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商君书》札记

2014-04-09 07:02郝洪涛
社科纵横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者重刑法令

郝洪涛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商鞅(约公元前390年—338年),战国中期卫国人,先秦法家理论的主要奠基人与实践者。他在秦孝公支持下,在秦国实行变法,取得了国富兵强的实效,为后来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推动秦国由奴隶社会进入封建社会。

商鞅的主要著作《商君书》(又称《商君》、《商子》),现存26篇,其中两篇有目无文。《商君书》反映商鞅“依法治国”的思想,以及倡导并推行改革的理论,是战国时期法家的一部重要著作。在中国古代法学史,乃至世界古代法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现实借鉴意义。

商鞅的法治思想比较系统、精辟。其主要观点有:

一、提倡“垂法而治”

他主张奉行法家原则,反对奴隶制的“礼治”原则。

“秉权而立,垂法而治”。(《壹言》)

“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画策》)

“以法治者,强”。(《去强》)

“法任而国治矣。”(《慎法》)

他反复地强调法的重要性。

“法者,所以爱民也”。(《更法》)

“民本,法也。”(《画策》)

“故法者,国之权衡也。”(《修权》)

“法枉治乱”。(《弱民》)

“法明治省”。(《弱民》)

“今当世之用事者,若欲为上圣,举法之谓也。背法而治,此任重道远而无马、牛,济大川而无舡楫也。”(《弱民》)

他抨击儒家思想。

“六虱:曰礼、乐,曰《诗》、《书》,曰修善,曰孝弟,曰诚信,曰贞廉,曰仁、义,曰非兵,曰羞战。国有十二者,上无使农战,必贫至削。”(《靳令》)

“国用《诗》、《书》、礼、乐、孝、弟、善、修治者,敌至,必削国;不至,必贫。”(《去强》)

《韩非子》中,还有关于商鞅教孝公“燔《诗》、《书》而明法令”的记载。

二、重视立法

他提出“事断于法”,批评奴隶主贵族“临刑制刑”的立法思想,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思想萌芽。

他论述立法的重要性。

“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定分》)

“古之明君,错(通“措”)法而民无邪”。(《错法》)

他要求立法要根据民俗、国情。“故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不观时俗,不察国本,则其法立而民乱,事剧而功寡。”(《算地》)

“故圣人之为国也,不法古不修今,因世而为之治,度俗而为之法。故法不察民之情而立之,则不成;治宜于时而行之,则不干(干,同“否”,恶也)。”(《壹言》)

他还要求立法应通俗易懂。“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定分》)

《商君书》中,《垦令》就是开垦荒田的法令,《境内》就是军事制度和户籍制度的法规条文。

三、主张重刑主义

他反复强调:

“夫刑者,所以禁邪也”。(《算地》)

“夫先王之禁,刺杀,断人之足,黥人之面(在人脸上刺字),非求伤民也,以禁奸止过也。故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赏刑》)

“刑重者,民不敢犯,故无刑也。”(《画策》)

“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以刑罚遏止犯罪),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生(乱事产生)。此谓以刑致刑(以刑罚招致犯罪),其国必削。”(《靳令》)

“以刑去刑,国治”。(《去强》)

“刑生力,力生强,强生威,威生惠。惠生于力。”(《去强》)

他提出“重刑轻赏”。

“先刑而后赏。”(《壹言》)

“治国刑多而赏少。”(《开塞》)

“重刑少赏”。(《靳令》)

“王者刑九赏一”。(《去强》)

他甚至主张酷刑。

“不能死之,千人环规,黥劓于城下。”(如果在战场怕死避让,就要在千人围观之下,于城下遭受脸上刺字、割鼻的刑罚。)(《境内》)

他还主张株连。

“故曰: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赏刑》)

“重刑而连其罪,则褊急(狭隘暴躁)之民不讼(讼:争嚷),很刚(凶残)之民不斗,怠惰之民不游,费资(奢侈)之民不作,巧谀、恶心之民无变也。”(《垦令》

四、主张“刑无等级”

《礼记》中《曲礼上》曰:“刑不上大夫。”商鞅果断地取消了这一特权。提出:

“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同官之人,知而讦之上者,自免于罪,无贵贱,尸袭其官长之官爵田禄(官吏的同僚,知道他们的罪恶而能向上揭发的,自己免受处分,而且无论地位高低,都能继承被揭发的官吏的职务和俸禄)。”(《赏刑》)

据《史记》中《商君列传》记载:“太子犯法,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子贾。”可见,他是说到做到的!

这反映了封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对后世产生过重大影响。

“刑无等级”,无疑是进步的、可贵的,是对法律思想的一大贡献。

五、强调严格执行法令

他明确指出:

“有法不胜其乱,与无法同。”(《开塞》)

“法已定矣,不以善言害法。”(《靳令》)

“故明主慎法制。言不中法者不听也,行不中法者不高也,事不中法者不为也。言中法,则辩之;行中法,则高之;事中法,则为之。”(《君臣》)

他指出,各级设立法官,执行法令。

“为法令,置官吏。”(《定分》)

“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候、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皆比秦一法官(都比照秦都的法官)。”(《定分》)

他还强调执法效率。

“无宿治”。(执行法令不过夜。)(《垦令》)

“百官之情不相稽”。(大臣之间执行法令不拖延。)(《垦令》)

“日治者王。”(当日事当天办完的称王。)(《说民》)

“夜治者强。”(办事不过夜的强大。)(《说民》)

“以日治者王,以夜治者强,以宿治者削。”(《去强》)

六、重视法制教育

他提出用法家思想统一教化。

“所谓壹教者,博闻、辩慧、信廉、礼乐、修行、群党(结党)、任誉(美誉)、请谒(请求),不可以富贵,不可以辟刑(避刑),不可以独立私议以陈其上。”“彼能战者,践富贵之门。强梗焉(凶悍),有常刑而不赦。”(《赏刑》)

他提出学法、普法。

“郡、县、诸候一受赍(赍,送)来之法令,学并问所谓。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又不敢犯法。”“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定分》)

通读《商君书》的印象:商鞅极其重视农业、军事、法治,倾力推行变法。其思想是积极的、进步的、顺应历史潮流的。受历史局限,其重农轻商、批判儒家,有片面性;其重刑主义产生过不良影响。而其缩小贫富差别,建立监督制约机制,提倡工作效率的思想,亦有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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