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 杰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浅析黑客保险
栾 杰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
电子商务是指人们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业、贸易等商务活动,即贸易活动的电子化、网络化。当下,电子商务早已成为公司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不过,它在给公司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关于其安全性的担忧,网络电子商务保险应运而生。从含义上来看,电子商务保险是将保险机制引入电子商务平台和交易商品之中的新型保险模式。它是以电子商务活动中有关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的综合性保险。黑客保险正是电子商务保险中重要的一类。
在电子交易过程之中,无时不在的黑客风险给企业的网上资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在国外,保险公司推出黑客保险来为公司承担风险。而目前,国内在这一领域仍处于空白状态。
电子交易借助互联网络和通信技术,通过个人电脑、通信终端或其他网络设备,实现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安全、快捷的联结,方便客户及时获取金融信息,享受网上金融服务,开展网上金融交易。但是,当前计算机技术仍处于发展之中,现有任何网络系统的安全都是相对的,绝对安全的系统并不存在。通过运用特殊的网络技术,犯罪分子可以侵入金融网络并实施犯罪活动。
网络时代,信息的全范围沟通让黑客侵袭变得易如反掌,多家商业公司甚至网络安全公司都曾遭遇过严重的黑客袭击。2005至2007年,百货公司T.J.Maxx和Marshalls的4500万个信用卡和借记卡号码遭窃。200 9年,谷歌、雅虎等数十家硅谷企业遭到黑客攻击,许多知识产权信息被泄露。2011年3月,世界知名网络安全服务供应商R SASecurity的高度机密内部数据库在黑客攻击下暴露无遗。
资料显示,200 1年,“红色代码”电脑病毒在因特网上的大规模蔓延,给全世界带来的经济损失高达2 0亿美元。而今年1月2 5日的一次黑客攻击曾使因特网出现大“塞车”,当天美国最大银行之一的美国银行有1.3万台自动取款机瘫痪。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因特网上平均每天发生6 0 0次成功的黑客攻击事件,其中不少都涉及盗窃信用卡号、公司商业机密和电脑病毒攻击等。
在黑客风险侵袭的背景下,黑客保险应运而生。200 3年,美国国际集团(AIG)推出了黑客保险,为被保险人分担这一风险。当股民在签订网上证券委托交易协议时,券商会主动为用户购买一份商业保险。当遭遇不可抗力的突发风险时,保险公司会根据实际情况为股民承担部分损失,以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黑客保险刚推出时,曾遭受冷遇。但到200 3年年底,一系列著名网站雅虎、亚马逊和e B a y等相继被黑客侵袭之后,互联网保险业务马上热门起来。A I G当月该保险业务增加了四到五倍。有数据表明,美国黑客保险市场从200 3年的1亿美元增长到200 5年的9亿美元。
同时,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将黑客保险细分为不同险种,如美国国际集团针对黑客电脑病毒攻击和黑客盗窃信用卡资料分别出台了单独的保险政策。
黑客保险作为电子商务领域的新兴险种,发展前景一片光明,然而在推出和推广过程中也面临着不少阻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费率厘定
相较于一般使用经验法来进行费率厘定的其他公共责任保险而言,黑客保险发展历史较短,经验数据较少。同时,由于电子交易中的很多无形资产如公司机密资料、重要信息等都很难进行准确的价值测定,因此如何准确地进行费率厘定成为一个难题。
(二)再保险
由于黑客风险的不确定性较强且风险较大,保险公司在寻求再保险时可能会面临困难。此外,黑客保险再保险过程中的风险分摊机制的确定和责任界定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赔偿的审核与界定
黑客是用盗取的客户账号和密码进行交易,因此不加区分的话,很难确定交易是由客户本人完成的还是黑客所为。曾有客户表示:“如果到时候保险公司在这问题上和我有分歧,还要找证人证明我当时没交易,也没有委托他人进行交易,那就很麻烦了。”可见,损失的原因界定是一大难题。同时,损失的数额确定也是个棘手的问题。由于电子交易中有信息流、资金流、物流等多元素参与,界定损失时尤为困难。
尽管黑客保险已在一些西方国家发展得如火如荼,可在中国却是雷声大雨点小。究其原因,除了上文提到的问题外,还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专业难度和技术风险
电子商务本身依赖于I T网络技术,涉及经济学、行为心理学及网络安全等多门学科。黑客保险具有高科技保险的特点,其风险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黑客保险面对的主要风险,不是自然界的风险,而是信用风险、技术风险。由于中国的电子商务业务和保险业均起步较晚,保险公司缺少此类复合型人才和特殊风险的管理经验。
(二)国内信用体系不完善,道德风险引发各方担忧
这一问题不仅存在于黑客保险,在其他险种上也会有这种情况。中国的保险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国人对保险的认识不够正确,许多人甚至期望从保险中获利。对于复杂的、监管难度较大的黑客保险来说,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更加严重。在难以进行有效管理和约束的实际情况下,保险公司迟迟不肯试水黑客保险市场也情有可原。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难以到位
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起步较晚,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较为落后,对于这一领域的监管并不到位。因此,在签订合同、索赔理赔等很多方面均存在着不确定的地方,被保险人也担心保险公司面对索赔可能会恶意拒赔,导致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尽管黑客保险在国内迟迟未能破冰,但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在发展黑客保险方面也有一些得天独厚的优势。
(一)虽然我国互联网技术的应用时间比世界很多发达国家要晚,但目前我国拥有世界上最大的企业对企业(Ct oC)的电子商务站点和亚洲最大网络零售商圈。
(二)中国拥有世界上数目众多的中小型企业。中小型企业相比大企业而言,更需要凭借电子商务高效率、低成本、便捷性及全球化的特点开展贸易。在利用电子商务这些优势的同时,它们也更需要科学合理的风险管理手段以转移风险。
可见,中国市场拥有更多的互联网保险需求。
在推动中国黑客保险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可以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