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全明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30000)
甘南藏族自治州是全国十个藏族自治州之一,地处青藏高原东北边缘,南与四川阿坝州相连,西南与青海黄南州、果洛州接壤,东面和北部与本省陇南、定西、临夏毗邻。全州总面积4.5万平方公里,处于青藏高原和黄土高原过渡地带,地势西北部高,东南部低。甘南藏族自治州成立于1953年10月1日,辖夏河、玛曲、碌曲、卓尼、迭部、临潭、舟曲七县和合作市等8个县(市)、99个乡(镇、街道办)、664个行政村。有藏、汉、回、蒙等24个民族,73万人口,其中藏族39.36万人,占53.9%。
截至2013年,甘南州两级法院共有干警383人(37人离岗待退),少数民族干警216人(19人离岗待退),占干警总数的56.4%,其中,回族20人(2人离岗待退),占少数民族干警的9.3%;蒙古族1人,占少数名族干警的0.5%;满族2人(1人离岗待退),占少数名族干警的1%;藏族193人(16人离岗待退),占少数民族干警的89.2%。共有法官225人(30人离岗待退,13人兼职法警、法官),占干警总数的59.1%,少数民族法官114人(13人离岗待退,6人兼职法警、法官),占法官总数的50.7%,其中,回族11人(1人离岗待退),占少数民族法官的9.6%,满族1人(1人离岗待退),占少数民族法官的0.8%;藏族102人(11人离岗待退,6人兼职法警、法官),占少数民族法官的89.6%。双语人才72人,占干警总数的18.8%,双语法官33人,占法官数的14.7%。具体情况如下:
(一)甘南州中院
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共有干警75人(9人离岗待退),少数民族干警33人(3人离岗待退),占干警总数的44%,其中,回族7人,占少数民族干警的21.2%;蒙古族1人,占少数名族干警的3%;藏族25人,占少数民族干警的75.8%。共有法官52人(9人离岗待退),占干警总数的69.3%,少数民族法官25人,占法官总数的48.1%,其中,回族6人,占少数民族法官的24%;藏族19人,占少数民族法官的76%。双语人才12人,占干警总数的16%。
(二)合作市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共有干警32人(5人离岗待退),其中少数民族干警21人(4人离岗待退),占干警总数的65.6%,回族2人,占少数民族干警的9.5%;满族2人,占少数民族干警9.5%;藏族17人,占少数民族干警81%。共有法官22人(4人离岗待退,2人兼职法警、法官),占干警总数的68.8%,少数民族法官13人(3人离岗待退,1人兼职法警、法官),占法官总数的59.1%,其中,回族1人,占少数民族法官的7.7%;满族1人,占少数民族法官的7.7%;藏族11人,占少数民族法官的84.6%。双语人才8人,占干警总数的25%。
(三)夏河县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共有干警43人(5人离岗待退),少数民族干警26人(1人离岗待退),占干警总数的60.5%,其中,回族2人,占少数民族干警的7.7%;藏族24人,占少数民族干警的92.3%。共有法官25人(4人离岗待退,4人兼职法警、法官),占干警总数的58.1%,其中,少数民族法官13人(3人兼职法警、法官),占法官总数的52%。双语人才8人,占干警总数的18.6%。
(四)碌曲县法院
碌曲县人民法院共有干警34人(5人离岗待退),少数民族干警23人(5人离岗待退),占干警总数的67.6%,其中,回族2人,占少数民族干警的8.7%;藏族21人,占少数民族干警的91.3%。共有法官14人(3人离岗待退),占干警总数的41.2%,少数民族法官8人(3人离岗待退),占法官总数的57.1%,其中,回族1人,占少数民族法官的12.5%;藏族7人,占少数民族法官的87.5%。双语人才4人,占干警总数的11.8%。
(五)舟曲县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共有干警43人(6人离岗待退),少数民族干警14人(3人离岗待退),占干警总数的35.6%,全为藏族。共有法官27人(6人离岗待退,3人兼职法官、法警),占干警总数的62.8%,其中,少数民族法官6人(3人离岗待退),占法官总数的22.2%,全为藏族。双语人才8人,占干警总数的18.6%。
(六)玛曲县法院
玛曲县人民法院共有干警28人,少数民族干警23人,占干警总数的82.1%,其中,回族1人,占少数民族干警的4.3%;藏族22人,占少数民族干警的95.8%。共有法官13人,占干警总数的46.4%,其中,少数民族法官11人,占法官总数的84.6%,全为藏族。双语人才18人,占干警总数的64.3%。
(七)临潭县法院
临潭县人民法院共有干警54人(3人离岗待退),少数民族干警28人(1人离岗待退),占干警总数的51.9%,其中,回族4人,占少数民族干警14.3%,藏族24人,占少数民族干警85.7%。共有法官32人(2人离岗待退),占干警总数的59.3%,其中,少数民族法官14人,占法官总数的43.8%,回族1人,占少数民族法官7.1%;藏族13人,占少数民族法官92.9%。双语人才3人,占干警总数的5.6%。
(八)卓尼县法院
卓尼县人民法院共有干警43人(4人离岗待退),少数民族干警31人(2人离岗待退),占干警总数的72.1%,全为藏族。共有法官25人(2人离岗待退,1人兼职法警、法官),占干警总数的58.1%,其中,少数民族法官18人(1人离岗待退,1人兼职法警、法官),占法官总数的72%。双语人才2人,占干警总数的4.7%。
(九)迭部县法院
迭部县人民法院共有干警31人,少数民族干警17人,占干警总数的54.8%,其中,回族2人,占少数民族干警的11.8%;藏族15人,占少数民族干警的88.2%。共有法官15人(3人兼职法警、法官),占干警总数的48.4%,其中,少数民族法官6人(1人兼职法警、法官),占法官总数的40%。双语人才9人,占干警总数的29%。
(一)能够同时从事藏汉双语审判和翻译的法官很少。据以上数据,真正能够即懂藏语又懂汉语,具备藏语的听、说、读、写和翻译能力的只有7人,很难承担全州的审判和翻译工作。
(二)全州法官的法律基础普遍薄弱。全州法官中真正接受过系统法律教育的非常少,大部分都是半路出家,一边工作一边学习和实践,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理论素养。
(三)语言交流的困难。由于藏语大致可以分为卫藏语系、康巴语系和安多语系,而甘南州基本以安多语为主,但是各县市之间也存在语言交流的困难。比如迭部和舟曲的藏语与碌曲、玛曲、夏河、合作的藏语之间有区别,而迭部和舟曲的藏语也有区别,甚至迭部的上迭和下迭之间也存在着差别。这些语言之间的差别就造成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交流的困难。
(四)法律专业术语与藏语翻译对接的困难。由于法律术语的专业性和精确性,要求在适用时必须做到准确。但是藏语在发展过程中并没有发展出与之相对应的专业术语,这就造成了在翻译过程中法律术语与藏语翻译对接的困难,其中包括口头翻译和书面翻译,都存在着一些困难。
(五)部分干警对藏族历史、习俗和习惯法不太了解。由于藏区特殊的地理、传统、文化和历史因素,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更多地是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当地的历史、传统和习俗,尤其是习惯法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在调研过程中也发现,部分干警不了解藏族的这些传统,尤其是习惯法的发展、意义等。
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徐家新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召开的少数民族双语法官培训座谈会上提到,加强双语审判人才培养,是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法院队伍建设面临的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关系到宪法法律赋予少数民族群众基本权利以及诉讼权利的有效保障,关系到保证边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是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需要,是加强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1]。结合甘南州实际的情况,少数民族法官的培训十分必要,主要体现在:
(一)有利于提高少数民族法官的法律基础知识和理论素养,对于判决书的书写、调解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释都有很好的帮助。在调研中发现,许多法官的法律基础知识比较薄弱,没有系统地学习过法律专业基础课,在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尤其是面对少数民族同胞需要对现有法律规定进行通俗地、有效地解释时存在着困难。
(二)有利于纠纷的有效、及时解决,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如果这些法官能掌握双语交流,又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将能够有效地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能够很好地理解当事人的诉求,为有效及时解决纠纷提供支持。调研中发现,许多纠纷的解决不仅仅是依靠法律就可以化解的,法官对民族语言的掌握、民族文化和习俗的理解、民族历史的了解等都会影响到纠纷的有效解决。因此,加大对少数民族法官的培训,让法官掌握民族语言、文化、习俗、历史等,都将有助于纠纷的有效、及时解决,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
(一)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教学的特点和规律,该专业教学班级人数一般在20—30人之间。通过系统地学习藏语基础和法学专业课程,包括实践教学等教学环节,使学生能够在听、说、读、写、译等方面较熟练地掌握和应用藏语,具有扎实的藏语和法学基础,且熟悉藏族历史文化,能够在基层法院从事藏汉双语审判、翻译、研究和管理等工作的应用性干警。
(二)培训时间和方式
1.培训时间:根据各法院了解的情况,法官除了日常的审判工作和业务之外,还存在着诸如维稳、双联等工作任务,因此建议培训时间以短期为宜。另外根据培训的内容和方式,建议培训时间为5—6周时间。在每周的内容安排上,宜采取上午理论教学、下午模拟审判和实战翻译相结合的方式。
2.培训方式:采取理论讲授、模拟审判和实战翻译的方式。理论讲授主要是针对法律基础和藏语知识、藏族历史、习惯法等内容;模拟审判有助于提高法律知识和藏语言的实践运用;实战翻译有助于提高翻译能力,胜任审判工作。
(三)加强课程体系建设
结合甘南州的实际情况,主要开设两大类课程,即藏语言类基础课程和法律基础课程。
1.藏语言类基础课程:基础藏语、藏语会话、藏语语法、藏语修辞学、藏汉翻译与技巧、藏文写作等专业主干课程。通过学习基础藏语课程,使学生正确掌握藏语拼读方法及其规律;藏语会话课程主要训练学生的动口即会话能力;还有与此相配套的专业课程群,如藏语语法、写作、藏语修辞和藏汉翻译等课程的开设,使学生所学知识形成有机整体和技能。同时开设一定量的文史类课程,如藏族历史与文化、藏族民俗学、藏族习惯法、藏传佛教等课程,使学生所学的语言知识与历史文化互为表里。通过对以上语言类课程和文史类课程的系统学习,使学生对藏语藏文能够比较熟练地掌握的读、说、听、写、译的基本技能和基础知识,以及历史文化知识。
2.法律基础和民族学知识:主要包括宪法、法理学、刑法、民法(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草原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民族自治条例、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审判和调解技巧等。
3.具体课程设置建议:
课程名称 拟讲授学时藏语修辞学 12藏语语法 12基础藏语 16藏语会话 16藏汉翻译与技巧 16藏文写作 12
藏族历史与文化 8藏族习惯法 8藏传佛教 8藏族民俗学 8民族理论与民族政策 8宗教学 8法理学 8刑法学 8刑事诉讼法学 8民法总论 8合同法学 8物权法学 8侵权责任法学 8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 8民事诉讼法学 8行政诉讼法学 8民族自治条例 4审判、调解技巧 4
1.根据语言教学的特点和规律,以及教学实际需要,由相关学校现有教师中从事语言类、法学类教学,并有一定教学经验的教师担任该班级的基础课或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同时,培养和选调1—2人(30—35岁以下)专职藏语文教师,从事过藏语文教学,有一定的法律背景和实践经验,并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发音准确(安多语),口齿清楚,藏汉语基础扎实的老师。用1—2年时间,重点培养双语师资,到相关民族院校的双语专业进行短期教学观摩或培训学习,尽快掌握教育教学理念和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以及教学方法的应用能力,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挥主导作用。
2.培训教材:目前藏汉双语的培训教材很少,可以先借助法律出版社的《汉藏法律大词典》进行翻译的基本教学,尤其是翻译课程的培训可以以此为基础。在此基础上,尽快组织力量编写法律基础教材,然后结合培训的藏族师资力量对其进行翻译,最终能用此教材进行系统培训。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结合基层法官的特点,重点加强语言类课程的课堂教学和课堂实践训练,让法官多读、多练、多翻译,加强动口、动手能力,通过布置作业加强法官课外实践活动。根据语言教学的实际需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和方法,采取互动式、讨论式、模拟审判实验的方式,科学组织课堂教学,不断提高会话及藏汉互译能力。
[1]参见 http://www.court.gov.cn/xwzx/fyxw/zgrmfyxw/201304/t20130411_183233.htm[EB].2013-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