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院决定再审“葫芦案”

2014-04-10 21:14
南方周末 2014-04-10
关键词:鞋印莆田市球鞋

◤二审期间,一审的审判员黄金森还在参与调查取证,至少有7份经他取得的证言出现在二审的案卷中。

南方周末记者 钱昊平

2014年3月27日,南方周末记者从福建省高级法院审监庭确认:该院将对20年前发生的许金龙等4人杀人案启动再审程序。

1994年1月14日,福建省莆田市莆田县忠门镇(现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前范村66岁村民郑金瑞在家中被杀,现金、戒指被抢,30里外的联星村许金龙等4个年轻人被指控涉嫌作案。

1995年6月5日,莆田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许金龙等3人被判死刑,1人被判死缓。

1999年4月4日,福建省高院维持一审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但将三人改判为死缓,理由是“鉴于具体情况,尚不属立即执行死刑犯罪分子”。

两级法院的有罪重判,主要依据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但后来无论是接受检察院讯问,还是接受法院调查,他们均声称遭到刑讯逼供。

南方周末记者找到了与嫌疑人之一的张美来曾关押在看守所同一监室的当地人,此人当时因为赌博被拘留,他说,张美来“每次被讯问后,都被打得走不动路,好几次是被抬着回去”。他愿意出庭作证。

案件留下诸多疑点,比如,有证据表明“凶手”没有作案时间,而司法机关认定赃物是在当地葫芦山交易,但事发地从来就没有一个地方叫葫芦山。

许金龙等被告人的家属不放弃申诉,并自行调查取证;受害人家属也逐渐改变态度,一直保护案发的旧宅现场(详见南方周末2013年6月27日《葫芦山的“葫芦案”为“杀父仇人”鸣冤存证19年》)。

在此案的证据中,没有四个“凶手”的指纹鉴定。案发后,警方只在现场提取了一枚鞋印,两个月之后,才从其中一个嫌疑人的脚上提取了一双“球鞋”。鉴定结论是,形成鞋印的球鞋与嫌疑人所穿的球鞋,属于同一厂家生产,类型相同,都是40号。

“这个结论非常清楚:不能证明鞋印是嫌疑人留下的。”许金龙的代理律师赵毅说,“二者之间无法找出相符合的特殊性特征。”即便如此,这个鞋印也成了法院定案的证据之一。

赵毅还指出,有的笔录存有造假嫌疑。比如,警方曾去张美来家提取作案的“凶器”菜刀,张美来的老婆许秋金回忆称,她当场没做笔录。但案卷中出现了一份提取笔录,被提取人的签名竟然是“张秋金”,三个行草字写得非常流畅。只有小学一年级文化程度的许秋金,自己的名字写得东倒西歪。

令赵毅更难以理解的是,此案二审期间,一审的审判员黄金森还在参与调查取证,至少有7份经他取得的证言出现在二审的案卷中。

在南方周末报道刊发后,福建省检察院申诉处派人到莆田,与许金龙的哥哥对话,并口头通知他,省检察院对他们的申诉已经调卷、立案。

2014年3月12日,福建省检察院正式通知许金龙的哥哥,已经向福建省高院提出再审建议。

负责此案的福建省高院主审法官在电话里告知南方周末记者:“开庭时间,还没那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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