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相关问题的探讨

2014-04-09 07:36上海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团队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金融企业

上海金融学院互联网金融团队

(上海金融学院,上海201209)

一、大数据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依托数据治理是大数据有效运用的基础

[胡乃静,教授,计算机软件与理论专业博士,研究方向:数据库与数据挖掘]

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业的应用发展,使金融产业日渐回归本质,表现为金融数据流的产生、交换存储、分析以及使用,金融业务开始表现为价值数字流的产生、交换、管理和应用[1],这对传统金融体系形成了巨大的挑战。尽管传统金融行业从风险、监管等角度不完全赞同互联网企业的“互联网金融”的观点,但对于大数据技术,双方却难得的表现出一致,认为大数据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依托技术。

数据即资产,现代金融企业普遍具有应用大数据技术的良好基础,借助大数据技术开展风险管理、产品营销、业务创新等活动,能够进行有效分析并获得洞察力,帮助改善策略。未来,是否拥有有效大数据及相关先进模型能力,对不同渠道和业务进行实时和历史分析与决策,将成为金融企业发展的分水岭。

大数据的有效分析取决于数据的质量,低质量的数据会给金融业的决策带来偏差,而高质量的可信数据有助于金融组织的业务创新。目前的金融数据由于历史原因存在着质量问题,尽管前期的“数据大集中”以及数据仓库等工程为大数据铺平了道路,但从数据质量上却依旧存在着问题:一是由于业务绑定数据,存在数据条块分割的状况。例如一笔完整支付业务分5个阶段、十多个环节,在各环节数据独立存储、管理的情况下,数据不具有全局性,不适合企业战略级的大数据分析。二是数据基础比较薄弱,来源于各个商业银行分行系统的早期数据存在标准各异、数据异常的情况,包括取值错误、格式错误、多余字符、乱码等。

高质量的数据保证取决于数据治理工作。数据治理(Data Governance)是围绕将数据作为企业资产而展开的一系列的具体化工作。目前国际数据管理协会DAMA构建了数据治理的国际体系架构标准。而从全球通过信息导向的经营战略取得成功的多家银行来看,通常具备一个共同特征——数据分析和数字化管理的理念贯彻企业管理整个过程。中国银行业在信息科技“十二五”规划中包括数据治理与数据标准专题,重点推进数据标准、数据质量、数据安全、数据架构等核心领域。但目前相关的组织、流程、技术标准等方面尚不清晰。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进:

1.建立数据资产治理部门。该部门统筹数据的治理工作,将数据作为一项战略资产进行管理,包括主导并实施数据治理策略和标准,实现数据质量管理的制度化;衡量并管理数据风险,在执行层影响企业的风险评估偏好等。

2.围绕大数据构建技术体系。开展大数据战略的顶层设计,围绕数据目标对业务流程进行合理重组,注重超越常规报表的深度分析、非关系数据管理等大数据技术,实现由描述性分析到预测性分析的方法迁移。

3.储备金融数据分析人才。数据治理的关键是数据分析人才,他们具有计算机技术、统计建模、金融业务的三维复合特点,该类人才目前极度稀缺,目前美国的哥伦比亚大学、北卡大学、西北大学等正在开设本科和专业硕士班。

二、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信息化的外部推力

[元如林,教授,研究方向:数学模型、金融风险管理系统]

站在全社会的角度看金融信息化,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信息化的外部推力,可发展成为金融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推动金融行业信息化加快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随着大型互联网企业纷纷利用其掌握的大数据进行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促进和引发了互联网金融热潮,引起金融行业、金融监管机构、政府和社会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是一个还没有完全形成一致共识的新概念,对互联网金融有不同的理解,而且还在不断地发展和演变。

最近我们对上海市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了调研,它们大致包括六大类:(1)第三方支付;(2)P2P 网络贷款;(3)众筹融资;(4)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5)金融信息(数据)服务;(6)金融机构的互联网服务。前三类大家比较熟悉,第四类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主要指拥有海量数据电子商务等平台开展的各种金融服务(如“余额宝”、阿里小额信贷、淘宝信用贷、淘宝订单贷、苏宁“零钱宝”、京东“小金库”等)。第五类金融信息(数据)服务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金融数据和信息服务(互联网金融门户网站、金融市场数据提供商、信用信息服务企业等)。第六类金融机构的互联网服务是指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对传统运营流程进行改造或重构,提供基于互联网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如工行“网上个人质押贷款”、建行“e贷通”、民生银行的直销银行、民生电商、交行“交博汇”、建行“善融商务”、工行的 “融E购”等)。六大类中的第六本身属于金融行业,第一到四类都提供了金融产品和服务,第五类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目前第三方支付已正式列入金融监管,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还未列入金融监管,这类企业大多数都希望能尽快明确金融监管政策,以利更健康地发展。基于大数据的金融服务类企业基本上都是大型电子商务、社交媒体、搜索门户等互联网平台,它们不仅拥有巨大的客户群和海量的数据,而且用户常常高频率登录和长时间在线。这些平台目前主要与持牌金融机构合作开展各种金融服务,往往能同“余额宝”一样迅速做大做强。这些企业还在参股或控股持牌金融机构,也有的在积极申办民营银行。如果对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的金融监管政策明朗,将有可能分化为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仿照金融业进行监管)和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企业,申办的民营银行获批,则将直接成为金融企业。因此,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将发展成为金融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利用互联网技术加快金融信息化发展步伐的角度看,前五类企业都起到从金融行业外部帮助或倒逼金融机构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作用,金融机构的互联网服务创新也是在这种倒逼下的应对措施。因此,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信息化的外部推力,推动金融企业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快金融信息化建设步伐,使我国的金融信息化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为未来进一步实现智慧金融打下良好基础。

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意义非常明显,应当鼓励支持并引导其健康发展。因此我们建议:

1.政府应该采取一定的政策积极鼓励支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帮助解决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发展初期遇到的一些困难。

2.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研究,尽快明确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

3.通过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将互联网金融企业组织起来,制定行业规范,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4.互联网金融企业自身要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管理和信息安全制度,重视和提高金融风险管理水平,提高信用风险定价的能力,不断降低成本。

5.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信用信息服务企业的发展,形成合法、有限、有偿共享信用信息的机制,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成本。

6.鼓励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一方面,可积极开展信用风险定价模型研究,加快信用风险定价系统建设,真正达到利用互联网技术降低社会融资成本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加快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三、数据安全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刚性需求

[刘岚,副教授,管理学博士,研究方向:电子商务、电子支付、网络金融]

《“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支持海量数据存储、处理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围绕产业链的上下游,大数据必将带动智能终端的普及应用、物联网、云计算、高性能服务器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产业的蓬勃发展。大数据平台发展催生了商业模式的创新和产业合作的跨界,互联网金融概念应运而生,开花结果。

2013年,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以颠覆者的姿态挺进金融业;大数据风靡全球,冲击传统银行业陈旧的信贷和服务理念。阿里巴巴、京东、苏宁都推出了自己的平台,直接推出金融产品。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三大移动运营商获得移动支付牌照。传统银行开始与互联网结合,商业银行开始搭建自己的B2B平台。可以说互联网的出现改变了金融交易的既有模式和参与者,金融服务以多元化的方式冲击着传统金融机构的服务方式和客户的终端体验。

但是,从数据安全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的渠道多元化发展,为企业以多平台的方式积累了大量真实的用户数据,这些对企业而言十分珍贵的用户数据同时也包含着大量的个人隐私。如第三方支付平台积累了用户个人身份证信息、银行卡号、交易密码及购物详细信息等,但支付过程中无须使用U盾等安全校验工具(这恰恰是银行总结多年经验、汲取不少教训而坚持采用的安全措施),而只需客户输入所绑定手机收到的动态校验码,或者第三方支付的帐户密码即可完成大额资金的划拨。[2]在《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3]中,明确指出互联网当下已面临着日益严峻的风险隐患以及安全问题。因此,如何确保支付过程中用户数据的安全,保护用户信息不泄露,明确保护用户数据的使用准则是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所面临的关键问题:

1.用IT技术去构建互联网金融安全防护体系。这包括三重保护:一是网站安全防护。通过防火墙、防病毒系统、漏洞扫描、入侵检测等方式保障网站安全。二是数据安全保护。包括数据库存储读写安全、数据传输过程安全及数据容灾备份。三是交易安全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开展过程中,对交易环境检测、交易安全控件的加载及用户登陆账号、交易密码的安全保护。

2.通过有效规范和监管确保数据安全,尤其是使用安全。一是要明确用户数据的所有权问题。企业通过金融服务和渠道拓展采集的用户数据存储在企业服务器云端,是否就是属于企业?如果属于企业,那么企业利用这些数据盈利的同时应该如何保证这些数据的安全?这些数据是否也是企业的商品?二是要向用户明确其数据的用途。大数据时代企业会通过不同渠道采集用户数据,企业应该告知用户所采集数据的应用领域,用户数据的使用应该得到用户的授权或者出于自愿的选择。

只有解决了数据安全存储、应用的问题,才能从服务的本质上提高用户的满意度,互联网金融才有可能健康发展。

四、互联网金融是颠覆性的与金融互联网的流程是两个不同方向

[李雪静,副研究员,产业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互联网金融]

互联网金融以搜索引擎、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等现代信息技术和大数定律、概率统计、数据挖掘等行为分析技术为支撑,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金融理念和思维模式。

1.实现了封闭式金融向开放式金融的转变。互联网金融大幅降低了边际成本和市场参与门槛,不断健全了信息保护和风控制度设计,从而使金融需求端和供给端之间的“点对点”和“多对多”直接交易成为现实,从而实现了金融由封闭式向开放式的转变。

2.加速了金融脱媒和“去中心化”进程。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发展以及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出现,改变了银行作为资金交易和支付中介的传统地位。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经营者通常掌握了大数据、云计算等功能,不仅可以直接为其交易平台的交易者(电商及消费者)提供支付服务,也可以超越交易规模的限制,为整个经济提供支付服务,从而加速了金融脱媒和“去中心化”进程。

3.加速“自媒体”带动“自金融”时代的到来。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社交网络的发展,社交网络的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平台化应用变成众享、众制、众筹模式,移动微博等方式又使得信息传播速度呈几何级数增长,这种“自媒体”成为趋势的情况下,逐渐带动了“自金融”时代的到来。

4.促进了传统金融向普惠金融的转变。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这一融合过程中催生了大量需求驱动型的创新金融产品,普通消费者个性化、多样化、碎片化的融资和理财需求得到极大满足且被准确的风险定价,个人金融服务迅猛发展,从而使传统金融向普惠金融转变的趋势日益明显。

可见,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其主体既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互联网企业。也就是说,互联网金融既可以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利用移动通信技术、互联网技术改善金融服务、提供新的金融产品,也可以是互联网企业利用自身的互联网技术、移动通信技术来介入金融服务;但究其本质,主体的区分不应是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关键区别。二者的区分关键应是流程的区别。

具体来说,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体系基础性功能在互联网技术冲击性的创新和突破,它应该是颠覆性的,其流程应该是从数据、流量开始,到数据的切入,再到提供服务,最后再到金融。而金融互联网则是从金融到服务,仅是金融机构把互联网作为工具,提升效率、改进服务的过程。可见,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从逻辑上来看,是两个不同的流程方向。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创新业态,不应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简单嫁接,也不应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物理反应,而是一种化学反应。通过这种化学反应,产生一种新的创新价值。如果没有产生新的创新价值,仅能说是金融服务或传统金融产品运用了互联网技术,也就是说,仅是金融互联网,绝非互联网金融。

五、运用金融功能观理性看待金融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

[肖本华,副教授,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方向:金融理论与宏观调控]

随着以比特币、余额宝、虚拟信用卡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和腾讯、百度等互联网企业纷纷进军金融业,国内掀起了一轮互联网金融热。实际上,互联网与金融结缘颇深,金融业在应用互联网方面一直走在时代的前列,但两者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引起巨大反响。有些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将是对传统金融的彻底颠覆,由此对国内出台一些限制或暂停比特币、虚拟信用卡的措施发出了强烈反对的声音。

虽然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但从金融功能观的角度来看,不应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过度解读。无论是金融互联网还是互联网金融,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并没有发生改变。

金融功能观是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Merton(1995)在金融结构观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传统的金融机构观将现有的金融机构或组织看成是既定的,所有对金融体系的挑战与改革只能够在这既定的前提下进行,无论是现有的金融机构还是监管部门都力图维持原有组织的稳定性。金融功能观认为,任何金融系统的基本功能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中,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便利经济资源的配置和拓展。金融系统的核心功能具体可以分为六种:为货物和服务的交易提供支付系统;为从事大规模、技术上不可分的企业提供融资机制;为跨时间、跨地域和跨产业的经济资源转移提供途径;为管理不确定性和控制风险提供手段;提供有助于协调不同经济领域分散决策的价格信息;提供处理不对称信息和激励问题的方法。与金融机构观相比,功能观不假定现存金融中介机构都将必须保存下来。相反,它认为:一是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即金融功能在不同时期和跨地域政治上变化较小;二是竞争将导致金融机构结构的变化,并向更有效运行的金融系统演进[4]。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之所以比在发达国家引起更大的反响,根本原因在于长期以来我们用金融机构观的观点去指导我们的金融改革,导致了政府对金融的过度干预和对现有金融中介机构的过度保护,金融的核心功能没有得到很好发挥,金融效率低下。近年来,即使是我国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与互联网结缘,即金融互联网得到发展,但这种状况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改观。当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始进军金融时,即大家所称的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正是因为原有的金融中介机构效率低下的缘故。不可否认,这些新型金融中介机构的出现,确实对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但从金融功能来看,它们与传统金融中介机构并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通过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促进储蓄转化为有效投资,只不过在商业模式和体制机制上有所创新而已。

综上所述,从金融功能观出发,我们一方面应对这些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产品及服务报以宽容的态度,另一方面应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的范围,与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一样监管,防范监管套利。

六、引导P2P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中小企业便捷融资

[华蓉晖,副教授,国际金融专业硕士,研究方向:科技金融]

[王颖颖,副教授,软件工程硕士,研究方向:数据库]

P2P业务2007年进入中国。近年来呈爆发性增长,到2013年则增加到523家,以年均200%的超常规增速发展。2013年该行业国内总成交量达1058亿元,较2012年翻了近五番,预计到2016年中国P2P贷款交易的规模将有望达到3500亿。就在2013年爆发式发展的同时,倒闭潮也接踵而至。仅2014年至今就有27家平台倒闭,涉及金额超6亿元。P2P企业倒闭潮暴露出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低下的缺陷,主要有以下4方面的原因:一是利用平台从事欺诈活动。由于设立一家P2P网贷平台的成本低,不法分子利用 P2P行业尚处在无准入门槛、无监管机制、无行业标准的“三无”状态,杜撰出“收益陷阱”使不少投资者血本无归。二是贷款风险无法管控。目前,我国P2P行业既未能接入中央银行征信系统,又未建立起行业资信共享机制,对借款人的信贷交易记录以及诚信度很难做出全面、准确、及时的权威评判,导致行业违约风险很难得到有效控制。三是贷款项目运作不公开透明。很多P2P平台不能详细介绍项目融资方的情况,不能做到及时披露每笔借款的动态信息。此外,很多平台普遍存在随意“拆标”现象,其实质是类“资金池”操作,一旦后续资金不能补上,将引发违约风险。四是平台经营不具可持续性。目前大部分P2P平台都没有建立起风险准备金制度,也没有针对贷款的抵押担保制度。若建立起相应的保证制度,一旦出现贷款逾期或坏账,可以第一时间动用这部分资金对投资人进行垫付,从而增强平台抗风险能力,增加投资人的投资信心。

由于P2P贷款行业已经暴露出各种风险,市场主要参与方都期待能建立起适度的监管框架。但作为监管方,既要做到充分保护投资者权益,又要做到保护平台企业创新积极性、并使其承担的监管成本尽量降低,还要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最大限度地便利中小企业融资实属不易。笔者认为现阶段应从“立法先行,监管柔性,自律加强”三方面进行市场管理。

1.加快P2P行业立法进程。从法律层面对P2P行业的经营范围及业务种类等做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P2P行业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从根本上保证平台资质。

2.推行“负面清单”式的柔性监管方式。在“负面清单”中,至少应包括:明确P2P借贷平台的平台中介性质,不得搞“资金池”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禁利用自融、虚假标等高风险手段抢占市场的行为,坚决打击以P2P为幌子从事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的行为,严防“庞氏骗局”。

3.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包括定期组织成员企业对相关问题进行研讨、协商并制定行业规则,促进借款人征信信息的业内共享等。

七、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的本质是一致的

[贺瑛,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金融]

“互联网金融”抑或“金融互联网”,称谓不同,决定了理念、出发点、兴趣点、关注点的不同。当我们称之为“金融互联网”时,我们依然是传统金融的思维,依然是金融主导一切的理念;当我们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时,科技的力量占据了上风,似乎科技可以改变一切,科技甚至可以取代金融。其实“金融互联网”也好,“互联网金融”也好,并非水火不相容,两者并非割裂,两者具有很多的共同点,其中最为关键的是“虚拟”的特性,这一共同的特性决定了两者具有合作共赢的基础。传统金融机构可以以互联网科技作为工具,实施金融模式再造;互联网企业可以依托自身渠道、平台、数据开发新的金融产品、创设新的类金融机构。

“互联网金融”抑或“金融互联网”究其本质是一致的,我更愿意用“新金融”来诠释这一概念。2013被业界称之为新金融元年,因为这一年以“宝宝们”为代表的新金融发展势头迅猛,一度对传统金融形成了冲击。对此社会上形成了两大不同阵营,力挺者有之,打压者有之。新金融是传统金融的重要补充,它代表了行业的发展方向。要使其良性发展必须自律、他律协同共进。为保证金融安全,必须在如下方面加以监管:一是企业的准入标准;二是资金的信托责任;三是信息的公开透明;四是“遗嘱”的生前制定。

注重客户体验,以增强客户粘性;注重专业属性,以增强客户忠诚度;注重风险防范,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是行业发展的三项原则。“互联网金融”抑或“金融互联网”的发端不在中国,但它的成功一定属于中国。

[1]孙浩.金融大数据的挑战与应对[J].金融电子化,2012,(7).

[2]马梅,朱晓明,周金黄,等.支付革命[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4.

[3]芮晓武,刘烈宏.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3)[R].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4]白钦先.金融结构、金融功能演进与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历程[J].经济评论,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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