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种涉税事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014-04-09 11:15樊其国
税收征纳 2014年4期
关键词:薪金所得额纳税

樊其国

一、收入性质的预收账款。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发现企业“预收账款”科目余额很大。对应合同、发货等情况,该预收账款应确认为会计收入,当然亦属于纳税收入。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由于延迟确认了会计收入,也忽略了该事项的纳税调整,事实上造成了少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结果。

二、视同销售。视同销售在会计上一般不确认“会计收入”,而视同销售收入却属于“纳税收入”,因此企业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由于视同销售种类比较多,企业在进行该收入类项目调整时,容易出现漏项。但对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当视同销售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货物、财产、劳务,应计入当期的应税收入。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对记入营业费用的交客户试用的产品、以及将产品发给职工作为福利和记入应付福利费的劳保费用,都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三、应税收入性质的财政补贴。财政性补贴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免税收入,也可能是不征税收入,还可能是应税收入。财税〔2009〕87号文规定: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具体包括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财政性补贴即属于征税收入(应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当在取得财政补贴款项的当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四、债务重组收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将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税法规定该类收益作为当期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收取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企业发生损失,对已作为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也应作为计税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可有些企业在汇算清缴中也未能调增应纳税所得。还有些企业对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或者部分收回的,也未能作为收入调增应纳税所得。

六、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一些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但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而有些企业并没有这样做。

七、确实无法偿付超过3年的应付账款。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所以,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当作为企业的收入处理,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八、预提费用期末余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减资额弥补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款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第八款为接受捐赠收入。因此,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十、预计负债。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时有可能产生预计负债。但预计负债是未实现的损失,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应将当年新增的预计负债数额调增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工资薪金。工资薪金提取数大于发放数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文件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二、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十三、超标准的利息费。向非金融机构借款费用支出,在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可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1)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2)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未取得地税局开具的发票,为调整应纳税所得;(3)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需要资本化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4)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发生的利息费用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十四、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销售收入5‰,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一些企业对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除了按《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扣除发生额的60%外,其余40%部分的业务招待费以及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5‰的业务招待费,没有调增应纳税所得。

十五、超标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十六、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赞和业务宣传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如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就不能扣除,就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十七、不合规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一种情形是不属于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未调增应纳税所得;另一种情形是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12%的部分,未调增应纳税所得。

十八、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属于不符合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汇算清缴时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而常被一些企业漏掉。《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税法规定除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经税务部门同意可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外,其余各项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当年计提增加的各项减值准备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九、发生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一些企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支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

二十、特别纳税调整。对关联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所加收的利息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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