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樾勇
(胜利油田 法律事务处,山东 东营 257000)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既可以是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依照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的不动产和动产,由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出资人对企业法人财产不具有直接的所有权,他对企业享有的是出资人权利,具体体现为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即依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设立的,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如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即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即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即指该公司的国有资本执股比例超过50%以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则正好相反。
1.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其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主要包括:一是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二是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三是以全民所有制企业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五是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六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党、团、工会等组织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
2.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部的财产关系比较复杂,有政府出资兴办的,有国有企业出资兴办的,有劳动群众自己集资兴办的等等。实践中有所谓“大集体”和“小集体”之分,所谓“大集体”是指有国家投资在内(全部或主要是国家投资)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所谓“小集体”则是指以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财产为基础建立的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主要包括:一是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而收取的转让费(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二是国有企业以货币、实物和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国有企业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前述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界定办法界定。三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所有制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四是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五是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国有产权转让涉及法律实务的主要问题如下:
1.就国有产权转让的标的企业开展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国有产权转让,必须在进行可行性方案分析、报上级单位批准后才能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客观基础,是对国有产权转让的标的企业进行法律尽职调查,以便转让方及上级单位对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准确掌握,为可行性分析提供基础资料。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应当围绕如下主要内容开展:一是落实标的企业工商登记资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对企业设立的行政确认机关,企业基本信息应当以政府行政确认的信息为准,所以,应当对标的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全面调取,并结合对标的企业存档资料情况的核实,以落实标的企业如下主要内容:出资人基本信息及出资情况;企业组织机构,及董事会、经理、监事等法人治理结构情况;企业经营范围及特殊行业资质情况;经营场所;企业年检情况;企业变更信息记录;注册资本到位情况;企业章程、股东名册、企业证照、印章情况等。二是落实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标的企业的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存在纠纷、稳定风险等,对国有产权转让的信息披露工作至关重要,所以,应当重点对经营相关的如下问题进行调查落实:对外投资情况;尚未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重大债权和债务;主要资产状况;重大诉讼与仲裁等。
2.对国有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于2009年6月15日颁布,对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公开挂牌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进行了详细规范。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转让方除对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公开挂牌竞价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外,还应当对产权交易合同的内容进行重点审查。
3.国有产权转移的行政确认事务。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应当由双方办理国有产权转移的行政确认工作,及通常的工商变更登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该项国有产权交易行为完成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