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矛盾调处化解工作的思考

2014-04-10 03:26:33朱强王金利
实事求是 2014年2期
关键词:纠纷矛盾司法

朱强 王金利

(1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2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委政法委 山东 青岛 266061)

社会

当前社会矛盾调处化解工作的思考

朱强1王金利2

(1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委政法委 山东 青岛 266061)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各类社会矛盾比较突出,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基层法院处于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线,必须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能力,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将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基层审判机关 社会矛盾 化解纠纷 长效机制

当前,在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社会分化趋势加剧,利益多元化格局日益鲜明,社会矛盾处于一个相对活跃期和高发期。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新课题,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基层审判机关处于化解社会矛盾的最前沿,并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妥善化解社会矛盾这项工作上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使命。因此,基层审判机关只有不断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才能切实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好社会秩序的安定和谐,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基层审判机关面临的主要社会矛盾及特点

化解社会矛盾的首要问题是了解和分析矛盾。只要深刻认识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规律,正确把握其时代特征,才能牢牢把握化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性。从基层审判机关工作角度看待当前的社会矛盾,其主要特征如下:

1.矛盾的类型趋于多样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断提高,市场经济参与意识逐步增强,而对应的社会保障机制和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却没有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必然就会随之而产生,矛盾纠纷的类型也不断增多,由过去简单的婚姻家庭、相邻关系、人身伤害等传统民事纠纷逐步扩展到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企业破产、劳动争议、经济合同等多个领域。从青岛市某区法院的案件受理类型来看,案由分为八大类,三百多个小分类,涵盖了人格权、婚姻家庭、物权、合同、劳动争议、公司、保险、侵权等多个方面。

2.矛盾的群体性趋势凸显。在原来矛盾纠纷以个体为主的基础上,纠纷主体向着多人、团体性方向发展。近年来,因整村改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物业服务等引发的社会矛盾纠纷数量持续增多,这些问题大多数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面广、人多、比较尖锐。而这类矛盾纠纷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容易产生群体性事件。同时,“有的群体性事件,参与者中有不少是与事件无直接利益关系、在事件中无直接利益诉求的普通群众。非直接利益者参与群体性事件,事发突然、动机多样、升级较快,导致预防难、排查难、处置难、善后难”。[1]

3.矛盾处理的关联化增大。当前许多矛盾并存,处理起来难度较大而且关联性较强,往往是因为一个矛盾的处理牵扯到其他矛盾,一个事件处理不当、不及时,常常会引起周边地区、相同利益主体发生共振,引起更大范围的事端。在单一矛盾的处理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多数人的合理要求与少数人的无理要求相交织,使事态的处理难以当机立断。一旦应对不当,极易激化矛盾,使事态迅速扩大。

4.矛盾的对抗性明显增强。当事人因矛盾得不到及时的解决或自认为解决得不能够让其满意,往往就会将矛盾的焦点和对抗的主体由当事人之间转化为当事人和政府、法院之间。矛盾的对抗性也逐步升级,有的会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赴省进京上访;有的采取闹事的方式以期引起注意,如制作标语、阻碍交通等;有的直接采取暴力手段予以威胁,如爆炸、自残、自杀或他杀等。全国各地法院近年来发生多起由普通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的事件,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审判秩序和法官的人身安全。

5.矛盾的处理难度不断增大。有些矛盾纠纷多是历史形成的问题与现实存在的问题交织在一起,为了经济利益的诉求与为了政治利益的诉求交织在一起,大多数人追求合法权益与极少部分人的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产生原因复杂,化解难度大。而且目前社会上普遍有一种“围观”和“跟风”的现象,遇到问题都喜欢攀比对照,对号入座,这样往往就使少部分人不合理的要求转变为群体性和大众性的“合理”要求。此外,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占据了意识形态的首位,在利益的驱使下,谦让、互谅的处事态度发生转变,亲情、友情的传统观念逐步淡化,这也导致矛盾纠纷化解的难度日渐增大。

二、当前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部分法律、制度、政策相对滞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许多以往从未遇到过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尽管我国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但依然存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滞后的现象,面对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造成一些矛盾纠纷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致使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得不到满足,利益期待得不到实现,进而引发矛盾纠纷。同时,民众维权意识提高,但却没有足够的诉求渠道,导致诉说无门,引发群众不满。

2.矛盾化解的社会合力尚未形成。矛盾纠纷化解的组织结构单一,尚未形成党委领导,法院引导,其他部门配合的大格局。目前,参与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主要是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调解组织,而与仲裁调解、行业调解的衔接仍是空白。即使是上述几个部门,有时也存在单兵作战的情况,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形成化解矛盾的合力。

3.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村(社区)的人民调解组织也大多有名无实,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员多由村(社区)“两委”成员兼任,兼顾日常纠纷的调解工作,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对人民调解工作没有相应的物质奖励和硬性考核要求,人民调解员对主持委托调解或参与协助调解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法院案件的送达、保全和执行的协助和配合更是避之不及,唯恐给自己带来麻烦。人民调解人员对基本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的掌握上还存在欠缺,在知识结构、化解纠纷能力等方面层次不一。此外,法院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规范化、常态化、专门化程度不高。

4.群众对矛盾化解的认识存在误区。近年来,公民的文化水平和法律意识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对矛盾化解机制缺乏客观公正的认识。部分群众发生矛盾纠纷后,不找村(社区),不找乡镇(街道),认为村(社区)和镇(街道)不专业,不权威,形成的意见不具有执行性,而是直接找领导,直接到法院。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一些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不满意,不根据法律规定走上诉或申诉的正当途径解决问题,而是坚持“信访而不信法”的思想观念,存在“闹就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畸形心理和错误心态,采取缠访闹访、冲击机关等违法方式施压,从而导致简单矛盾复杂化、信访化。

5.政府的社会服务意识还不够强。社会矛盾大多源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经营的过程,而这大多与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责密切相关。从正常的社会治理职责角度来看,社会矛盾纠纷主要还是应由政府机关采取行政的手段予以缓和或化解。但在社会现实中,政府的一些部门过于强调自己的管理职能,而忽略了自身担任的社会服务者的角色,不能充分认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生产的实际需要。而审判机关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最终裁决者,应该是所有纠纷解决手段用完后只能采取的最后选择。但现实是,大量的社会矛盾发生后,往往是直接以诉讼方式来面对矛盾,对当事人来说缺少了矛盾缓和的一个环节,在其主观上形成了一种直面公堂必分胜负的传统意识,双方心平气和坐下来谈的空间大大减少,和解的氛围也被压缩殆尽。

三、对进一步推动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化解社会矛盾是一项长期的、综合的系统工程,建立健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的科学长效工作机制,是积极应对当前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突出问题的关键所在。

1.加强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创新社会管理的科学模式。加强宏观调控在社会导向、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在制定规划、出台政策,谋划发展、综合协调时,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同时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机制和措施,最大可能地消除社会资源分配不公,逐步缩小贫富差距。及时解决医疗、就业、入学、生活保障、社会治安等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最大程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消除社会对抗,让民众真正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

2.推行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加大矛盾纠纷的源头预防。围绕提高党委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水平,组织实施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对涉及城市建设、土地征用、整村改造、项目发展、劳动保障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要预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不但要进行科学论证,还要广泛、认真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确保决策为民。对于法院来说,“要建立案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范机制,全面收集排查诉讼中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分级评估其社会稳定风险,相应地确定防控措施,提前防范”。[2]特别是要切实增强法官防范风险的意识,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对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当事人,注意做好思想疏导工作,对其中的重大风险隐患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推动案件依法解决和社会矛盾纠纷的妥善化解。

3.建立矛盾纠纷联合解决机制,推动多元化化解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必须要把当事人之间的社会矛盾纠纷放到社会大体系中,充分利用各种化解纠纷的资源、办法和手段,形成社会矛盾调处化解的整体合力。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仲裁调解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调解工作机制,积极利用非诉讼的方法提高调处化解社会矛盾的整体效能;要完善以“政府性引导、市场化运作、多部门协作、第三方介入”为核心的专业调解机制,建立并全面推行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基层调解、区域调解、裁前调解、诉前调解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政法委的党委领导优势和综治办的组织协调作用,统筹协调重大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化解工作;要综合运用经济、社会、法律、道德、舆论、政策、行政等手段和教育、说服、协商、疏导、听证等方法,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减少不和谐因素。

4.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培植矛盾化解的前沿力量。村(社区)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离社会矛盾最近,最了解群众需求的矛盾调解组织,但是其少人、缺物、经费不足的现状使其自身的优势和作用正逐步在弱化,使社会矛盾失去了在基层化解和疏导的机会和渠道。因此,要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增加经费投入及人员的配置,为社会矛盾调处化解工作提供保障。

5.发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实施司法调解社会化。司法调解社会化,“是法院将准备起诉或已经起诉的矛盾纠纷,通过实施诉前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等方式,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引进民众常识思维和社会公序良俗指引司法调解,不断推进司法调解的主体、方式、时间、场所的社会化,从而提升司法调解的整体效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过程”。[3]

6.建立健全司法救助金制度,提高司法救助水平。在法院实践过程中,大部分社会矛盾纠纷都表现为物质利益冲突。如各类损害赔偿案件、民商事案件以及劳动争议等案件,之所以矛盾纠纷难以得到化解,很多都是因为难以找到平衡点所致。因此来说,设立司法救助基金,可以有效化解受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抵触情绪,达到避免矛盾纠纷扩大、升级的目的。“司法救助基金的建立可拓宽司法救助渠道、提升司法救助水平。运用基金的管理模式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未来发展之趋势,能够解决行政性救助中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操作起来也更加灵活和方便。”[4]

7.严格矛盾化解考核机制,增强基层组织的工作动力。把社会矛盾调处化解工作像发展社会经济、实施计划生育等工作一样,纳入党委政府科学发展绩效目标考核,细细划分民事纠纷化解率以及对法院送达、保全、执行工作的配合和协助等考核指标,严格考核标准和程序,增强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上的压力和动力,使其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上真正有所作为。

[1] 翁波,万伟岭.建立“大信访”机制,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中国检察官,2010(07).

[2] 邹川宁.坚持能动司法理念,推动社会矛盾化解[J].山东审判,2010(03).

[3] 张爱云.司法调解社会化的实践探析[J].人民司法,2011(21).

[4] 李世璠,罗鹏.基层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现状及对策[J].发展,2012(01).

编辑:李月明

C912

A

10.3969/j.issn.1003-4641.2014.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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