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
侦查心理策略,是指侦查人员针对具体的人、事、物,运用心理学知识,准确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特点和心理特点,根据侦查环节和犯罪态势的发展变化,策划、组织实施的各种侦查心理计谋和策略。侦查心理策略的目的就是以犯罪心理学、社会心理学、普通心理学等各种心理学科为依托,运用各种不同的侦查手段,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目的、心理,从而侦破案件。
侦查心理策略是一种针对人的理智和情感的方法策略,其基本的实施模式是:发送信息,吸引注意,产生影响,改变态度。侦查心理策略通过攻心而对犯罪分子的心理产生影响。犯罪分子心理活动的变化通常是根据侦查人员对案件的重视程度、实施的侦查活动、侦查人员态度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在侦查活动中,通过各种手段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实施影响,可以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1.侦查心理策略的法律性。侦查活动是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行为,只有在侦查机关供职,或者接受侦查部门的聘请,从事侦查实践活动的特定人员才能行使侦查权,其他任何团体、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任意行使侦查权。因此,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心理策略的过程中必须要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犯罪现象所具有的法律属性,也决定了侦查人员在现场勘查、缉捕、讯问等双方心理作战的法律性特点。合法施谋是侦查心理策略的前提,法律是侦查心理策略的核心,任何与法律相违背的所谓“谋略”,只能是违法犯罪或者是违法乱纪行为。侦查心理策略不能背离法律标准,具备较高的法律意识、证据意识,是运用侦查心理策略的必备素质。
2.侦查心理策略的对抗性。侦查心理策略是为一定斗争目标服务的,是为实现侦查的战略、战役、战术目标而服务的。虽然从总体上看,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处于优势和主动的地位,犯罪嫌疑人处于劣势和被动的地位。但在具体案件和具体问题上,主动与被动是处于动态之中,变化不定的。[1]因此,侦查心理策略就是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对抗的产物,具有鲜明的对抗色彩。因此,侦查心理策略能否最大程度上发挥作用,取决于侦查人员能否自如地调试心理状态、能否适应对抗的环境和压力。
1.分析和指导勘查犯罪现场,发掘犯罪信息。侦查实践中,一切侦查措施、手段的运用都必须讲究方式方法。侦查措施、手段的运用都是直接或间接地同犯罪嫌疑人斗智的过程。这就要求侦查措施、手段的选择和展开,必须建立在科学运筹的基础上并且受计谋思想的指导。面对各类案件智能化水平升级和越来越少的现场痕迹物证,侦查心理策略的运用在侦查活动中应用越来越广泛,其原因在于犯罪心理痕迹与犯罪有形痕迹相比,更具有普遍性与长久性。犯罪心理痕迹的存在不因现场条件、环境条件的变化而遭到破坏,无论犯罪嫌疑人怎样费劲千辛万苦地销毁证据,犯罪心理痕迹都是可以被发现的。因此,侦查人员主动和优先于犯罪嫌疑人使用心理策略,并且不断探索和创新运用侦查心理策略的最佳途径和有效方法,可以全面收集、有效捕捉犯罪心理痕迹,通过现场遗留的有形犯罪痕迹去分析和描绘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和个性特征,有助于侦查人员更加全面、客观地认识犯罪现场,了解犯罪嫌疑人。
2.制定相应的侦查对策和措施,为侦破案件提供智力支持。人的心理现象是由心理过程、个性心理和心理状态三部分组成的,在侦查过程中,侦查心理策略因人而异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具体而言,侦查心理措施可以针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体心理结构,积极创造一种环境,从各个方面提供条件,不断影响其心理活动,逐步改变其原来错误的心理定势,促使其形成对侦查破案有利的新定势。一方面可以通过改变外在环境,对犯罪嫌疑人形成一种外在的强制震慑力和压力;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利用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薄弱环节,通过各种心理强制手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刺激,以迫使其达到心理的临界点。此外,还需要巧妙运用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威慑和感召效应,促使犯罪嫌疑人由原来的抗拒定势逐步转化为屈从定势。总之,侦查心理策略如果能够很好的应用在侦查活动中,不仅仅会节约更多的有限资源,而且可以大幅度提高案件的侦破率。
侦查心理策略将心理学和侦查的相关学科完美地结合在一起,从侦查破案顺序的角度具体表现为现场勘查心理策略、案件突破心理策略和缉捕心理策略三个层面。
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中遗留的有形痕迹,客观地反映了案犯的心理意识和心理活动。因此,犯罪现场不仅存在着重要的物质痕迹,还存在着抽象的心理痕迹。在现代犯罪手法多样,犯罪人日益狡猾的新情况下,侦查人员根据有限的物质痕迹有时还不足以判明犯罪的性质、剖析犯罪人特征。此时充分运用现场勘查心理策略,注重对犯罪现场勘查心理痕迹的搜集和分析,就可以在传统侦查方法对现代多样化犯罪束手无策时为案件的侦破提供一个新的科学方法。因此,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在勘查现场时,要更加敏锐地从犯罪现场遗留的有形物质痕迹中找寻所能体现罪分子作案动机、目的、心理特征的犯罪心理痕迹,从而在后续的侦查活动中利用犯罪心理痕迹去寻找更多的证据,从而更准确地锁定犯罪嫌疑人,实现现场勘查的良性循环。
1.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画像,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个人心理的形成与每个人独特的成长经历、所处的社会环境、职业等息息相关。当犯罪行为实施之时,支配犯罪人行为的内在心理活动就会相应地外化而出,其稳定、典型、独特的心理特征无法掩盖,通过这些心理特征对其进行详细剖析、准确锁定,侦查人员可以刻画出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品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全面心理画像,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具有个人属性的特征,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
2.调控犯罪嫌疑人的注意力,在侦查方向上进行迷惑。注意是人的心理活动的指向性和集中性。侦查过程是侦查主体与侦查对象对抗的过程,根据与犯罪分子有利害关系的人和事,通过信息的引导以及环境布置可以影响犯罪嫌疑人的心理,促其有所行动,从而找到侦查突破口。[2]侦查人员要善于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的指向性和集中的对象;又要充分利用虚假注意的表现形式,控制和隐蔽自己心理所指向的对象,转移侦查对象的注意力,使其难以估计侦查人员的虚实,无法察觉侦查意图。实践中,侦查主体可以根据侦查对抗的实际需要,故意引导对方的注意力集中和保持在某一方面,然后暗中采取新的侦查策略和措施,以达到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效果。如采取“内紧外松”的侦查策略,公开场合发布模糊犯罪嫌疑人的信息,使其出现判断上的失误,在侦查方向上迷惑犯罪分子而在暗中派出精干力量观察发现动向,故意为其制造宽松的条件,诱其暴露,从而查证关键线索,获取案件的重大突破。
缉捕犯罪嫌疑人是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心理,是锁定犯罪嫌疑人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正确分析和把握犯罪分子作案后可能的各种心理变化及行为表现,及时调整侦查人员的良好心理状态,为划定缉捕路线,调节缉捕力量,提供了可靠的智力支持。
1.利用正常关系秘密贴近,出奇制敌。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会有较强的戒备意识和一定的反侦查行为,特别是面对暴力型犯罪分子,正面和公开的围捕容易造成不必要的伤亡和负面的社会影响。此时,侦查人员为了破获全案或缉拿犯罪嫌疑人,可以促使自己作暂时的忍让,以退为进,外松内紧,使侦查对象产生错觉而自我暴露,待时机成熟,采取行动,破获案件。侦查人员在运用此类心理策略时,可以通过工作关系、生活关系等方式进行调遣,降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戒备,在适当时机予以抓捕。[3]比如通过正常的同事、亲友以及其他社会关系进行掩盖化装,采取便衣贴靠战术,使缉捕行动达成突然性,在犯罪嫌疑人毫无准备的情况下,出其不意,攻其不备,避免不必要的伤亡,从而顺利完成缉捕任务。
2.利用犯罪动力定型,组织并案侦查,侦破系列性案件。犯罪心理具有稳定性和独特性,在犯罪行为作用于不同被害人以及不同现场环境之时往往会表现出一些相同的心理痕迹。特别是系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他们在作案中的行为方式和作案后的逃窜活受其自身特点、自身经验和能力的影响,形成了具有鲜明个人特点的“心理定式”和“行为动力定型”。因此,仔细调查犯罪嫌疑人案发前后的活动情况及现场情况,基本上可以推知缉捕对象的一些基本特征。而侦查人员综合分析数起案件的相同之处,从相似的犯罪手段、作案对象选择等筛选出稳定的、相同的心理痕迹,进行串并案研究,就可以打破侦查僵局,从而大大提高侦查破案效率。
1.运用侦查心理策略时,既要关注侦查对象的心理变化,也要关注侦查主体的心理状态。侦查是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共同构成的一个矛盾体,侦查心理策略是活力对抗的产物。侦查主体和侦查对象都是能独立思维,并具有自觉能动性的主体,双方的活动都有一定的目的性。因此,在这种激烈、复杂的侦查对抗中,侦查人员必须关注侦查对象的心理变化。犯罪心理分析永远是侦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准确地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可以快速锁定真凶,去伪存真。同时,侦查心理策略也必须关注侦查主体的自我完善,因为侦查人员如何搜集现场的痕迹物证,分析痕迹物证反映出的心理活动和心理特点,乃至侦查人员采取什么样的心理措施,都需要侦查人员具备正确的思维品质和心理状态。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在运用侦查心理策略时,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是侦查人员的心理状态必须保持正常,只有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强化心理素质,提高法律意识、诉讼意识和证据意识,才能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2.寻找和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弱点是正确运用侦查心理策略的重要条件。人的心理现象主要由心理过程、个性心理和心理状态三部分有机组成,因此人的心理弱点通常表现在这三方面。与之相对应的是,侦查人员往往也可以利用犯罪嫌疑人这三方面的的心理弱点运用侦查心理策略,以认知、情感、意志为杠杆,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影响。[4]善于利用对注意的控制;巧妙制造和利用心理错觉;善于激发和控制、利用情感、情绪;根据受谋者个性心理特征,有针对性地设计谋略;善于把现实的状况与心理活动巧妙地结合起来等等,充分认识、发现执法对象自身存在的心理弱点,利用执法对象在特定环境中存在与活动的作用关系,为我所用,围绕其反常的心理薄弱点开展侦查行为,从而突破案情,抓获犯罪嫌疑人。
3.运作侦查心理策略,应该特别注意对犯罪嫌疑人心理需要的利用。需要是人的个性积极性的内在源泉,它在人的心理活动中有着极其重要作用,不同的心理需求会直接支配犯罪嫌疑人的行动,并使其心理和行为表现出特定的现象。所以在运用侦查心理策略时,要全面分析犯罪嫌疑人的安全需求、生存需求、感情需求、兴趣需求、社交需求等心理需求。结合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其心理需求特征,掌握其需求层次结构、行为方式及缓急顺序等,然后在此基础上采取侦查措施,增强侦查活动的针对性,提高侦查效率。具体而言,可以运用积极的情绪、情感激发对方,给对方某种满足,使其感到喜悦,引导对方向有利于侦查的积极方面转化。也可以利用消极的情绪和情感,故意给对手某种刺激,以引起犯罪嫌疑人的不满,从而影响其认知及情感,向有利于侦查破案的方向靠近。总之,侦查人员在运用心理策略时,要充分了解认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需要,将人的需要和动机作为谋略活动的动力,这对于实施战术心理策略,掌握侦查工作的主动权,使侦查工作朝着侦查人员设计的侦查意图和方向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1]刘品新.论侦查思维的对抗性原理[J].刑警纵横,2005(2).
[2]王阮龙.警察战术谋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
[3]刘宗粤.引导的心理策略[M].北京: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68
[4]靳建辉.论案件调查访问中心理战的应用[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2):119 -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