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彬 上海金融学院
张娜 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产业安全与发展研究基地
张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陈彬 上海金融学院
张娜 北京交通大学中国产业安全研究中心北京产业安全与发展研究基地
张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在现代企业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在信息不对称的背景下,作为受托方的企业经营者在掌握公司经营信息方面拥有更大的优势,而作为委托方的企业所有者在信息占有方面则处于劣势。当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与股东利益发生冲突时,就极有可能引发经营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导致委托代理成本升高,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委托方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需要获取必要的关于企业经营发展的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以及企业发展前景等方面的信息,以便作出相关的投资决策。如果投资者正常的信息需求得不到满足,则会出现逆向选择。此时,信息披露就显得极为重要。
一般而言,信息披露是指公众公司通过一定的载体,如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以及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等形式,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布或传递公司相关信息的机制。信息披露是委托人和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判断公司经营状况、作出投资决策以及分配激励效应的重要依据,是进行公司治理和科学决策的前提条件。因此,信息披露对公司尤其是公众公司治理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良好的信息披露对保险公司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公司治理的视角看,良好的信息透明度有利于制约经营管理者对外部投资者利益的剥夺。信息披露越完善、信息透明度越高,投资者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了解得越透彻,就越有利于防止管理人员玩忽职守,促使其进行有效的项目选择,提高投资决策质量,从而改善公司治理机制,最终达到提高公司价值的目标(Bushmanand Smith,200 3)。Hermalin和W eisbach(200 8)认为,提高信息透明度有助于委托人作出更好的决策,从而给企业带来利益。第二,从资本成本的观点看,提高信息透明度可以减少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增强公司证券的流动性,从而降低公司资本成本(Diamondand Verrechia,1991)。Bososan(1997)发现,公司信息透明度与资本成本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并认为良好的信息透明度有助于公司降低其资本成本。第三,从资本市场的立场看,公司信息透明度的增加会带来公司股票价格和流动性的上升(H ealy,2001)。
作为经济的“助推器”和社会的“稳定器”,保险在国民经济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加之保险公司保单持有人众多、涉及面较广,因此,其信息披露问题显得更为重要。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信息披露不仅影响着投资者的价值判断和决策,同时也会影响到债权人等利害关系者。只有信息披露制度科学合理,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透明度,使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的判断和科学的决策,进而全面维护各方利益。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使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得到系统的、有规律的信息,从而保证他们能对管理层是否称职作出评价,并作出决策。
信息披露是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运作效率和透明度的重要措施。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与社会公众利益相关性很强,市场要求保险公司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我国政府及监管部门历来重视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并为此颁布了一系列的规范文件。
对保险业会计制度进行规范的文件主要有:1982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 9 9 3年财政部颁布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1998年财政部颁布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 1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 6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 5号——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这些会计制度根据保险业经营的特点以及保险公司的发展对保险公司的会计处理适时作出了规定。除了保险业的会计制度之外,《保险法》第119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将上一年度的营业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有关报表报送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并依法公布”,但未对公布的时间、内容、方式制定具体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12月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时间和方式以及对保险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等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保险公司应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但没有明确规定信息披露质量应满足的要求。另外,针对上市保险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于200 6年12月和200 7年8月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3号——保险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对上市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但是以上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分散在相关的法规和信息披露文件中,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为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监管体系,提高保险市场效率,维护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保监会于200 6年12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办法》草案要求,保险公司应遵循及时、有效、充分、公开的原则,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年度报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保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因特殊原因不便披露的,保险公司可向保监会申请豁免。对于年度报告,保险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登载于公司网站或保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网页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三年。2010年5月,保监会颁布《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6月1 8日起正式实施。与《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新的《办法》增加了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要求。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要应该包括下列内容:近三年股东大会(股东会)主要决议;董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监事简历及其履职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职责极其履职情况;公司部门设置情况;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此外,对保险公司上年度偿付能力、关联交易披露的要求也更高。保监会指出,要按照公众公司的标准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但是从整体来看,《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要求披露的内容还是不够完善,比如尽管要求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的履历情况,但对薪酬问题的披露并未做要求,对涉及保险业特有的财务指标、财务比率的披露要求过低。
经过多年的努力,在相关部门的要求和监管下,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透明度越来越高,但还不完善。现阶段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
(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需要进一步完善。如个别保险公司通过以实物抵缴保费、虚构保险标的进行虚假承保等方式虚构保费;超标准的手续费以开假发票形式在营业费用中列支;在赔案中以勘查费的名义大量列支经营费用;滥用会计估计和精算估计,通过调节责任准备金等方式调节利润数据等。另外,某些保险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对有利事项披露较多,对不利事项披露较少或根本不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较多,自愿性信息披露较少,没有真实地反映公司经营的整体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完整性不够。对一些强制性披露的内容有些保险公司并不按规定披露。如《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披露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但是我们在翻阅保险公司年报进行数据统计时发现,多数保险公司仅列示了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而对其他股东的持股情况避而不谈。
(三)信息披露的公开度不够。《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年4月3 0日前在公司互联网站和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发布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但还有少数公司并未在其网站上公布其年报,致使无论是投资者还是科研工作者都无法获取那些保险公司年度经营的相关信息。
(四)公司间信息披露质量的差别较大。已上市的保险公司如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以及中国人保的信息披露质量较高,准备上市的公司开始按照上市公司标准在做,披露内容比较详细;此外,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如浙商保险的信息透明度较高,信息披露较为完善。在其公司网站上,有专门的公开信息披露专栏,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年度信息披露报告、临时信息披露报告。而有些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仅限于公开财务数据或偿付能力等保监会监管要求内容,有些保险公司甚至连基本要求都尚未达到。
(五)大部分披露的信息集中于公司整体和财务会计方面,而对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还不足。内部控制信息属于定性信息,内部控制对财务信息有着基础性、过程性的影响,直接关系到会计盈余的可靠性,因此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已经意识到,具有投资潜力的企业不仅要有良好的经营绩效和发展前景,还需要拥有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和制度。从某种程度而言,内部控制失效比经营业绩下滑所面临的投资风险更大。而从我国保险公司所披露的年报等信息看,财务会计信息占了大部分,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明显不足。
信息披露是否完备直接影响股东、保单持有人、投资者及社会公众等对公司的监督,是衡量保险公司是否具有完善的治理结构的重要标准之一。当前,我国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实践并不尽如人意,各公司水平差异比较大,对于保护保单持有人、被保险人等相关利益主体非常不利,也不利于社会公众了解某一保险公司的真实情况。鉴于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
首先,应从制度上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进行规范,设置相应的机构对信息披露进行考评,以引起各保险公司的重视。当前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还不到位,这也使得个别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问题上不够重视,因此应强化对保险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监管。
其次,在披露的内容上,不仅要增加关于公司整体和财务会计方面的信息,尤其是保险业特有的一些财务信息,还要增加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的信息。只有不断强化信息披露,增强公司的信息透明度,才能为各种形式的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提供更好的环境和可能。
再次,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既要明确保险业需要定期及时披露的资料,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又要引导市场强化对于保险专业信息的解释与分析,逐步提高市场约束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