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损失办理申报后方能扣除

2014-04-09 11:15刘锡光刘厚兵
税收征纳 2014年4期
关键词:分支机构汇总税务机关

刘锡光 刘厚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25号公告)的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改变。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不再实行审批制,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连同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现将相关政策要点摘录如下: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范围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二、资产损失申报扣除的方式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申报按其申报损失的资产范围和报送资料要求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方式。

(一)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

企业申报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二)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范围

除清单申报扣除范围内的资产损失,企业其他资产损失,均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方式申报扣除。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货币资产损失。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坏账损失)等。

2.非货币资产损失。非货币资产损失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生产性生物资产、抵押资产等损失。

3.投资损失。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委托贷款损失、委托理财损失、担保损失、因关联交易而形成的股权或债权损失等。

4.其他资产损失。其他资产损失包括出售捆绑(打包)资产损失、因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因业务创新但政策不明确、不配套等原因形成的损失、因刑事案件或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两年以上仍未追回而发生的损失等。

三、汇总纳税企业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将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相关资料的复印件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扣除。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以下各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统一由其二级分支机构申报扣除。

注:各地对汇总纳税企业的资产损失申报扣除规定有细化规定,具体规定需要咨询其主管税务机关。

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4号)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1号)明确,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

总机构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按25号《公告》及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分别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及相关资料。

分支机构应将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及《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在总机构年度申报之前上报总机构。

总机构收到经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的资产损失相关申报资料后,连同自身发生的资产损失,分别按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项目汇总填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及《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汇总表》,同时填报《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附表4),一并报送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分支机构上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的资产损失相关申报资料,由总机构留存备查。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由二级分支机构汇总办理申报。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不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

四、资产损失申报的时间

企业应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填写《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表》或《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表》,连同按规定应提交的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证据材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第25号))。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要注意的是,采取所得税电子申报的企业,其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应于汇算清缴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签章受理后,企业方能进行汇算清缴申报。

五、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详见《专项申报应报送的证据资料一览表》)。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行政机关的公文;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六、其他注意事项

第一,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值得注意的是,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

第二,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第三,税务机关有权对企业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检查,企业应当做好资产损失证据资料的备查准备,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以避免税务风险。

第四,企业采用伪造、变造有关资料证明等手段多列多报资产损失,或未按规定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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