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 辉
(胜利油田 高培党校,山东 东营 257000)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这是我们党从国家战略发展的全局出发,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顺应人民的意愿和时代的发展要求而做出的战略性抉择,体现了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深化认识执政规律,是治国理政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必将对国企改革和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影响。企业是国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中依法经营、依法治企是企业立足的根基。
1.依法治国的新方针。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这十六字变为新的十六字,这就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其中将全民守法作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而各级领导干部能不能依法办事、自觉守法则对全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决定》强调增强全民法治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
2.依法治党的新要求。《决定》强调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善为国者必先治其身”。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路线图,如今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区和深水区。从现阶段暴露出的社会矛盾和复杂形势来看,由于部分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等现象引起极大民愤,需要下大气力解决。根据现阶段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社会发展的需求,《决定》明确提出要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党员干部素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3.依法治企的新关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后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出现新常态,企业特别是国有特大型企业要有自己新思维、新目标、新做法。作为企业要想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中取得胜利,就必须坚持依法治企。所谓依法治企就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建立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的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要实现“依法治企”需要夯实两个基础:一是建立一套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二是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员工队伍。企业的领导干部作为决策的主要制定者、管理活动的执行者、员工行为的引领者和示范者是依法治企的原动力,在落实依法治企中起到关键性作用。只有树立领导干部的规则意识,提高依法办事能力,避免长官意志、我行我素,才能形成企业全员遵规守法,保证企业始终沿着法治的轨道健康发展。
在改革转型过程中,企业生产管理面对的各种法律风险,无不反映出企业决策管理层在理解和遵守法律上存在误区和盲点。集中表现在:
1.法治观念淡薄,不尊重法律。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执政者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进行分析、判断、推理,形成结论的思想认识过程。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比较缺乏法治传统,人们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制手段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现实生活中,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个人意志至上、以权压法,习惯于依靠权力发号施令,习惯于以人治的思维和方式处理各类问题。在法律面前想到的不是如何遵守,如何令行禁止,而是想办法如何不遵守,甚至出现以言代法、以情轻法等徇私枉法现象。从近些年部分领导干部违规违纪案件来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 “敬法畏法”之心十分淡薄,视法律为儿戏,缺乏“红线”“底线”意识,最终走上违纪违法之路,悔之晚矣。
2.缺乏规则意识,不遵循程序。法律是人们应该普遍遵守的规则,这其中既规定了应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还包括了实现权利义务的方法步骤。但在现实中人们往往只看重权利实现的结果而忽视应当遵循的程序。曾几何时,有些人形成了一种惯例,为了追求效率,为了眼前利益、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可以无视法律规定的程序。做某项工作可以先行先试,不进行论证,哪怕这个决策与当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或者直接抵触都没有问题。有的领导甚至经常交代下属:“这件事,你怎么做我不管,我要看的是结果。”甚至当企业利益受到损害时,宁可一味地妥协、调解,也不积极地通过合法途径遵循司法程序进行维权。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没有程序的保障,就很难保证结果的合法公正。
3.忽视法律学习,决策风险大。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经过长期的努力,我国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十八大至今,国家加大了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制定和修改了涉及土地使用权、物资采购、建设工程、知识产权、招投标、劳动用工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大量的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法律规定。立法既给企业带来了福利又提出了挑战,即加大了对于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加强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要求。例如近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领域法律法规的大幅度的修改,多个条文的新增,规定了政府要加大监管力度,并且强化了对违法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这对企业进一步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现实中企业从事专职法务工作的人员或具体业务人员对专业法律、常用法律掌握较好。但某些上级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借口忙于事务性工作,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学习与更新,导致对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不了解,执行管理时容易出现漏洞,加大了企业经营及个人职业的风险。
1.领导干部要敬法畏法,牢固树立底线红线意识。一是提高法治意识,使法律成为信仰。在《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中指出,法律是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律被遵守,是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对社会主体的基本要求。二是奉行法律为做事规则。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国依法治国的进程迈入了快速、全面发展的新时代。作为企业在法治社会经营管理具体标准就是要遵守宪法、遵守法律。无论是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完善,生产经营决策的做出等方面,都要首先把合法性作为优先判断,使“合不合法,合不合程序”成为领导干部的条件反射,使法治思维成为其自发的一种心理需求,逐渐养成依法履职、依规办事的习惯。对于违法的生产经营决策,坚决不能予以通过,要做到“决策先问法,违法不决策”。
2.领导干部要学法用法,严格遵循法律的规则办事。《决定》中指出:“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突出了宪法的地位和作用。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首先要强化宪法意识。除此之外,《决定》还强调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必然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不仅要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还要学习企业的相关制度、规定和办法;既要了解法律知识,还要了解法的原则与原理、价值与精神。这样在处理问题、做出决策时有法律相关规定的,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办;法律没有规定的,要遵循法治的原则和原理。实现依法办事,依规行事。企业领导干部只有将这些与职责范围密切相关的法规制度熟记于心,才知道哪些应该做,哪些不应该做的,应该做的要做到何种程度,从而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3.领导干部要带头守法,自觉遵守党纪国法重修德。《决定》提出了法治的四个环节、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将全民守法作为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任务。依法治企的基础同样在于全员守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能不能依法办事、自觉守法对全社会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要求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守法。首先作为党的领导干部要牢记“党规党纪严于国法”,自觉提高守法的标准和要求,做到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无条件地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依法行政是政府机关的领导干部带头守法的基本要求,摒弃以言代法、以权代法、徇私枉法等错误行为。同样从依法治企的角度出发,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要自觉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并从而影响班子成员、基层员工形成遵法守法的良好氛围。最后,领导干部还要注重修德,加强自律。
4.加强监督机制的制定与落实,保证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能否做到自觉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不仅是领导干部自身的要求,也已经成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决定》提出:“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 这体现了党监督权力运行,强化对用权行为的刚性约束,把权力关进笼子里,防止出轨越界的理念,也意味着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和要求更加丰富,也为企业完善干部的考核评价提供了依据。
同时,《决定》中还提出了“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领导干部要增强决策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防止违规决策、随意决策、盲目决策。领导干部要进一步规范决策中的作用和权限范围,防止越权决策和擅自决策;对决策集体和决策个人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对履行决策制度、规则和程序提出明确要求,规范约束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者的责任意识,提高决策水平,防止决策失误;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做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