贷款人的本息可以获得担保,但是这种担保并非来自贷款公司,而是通过对借款人的房产进行抵押后获得的。因此,一旦借款人有违约行为发生,贷款人维权的对象只能是借款人,如果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追回资金的,则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就是贷款人和借款人。由于在贷款过程中,借贷双方有大量接触,许多文件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加上“青岛模式”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减少风险,贷款公司只与本地人有业务往来,保证了被告人身份的本地化,这一切都减轻了当事人提起诉讼的难度。
按照传统的方法,只要出现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情形,贷款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不过,刚刚修改过的民事诉讼法在第十五章特别程序中,加入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改变了传统的做法。对于特别程序,民事诉讼法要求应当优先适用,只有在特殊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特别程序体现了程序设计与案件类型相适应的原理,符合诉讼规律,理应获得广泛的运用。而且特别程序因为采用区别于普通程序的原则和制度,在审理方式和结案时间上都更有利于债权的确定,在我国更应当得到推广。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所以,贷款人在借款人不按时还款时,应当先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贷款人即为申请人,借款人为被申请人。在程序的进行中,按照特别程序规则,应当适用职权主义、不公开审理原则、书面兼言词审理原则以及国家干预主义等原则。
不过,特别程序对所适用的案件有较严格的要求,当事人一般对民事权利义务没有争议,只是要求法院对某种事实的存在与否进行确认。如果既存的民事案件突破了这个界限,相关当事人出现较大的争议,则无法启动特别程序,只能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有抵押有担保类型的P2P网络贷款中,借款人的房产可以抵押的次数不止一次,一旦出现借款人向不同的贷款人多次以同一房产抵押借款后无法按时还款的情形发生,各个贷款人都可以请求法院以强制执行抵押物的方式收回贷款。然而,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的房产价值极有可能低于所担保的贷款总额,造成无法完全满足所有贷款人债权的结果发生。此时,多个贷款人就如何处理抵押物以及如何实现各自的债权肯定有争议,需要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作出判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在出现借款人多次抵押同一房产又无法按时还贷时,实现担保物权程序便没有了适用的余地,权利人只能通过提起诉讼的形式实现权利。
由于有抵押有担保类型贷款基本上只采线下交易的方式,所以对于相应的案件事实,尤其是是对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当事人都可以提供一些直接证据,基本上不会产生争议。当事人争议最多的问题应当是如何如何处理抵押物以及如何实现各自的债权,即多个债权人权利保护的方式及程度问题。对于这个问题,《物权法》有详细规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法院只需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弄清案件的真实情况,便可依法作出判决。因此,贷款人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适用的简易程序当事人与通常情况下会有差异。因为法院受理了贷款人的申请后,提出反对意见的并非是借款人,而是其他同样享有抵押权的贷款人。这就意味着此阶段的争议主要发生在各贷款人之间,所以诉讼的原告应当是原特别程序的申请人,被告是那些持反对意见的贷款人,而借款人只能作为诉讼第三人参与到诉讼中来。
在有抵押有担保类型贷款中,借贷双方也会因为借贷合同的履行问题产生纠纷,并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诉讼程序的适用。首先,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是单数,根据前述内容可知,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较清晰,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基本上不会有多大的争执,因此法院可以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其次,在有抵押有担保类型贷款诉讼中,当事人也有一方或双方是两人以上的情况。根据报道,目前民间借贷公司的出资人和借款人比例普遍达到3:1以上,有些公司甚至出现10∶1的比例,即10个出资人对应1个借款人〔12〕民间借贷现状调查:房产抵押之“青岛模式”[EB/OL].http://www.51fdc.com/html/2011-07-26/00048868.htm.。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必定会造成多个贷款人资金无法收回的结果。虽然这些贷款都是有担保的,但是贷款人的内部关系与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情形是相同的,受担保的资金在性质上属于贷款方的共有财产。所以,贷款人必须向法院共同起诉,以必要共同诉讼的方式追回资金。当然,在有抵押有担保类型贷款中,也有可能出现1个出资人对应多个借款人的情形。如果这些借款人同时有违约行为发生,贷款人则可以以他们为共同被告提起普通共同诉讼。不过,这类案件不具有典型性,在此不予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