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 烃, 王 健
(1.江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江西南昌330022;2.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缺失与回归
曹 烃1, 王 健2
(1.江西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江西南昌330022;2.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阐释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内涵与依据,认为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体育课开设模式各行其是;课外体育活动状况不佳;特殊体育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无障碍体育场地建设滞后且器材设施匮乏;体质健康测试与学习评价被忽视。建议:改变传统观念,提高体育权利意识;构建残障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确保体育资源的均衡供给;制订《特殊体育法》,健全配套法规;建立特殊体育监控机制,完善权利救济制度。
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缺失;回归
Author's address1.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Nanchang 330022,China;2.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Central China Normal University,Wuhan 430079,China
残障是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基于社会公平的理念,让残障者重返主流社会、参与社会文化生活,接受适合其身心特点的教育,是残障者不可剥夺的权利,也是衡量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随着人权事业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残障儿童享有同等的教育权利已得到一致认可。越来越多的残障儿童和青少年进入学校接受教育,残障学生能否接受到适合其身心发展的体育教育似乎尚未引起人们的关注。原因之一在于体育课程和普通文化课程之间存在差异,即在体育课中学生不仅要学习体育理论知识,还要学习身体运动方法、技术技能等实践知识。显然,这对残障学生和任课教师都是一种挑战。另外,由于人们习惯于认可行政权力安排下的教育制度,而教育制度对特殊体育教育趋意的相对性和指向的模糊性,导致残障学生的体育权利一直处于淡漠和被忽视状态;因此,在倡导教育公平的时代背景下,对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探讨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1.1 残障学生的界定一般而言,身心存在缺陷或存在某种异常的学生被称为“特殊学生”(special student)或“残疾学生”(handicapped student)。笔者认为:特殊学生这一称谓无形中带有歧视和偏见,过于强调学生的“异常”特性和“非典型性”特征;残疾学生这一称谓则过于狭隘。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将残疾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事实上,需要给予特殊体育教育的学生不仅局限于以上类型,有些并不残疾(如肥胖、患病)的学生同样需要特殊的体育服务。例如:英国在《沃诺克报告》中就提出每位学生都有自己的独特需要,只是个体差异的程度不同而已;美国在《障碍者教育法》中将特殊教育学生的障碍分为学习障碍、语言障碍、智力障碍、情绪障碍、听觉障碍、肢体运动障碍、其他(哮喘、糖尿病、血友病、肾炎、癫痫等)、视觉障碍、自闭症、外伤性脑伤、聋兼盲、发展迟缓和多重障碍。可见,在发达国家特殊教育对象不仅为残疾儿童,还包括各种类型的障碍学生。本研究所言残障学生是指有各种特殊体育需要的学生或是在体育教育环境下处境不利的学生(包括各种残疾、障碍、肥胖、瘦弱、患病的学生)。
1.2 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内涵权利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1]。从这一定义可知,权利来自于道德、法律和习俗,同时也可以了解到权利由利益、主张、资格、力量和自由5个要素构成。在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权利的内容也不尽一致。随着社会、政治、文化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公民的权利也不断深化和丰富。体育是人类满足自身需求的生活方式和手段。随着社会向信息化、科技化方向的发展,体育越来越成为人们闲暇生活的需要,成为增强人的体质、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2]。体育权利是指公民或者组织在社会生活中,可以获得身体健康和进行体育锻炼的自由以及平等竞争的机会和资格,从而享有能达到最佳体质和心理健康标准,最终实现最大自我利益和公共福利的可能性[3]。
残障学生体育权利是指残障学生这一主体在学校生活中,具有参与体育活动、接受体育教育和参加体育竞赛的资格,从而获得身体健康的自由,实现道德、法律和习俗所赋予的与身体活动和运动技能相关的利益。具体而言,残障学生体育权利包括2个方面:一是和普通学生一样接受体育教育和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主要表现在接受体育教育,参加课外体育活动、运动训练和竞赛,得到公平的学习评价、优质的体育教师、配套的体育器材和设施等方面;二是根据残障学生的身心特点,享有适合其身心发展的特殊体育教育的权利,包括接受个别化体育教育、无障碍体育环境、特殊体育指导、康复训练等。前者探讨的是平等的体育权利,后者探讨的是残障学生的特殊体育权利。需要强调的是,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赋予并不是将残障学生与普通学生隔离开来,而是在最少受限环境中进行的。特殊体育权利应是在普通体育权利基础上为残障学生提供额外帮助和支持。
1.3 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依据从人权的角度看,人权即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从每个人对同类所必须承担的相互尊敬、平等相待的道德义务里推导出来的一种制度理性。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世界人权宣言》指出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2大类。其中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生命权、人身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包括受教育、参与文化生活等。从某种程度来讲,体育权利是生命权和健康权的延伸,是社会文化权利的构成要素,也是社会经济权利的支撑点,还是发展权利的实现途径。体育权利既是人权的推定权利,也是人权的具体化。
从学生权利的角度看,作为知识的学习者是儿童进入学校的意义所在,是学生的最大规定性。除了享有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之外,学生最主要享有的是受教育的权利。在教育目标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教育法》明确指出“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体育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人才。”可见,促进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是我国最基本的教育目标。在教育内容上,《学校体育工作条例》规定:“普通中小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各年级和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体育课。普通高等学校对三年级以上学生开设体育选修课。”
《体育法》规定:“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由此可见,体育课是我国各类学校的必修课程之一。虽然《宪法》和各项法律中并未明确提及学生的“体育权利”,但是,其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已融入教育权利中。从此意义而言,残障学生的体育权利是受教育权利的组成部分。
从广义来讲,每个人在生理或心理方面均存在一定的差异。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差异只有描述意义,而没有评价意义。从教育学的角度讲,根据学生的个体差异,为每位学生提供适合其身心特点和需要的教育,促进每位学生在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是教育的目标,也是每位教育者应尽的职责。对学生而言,意味着有接受适合其身心发展的体育教育权利。从这层意义上看,人人(包括残障学生)都有接受特殊体育的权利。这也正是近年来我国特殊教育领域所倡导的“人人都有特殊需要,人人都需要特殊教育”的教育理念。
从狭义来讲,为了体现社会的公平,弥补某些特殊群体(如残疾人、老人、未成年人、女性等)的不利处境,《宪法》或专门法对这些群体进行了特殊的法律保护。这种保护是基于个体差异的独特性和对其生命存在、延续和发展的特殊条件的补偿,因此,特殊体育权利不是权贵阶级的特权需要,而是基于残障学生本身所存在的“缺陷”引发的补偿性需要。残障学生在生理或心理上存在着某些异常或非典型性特征,特殊体育权利正是由于个体之间的特殊差异性而存在。这是基于特殊儿童与普通儿童一样具有可教育性以及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的思想发展而来的[4]。尽管残障学生参与体育活动面临着许多困难,但是这些困难都可以通过相应的措施解决。
2.1 体育课开设模式各行其是体育课是学生接受体育教育、获取体育知识和技能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就如何开展残障学生体育课尚未达成一致的看法。残障学生体育课的模式主要有单独设置体育保健课、随班就读和免修3种模式。据统计,这3种模式在普通高校开设的比例分别为75.6%、9.8%和14.6%[5]。
单独设置体育保健课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对高校残障学生体育教育的规定。这种模式是将残障学生集中在一起,传授一些运动技能较为简单且运动量较小的运动项目(如太极拳、保健养生等)。虽然这种模式为残障学生接受体育教育提供了均等的机会,但存在2个问题:一是由于残障学生个体差异较大,将所有残障学生集中授课,课堂环境更为复杂,教学质量难以得到保证;二是这种模式无形中给这些学生贴上了“标签”。
融合教育是20世纪中期国际特殊教育所倡导的一种安置形式,旨在促进特殊儿童融入主流社会,力争在同一教育体制中接纳所有学生。20世纪80年代,我国根据国情推出了一种有中国特色的融合教育模式,即“随班就读”。问题是有的班级中虽然有特殊需要学生,教师却没有开设针对性运动处方的能力,对特殊需要学生放任自流,随班就读变成了随班混读;有的学校虽然建立了随班就读制度,但在课程内容、考评办法上并未进行调整,也没有相应的支持措施,这些因素无不制约了随班就读工作的开展[5]。
免修从表面上似乎是出于对残障学生的关怀和照顾,但实际上这种“关怀”是对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剥夺。从某种程度来讲,免修体育课是一种最不负责任的方式。
2.2 参与课外体育活动状况不佳课外体育活动是体育课的补充和延伸,是学校体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课外体育活动可分为体育锻炼、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有研究对特殊学校课外体育活动状况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天天做早操的学生占62.07%,从不做早操的占27.59%,天天做课间操的占68.97%,从不做课间操的占20.69%;经常开设班级锻炼课的学校占20.69%,偶尔开展的占37.93%,从不开展的占41.38%;每周参加1~3次课外体育锻炼的学生占53.58%,每周参加4次及以上的学生占33.82%,有12.59%的学生不参与课外体育锻炼;73.33%的学校进行过课余运动训练,26.67%的学校从不进行课余运动训练;经常组织体育竞赛的占31.85%,偶尔组织的占52.12%,从不组织的占16.04%[6]。在随班就读学校中:课间操和眼保健操的执行情况较好,每天都做的占78.5%;经常参加课外体育活动的占28%,有72.1%的被调查者偶尔或从不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参加运动会或体育比赛情况最差,所有的被调查者没有参加过任何形式的运动会或体育比赛[7-8]。
可见,随班就读学校和特殊学校课外体育开展情况同样不容乐观。相比之下,特殊学校的课外体育活动开展状况比随班就读学校理想。其原因有2点:一是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对象是残障学生,按国家政策开设了课外体育活动,而普通学校的教育理念并未改变,教育对象主要是普通学生;二是受传统文化的影响,残障学生怕同学笑话,或担心影响体育教学效果等。
2.3 特殊体育教师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教师是教育之本,是最重要的教育资源。教师素质直接关系到教育公平的实现和学生教育权利的保障。当前我国只有天津体育学院等5所高校培养特殊体育教师,并且各高校每年招生数量均为30~50人。每年仅百余名的师资来源根本无法满足特殊体育教育的需求。赵志荣等对河南省特殊教育学校师资的调查结果显示:体育专业毕业的特殊体育教师有33人,占55%;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特殊体育教师有13人,占21.67%;所学专业既非体育又非特教的特殊体育教师有14人,占23.33%;特殊体育教师长期参加培训的占11.67%,短期参加培训的占18.30%;特殊体育教师拥有本科学历的占25%,大专学历的占20%,高中和中师学历的占25%,没有学历的占30%[9-10]。正如何敏学等[11]所言,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教师数量不足,未能满足特殊教育学校体育工作的需要;特殊教育学校体育教师继续教育薄弱,多数教师自参加特殊教育工作以来从未进修学习。
一般而言,有残障学生的学校都应配备特殊体育教师。即除了特殊学校应配备特殊体育教师外,普通学校也应配备特殊体育教师;然而,我国普通学校几乎没有一所学校配备特殊体育教育教师。郝传萍等[12]对北京市小学随班就读体育教师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66.3%的体育教师所学专业为普通体育,24.3%的体育教师所学的是普通教育专业,只有3位(占0.9%)教师学的是特殊教育专业,还有8.2%的体育教师学的是其他专业;教师拥有学士学位的占63.2%,拥有专科学历的占31.5%,高中学历的占5.3%。高校特殊群体体育课一般均由普通体育教师兼任,大部分教师未经过特殊教育的上岗培训,更未经过专业的特殊体育系统学习[13]。
2.4 无障碍体育场地建设滞后,器材设施匮乏无障碍体育场地的建设、器材设施的配置直接影响到特殊体育教学活动的开展。当前,我国学校体育器材和设施的购置和布局很少兼顾残障学生的需要。有研究指出:特殊教育学校有标准田径场的寥寥无几,有非标准田径场的占61%;有一般性活动场地的占37%;有篮球、排球场的学校占76.5%;有单、双杠的学校占75%;有律动教室(健身房)的学校占47.8%;有康复训练室的学校占25%;有乒乓球台(含室内)的学校占78%。90%以上学校有体育器材室,但室内狭小,器材数量品种单一,只有少量的几块体操垫子、铅球、拔河绳、跳绳而已。部分学校体育器材仅能满足体育课堂教学的需要,特别是可供残疾学生康复运动的器材更少,使有些体育活动根本无法开展[14]。从场地和器材2项指标比较,高校体育器材的紧缺程度较轻,场地(馆)问题乃是制约高校特殊体育发展的主要矛盾。没有一所高校场地器材配备完全符合《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要求,基本符合的只有16所(占12.6%)[13]。
另外,《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给予残疾人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如免学杂费、免交通费等),但是,近年来学校体育场馆实行承包制,除了上课之外,其他时间一律实行有偿开放。这不仅让残障学生而且也将普通学生排斥在体育活动之外,这种现象显然是对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侵犯。
2.5 体质健康测试与学习评价被忽视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锻炼身体,提高自我保健能力和健康水平,我国于1990、1991、1992、2002年分别颁布了《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到目前为止,我国不但没有制定专门的残障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而且在颁布的一些大中小学生体育合格标准中也没有对残障学生体质标准进行说明。这些标准整齐划一地规定因病或残疾学生可免予执行标准。这意味着将残障学生排除在体质健康测试之外,致使残障学生无法了解自身的体质健康状况。
《教育法》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然而,特教学校体育从项目的设置到教学内容的选择,仍以竞技体育为主,评价标准仍未摆脱以运动成绩评分的方法。只是单纯从生物学理论角度认识体育,用体育技能的生理指标划分等级,忽视了残疾学生的缺陷差异,忽视了教学参与过程和身体机能的提高[10]。有些高校规定,参加体育保健班学习的学生,其体育课程考试成绩最高不能超过70分[15]。甚至还有些学校规定,残障学生可免予体育课程学习评价。
3.1 改变传统观念,提高体育权利意识由于体育教育的特殊性,我国残障学生的体育教育仍出于一种朴素的“生命关怀”理念,可免修或单独开设保健课,有些学者认为肢体残障者不需要特殊教育和相关的服务[16-17],甚至有人认为健全学生的体育教育都难以保障,谈残障学生的体育教育还为时过早。显然,出现这些问题是由于对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错误认识。如此境况与目前倡导的融合教育理念实属不符,与残疾人无须教育的思想和将缺陷者逐出主流社会的做法异曲同工,也与因材施教、有教无类等教育理念大相径庭。为保障残障儿童的体育权利,必须转变传统的观念,认识到特殊教育不仅指特殊学校或某门学科,而应是一种理念。这种理念应渗透在教育领域的各个方面。
在开展学校体育工作时,应一手抓普通学生的体育教育,一手抓残障学生的体育教育。如果说传统观念剥夺了残障学生的体育权利,那么权利意识的淡薄则加剧了体育权利的缺失。我国很少有关维护残障儿童体育权利的案例,无论对残障儿童采取哪种安置方式,其家长或监护人只是被动接受。在美国,1954年的布朗诉教育局案、1972年的宾夕法尼亚智障人士联合会诉宾夕法尼亚政府案以及米尔斯诉华盛顿特区教育局案掀起了维护残障儿童教育权利的高潮。据统计,1972—1975年,分布在28个州的46件案例与残疾人维护教育权利有关[18]。可以说,正是这一系列的维权行动才引起美国政府对残障学生体育教育的重视,因此,应加强残障儿童权利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体育权利意识,让公民意识到残障学生不但和普通学生一样有平等的体育权利,而且有接受特殊体育教育服务的权利。
3.2 构建残障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确保体育资源均衡供给首先,组织特殊体育专家和教师对残障学生的体质进行调研,了解残障学生的体质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其次,深入研究国外残障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并对其实施的历史背景、内容和形式进行分析;最后,依据残障学生的特点,构建适合于不同残障类型、不同学龄段的残障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系。
在分配体育资源时应一视同仁地对待所有的学生,必要时还应向残障学生倾斜,以保障残障学生的特殊体育需要。第一,将特殊体育资源只针对特殊学校的做法转变为针对残障学生,即哪所学校有残障学生该校就应得到特殊体育资源的供给;第二,形成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民政、残联和社会捐助等经费为辅,将学校特殊体育经费纳入常规性教育拨款范畴,确保特殊体育专项经费来源;第三,加强特殊体育人力资源的开发,包括特殊体育师资、志愿者、科研人员等,为特殊体育的发展提供后备力量;第四,开发适合残障学生的体育课程模式和器材设施,并加强无障碍体育场地、特殊体育器材和设施的建设。
3.3 制订《特殊体育法》,健全配套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特殊体育法律。有关残障学生体育教育的规定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项法律条文中。虽然有些法律对残障儿童的体育教育进行了规定,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各项法律、法规之间未形成有机的衔接和整合,对特殊体育的要求也不尽一致(既可开设也可不开设,既可单独开设也可随班就读)。这样一来就给相关责任部门推诿责任的机会。为保障残障儿童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制订专门的《特殊体育法》迫在眉睫。制订《特殊体育法》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①明确规定特殊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详细说明开展体育教育的对象、形式和内容;②避免过于笼统的、原则性和宣传性的措词,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③明确责权关系,加大执法力度,对执行部门、监督机构做出明确的要求,对不履行法律要求的学校、机构和个人制订明确的制裁办法。
特殊体育的开展不是增设一门课程,也不仅仅是在体育课上增加几个残障学生,而是让所有学生(包括残障和非残障学生)尽可能在融合的体育环境下有效学习。显然,这是对传统体育教育的一次重大改革。《特殊体育法》的颁布与实施还涉及到体育教育系统中的各个要素,例如课程、师资、场地器材等。要确保这些资源的供给,要对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进行完善。从某种程度来讲,只有完善了这些配套的法律和法规,特殊体育才能顺利开展,残障学生的体育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3.4 建立特殊体育监控机制,完善权利救济制度在实施特殊体育监控时,可让教育主管部门、残疾人组织、学生家长和社区服务部门共同参与特殊体育的监控工作,以避免单一监控主体的失职。特殊体育的监控可从如下方面着手:首先,构建特殊体育质量监测体系,开展特殊体育专项督导检查,以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学校特殊体育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补救;其次,以“全民健身助残工程”和“自强健身工程”的开展为契机,推行特殊体育优先发展问责制和表彰奖励制度;最后,将特殊体育工作纳入学校体育工作和学校教学评估体系,实行双重预警机制,并建立评估验收“一票否决”预警机制。
有权利必有法律救济,无法律救济的权利是无保障的权利。如果说政府对学校特殊体育的监控是保障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安全阀”,那么体育权利的救济则是保障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后防线”。一般来讲,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救济主要有2种方式:一是对侵权行为予以还击,即排除侵害;二是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失予以弥补,即损害赔偿。具体而言,除了传统的法律救济外,残障学生体育权利的救济可采取如下方式:①自力救济,即残障学生的体育权利未得到保障时,可当场抗议,以便及时获得应有的权利;②向残疾人组织投诉(如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或各省市残疾人联合分会、残疾人体育协会),让组织帮助协调解决;③设置残障学生维权委员会,赋予残障学生和家长应有的话语权,为残障学生和学校管理部门搭建沟通的桥梁。需要强调的是,仅靠“中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赔理道歉”等救济措施不足以实现残障学生体育权利,在必要时应将补偿损失和惩罚性赔偿相结合。同时,为避免单一的救济带来的不良后果,应通过多种救济方式与手段相互补充,共同发挥作用。
[1] 夏勇.权利哲学的基本问题[J].法学研究,2004(3):3-26
[2] 巴玉峰.我国公民体育权利的理论分析[J].山西师大体育学院学报,2006,21(4):33-35
[3] 陈远军,常乃军.试论公民体育权利的社会实现[J].体育文化导刊,2006(12):16-18
[4] 彭兴蓬,邓猛.特殊儿童的教育权利诉求[J].教育发展研究,2011(2):62-66
[5] 吴燕丹,黄汉升.我国高校特殊需要学生体育教育3种模式的分析与审视[J].中国特殊教育,2005(12):16-20
[6] 周坤,王力.安徽省特殊教育学校课外体育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06(9):91-95
[7] 梁占锁,马秀杰,贾晓敏.河北省随班就读残疾儿童体育教育现状调查与分析[J].中国特殊教育,2010(7):11-16
[8]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10年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2012-02-21].http:∥www.cdpf.org. cn/sytj/content/2011-03/24/content_30316232.htm
[9] 赵志荣,高凤山,殷红,等.河南省特殊教育学校体育师资现状调查与分析[J].中国特殊教育,2005(10):88-90
[10] 韦统林.加快山东省特教学校体育发展的思考[J].中国特殊教育,2004(10):51-54
[11] 何敏学,都晓娟,林华,等.中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师资队伍现状调查[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33(1):118-121
[12] 郝传萍,卢雁,王洪山.北京市随班就读体育教师现状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09(7):73-79
[13] 吴燕丹.中国大学特殊体育教育现状调查与思考[J].体育科学,2007(1):41-50
[14] 刘美奋,张华,于美刚,等.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体育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J].中国特殊教育,2006(9):87-90
[15] 上海金融学院教务处.上海金融学院学生体育成绩的考核与管理办法[EB/OL].[2012-04-20].http:∥dep. shfc.edu.cn/xblj/tyjxb/view.asp?classid=21&id=171
[16] 周小虎,车雪莲.论美国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J].外国教育研究,2008,35(7):29-33
[17] 许庆豫,朱永新.美国教育法规基本精神评介[J].教育研究,2006(7):84-89
[18] W innick,Joseph P.Adapted Physical Education and Sport[M].Human Kinetics,2000:10
M issing and Return of the Sport Right for Disabled Students
CAO Ting1,WANG Jian2
The study interprets the connotation and basis of the sport right for disabled students.It argues that themissing of their sport right lies in the fact that the PE classmodes act at random in schools;the participation of extracurricular physical exercise is downturn;there are not sufficient and highly-qualified special PE teachers;sport field and sport facility construction lag behind;and physical health test and evaluation are ignored.The suggestions are put forward in this study,i.e.,changing the traditional idea to improve the consciousness of sport rights,constructing the physical health standard for disabled students and ensuring the balance of sport resource supply.Also,special physical education law should be formulated to complete matching regulations;a special sportmonitoringmechanism should be built to improve the right relief system.
disabled students;sport right;m issing;return
G80- 05 文献标志码 A
1000- 5498(2014)04- 0053- 05
2013- 11- 25;
2014- 03- 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11&ZD150)
曹烃(1983-),男,江西九江人,江西师范大学讲师,博士;Tel.:13387668805,E- mail:caotinglz@ 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