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 光 朱启惠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上海 201601)
罪犯矛盾冲突之解构
——兼论福柯的罪犯美学改造思想
鞠 光 朱启惠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上海 201601)
罪犯矛盾冲突是监管改造基础工作之“永恒”主题,也是为“安全为天”的责任政策关注之核心与焦点。作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监禁社会现象,其演变是为内因、外因共同作用之结果。借以福柯“真理游戏”之“考古”与“谱系”观,罪犯矛盾冲突之演变实乃“主体反抗权力”之具体表征。具言之,其“内因”是为罪犯主体“反区隔”之表征;而其“外因”是为罪犯主体“反规训”之表征。究其消解方略,针对“内因”就在于“人格”论述之“向善”之建构代之以“向恶”之建构;而针对“外因”就在于规训权力运作“异化”之消除及“囚”属性场域之互为制衡。然此乃为权宜之计,惟有引导其“苦行”“关怀自身”,才能体悟“生存美学”;惟有真正使其“自身”建构为伦理施为者,才能在对规训权力之“审美超越”之反抗中实现反抗之“审美超越”!
真理游戏;知识考古学;权力谱系学;关怀自身;生存美学
罪犯作为一类特殊社会群体历来为人类社会主体所拒斥,但却是人类社会无法绕开或者漠视的。在不同阶级社会及文化制度的历史分野处,其对于罪犯的观念及处置方式也呈现出较为明显的差异。在封建社会君权神授的历史时期,无论是基于西方中世纪基督教教会统治还是东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虽然存在着一定的文化及思维方式上的差异,但是在对于罪犯的态度及处置方式上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其特点在于“示众”与“残忍”。所谓“示众”即是对犯有重罪的罪犯所采取的一种向普通民众公开展示的审判与处置模式,通过这种仪式化活动达到树立君主绝对权威、威慑弑君者、使得民众个体以自我忏悔或者警示的方式内化为自我约束的行为并最终实现维护其阶级统治及与之相对应的社会和文化制度协调运转之目的;而所谓“残忍”是为对罪犯的肉体及精神采取一种极其残酷、血腥的摧残手段以达到惩罚与威慑之目的,这种手段的运用在封建社会达到了一种登峰造极的程度。而随着西方文艺复兴与启蒙运动的兴起,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伏尔泰及卢梭的“天赋人权”取代了“君权神授”;此外,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也奠定了现代国家理性与社会文化制度的雏形。而作为中世纪残酷刑罚的替代与变革产物——现代监狱的诞生似乎充分彰显了人权、平等、法制之启蒙精神,同时对于罪犯而言似乎也意味着得到了一种人性关怀,然而事实的真相真是如此吗?
对于“现代监狱的诞生似乎充分彰显了人权、平等、法制之启蒙精神,同时对于罪犯而言似乎也意味着得到了一种人性关怀”这一论断,福柯的回答显然是否定的。他认为刑罚改革运动并没有将惩罚的对象由身体转向灵魂,而是更加精细地停留在身体上,只不过,此刻的身体对权力具有了新的意义。①余虹:《艺术与归家——尼采·海德格尔·福柯》,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4页。也就是说,刑罚的进化只是权力策略嬗变的结果。而权力策略的嬗变是与现代社会的真理游戏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关于“真理”,福柯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所谓真理,②高宣扬:《福柯的生存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92页。实际上并不是真的关系到“正确事物的发现”,而是关于主体依据什么样的规则才能对某些事物说出真或假的问题;换而言之,真理,③同注②。从本质上说,就是西方社会的主体性的基本规则,使每个人以它做判断准则,对自身进行自我规训和自我熏陶,把自己训练成为符合整个社会所需要的“主体”,同时,也以此衡量他人的“主体性”。故立基于真理游戏,罪犯主体可以视为参与真理游戏的淘汰者,其由于未能按照现代社会主体性的基本规则进行自我规训而被整个社会所边缘化并通过知识论述④“论述”与“话语”是为相同的范畴,可以通用。被自动区隔为一类“不正常人”;同时,通过监狱这一规训机构的强制性实践而将这类“不正常人”重新置于真理游戏中并努力使其成为符合现代社会主体标准规则的一类“正常人”。换而言之,所谓“罪犯”,并非本质上就存在这一群体,而是现代社会依靠知识、权力与道德的力量,将其与所谓的“正常人”形成了二元对立;故真理游戏在形构社会主体的同时,也构建了“罪犯”概念。进一步说,福柯通过对于真理游戏的批判,揭示了“正常人”与“罪犯”之间并无本质的区别,这一独特的视角无疑彻底颠覆了传统的罪犯观。那么,福柯是运用什么方法来批判现代社会的真理游戏呢?笔者即以监禁社会中罪犯矛盾冲突现象为视角来展开论述。
(一)内因:罪犯主体人格的区隔化
福柯为了揭示现代社会通过真理游戏来形构社会主体的内在机理而创造了一种独特的批判方法——知识考古学。其首先是一种全新的历史研究方法,而透过该视角,“过去”显现为由诸多“话语实践”相继而成的综合体;⑤刘永谋:《福柯的主体解构之旅》,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从该意义而言,其亦是为一种话语分析方法。对于“论述”(话语)的理解,福柯深受结构主义的影响,即把“论述”当成某种“结构”;但是其并非将“论述”视为一种“静止”、“固定”的语言表达结构,而是以“历时性”取代“共时性”即把“论述”视为一种“事件”。作为一种事件,⑥高宣扬:《福柯的生存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9页。任何论述都是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发生、形成、发展、传播、演变和发生功效。因此,具有最典型论述体系的现代知识论述应然地是为一种论述事件,进而其作为真理游戏运行的区隔规则也必然包含了一系列复杂、精妙而又吊诡的论述实践内容及程序。故而,通过现代心理学之“人格”论述以从特定社会整体成员中区分出一类“不正常人”——罪犯主体并将其边缘化的区隔过程正是其矛盾冲突演变“内因”之本源。那么,现代心理学之“人格”论述是如何展开对于罪犯主体的区隔化过程的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予以分析:
首先,从内容上看可以分为四大面向:①高宣扬:《福柯的生存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32页。(1)对于对象场域的切割过程即为论述实践对于论述对象进行界定与等级划分;而将“人格”论述具体运用到罪犯主体时,其界定标准是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同时其以“是否年满18周岁”为等级界限而将其人格划分为“品行障碍”与“反社会型人格障碍”;(2)认识主体的正当化程序即“人格”论述通过对社会正常群体的确认与正当化的论证从而凸显出罪犯主体人格的“不正当化”;(3)确定论述概念及理论标准化的规范体系即为“人格”论述通过所谓的“科学研究”制定各种正常心理与异常心理的诊断鉴别标准与规范体系从而作为其自我证成与散播的准则;(4)论述实践必然涉及多学科的交叉场域;“人格”论述实践不单单局限于现代心理学领域,而且与哲学、法学、社会学、临床医学、精神病学等领域相关;通过与这些领域的学科发生相互联系从而进一步与特定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相结合。其次,从程序上讲即为制定一系列进行必要的筛选与排除所要遵守的游戏规则,其结构分为两个层面:②同注①,第134页。(1)“排除”程序:即为“人格”论述通过与社会学领域的交叉结合从而制定相应的规则程序将不符合社会主体标准的“不正常群体”强制性地排除在社会之外;(2)“限定”程序:即为“人格”论述通过与法学领域的交叉结合以相应的法律规范与司法程序将这些违反法制的“不正常人”限定在特定范围内——监狱机构。
综上所述,通过对“人格”论述实践关于内容与程序两个层面的策略分析,笔者认为可以归纳出以下几点结论:(1)“人格”并非是一种本质的、稳定的存在,而是一种主体性原则建构的结果;(2)“人格”论述实践的策略揭露了真理游戏的区隔本质进而也揭示了知识意愿的强制性与暴力性;(3)罪犯矛盾冲突演变之“内因”是罪犯主体为“人格”论述所区隔化的一种反区隔的抵抗表现形式。
(二)外因:规训权力关系策略机制
通过上文关于“现代知识论述”及其作为真理游戏运行的区隔规则运用到对于罪犯主体的区隔化过程所作的阐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知识论述实践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然而其之所以如此复杂,归根到底,是由于其紧密地同权力运作机制及其系统联系在一起;任何论述,离开了权力装置及其系统的支持,是无法发挥其实际功效的。③同注①,第133页。故福柯在早期取得知识考古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其学术重心转向并进一步发展成权力和道德谱系学的研究。所谓谱系学研究,④同注①,第147页。根本不是把权力当成某种可以独立存在的实体,也不打算探究权力的终极基础和始因,而是要把知识当成权力运作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策略因素,深入揭示并解构各种科学话语或知识论述与权力之间的相互渗透和相互勾结的关系。与此同时,监狱机构作为现代国家政权制度系统和统治机器的最末端与极限之处,其内部运作机制无疑彻底暴露了统治结构与权力运作系统中最复杂、吊诡而又赤裸的本质。那么,监狱机构内部权力运作机制是如何展开对罪犯主体的规训过程呢?其作为真理游戏运行的强制性实践规则所包含的策略是为何?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展开论述。
首先,有必要对福柯所理解的“权力”作出阐述分析:⑤同注①,第164~166页。(1)所谓“权力”,并非是为一种独立存在的实体,而是“一个复杂的策略性处境的名称”,⑥[法]米歇尔·福柯:《性经验史》,佘碧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67~68页。其不可以脱离社会的其他力量而孤立运作;(2)“权力”本身只能在权力关系的网络中存在与运作,而所谓“权力关系”,指的是各种权力之间的竞争与斗争,毋宁说是为一种动态的关系——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行动模式,即强调人与人之间的斗争行动关系;(3)“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力的关系。其是在各种关系的现实较量中,由于各关系中的各因素间的张力消长而形成,又随着各因素间的不断竞争而发生变化。(4)“权力”存在形式的极端复杂性与不稳定性。具言之,即使是置于权力关系网络中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双方内部,也并非是由单一的力量或因素所组成,而仍然是存在着多种关系和各种力量,而且,这些关系和力量,始终都处于不协调与不平衡状态。其次,通过对上述关于“权力”的分析,笔者认为监狱机构的内部权力运作机制本质上是为一个较为复杂的权力关系网络。在这一权力关系网络中主要存在着两股力量,一股力量主要由现代警政系统中的警察主体组成,而另一股力量则由被区分为“不正常人”的罪犯主体组成;换而言之,正是由于“警”与“囚”这两股力量之间的紧张拉扯关系构成了这一权力关系网络,同时其本质上就是“警”与“囚”的各种斗争行动过程的表现形式与存在方式。而正是这样一种“警—囚”权力关系复合体展开了监狱机构对于罪犯主体的规训过程并开启了真理游戏的运行。
毋庸置疑,在这场真理游戏中处于权力关系网络中的任何一方都是以增强自身的权能同时以削弱对方为基本目标的,其本质是为一个零和博弈的过程。警察主体作为行使刑罚权力的代表者主要通过运用现代规训技术手段以达到全面宰制罪犯主体的肉体与精神之目的;换而言之,刑罚权力的运作是建立在规训这一基础上的;而规训作为一种操作身体的政治技术必然包含了一系列由知识论述所建构或制定的具有强制性的制度、规范、纪律、规则等。故规训权力运作的策略必然体现于其与现代知识论述之间相互渗透与相互勾结的关系中。具体而言,其运作的策略可以从以下三大面向来论述:首先,是为“层级监视”;其作为规训权力运作的起点与基础是要将被观察者——罪犯主体置于某种持续不间断与彻底的可见状态;其是通过以下三个层级的技术手段来实现的:(1)罪犯的可识别性规范。其身体所穿戴的服饰与挂件有着严格的行为规范论述:其服饰必须为监狱统一制式的带有“蓝白相间的竖条杠”的囚服,便服不得穿着;其胸口必须佩戴带有其个人信息(包括番号、姓名、等级处遇、案由、刑期等)的胸卡牌;其发饰基本上均为板寸(女犯为不过肩的短发);(2)罪犯的三级监视网络体系。罪犯个体成员之间通过一种称为“三联号、四固定”的规则论述形成了一个相互监视的网络;同时,对于一些所谓的重点人物标注以“立管”与“专控”,并安排若干名罪犯个体对其实施夹控;此外,通过物建“耳目犯”(或称之为321)与“情况犯”以“暗”与“明”相统一的方式实现对特定罪犯个(群)体观察与监视之目的;(3)“指挥中心—分控平台”的两级监控网络体系。在整个监管场所的物理空间的每一个极致角落都布满了能形成监控网络体系的视(音)频监控器以对每一罪犯个体在任何时间、空间或者位置的言谈举止进行彻底的、可重复的观察。正所谓“权力的眼睛”无所不在,故而在这样一种“层级监视”中,每一罪犯个体最终将成为自身的监视者;权力连续不断地被行使着,而且只须为此付出极小的代价。①[美]詹姆斯·米勒:《福柯的生死爱欲》,高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04页。其次,是为“规范化裁决”;其作为规训权力运作的核心环节②孙运梁:《福柯刑事法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0页。是要通过采取渐进的步骤与施加微不足道的强制,最终依据规范论述对罪犯主体及其行为进行重构,其本质是为“矫正”。其主要由以下两个方面构成:(1)“行为—纪律”的矫正机制。这套机制设定的精妙之处在于使得罪犯个体的“行为”始终与既定的纪律、规范论述保持一定的偏差;这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即要求罪犯个体努力使自己的行为达到纪律、规则的标准以缩小行为的偏差;与此同时,纪律、规范论述的形构与散播策略又通过一些渐进的步骤不断地制造出新的偏差;正是这样一种近乎无限微分的过程使得罪犯个体在不自觉中通过矫正自身的行为以达到无限接近终极的纪律、规则标准;(2)奖惩的差异机制。其主要由两套规则论述组成即为计分考评规则与减刑假释规则;计分考评规则是为基础,其主要由与既定的纪律、规范相挂钩的奖扣分机制构成;进而依据奖扣分机制以对罪犯个体的不同改造表现来划分其计分考评与分级处遇等级;减刑假释规则是以利益为核心,当罪犯个体符合一定的法定条件时,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定程序并以司法文书材料的形式向法院、检察机关申报司法奖励。这两套规则的运行是相互支持、相互渗透的;减刑假释是以计分考评等级及奖扣分机制为主要依据的,故其决定着罪犯个体能否尽早地结束这一强制区隔与规训的过程;而分级处遇等级则时时刻刻影响着罪犯主体的日常监禁生活的质量与基本需求的满足程度。由此可见,“规范化裁决”运行的战术、策略主要体现在矫正与差异机制的辩证关系中:“差异”促进“矫正”,“矫正”凸显“差异”。再次,是为“检查机制”。其作为规训权力运作的连接环节贯穿于“层级监视”与“规范化裁决”运行的始终。“检查”促使“书写”与“档案”论述的形构与散播;“书写”将个体“层级监视”的结果记录在案,而“档案”则通过分类、整理、核对等技术将上述记录内容予以保存并实行有效的识别与描述;两者巧妙而又隐蔽地将“可见状态”转换为“权力运作”致使“层级监视”得以真正有效。与此同时,检查产生了有关个体的特殊发展、性情和能力的知识,个体第一次以记录、档案、图标的形式而被客体化;①孙运梁:《福柯刑事法思想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1~82页。进而致使罪犯个体被强制区隔与规训的过程得以显现;这也正是“规范化裁决”之“矫正”与“差异”交互作用结果之印证。
那么,作为“警—囚”权力关系复合体的另一方——罪犯主体是如何参与这场真理游戏的呢?其参与的策略是为何?福柯认为真理游戏体现了战斗的必然性与运行规则的策略性,故而罪犯主体必然会对这一权力关系网络产生抵抗;甚至于,福柯认为抵抗本身就是权力关系策略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关于“权力”与“抵抗”的关系论述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②同注①,第28~32页。
(1)“抵抗”与“权力”是一种共生共时的关系,其是为权力关系不可化约的对立面,权力出现的时空必然同时出现抵抗;(2)在权力关系网络中,“抵抗”与“权力”一样具有局部、弥散与不规则性;正如“权力”不具有中心性与单向辐射性一样,“抵抗”也不存在处于中心位置的关键的抵抗点;其只存在局部的、流动的、短暂的、不规则的分布在权力关系网络表面的抵抗点;(3)“抵抗”具有多重性,即为每一种抵抗都有其独特的属性:或单独、或猛烈、或一致、或妥协等等;(4)“抵抗”并不仅仅是为“权力”的反作用,其并非总是被动的或者注定失败的。因此,在警—囚权力关系网络中,“警”与“囚”中的每一个体占据着权力关系网络中的任何一个力点或称之为“力的位势”;③高宣扬:《福柯的生存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页。当规训权力在这一网络中得以存在并运作时,表现出的是为相似立场的“力的位势”所连接成的“警”与“囚”两股力量之间紧张拉扯的态势;与此同时,各个具有“囚”属性的“力的位势”会产生局部、弥散、不规则的多重抵抗点;而每种抵抗点反规训运行的策略是不同的,其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点。
(1)当抵抗点呈现为“单独性”时,位于这一力点的罪犯个体基于其自身内心的矛盾冲突所采取的战术策略是为自伤自残;之所以会采取这一策略是因为规训作为一种操作身体的政治技术通过“从他们身上榨取时间与力量,训练他们的肉体”进而在罪犯个体的肉体上留下“烙印”;而罪犯个体会采取对肉体自我破坏的方式来消解规训在其肉体上所留下的“烙印”以达到反规训之目的;(2)当抵抗点呈现为“猛烈性”时,随着多个抵抗点的流动必然会导致罪犯个体相互之间的猛烈碰撞,其通过肉体之间的相互破坏的方式来消解规训在其肉体上所留下的“烙印”以达到反规训之目的;其表现形式即为罪犯之间发生辱骂、打(群)架等行为的矛盾冲突;(3)当抵抗点呈现为“一致性”时,其会凝集其它各种特性的抵抗点一致指向“警”属性的“力的位势”从而引发闹监、哄监甚至暴乱的发生;这也是最为严重的矛盾冲突的表现形式并且凸显了罪犯主体的纠合性特点;(4)当抵抗点呈现为“妥协性”时,这些抵抗点通常是短暂的并会自我消除或者是由于周围存在若干个“警”属性的“力的位势”迫使其消除;这也是我们目前监管改造工作中最为常见、普遍的一种类型。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罪犯矛盾冲突演变之“外因”是为处于“警—囚权力关系复合体”中的罪犯主体一方反规训的抵抗表现形式。
然而,上述关于警—囚权力关系网络及策略机制的分析仅仅是为参与真理游戏的各方战术、策略运行之应然状态,而实际运行情况会较之更为复杂。之所以会更为复杂是由于①高宣扬:《福柯的生存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9页。权力关系网络中的各种因素,除了发挥它们自己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可能发展其本身的权力能量及策略战术之外,还要时时刻刻面对难以预测的力量消长关系,准备应付权力关系网络变化趋势的含糊性和风险性。笔者认为,警—囚权力关系网络中“力的位势”消长的“难以预测性”及变化趋势的“含糊性”和“风险性”本质上是为规训权力运作的“异化”。这种“异化”体现在其运作的各个环节即包涵于层级监视、规范化裁决与检查机制中。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层级监视”与“检查机制”的运行逻辑发生颠倒;“检查机制”所促生的“书写”与“档案”论述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层级监视”运行的成效;而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其逻辑结构发生了颠倒即“层级监视”的运行纯粹为了完成“书写”与“档案”等台账工作以应对上级之考核从而丧失了其本真价值并最终导致其运行趋向于“虚化”;(2)“规范化裁决”涉及民警相互之综合利益考量;虽然“警”属性之“力的位势”因具有相似的立场进而通过力点之间的相互连接形成一股“警”属性力量,但是各个力点之间的关系却是微妙而又复杂的;有些民警个体为了显示自己“搞的定”通过“豁手势”等打擦边球的方式施以所谓的“恩惠”来达到控制罪犯之目的并美其名曰:柔性管理;有些民警个体因某些罪犯的能力表现与其自身的荣誉、政绩、仕途存在着较为密切的利益关系,故而在“规范化裁决”环节中予以所谓不同于其他罪犯的“特殊优待”甚至是放任;还有些民警个体存在着“吃软怕硬”的秉性即面对所谓的“刺头”与“一般”罪犯会出现“同事不同奖惩”的区别处置方式;更有甚者,某些民警个体为了达到自身的某些利益目的而利用“囚”属性力点来削弱其他“警”属性力点的权能进而动摇了其“警”属性的根本立场!以上四种类型的“警”属性力点的减弱势必会波及其他正常力点的强弱变化及其相互之间连接的紧密程度进而使“警”属性的整体力量趋于削弱;(3)“囚”属性力点(抵抗点)正是着眼于某些类型的“警”属性力点的减弱及其相互之间连接的薄弱环节来提升其抵抗程度进而使“囚”属性的整体力量趋于增强;这些“囚”属性力点的增强本质上是为抵抗点位阶的转化与升级。综上所述,权力游戏一旦开展,它本身就形成一个游戏整体,其中的任何一方不但不能预测其他力点的位势及消长状况,而且,甚至也不能完全控制自身的力量变化趋势。②同注①,第168页。
福柯运用其独特的知识考古学与权力谱系学的研究方法来展开对于真理游戏的批判分析无疑是精辟而又深邃的。但是对于“真理游戏”的态度,笔者认为应该持有一种辩证的眼光去看待:一方面,确实,真理游戏的要害,③同注①,第97页。就是把整个社会的人,都赶入真理游戏的旋涡中,并使其中的每个人,在追求人为的,因而是虚假的真理的竞争和斗争过程中,都误认为自己真的成为个人和社会的合理化进程的主体,殊不知自己也成为认识、权力和道德的掠取和控制对象;另一方面,真理游戏与权力游戏是现代社会结构得以存在的基石,权力不仅是否定、消极与压制性的,同时也是肯定、积极与生产性的。此外,现代规训社会的建构客观上维护了社会整体的稳定与发展并使得社会主体获得了相对有限的自由。因此,有限度的参与真理游戏还是具有积极意义的。故而罪犯矛盾冲突消解之首要方略就在于对真理游戏本身主要策略运用的纯熟与深化。所谓真理游戏的主要策略,④同注①,第97页。就是使参与到真理游戏中的每个人,都在自我陶醉于自身的主体化的同时,忽略了被自身与被他人宰制的过程,忽略了认识、权力和道德活动对于自身的客体化过程。那么,通过运用什么样的战术、策略才能使罪犯主体“陶醉于自身的主体化同时”忽略“知识论述—规训权力”对于其精神及肉体的全面强制区隔与规训的过程以达到消解罪犯矛盾冲突之目的呢?笔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方面,既然现代心理学之“人格”论述作为真理游戏运行中针对罪犯主体的区隔规则,其并非是为一种本质的存在,而只是现代社会主体性原则建构的结果;那么,罪犯矛盾冲突演变“内因”之消解可以采取后现代社会建构主义心理学之“人格”论述作为技术路径来重构罪犯主体之人格。具体而言,其心理矫治包括三个基本立场:①刘立霞、高树勇、马慧、徐昀:《人身危险性与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页。(1)心理疾病不是一种客观存在,而是社会建构的结果,心理治疗本身就是社会建构;(2)将“意义”而不是“客观事实”作为治疗的焦点。意义不是客观事物在人脑中的“镜射”,而是人主动建构的结果,同样的事物对于生活在不同时代和不同文化背景的人具有不同的意义,因而意义一方面构成了现实,另一方面成为制约人的心理和行为,真正对人起作用的因素;(3)重视“关系”对于意义的建构性与治疗作用。意义是在关系中产生的,而不是产生于个体心理结构,故而不良的意义导致的心理问题也产生于关系,而非产生于个体内在的心理结构,解决心理问题就需要从关系入手,而不能从个体心理结构入手。
基于此,心理矫治范式的后现代转向凸显了病理心理的话语建构特性,消解了其“主体性”地位,进而实现了其从“修复”至“发展”与“成长”的转换。目前来看,社会建构主义心理学发展了两种主要的心理咨询与治疗的方法,②同注①,第224页。即为焦点解决短期和叙事心理咨询与治疗。笔者认为,两者主要的矫治技术存在着异曲同工之妙:(1)关注于寻找“例外”事件;(2)强调咨访关系的主体平等性及消除“知识论述—规训权力”对其所带来的负性影响的重要性;(3)凸显“意义”、“关系”之于“问题”或“叙事”之建构性;(4)问题外化即为使人与问题分离。综上所述,后现代社会建构主义心理学之于现代心理学,其策略之机巧之处就在于“人格”论述之“向善”之建构代之以“向恶”之建构,进而以达到消解罪犯矛盾冲突演变“内因”之目的。另一方面,既然现代监狱机构是以规训权力的运作来作为真理游戏对于罪犯主体的强制性实践规则,那么罪犯矛盾冲突演变“外因”之消解就在于警—囚权力关系策略机制本身;具言之,就在于“警”属性力点相互之间所形成的力量场域在尽可能消除其自身规训权力运作“异化”的同时,通过一系列的战斗技巧以分化与瓦解“囚”属性力点的“势”及其相互之间所形成的“反规训”的力量场域。因此,笔者将从以下两个层面来展开论述。
首先,是为消除规训权力在“警”属性力量场域内运作的“异化”。权力的“异化”归根到底,源自其人性本质;人的本性无非是直接表现在普通的欲望中的各种需求本身;③高宣扬:《福柯的生存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因此,权力的内在基础——“欲望”导致其产生与发展的“异化”;进而可知警察主体个人之利益诉求即为权力的“欲望”之具体表征。回到“警”属性力量场域,“层级监视”与“检查机制”的运行逻辑发生颠倒是为警察主体个人之被动利益诉求所致;而这一被动的利益诉求与各种执行细则与考核机制有着紧密的联系。以“立管”与“专控”的管理为例,按照相关制度规定基层监区单位的“立管”与“专控”犯的人数是必须达到一定比例的,故有时候为了“达标”而将某些并不符合条件的罪犯“牵强附会”地设立为“立管”与“专控”;与此同时,对于“立管”与“专控”对象的教育谈话与情况分析也是有硬性的指标,有时候教育对象并无异常的思想波动,但是为了“达标”而迫不得已进行录音教育谈话,其实这些谈话对于其并不产生任何的意义;理解民警的罪犯会说:“队长也是完成任务,我尽量配合”;若碰到敏感多疑不理解的罪犯反而会起到负面作用,认为民警是故意卯着他的,使本来没有情绪异常的罪犯产生波动。此外,与此相配套的考核机制运行的最终落脚点还是在于工作的“痕迹”——台账上面,进而引导警察主体转向一种被动的利益诉求即不去追求对于矫治对象的实际转化效果,而只求完成相关台账的“书写”与“档案”工作即可,最终导致“层级监视”流于形式。
在“规范化裁决”环节中,警察主体基于相互之综合利益考量表征为一种主动的利益诉求,但其并非是积极的而是“灰色”的。正如福柯所认为的那样:①高宣扬:《福柯的生存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85页。“不要在权力的中心,在可能是它们的普遍机制或整体效力的地方,分析权力的规则及其合法形式。相反,重要的是在权力的极限和最外端,在它的最后一条线上抓住权力,在那里它变成毛细血管的状态。”基于这样一种“谱系”策略,笔者认为,规训权力在“规范化裁决”环节运作的“异化”的核心就在于其“最后一条线”——警察主体之个人承包监组。承包监组制度设计的初衷在于通过将承包责任制与民警的考核机制相挂钩进而充分发挥民警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来有效地对罪犯实行管理。但是在“安全为天”的责任政策倒逼下,民警个体出于自身的综合利益之考量(包括“警”之于“囚”的情感与管控、“警”之于“警”的利益冲突、“囚”的能力表现之于“警”自身的荣誉、政绩、仕途存在利害关系等),容易在“规范化裁决”环节发生规训权力运作的“异化”即②同注①,第185~186页。“权力,尤其在那里,突破了组织它和限制它的规则,在这些规则之外延伸,植入制度之中,并在技术中具体化,给自己提供介入的物质工具”。此外,由于承包监组制度的设置致使民警个体可以且必须参与到规训权力运作的各个环节,进而导致其成为规训权力运作“异化”的催化剂。综上所述,既然权力的内在基础——“欲望”是为其“异化”的“谱系”的“原初”,而警察主体个人之利益诉求又是为“欲望”之具体表征,那么将消除规训权力在“警”属性力量场域内运作的“异化”寄托于警察主体个人本身的“纪律性”显然缺乏合理性与现实性;因此,“异化”消解的核心在于机制的重构,而重构的关键就在于规避警察主体个人参与规训权力运作的各个环节及其内部各种相互渗透、相互支持的规则、机制的始终。换而言之,即为取消民警个人承包监组这一“纵向”管理模式,代之以民警专业精细化分工为核心的“横向”管理模式。具言之,即将规训权力运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精细化解剖,使得民警个体只参与其中的部分而不是全部。
其次,是为分化与瓦解“囚”属性力点的“势”及其相互之间所形成的“反规训”的力量场域。“囚”属性力点的“势”的强弱一方面取决于“警”属性力量场域的强度变化趋势,另一方面也取决于其自身相互之间连接的紧密程度即不同特性的“囚”属性力点之间具有不同的关系类型。因此,笔者认为分化与瓦解的基本战斗技巧、策略就在于把握不同特性的“囚”属性力点之间所形成的各种不同关系类型的演变趋势,并在此基础上引导其形成一种相互制衡、拉扯的紧张态势以达到削弱其“势”及整体力量场域的强度之目的。具言之,警—囚权力关系网络的高度自律的自我生产和自我参照性决定了不同特性的“囚”属性力点之间的相互关联呈现为一种高度复杂和高度变化的状态。这种高度复杂与变化的状态显现为“囚”属性力点(抵抗点)之间因其特性(位阶)的不同而形成一个多向动态的转化、演化过程。整体而言,“妥协性”这一低位阶抵抗点是为最普遍,也是影响力最弱的一种类型;“单独性”、“猛烈性”等中位阶抵抗点次之;而“一致性”这一高位阶抵抗点虽最为少见,但却是影响力最强的一种类型;因此,要使其形成相互制衡、拉扯的紧张态势就在于掌控并形塑若干个高位阶抵抗点。由于高位阶抵抗点具有罪犯主体的纠合性特点,故其它位阶的抵抗点容易与其发生关联并自发形成一个“囚”属性的次力量场域,进而通过制造次力量场域之间相互制衡、拉扯的紧张态势来达到削弱其整体力量场域强度之目的;与此同时,被掌控与形塑的高位阶抵抗点通过其自身的影响力可以促使其场域内的其它抵抗点的位阶趋向“妥协”,最终实现一种次力量场域内外的“动态”的博弈平衡。综上所述,监狱机构是为通过规训权力运作机制的重构及制造“囚”属性力量场域内各次力量场域之间相互制衡、拉扯的紧张态势以达到消解罪犯矛盾冲突演变“外因”之目的。
通过上文关于罪犯矛盾冲突消解策略之阐述分析,笔者认为其精妙、吊诡之处就在于通过“统治的技术”与“自身的技术”的动力交互转换致使罪犯主体在“陶醉于自身的主体化同时”忽略“知识论述—规训权力”对于其精神及肉体的全面强制区隔与规训的过程。在近现代社会,所谓“自身的技术”①高宣扬:《福柯的生存美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7页。是与真理游戏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一种“自我规训”的技术手段与巧妙构建的游戏策略,其是由一整套操作程序构成的,这些操作程序是借助自身对于自身的控制关系或自身对于自身的认识,实现对于各个人的规定、限制与管制,使他们形成固定的同一性和身份,并依据社会的不同需要而改变其同一性。从某种意义上而言,也可将其称之为“自身对自身的游戏”。故而,究其本质,现代性的“自身的技术”并不意味着权力和道德力量对于社会成员个体控制的减少;相反,其将权力运作推向极致并深入肉体。因此,罪犯矛盾冲突之消解方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主体反抗权力”,而只是一种权宜之计。惟有彻底摆脱真理游戏中“主体性原则”建构的桎梏,才能真正实现“关怀自身”之超越。基于此,福柯通过展开对“自身的技术”的谱系学考量,从而转向对于“生存美学”的研究与探索。笔者认为,本质上说,“生存美学”即为主体反抗权力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反抗是为一种“审美超越”的反抗;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一反抗使得个体以“审美生存”的方式将其“自身”与社会、他人发生摩擦、冲突的可能性降至最低限度。具言之,可以从“伦理”与“审美”两个方面的向度来展开论述。首先,其核心是为“关怀自身”(或称之为“自身的技术”、“自身的实践”),亦是其“伦理”向度;其是为个人把“自身”构建为伦理主体的技术路径。其倾向于一种“以伦理行为为目的”的道德,而不是“以准则为目的”的道德,强调个人不是依据普遍有效的规范律令来进行“自我规训”;而是注重由个体自主规定自己身上哪部分构成为道德实践的对象,确定自己对所要遵循的准则的态度,确定某种将作为自身道德践履的存在方式;要这样做,他就要作用于自身,尝试着认识自身、控制自身、考验自身、完善自身、改造自身;②莫伟民:《莫伟民讲福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42~243页。也就是说,应引导罪犯以更加自律的方式来自主践履伦理行为以达到改造其自身的目的。其次,其意义在于审美的生活性与经验性,亦是其“审美”向度,包括“品味”与“风格”两个范畴。“品味”意味着生存本身与审美活动的有机融合,即要实现个体日常生活的艺术化。“风格”的最大特征,③同注①,第393页。就是它以不可取代的具体性、个别性和唯一性,呈现审美的无限性与超越性;一方面,“风格”对于个人而言就是活生生的精神气质,也是每个人的生活历程及其经验的结晶,同时也是一种“实践智慧”的体现;例如,个人如果能在言行举止方面,特别注意生存风格的每一种细腻表现方式,将有助于个人生存美的稳固形成和发扬。④同注①,第392页。另一方面,“风格”对于个人而言就在于纯熟驾驭与运用语言的艺术,要能突破语言本身的极限,体现生存的“诗性”美。也就是说,应引导罪犯转变对于日常改造生活的消极态度,鼓励罪犯以语言、行为等象征性手段为中介,实现审美生存之超越。
(责任编辑:丁亚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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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502(2014)01-102-09
上海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2013-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