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亮 镇江市保险学会
试论保险社团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刘 亮 镇江市保险学会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清晰明朗,改革部署有条不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设专章强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同时还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卫生、党建等12个方面对发挥社会组织作用提出明确的要求。201 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发展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多个意见中,都强调引导社会组织参与其中。201 4年中央一号文件又强调发挥专业技术协会等农村社会组织的积极功能。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社会组织”已成为解读三中全会不可绕过的关键词,无论是更新国家治理方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还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文化体制改革,都需要以一个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体系作为基石。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沟通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一支不容忽视的力量。
201 4年1月1 8日,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换届工作会议上强调,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背景下,保险社团作为市场活动的重要组织者,在未来发展中要力争在理论研究上有新突破,在规范自律上有新思路,在深化服务上有新格局,不断提高服务行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
项俊波表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这意味着,保险社团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政策空间更为广阔,未来发展更具活力。保险社团要增强信心,明确目标,积极作为,充分发挥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一)保险社团建设制度环境逐渐完善。有关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为架构的登记管理制度初步形成,一批以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为框架的社会组织配套政策不断健全完善。特别是党的十七大第一次提出社会组织具有“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的重要作用,要求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这使社会组织有了生存发展的空间和发挥作用的舞台。
(二)保险社团发展步伐逐步加快。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社会组织的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发展缓慢,类别单一。进入新世纪,在党和政府的支持下,保险社团组织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就保险业而言,截止到201 3年底,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地级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险行业协会,在部分发达省的县级市也建立了保险行业协会,同时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相继都建立了保险学会。
(三)保险社团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初步健全和完善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配合的综合管理体制。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学会改革发展取得一定的突破,新型政社关系实践取得新进展,保险社团组织依法自律不断强化,年度检查、财务审计、信息公开和社会评估等规范措施逐步完善,行政管理、社会监督和社会组织自律的管理格局初步形成。
(四)保险社团积极作用日益彰显。保险“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受到广泛欢迎和认可。保险社团组织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社会事业、参与公共管理、开展公益活动和扩大对外交往等方面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五)保险社团自身建设不断加强。保险社团组织的法人治理机制初步建立,社团领导班子建设已趋规范,从业人员年龄知识结构不断优化,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广泛执行,自律意识和诚信观念不断加强,各地已涌现出一批制约机制健全、管理运行科学、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高的保险社团组织。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社会组织发展速度很快。虽然已形成了门类较为齐全的体系,并日益显示出强大的社会管理功能,但总体上看,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还有差距。
(一)保险社团法规体系尚不健全。社会组织的立法层次低,政策环境不完备,内容不完善。目前,保险社团的法规和规章主要以程序性规范为主,实体性规范明显不足。现在实行的是1998年颁布的《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现在的情况和1 5年前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法律法规明显滞后。这制约了保险社团的发展,尤其在税收优惠、财政资助、人事管理、社会保险等方面缺乏健全的政策规定。
(二)对保险社团地位作用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门在理解保险社团的地位、作用问题上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对保险社团的发展规律认识不足,对新形势下保险社团发展的意义、发展趋势以及功能作用认识不到位,还没有把保险社团真正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中去。
(三)保险社团存在“政社不分”。上世纪9 0年代初,中国就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实现“三自”,即人员自聘、财务自主、活动自定,实现“小政府、大社会”,但一直没有得到贯彻落实。“政社不分”导致很多问题,大量官办社会组织没有活力,功能非常有限。
(四)保险社团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目前,我国的保险社团的领导大都来自政府部门,与政府部门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对政府的依赖性较强,自治程度较低;有的保险社团工作人员素质不高,有的未经过专业训练,具备公共管理知识、具有宏观协调能力的高素质专业人员短缺。
(五)保险社团发展整体滞后。前几年,全国保险业界刮起一股所谓的“合并风”,将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合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合署办公,还有一些省区把保险学会列为保险行业协会的一个部门。而我国金融银行业的各类学会、研究会发展迅猛,其机构大都延伸到地级市,但保险业只有江苏省在八个地级市设立了学会。
社会组织的发展是改革催生的新生事物。目前,我国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在发生着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结构的转型,产生了大量的社会问题。政府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但解决社会问题更需要全社会的支持。随着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迫切需要大量的社会组织来承担部分公共事务的管理任务。在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时期,必须创造条件,推动社会组织快速、健康地发展,发挥其在公共管理中应有的作用,保险社团当然也在其中。
(一)要加大对保险社团的宣传力度。要充分肯定保险社团的积极作用,提高全社会对保险社团的正确认识和全面了解,把对保险社团作用的发挥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机融合起来。
(二)理顺政府和保险社团的关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写得特别明确,“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保险社团依照法律和制度,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逐步成为真正的群众自治组织。
(三)要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的法律法规体系。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和管理条例,但是,它们不是正式的国家法律,社会组织管理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如我国目前缺少管理社会组织的基本法律,缺少针对行业协会、学会的专项法规等。从长期来看,应加快出台《行业协会商会法》,以制度来保证社团法人规范化运作。在依法自治方面,可重点对行业协会、学会的活动开展、利益维护、会费收取、会员服务及购买服务的评价体系作科学合法的规定。借鉴国际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逐步制定和形成系统配套的不同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依据。
(四)转变政府职能,支持保险社团,推进保险社团的职业化建设。
1.保险社团是政府转移职能的承接者。当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已是必然趋势。因此,今后保险社团将会逐步地承接从政府部门分离出来的服务性、技术性、协调性的职能,更加充分地发挥辅助和补充功能,实现保险社团发挥作用与政府行政管理的有机互补和良性互动。
2.保险社团是创新社会管理的参与者。今后,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是多元的,并更加注重释放社会力量,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保险社团作为社会中间组织,是架构在政府、监管部门、保险行业、消费群体之间的桥梁纽带。除引领协调行业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外,它还将进一步增进合作交流,促进公平竞争,推进服务维权,直接参与社会管理。
3.保险社团是保险业竞争力的促进者。保险社团将依托自身职能,发挥思想库、智囊库、协调人等作用,通过开展不同形式的自律、宣传、理论研讨、信息交流、业务培训等活动,为保险行业进行产品创新、服务创新、政策创新创造良好条件,引导和规范行业主体积极转变发展方式,激发行业主体发展的新活力,把行业竞争力提高到新的水平。
(五)改善发展途径,加强保险社团自身建设。保险社团在发展过程中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注重培养保险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加强社团工作者的专业知识、相关知识以及社会组织管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积极探索解决社会问题的新模式,发挥保险社团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保险社团还应该强化社会合作功能,不仅加强与政府、企业的合作,还要努力与传媒机构、科研院所、国内外企业结成联盟,积极参与国际事务的交流。同时,保险社团必须努力学习国外社会组织的先进经验,加强自身的基本建设,提高专业化素质和能力,坚持以独立性、非营利性、民间性的特色提供志愿服务,直面社会问题,为弱势群体争取权利,表达诉求,形成保险社团行为标准和伦理守则。
(六)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保险社团的管理监督。制度是保险社团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在制度层面上,要在法律规范、制度监管、自律和他律三个方面下功夫。在法律规范上,要加快修订完善保险社团的相关法律法规。要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逐步规范保险社团监督管理的法治秩序。在监管上,要积极推进保险社团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的改革,加强对保险社团的制度规范和监督。在自律和他律方面,要建立完善保险社团的自律和他律机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业之间的合作,强化组织章程制度建设,建立以责任为基础的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以诚信为重点的信息披露和失信惩罚制度,形成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运行机制和阳光、透明的管理机制,提高保险社团的社会公信力。
(七)切实转变观念,不断改革创新,推动保险社团的发展建设。
1.要明确保险社团的法律地位、组织治理结构。还原保险学会学术属性,充分发挥保险学会在保险理论研究方面的主导功能和作用。
2.创新保险社团发展模式。在全国保险社团建设中,只有江苏省在八个地级市建立了保险学会,曾被保险业界誉为“江苏模式”。地级市保险学会的建立,对江苏省保险理论研究的繁荣等诸多工作的推动和发展都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提倡一行业多会”。在各方面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分别成立“财产保险行业协会”和“人寿保险行业协会”,各县级市也可成立“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全方位推动保险社团的发展,加强省市学会规范化建设,大力开展“创新争先”活动。
总之,在当前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保险社团的发展还很不完善、不健全,并且面临诸多困境,存在诸多问题。但毫无疑问,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深入贯彻和我国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这些问题将会逐步地、很好地得到解决。中国的保险社团组织一定能迎来一个新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