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体育权利均等化的三大基石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4-04-09 07:32:49童丽平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均等化公共服务调控

童丽平

(温州大学体育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西方国家体育权利均等化的三大基石及对我国的启示

童丽平

(温州大学体育学院,浙江温州325035)

体育权利均等化是现代社会公民权利的基本体现,西方国家对于公民体育权利的研究开展较早。从自由与平等、体制构建、社会调控3个层面分别论述西方国家体育权利均等化的思想、制度、实施三大基石。据此提出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体育权利;均等化;基石

Author's addressSchool of Physical Education,Wenzhou University,Wenzhou 325035,China

体育权利均等化是建立在全体社会公民思想共识、制度共识基础上的一种公共权利共享机制的客观反映,它是全体公民平等参与体育活动、接受体育教育、享受体育文化等诸多权利的集合。众所周知,现代体育诞生于西方,现代体育中的诸多权利均等化问题也较早地在西方一些国家中出现,自然对于这些权利均等化问题最早展开研究的也是西方国家。本文所论的西方国家主要指以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加拿大为首的工业化较早、程度较高的国家。由于生产力的发展,西方国家公众对体育权利的诉求较强,其普及程度也较高,因此,从西方国家的公民体育权利构建角度考察其均等化问题,不但有助于推动我国体育权利均等化的进一步实施,而且也有利于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共服务体系。

1 平等与自由:体育权利均等化的思想基石

1.1 人人平等是体育权利均等的基础西方国家公民体育权利均等化的思想核心是平等和自由。西方文明源于两大文明:一是古希腊文明;二是古希伯莱文明。这两大文明有一个共同之处就是对平等的追求。古希腊人创建的城邦体制规定本城邦公民平等享受所有权利;古希伯莱文明则一再宣称在神的面前众生平等。可以说,正是这种最基本的平等观念构成了西方社会政治体系、文化体系、思想体系最为坚实的核心基础。随着西方步入封建社会,虽然也建立起封建等级制度,但是西方启蒙思想家对这些人类的阶级差异性进行了强烈的批判,同时他们也旗帜鲜明地举起自己的理论大旗:平等与自由。

西方这些启蒙思想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伏尔泰,他从自然法学的角度出发对封建等级制度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在他看来一切人都应享受同等的公民权利,这是一种自然赋予人类的最基本的平等,“一切享有各种天然能力的人,显然都是平等的,因为平等是最自然的东西”[1]。在伏尔泰的理论构架体系中,他明确地将平等与自由、私有制相并列,认为这三者是公正社会秩序最基本的三大原则。实际上在西方社会中平等不但是一种人类最基本的理论诉求,而且在随后的社会制度中也明确地以法制的形式体现出来。正如皮埃尔·勒鲁[2]所倡导的:“平等是一项神圣的法律,一项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项派生一切法律的法律。”在现代西方国家中,平等也就成了其立国的根本理论纲领,并在各种政治性文件中得到确认和保护,例如在《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中就反复提到这种平等观念。1776年通过的《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3]1789年颁布的《人权宣言》在第1条中就明确地提出:“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4]从启蒙思想家的呐喊到法律条文中的明确规定,平等已成为现代社会人类必须遵循的一条最基本的伦理准则,体育亦不例外。

相对于体育权利这一项最基本的人类需要而言,平等无疑是其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则。新中国成立之初,为尽快建立现代化的工业体系,快速提升国力,从宏观政策层面就制定出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其直接后果就是农村和城市被人为地分割成两大部分,最终形成了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的“二元结构”体制。这就造成了城乡居民基本权利和发展机会的非均等化、工农业产品交易中的非均等化,城乡居民从教育、卫生、公共服务等诸多领域开始失衡,城乡差距渐次拉大。近年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家先后出台相关政策,力图通过“以工补农,以城带乡”及新农村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等,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特别是在“十二五”规划纲要里明确提出加强农村公共服务,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目标和要求。

以上政策措施的出台,极大地提升了城乡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但是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在我国实行多年,其影响力已深深地渗透到社会发展的各个层面,这种转变需要较长时间才能体现。从这一角度而言,城乡人口在平等享受国家体育宏观政策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实施难度,其根本性问题则是在制度体系上城乡二元管理体制依然存在。在潜意识中的城乡二元差异巨大,在思想层面人与人难以平等对待,特别是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城乡经济基础、文化教育、生活习俗、管理制度均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在短期内难以消除。

1.2 公众自由是体育权利均等的保证自由与平等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没有自由就不会自由地选择体育项目、自由地参与体育活动,以及自由地接受体育教育等。英国哲学家洛克曾说过:“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不能转让的、在自然状态下赢得的基本权利,即使国家也不能把这种基本权利从人们身上剥夺。相反,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是基本的公众福利,最高统治者有义务加以保护。”[5]当然这种个人的自由和国家的自由在某些区域可能存在一定的交集和冲突。如允许个人将自己的自由最大化甚至无限制化,那么势必影响到其他人同等享受公共服务,因为有些领域服务是有限的,在某些领域还需要国家介入到相应的公共服务领域,从而确保大多数人的自由不受限制和影响。

约翰·格林认为,政府应积极关心全体公民的福利及平等问题,这种积极作为的政府能够有效地促进社会和个人的自由。政府作为一种平等的、正义的力量以促进社会及个人自由的提高。著名政治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提出:“既然自由是社会的自由,那么这种自由应该是所有社会成员所平等享有的;因此,自由离不开平等,并且真正的自由必须是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如果自由失去了平等基础,这种自由也就成为一种漂亮的辞藻,毫无意义。政府应该扮演积极的角色,为‘机会平等'创造条件。”[6]那么作为公共享有的体育权利自然也应当是保证绝大多数人应当享受到的自由权利,而不应是少数人的自由权利。

当然对于具体权利来说除了文本的体现外,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实施就显得极为重要,落实不到具体层面的体育权利最终还是虚浮于半空中的梦想,因此,要保证这种绝大多数人都享受到的体育权利的自由,现实层面的政策、法规的制订和落实就显得极为重要。就中国目前现状而言,在相关法律框架内已完成自由享受体育权利的法制规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经济、文化、习俗等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与限制,难以自由享受应该享受的体育权利。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只有部分地区的部分居民可以自由享受这种体育权利,而绝大多数地区难以完全自由享受体育权利。在落实过程中,国家的宏观政策干预往往起主导作用,相对于个人的自由而言,公众的自由就成为国家政策法规所必须保证的重点。从这一角度看,公众的自由是保证个人自由最大化的最好选择,这也是大家共同享受体育权利最为基本的保证。

2 体制构建:体育权利均等化的制度基石

2.1 法律体制完善与健全是体育权利均等化的前提

体育权利是一项最为基本的人权,因此在许多国家都将这一基本人类权利写入本国的宪法当中。陈华荣等[7]在对联合国192个成员国的宪法文本进行研究后得出:在187部成文宪法中,有41个国家将体育权利写入公民权利章节,有74个国家将体育条例写入宪法,即有近半数国家将体育权利列入宪法当中。宪法是国家法律的最高形式,同时也是政府部门行为的最根本的指导标准,将公民体育权利在宪法体系中明确标注实际反映出体育权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由于宪法是一项宏观性较强的法律,故要想在具体执行中体现出体育权利的均等化,就要在具体法律条文上有所体现。

西方国家法制体系建立得较早,因此,在公民体育权利的规定方面较为详细。以美国为例,首先,由于美国是一个多种族的联邦制国家,故其在具体的法律建制中多以不单独成文法为主,绝大多数体育法是以合并的方式融合在其他法律条文中。由于在法律条文中特别注重各民族的均等性,因此条文涵盖领域较广、涉及面较大、普遍适应性较强。其次,美国体育运动的管理机构分为联邦、州、乡镇3级,不同水平的管辖权分配依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进行,均制定出与体育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以实现法的协调整合。在理论上,不致漏空留白;在实践上,共同构成恢恢法网,形成相应的体育法制环境,以保障体育事业发展的基本秩序,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再如德国,它是一个民族凝聚力很强的中央集权国家,立法形式多为成文法。其体育法采用的是分立式立法模式。德国体育立法的目的明确,内容界定清楚,便于实际操作。美国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在适用法律上优先考虑习惯、判例的法律效力,法官拥有解释权,个案解释余地大,使美国法律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变通性,但容易流于主观判断。德国则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是严格的成文法体系,在适用法律上严格依照成文法,严谨有度,解释具体,条文清晰,从而有效地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但失去了弹性力与扩张力。

为了保证全体民众体育权利的均等性,一部基本的法律根本无法涵盖全部内容;因此,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与体育基本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例如,美国在提出《体育法案》之后,为了完善和发展体育立法,1972年通过了有关妇女有同等受教育权利的修正案,有力地保护了妇女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1973年又颁布了《残障人康复法》,以保护残疾人参与体育运动的权利。又如日本早在1961年就颁布了《体育振兴法》,随后出台了与之配套的《体育振兴法实施令》《社会教育法》《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法》《城市公园法》《自然公园法》等,形成了大众体育调控的法律、法规体系;而于1995年5月制定的《地方分权法》,将政府对大众体育的行政管理,从严格的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向基层社区自主化管理转变,极大地加强了地方政府对大众体育的执法力度。不断健全的体育法制使日本走向了大众体育强国之路,同时也使得各个阶层的民众均等享受体育权利。

法律体系在现代社会中起着极为重要的调节作用,同时也是社会现实诸多问题得以解决的参照标准和执行依据。对于公民权利的保证首先要落实到法律体系当中,无论中外这都是一个最为基本的标准。从法律体制这一角度看,我国采用的是一元二极多层次的法律体系,虽然在1995年就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但是由于相关配套法律体系并未完全建立,故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均等性和操作性都存在一定的问题。2009年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条例》,2011年又出台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但这些法律体制更像是一种行政指令而非法律条文。在现实层面的具体执行中,对于行政指令和法律条文,各级行政管理机构在执行力度、广度、深度上均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地区、习俗、文化差异等客观问题也影响到体育权利的均等化问题;因此,从法律角度看,我国体育法制体系亟待完善。

2.2 管理体制的完备是体育权利均等化的保障就体育权利均等化而言,除了必要的法律体制以外,从政府管理执行层面看,还需要与法律体制相一致的管理与保障体制。只有管理与保障体制相对完备才能真正将这些体育权利落实到社会具体实施层面。

二战期间,西方国家正常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产均受到严重的破坏,国家体制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国家在公众服务和社会生活方面已处于长期失效状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纳粹德国提出了德国式的“战争国家”(warfare state)概念以期获得广大民众支持,与之争锋相对的是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威廉·邓普于1941年提出了著名的“福利国家”(welfare stare)概念,同时成立的贝弗里奇委员会于1942年提出了关于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的《贝弗里奇报告》,直接强调政府提供以社会保险为核心的一系列公共服务。可以说正是《贝弗里奇报告》为西方国家建立福利国家提供了巨大的理论支撑。

《贝弗里奇报告》的主要构想不仅仅是扩充和改进已有的社会保险计划,而是建立一个全新的、统一的、综合的、科学的社会保障体制。其主要特点是:以均等给付和均等供款为基础,充分满足最低限度的生计需求,由保险者、雇主和政府三者负责经费来源;而针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的国民,则建立一个国民救助系统予以救助,以补充社会保险的不足[8]。从这点看,西方国家将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建立在维护全民都能平等享受公共服务这一基础上,公共服务的公共性核心取决于提供主体即政府的公共性这一基础上。这一构架反映在现实当中就是宪法作为主体框架,管理作为主体支撑,市场负责操作实施。西方国家由于工业化普及较高,市场化程度较为完善,政府将公共服务中适应市场运作的某一部分投放到市场体系当中加以管理运行,从而在多方面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

从管理机制角度看,西方国家从公共选择理论、雷纳评审等公共管理理论出发,对政府管理机制进行全新改革,以使其更适应当前的社会发展,同时也更有利于保障全体民众公共体育权利的实现。概括起来就是政府不再是单一公共服务体系的组织者、经营者、执行者和评价者,执行体系也不再是单一的科层化垂直向下的,民众可以通过手中的选票对于服务质量进行评价,这样权利就变成是双向度的。政府不再负责全面的体育公共服务,而是将其细化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让公众自己进行评价,最后政府进行宏观管理,可以说这种以服务进行管理的机制充分保证了绝大多数社会公众享受到自己的体育权利,从而使体育权利的覆盖面更为宽广,受益人群更多。

就管理体系而言,我国由于市场化程度较晚,因此除去部分体育服务领域进入市场外,绝大多数公共体育服务领域还被政府一家独揽;而且由于我国政府管理体系是垂直的二级化管理,中央政府具有最高的权力,地方政府更多的是随中央的行政指令完成相应任务。相对于公共体育服务这一既费钱又费力、成效缓慢、政绩不明显的公众服务领域,地方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并不是很高,这样在具体落实层面自然动力不足,成效也不明显。自然体育权利的均等化也流于一种形式,不能真正落到实处。我国应学习西方国家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将部分评价权利交给公众,通过公众对体育权利落实程度的自由选择和参与,使公众参与到政府行政管理体系中,从而在根本上推动地方政府的行政实施力度,达到社会公众的体育权利均等化。此外,将部分市场化前景较好、具有私人服务性质的体育权利投放到市场,通过市场公平竞争的杠杆进行调节,从而满足社会不同阶层的体育权利需求,真正实现体育权利均等化。

3 社会调控:体育权利均等化的实施基石

3.1 有形的调控体育权利的全民享受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必然要进入公共服务系统,而对于公共服务系统如何更好地服务于本国人民,全世界许多国家都在积极探讨。加拿大为了提升本国公共服务的整体水平,对整个政府管理体系进行了巨大变革:一是创立了新的组织机制,构建“任务小组”与“特别运作局”;二是建立绩效管理体系,制定绩效管理标准,提供网络服务机制,实施旨在改善公共服务的组织变革;三是整合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包括缩减政府部门数目、建立跨部门的功能整合机制等;四是革新公务激励系统,实施注重激励的绩效薪酬制度,实行以能力为依据的甄选及升迁制度。法国则将公共服务体系分为3类:第1类主权服务由国家行政部门提供;第2类社会和文化服务一般由国家政府实施管理,地方政府起辅助作用;第3类有偿的经济服务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平衡,同时在全国推行公共服务质量监督标准制度,以使公共服务真正落到实处。美国政府则将公共服务分为政府参与型和政府不参与型2种。政府不参与型指的是在某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只充当“幕后”的管理者或付费者,更多时候是通过市场调节让私营部门或非营利性部门成为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承担公共服务的责任,当然这种不参与主要是通过合同出租或凭单制度实现的。政府参与型则是指在某些公共服务领域中,政府既是公共服务的安排者,又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总之政府直接对公民负责。纵观西方国家对于体育权利均等化的社会调控,我国应主要从3个层面进行调控:

第一,提升立法层次,建立具有权威性的体育权利均等体系。具体而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城乡全体公民为中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权利为依据,对现有基本公共体育权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纲要、计划等诸多法律政策条文加以完善。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把体育领域的相关法规提升到法律层面,并进一步明确公民体育权利的范围、目标以及政府部门间的供给责任,建立权威、规范和全国统一的基本公共体育权利,从而达到法律层面的均等化。

第二,加快保障体育权利的公共财政立法,从而在财政方面保证体育权利均等化的稳步推进。财政能力和财政资源对于实现体育权利均等化具有至关重要的保障作用,因此,确保体育权利的公共财政立法是政府宏观调控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第三,制订、实施体育权利全民共享体系。全民共享体育权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规划,而且应广泛征求民众意见,集中多方力量和智慧共同推进。体育权利共享体系的总体规划要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综合考评体系相衔接,统筹安排、系统规划,要分步骤、分阶段、分重点、分区域,既要保证其全面性又要保证其可操作性。

3.2 无形的调控马克思曾说过:“在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生产中,他们不可避免地进入一定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与一定社会阶段的物质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生产关系的总和形成了社会经济结构,它是法律和政治上层建筑的基础,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9]正是由于这种千丝万缕的社会关系才构成了繁杂多变的社会结构体系,同时也正是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使得亚当·斯密所说的“无形的手”对社会调控成为可能。同时也使得公共体育服务可以通过市场进行调节,从而使绝大多数人享受到这一最为基本的人类体育权利。以市场化最为发达的美国为例,近年来,美国政府为了使广大民众享受到更为广泛的体育权利,他们将公共体育服务民营化、市场化,通过市场进行体育权利的自由调控,力图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公共福利,同时他们积极推进公民参与评价监督体系,从而确保绝大多数人获得最大的体育权益。

西方国家以资本建国,市场化体系完善,已深入社会的各个层面,而且资本在其中起着极其重要的支撑作用;因此,通过干预市场引导资本的流动可以完成种种无形的调控。相对于我国而言,市场化体系才刚刚建立,还处于发展阶段,远未达到西方国家那种将有形调控隐于无形调控之中的程度。再加上我国的行政体制与西方国家的行政体制有着较大的差异,因此在现实层面也不允许我国将市场化的无形调控作为主要的社会权利调控手段。当然,由于国情所系,我国在无形调控方面有自己特殊的方式和措施。例如:我国实行从上至下的垂直行政管理体系,那么在这一体系下的荣誉奖励在无形中引导着社会体系的发展方向。相对于体育权利而言,这种无形荣誉奖励(例如群众体育先进县、先进社区、先进乡镇、先进村、先进个人等)对于引导各地区行政部门积极进行全民性的体育健身投入与管理是有积极作用的。可以说这些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有关奖励实质上都是一种无形的引导与调控。相对于有形的政府指令性调控,这种无形的荣誉奖励有时更能激发各单位、各部门人员的工作热情。相对体育权利的均等化而言,这种无形的调控也是极其重要的,它在客观上起到了有形调控所无法完成的社会潜意识层面的引导与调控工作。当然相对于整个社会调控体系而言,无形的调控还有很多种,但是无论哪一种无形调控,其根本目的还在于促进社会整体的发展,提高全体公民平等、自由地享受体育权利。

不论是有形的政府调控,还是无形的市场调控,要保证体育权利均等化应注意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内容体系问题。对于体育权利的范围和内容应明确界定,要顾及各层面的因素才能做到真正的均等化。其二,覆盖标准问题。体育权利是一个较为宏观的问题,社会发展是一个动态体系,体育权利要与社会发展相一致,既不能超前也不能滞后,而且要做到全面均衡。其三,对权利体系的检查、监控问题。体育权利体系的构建是否科学合理,关键看实施;而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客观、公正的检查监控,不但有利于体育权利的均等实施,而且也有利于构建我国的体育权利宏观体系。其四,协调配合问题。体育权利的实施不单单是国家体育总局一个部门所能完成的,需要政府各个部门的协调配合,而且由于许多体育法律条例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诸多部门的通力配合才能落到实处;因此,这些部门的统一协调配合就成为体育权利真正实现均等化的关键。

[1] 伏尔泰[M].孙桂荣,逸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86

[2] 勒鲁.论平等[M].王允道,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239

[3] 马啸原.西方政治制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60

[4] 孙平华.《世界人权宣言》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26

[5] 摩根史特恩,齐默尔.哲学史思路:穿越两千年的欧洲思想史[M].唐陈,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162

[6] 徐向东.托马斯·霍布斯论自由与慎思[J].云南大学学报,2008(3):59-62

[7] 陈华荣,王家宏.寻找宪法中的体育权利:各国宪法公民权利章节体育条款比较分析[J].体育学刊,2012(3):24-29

[8] 贝弗里奇.贝弗里奇报告:社会保险和相关服务[M].劳动和社会保障研究所,译.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129

[9] 马奎尔.理论诠释:体育与社会[M].陆小聪,译.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1:19

Equalization of Sport Rights Based on the Three Footstones in W estern Countries

TONG Liping

The equalization of sport rights is the embodiment of modern citizen right.The research on the citizen sport right in the western countries started earlier than in China.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three footstones—thought,system and implementation—of the sport right equalization in western countries from three aspects,that is,freedom and equality,establishment of system and the social control.Then it gives some inspirations to the equalization of sport rights in China.

western countries;sport right;equalization;footstone

G80- 05 文献标志码 A

1000- 5498(2014)04- 0058- 05

2014- 01- 07;

2014- 03- 19

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课题(12JCWH02Z)

童丽平(1967-),女,浙江温州人,温州大学教授;Tel.:13706671560,E- mail:tyxytlp@wz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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