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亲友介入人质谈判的价值与方法

2014-04-09 06:55樊永岗刘宇松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人质亲友情感

樊永岗,刘宇松

(四川警察学院 四川泸州 646000)

在一般性劫持案件的处置中,邀请劫持者亲友参与规劝几乎成为了一种普遍性做法,但如何科学有效地运用这一措施,理论界、实务界却一直缺乏科学系统的研究和归纳,以致警方在实际开展此项工作时大多凭借感觉和经验。纵观国内外实践,有不少劫持者在亲友的教育规劝下良知、理性得以回归,案件最终得到和平解决,但因亲友人员选择不当、规劝方法不妥或因警方不合理对待劫持者亲友而使劫持者情绪激化、行为失控的案例也不在少数①。为增强警方运用这一措施时的理论指导,引发更多学者对该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笔者拟从亲友介入人质谈判的价值和方法两方面略陈管见。

一、亲友介入人质谈判的价值

在哲学上,价值是揭示外部客观世界对于满足人的需要的意义关系的范畴,是指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外界事物的客观属性对人所发生的效应和作用以及人对之的评价。价值首先是一个关系范畴,其所表达的是一种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的对应关系。其次,价值又是一个属性范畴,具有社会性或者主体性,并且是绝对性与相对性、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统一。从广义上说,任何一种事物的价值都应包含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一是事物的存在对人的作用或意义;二是人对事物有用性的评价。借用价值的这一哲学定义,所谓亲友介入人质谈判的价值则是指在人质危机事件的协商对话中,亲友的到来及其教育规劝行为对于促使劫持者冷静思考、理智行动,对于协助警方妥善化解危机所具有的独特意义以及警方对之所作的肯定性评价。笔者认为,亲友介入人质谈判具有情感抚慰、情境切换、角色替代、诚意传递四个方面的独立价值。

(一)实施情感抚慰,稳定情绪、缓解焦虑。

在人的五种基本需要中②,归属与爱的需要属于情感需要,这些需要的剥夺或满足同样能够对人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因为“爱的饥饿是一种缺乏症,就像缺少盐或维生素一样……我们需要碘和维生素C,这一点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毋庸置疑的”[1]。

作为人的匮乏性需要之一,情感需要只能由他人来满足,因而其需求及满足状况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环境。处于不同环境状态下的人对于亲情、友情、爱情的需求、认知、体验是不一样的,当处在一种安全、稳定、和谐的生活环境时,人们很容易对亲情、友情、爱情熟视无睹,忘记幸福或视之为理所当然,但当人遭遇困难、挫折或身陷绝境时,就会是另一种截然不同的状态。在劫持案件中,警方的全面包围、严密控制使劫持者的活动空间压缩、行动自由受限、与外界的信息交换受阻,劫持者常常为担心、恐惧、焦虑、紧张、无助等多种复杂心理所煎熬,并产生强烈的孤独感、异化感、疏离感、无助感,产生极其痛苦的体验。此时,归属与爱等情感需要可能会一改往日无足轻重的常态而变得异常的迫切和强烈,甚至跃升为仅次于安全需要的第二大支配性需要。虽然囿于应付当前的安全威胁,劫持者会选择压抑自己的情感需求,但这种需要却不会因此而减弱或消失,相反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变得愈加迫切和强烈。因此,从契合、满足劫持者现实的情感需要,并进而对其行为施加积极影响的角度出发,劫持者亲友适时介入人质谈判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从实践来看,只要亲友介入时机合理、规劝方法得当,即便不能取得劝降的最佳效果,也往往能给劫持者以巨大的心理安慰和情感慰藉,这对缓解焦虑、稳定情绪,促使劫持者理性抉择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造情境切换,改变认知、影响行为。

像演员在舞台上扮演不同的角色一样,人处在不同的社会地位,从事不同的社会职业(或中心工作)都要有相应的个人行为模式,即扮演不同的社会角色。“角色是由社会文化塑造的,角色表演是根据文化所规定的剧本进行的”[2]。现实生活中,人们以各种不同的社会角色参加活动,每个人都会受到角色的影响。如充当“知识分子”这个角色,就会受到“温文尔雅”、“文质彬彬”等一些角色要求的影响;充当“教师”这个角色,就会有“为人师表”等角色要求。角色是人们行为的依据,是社会交往的基础,只要生活在社会中,人们总会自觉不自觉地“角色化”。

人的角色因所处情境不同而不断变化,要通过改变角色认知,进而影响到人的行为,必须改变情境。托夫勒认为:任何一种情境都可以用五个组成部分来加以分析,它们包括“物品”——由天然或人造物体构成的物质背景;“场合”——行动发生的舞台或地点;一批角色,这就是人;社会组织系统的场所;概念和信息的来龙去脉[3]。当物品、场合、社会组织系统的场所等不易改变或无法改变的情况下,可通过改变场合中的人员构成来改变情境。在仅由劫持者、人质、警方所构成的三方组合中,受警察身份和职能的影响和基于对劫持行为犯罪属性的认知,劫持者很容易将自己的角色定位为“罪犯”。当劫持者将警方视为与自己水火不相容的对立面时,其采取的行为自然是:倚仗手中的人质与警方展开强硬对抗,不肯轻易做出妥协和让步。由于亲友不具有警察的身份,而且在血缘、情感、利益等方面与劫持者具有天然的亲近性和一致性,因此,亲友的介入很容易打破这种紧张、对立的三方组合,而且新的人员因素、对话主题的引入还会带来短时或长时的情境切换,引导劫持者实现由“罪犯”向父母、子女、丈夫、妻子、兄弟、姊妹、同事、朋友等其他角色的转变,弱化甚至替换其“罪犯”的自我认知,促使其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与新角色相适应的行为模式。

(三)巧用角色替代,借力谈判、异曲同工。

在劫持案件中,谈判既是一种目的行为,借助它可以使案件得到和平解决;也是一种侦查手段,借助它可以探明劫持者的心态和案件的背景;同时,又是武力解决的一种辅助手段,借助它可以为武力处置制造条件、创造战机[4]。为实现谈判作为目的行为的功能,警方有必要就劫持者的作案动机、释放人质的条件等问题与其展开对话和协商,并尽力说服劫持者主动放弃、终止犯罪行为;为实现谈判作为手段行为的功能,警方有必要对劫持者和人质的基本情况,劫持者所持作案工具的性能、威力、使用后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劫持者的心态、情绪及智力水平,劫持中心现场的内部环境等进行近距离探察、套问,并在和平解决无望时通过谈判使劫持者暂时放松警觉,麻痹懈怠,或者形成心理错觉,认识偏差,从而在对人质的控制和对警方的防备方面出现破绽。但因警察特殊的身份和职责,劫持者往往会先入为主的认为警方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了寻找机会抓捕或击毙自己,故而会时时处处对警方的言行充满警惕和戒备,即使是对自己有利的合理化意见、建议也往往充满怀疑、抵触和排斥。而劫持者亲友因与劫持者之间存在比较特殊的血缘、情感、利益关系,劫持者的认知通常是:亲友的到来即便是帮不上自己什么忙,但至少不会对自己构成威胁。这种因角色、身份和利害关系不同而带来的主观认知和心理接纳度上的巨大差异,会导致同样的观点、话语、行为,让警察去说、去做,劫持者会认为是在耍心眼、玩花招、不够格或被视为是对其人格、遭遇的极大冒犯和不尊重,而让劫持者亲友去说、去做,哪怕内容再犀利、措辞再尖锐、语气再严厉、动作更夸张一些,劫持者通常也会认为可以接受或至少不会引起其十分过激的反应。

为既充分发挥谈判在了解案情、实现案件和平解决、策应配合武力处置方面的积极作用,又不致引起劫持者的心理对抗或招致其采取伤害人质的过激行为,将警方的谈判工作部分交由劫持者对其有较强心理接纳度的亲友去承担不失为一种理想选择。

(四)传递帮救诚意,彰显人本、以心换心。

西方一些心理学家认为:引导的首要对象是人的各种情感体验,而非人的理智。如戈德曼就曾指出,人们的言行在一般情况下很少经过理智的考虑,主要受感情支配;即使是很难对付的人,从感情上影响他们要比从理性上影响他们容易得多。尽管这种观点不无偏颇,但情感在教育引导中的作用的确是不容忽视的。因为态度的形成和转变总是伴随着一定的情感体验,而情感则是态度结构中最易泛化的因素。“感人心者,莫先乎情”,“动之以情,方能晓之以理”,“情到理方至,情阻理难通”。亚里士多德也认为:“说服是通过使听众动感情而产生效果的,因为我们是在痛苦或欢乐中、爱和恨的波动中作出不同决定。”[5]在有谈判、突袭、击伤、击毙等多种处置措施可供选择的情况下,警方优先选择谈判这种唯一和平化解危机同时也是对劫持者最有利的方法,并主动联系、邀请劫持者亲友前来关心、帮助,充分彰显了警方以人为本,真心挽救劫持者的诚意。当劫持者真切地感受到警方是在竭心尽力、设身处地为他着想时,往往会施以积极、正面的回应③。

二、介入亲友的人员选择与心理建构

(一)介入亲友应具备的条件。

1.能对劫持者施加有效影响。亲友规劝本质上是要利用亲友在劫持者心目中的地位、威望、影响力等来对劫持者施加有效影响,通过亲情、友情、爱情的介入来唤醒劫持者对良知、理性、道义和责任的反思,从而帮助劫持者做出正确的行为选择。因此,所选人员是否与劫持者关系密切,且最为劫持者所在乎、所信任、所尊重、所喜欢,就成为这一策略能否达到预期目的的核心和关键。为此,需要对劫持者的家庭情况、宗教信仰、文化程度、工作生活经历、社会交往、兴趣嗜好、人格气质倾向、健康状况(身体和精神)、犯罪记录等相关背景信息进行一番全面细致的调查和梳理,从而确定他与哪些人关系密切,对哪些人怀有敌意,对哪些因素置之度外,哪些人能对其产生影响,并最终确定最佳人选。在贯彻这个要求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1)重调查研究,切忌以我们的主观分析判断代替客观的现实存在。比如,想当然地认为劫持者的父母、兄弟、姊妹、配偶、子女就是与劫持者关系最密切,并最能对其产生影响的人。只要我们稍作调查就会发现,现实生活中因种种原因而致使上述“至亲、至爱的人”之间关系不睦的实不在少数。(2)充分认识和把握劫持者的个性,体现出人员选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每一个劫持者都有自己的特殊性,一起案件中究竟应选择何种类型的亲友④参与教育规劝,必须立基于劫持者在理想信仰、人生经历、人格特征、性格特征、处世原则、优点、软肋、作案动机等方面所具有的个性,最具针对性的人员就是最佳人选。

2.由衷的解决意愿。与劫持者之间特殊的血缘、情感、利益关系决定亲友的教育、规劝具有其他人员不可替代的、特殊的意义和价值,但是相比警方应对人质危机事件的整个对策体系而言,亲友规劝仅仅是其中一个可选的部分或环节,当此项措施不能奏效时,警方必须寻求另外的途径和方法来进行处置。因此,应邀参与规劝的劫持者亲友始终是作为警方的协助者,而不是独立的第三方,其开展的所有工作都必须服务于、服从于警方处置的整个大局。教育、规劝行为的非完全自主性要求所选亲友除须具备与劫持者关系密切,最为劫持者所在乎、所信任、所尊重、所喜欢,能够对其施加实质性影响等条件之外,还必须具有真心配合警方,妥善化解危机的由衷意愿,即愿意接受警方的指导和安排,愿意贯彻警方的目的和意图,否则就不具备警方运用这一措施的前提和基础。

一般而言,具备上述条件的相关人员,通常都愿意为了帮助、挽救劫持者而与警方展开真诚合作,但也有少部分亲友一开始可能会因为年幼无知、忙于工作、怕担责任、对警察持有偏见而不愿意协助警方。对待这样的亲友,警方不应悲观畏难,轻言放弃,而应从宣传政策、指出不同行为选择的法律后果以及警方迫不得已采取武力解决可能带来的伤害等方面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促使其充分认识到劫持行为的严重性,激发其与警方合作的动机和意愿。

3.良好的情绪掌控能力。心理研究表明:人的情绪具有极强的传递和感染能力,包括喜、怒、哀、乐在内的所有情绪都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从一个人身上“传染”给另一个人。当你身边的人叹息时,你会觉得自己的心情也变得沉重起来;当你身边的人露出春风般的笑容时,你会发现自己的心情也跟着明媚起来。同时,人的语言又是具有很大魔力的,当悲观的朋友告诉你无数个不可能时,你可能也会觉得这个世界上存在无数个不可能;而当乐观的朋友告诉你无数个可能时,你可能就会相信这个世界存在无数种可能。

为避免受劫持者委屈、痛苦、愤怒、悲观、憎恨、恐惧、忧愁、焦虑等负性情绪影响而与其产生消极的情绪共鸣,或因自己的言语、行为不当而激怒劫持者,要求参与规劝的亲友必须具有良好的情绪掌控能力。

4.较高的理解和认知水平。首先,必须认识到个人帮助、挽救劫持者的意愿必须通过帮助警方妥善化解危机才能得以实现。劫持案件不同于杀人、盗窃等刑事案件的一个典型特点是当警方赶到现场时,案情仍处于一种“正在进行时”的持续状态,劫持者的态度和行为将直接影响和左右警方处置措施的选取,也会直接决定其行为在法律上可能面临的处罚。虽然为了安全解救人质和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警方会优先选择通过协商谈判或突袭生擒的方式来解决危机,但当上述方法无效或无法实施,而劫持者又做出意欲杀害人质、引爆炸弹等危害人质安全、公共安全的现实举动时,警方必须果断开枪击伤、击毙劫持者,这种处置结果是劫持者亲友不愿看到,也无法接受的,特别是当劫持者是因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迫不得已才实施劫持行为时更是如此。由于劫持人质是一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警方处置活动的依据和标准是国家法律,并不会完全以亲友的意志为转移,因此要避免这种最坏局面的出现和将劫持者可能受到的法律处罚降到最低,亲友唯一正确和可行的做法就是全力配合警方积极开展对劫持者的教育规劝工作,力争通过自己的努力促使劫持者主动放弃、终止犯罪行为或为警方的突袭解救制造条件、创造战机。若只看到自己与警方在如何对待劫持者及其劫持行为上的对立与冲突,看不到二者在尽力帮助、挽救劫持者上的统一与一致,劫持者亲友将很难与警方展开通力协作。

其次,无论是追求和平解决,还是配合武力处置,亲友规劝均是一个充满智慧和艺术的过程,需要接受警方专业的培训和指导。在劫持案件的处置中,邀请劫持者亲友参与谈判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对警方的解救行动形成有效配合,甚至直接化解危机;运用不当,则可能使事态恶化,徒增恶果。为规避运用这一措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以及实现该措施与其它处置措施的协调配合,警方必须对教育规劝的方案进行宏观设计,对承担此项工作的亲友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其中,教育、规劝方面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如何稳定劫持者的情绪;如何实施心灵抚慰;如何化解对抗心理;如何激发和唤醒劫持者的良知、理性;如何与劫持者产生积极的思想、情感、认识共鸣等。当和平解决无望,亲友参与谈判的目的是为警方突袭制服劫持者制造条件和创造战机时,警方必须将整个突袭计划向亲友作概要说明,明确其规劝行为在整个解救行动中的基础和前提性地位,以及通过接近、劝说所要取得的具体效果或达成的具体目标。为顺利实现预期目的,对警方的突袭行动形成有效策应和有力支撑,警方必须从如何吸引、分散、转移劫持者的注意力,如何设法改变劫持者和人质的空间位置关系,如何应对各种突发紧急情况等方面对亲友开展必要的战术培训。

由上可见,参与规劝的亲友不能空有帮助、挽救劫持者的一腔热血和真情,更要有较高的理解和认知水平,唯如此,才能真正实现亲友个人意图与警方意图的高度契合,个人行为与警方行为的协调一致。

(二)介入亲友的心理建构。

1.阐明利害,坚定立场。劫持者亲友与劫持者之间往往存在着比较特殊的血缘、情感、利益关系,这种血缘、情感、利益方面的一致或趋同,使得劫持者亲友天然易对劫持者的经历、遭遇产生同情和理解,在受到劫持者极端思想、情绪、认识、观念感染和影响的情况下更是极易出现完全倒向劫持者一边的情况。为防止劫持者亲友在开展教育规劝中突然“倒戈”,警方必须对挑选出的人员开展耐心、细致的政治、思想、法律教育,客观、全面地分析劫持者当前所面临的处境和出路,促使其充分认识到劫持行为的违法性、危害性以及警方迫不得已采取武力解救对人质、对劫持者可能带来的巨大伤害,帮助其筑牢思想防线,坚定其全力配合警方即是对劫持者最大帮助的立场和信念,确保其行为始终不背离协助警方妥善化解危机的目的和初衷。

2.隔离情绪,预防感染。如前所述,幸福和快乐是可以传染的,同样,悲伤和不幸也是可以传染的。劫持者亲友与劫持者在血缘、情感、利益等方面的趋同和一致,使得二者更易产生这种情绪上的传递和感染。郁达夫指出:“人的情感,人的理智,这两重灵性的发达与天赋,不一定是平均的。有些人,是理智胜于情感,有些人是情感溢于理智。”[6]而按莎士比亚的观点,“人的不幸福,往往是因为在该用理智的时候用了情感,而该用情感的时候却用了理智”[7]。

为防止因受劫持者消极情绪感染而无法正常开展规劝工作,警方必须事先做好拟参与规劝亲友的情绪隔离、“免疫”工作。首先,要告诫劫持者亲友其自身保持冷静、理智,是在劫持者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拉他一把的前提和基础。其次,要通过摆事实,讲道理,指出劫持者消极情绪可能带来的巨大危害——不仅不利于已有争端、纠纷和问题的解决,而且还有可能诱发新的、更为严重的负面结果。再次,要激励亲友用理智战胜情感,将对劫持者过往经历及现有境遇的同情、理解升华转化为全力配合警方为其追求最佳出路的具体行动。

3.消除顾虑,赢得信任。对劫持者前途命运的担忧,对警方真实目的和意图的不完全确信,会让劫持者亲友产生许多顾虑,这对确保其全身心投入规劝工作是极为不利。为消除疑虑,赢得信任,警方必须就以下事项其作出细致说明或郑重承诺:(1)不到劫持者现实伤害人质等迫不得已的情况,警方不会轻易开枪击毙劫持者;(2)亲友规劝并非孤军深入,警方会全程为他(她)提供安全保护、信息支持、策应配合和方法建议;(3)只要劫持者主动放弃、终止犯罪行为,就一定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得到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4)对于劫持者的正当权益、合理诉求、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困难,警方将协调有关部门妥善进行解决。

三、亲友介入人质谈判的过程控制

虽然亲友规劝具有情感抚慰、情境切换、角色替代、诚意传递四个方面的独立价值,但该项措施的运用也可能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一是亲友人身安全可能面临威胁;二是亲友的不当言行对劫持者产生强烈刺激;三是亲友无意间泄露案件信息和处置秘密;四是亲友擅自采取抢夺作案工具或制服劫持者的行动;五是亲友“临阵倒戈”——故意为劫持者的犯罪行为提供配合和帮助。为发挥优势,杜绝风险,警方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亲友的规劝活动进行全程控制。

(一)时间控制。

劫持者在与警方的对峙过程中,其心理变化一般要经历紧张敏感——理智清醒——寻求解决三个阶段。其中,紧张敏感阶段出现在劫持者控制人质后的1-3小时。在这一阶段,嫌疑人的思想、心理、情绪往往处于一种急剧的沸腾状态,其外在表现是紧张敏感,烦躁不安,精神高度集中,对周围所有的人都不信任。由于劫持者为一种极端的思想、情绪、观念所左右和支配,其认知、判断和行为控制能力大为下降,此时稍微的刺激都可能直接导致劫持者伤害人质,因此这一阶段一般不宜由劫持者亲友介入。正确做法是:由具备专业知识和受过专门训练的谈判专家通过策略的方式与劫持者建立起良好的心理接触,通过开放式的提问和耐心倾听来引导劫持者宣泄内心的愤懑、痛苦和不满,通过积极的语言、情感、动作回应来对劫持者的经历、情感表示同情和理解,通过适时的关怀、安慰来抚慰劫持者受伤的心灵,并最终让劫持者在一种不知不觉的状态中度过这样一段危险期。劫持者的理智清醒阶段一般出现在控制人质后3-6小时,其特点是劫持者的思想、情绪趋于缓和,行为控制能力增强,能够重新理智清醒地思考和行动。这一阶段是劫持者亲友介入规劝的最佳时机。只要相关亲友态度诚恳、方法得当、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此时的教育规劝往往能够在情感上给劫持者以巨大的慰藉,在思想上给劫持者以剧烈的震动,促使其重新冷静、理性地审视和看待自己的行为,思考解决问题的正确方向和出路。进入第三阶段即寻求解决阶段以后,劫持者的精神、体力、斗志、警惕性大为减弱,情绪起伏性较大,对外界情况变化反应比较迟钝,行动表现为举棋不定,犹豫不决。如果在前两个阶段中,警方谈判专家的谈判和亲友的规劝已经对劫持者产生了实质性影响,其已流露出投降的倾向和愿望,警方可考虑在这一阶段继续让亲友参与规劝,以此来坚定劫持者放弃、终止犯罪行为的决心。当然,如果想借助亲友的规劝来为突袭、奇袭制服劫持者制造条件、创造战机,也可邀请劫持者亲友继续参与第三个阶段的谈判,只不过需要向他们作特别的交代、说明,取得他们的绝对理解和配合。

(二)氛围营造。

事物的变化发展往往是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为给亲友的教育规劝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警方必须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高度重视对劫持现场的外围控制。如现场条件许可,应尽量将围观群众和媒体记者控制在劫持者听力和视力所及的范围之外,防止因群众围观、议论、指责或媒体关注对劫持者产生负面影响——让劫持者误以为事态已发展至无可挽回的地步,或觉得若此时选择投降将会使自己在众人面前颜面扫地。二是在确保人质安全和足够应对各种突发紧急情况的前提下(包括在机会绝佳时突袭制服),可从形式上适当弱化对劫持现场的武力控制。如减少在劫持者视线范围内公开出现的警察的数量,撤走现场外围的一些警用车辆、装备等。不能一面让亲友前去说服规劝,一面又在持续、公开强化大兵压境、随时准备发动武力攻击的高压态势。三是为显示警方和平解决案件的诚意,可在政策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部分答应或满足劫持者提出的要求,对极少数精神、心智不正常或作案动机比较特殊(如要求警方让女友与自己和好,否则就杀害人质)的劫持者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要求,有时甚至也可以先善意欺骗,待危机化解后再向相关人员作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明,以便为亲友规劝进一步创造条件。

(三)空间控制。

通常情况下,不能让劫持者亲友与劫持者单独近距离接触,其原因有三:(1)防止劫持者手中的刀具、枪支、爆炸物品等对亲友的人身安全构成威胁;(2)避免距离太近对劫持者产生过大心理压力;(3)预防亲友为劫持者的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或被控制为新的人质。只有在特别需要,并且有充分的根据表明亲友与劫持者近距离接触,只会促成案件的顺利解决、不致产生复杂局面时,才可以安排亲友近距离接近劫持者。

(四)情绪控制。

为避免亲友的不当言行对劫持者产生强烈刺激,警方必须要求亲友在整个规劝过程中做到容忍加倾听,关怀加理解,耐心加细心。一般不能简单、粗暴地批评和否定劫持者,不能采取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的姿态,不能与劫持者展开针锋相对的辩论,不能使用刺激性、指责性、命令性语言,以免增强劫持者的焦虑感和逆反心理,激化矛盾,徒生恶果⑤。当亲友出现言辞过激、举止失当等严重情绪失控的征状时,警方必须通过暗示提醒、短时撤离等方式进行情绪降温,待情绪舒缓后再允许其重新投入工作。

(五)信息控制。

劫持案件的处置既是一个行为对抗的过程,也是一个信息对抗的过程。为了在信息对抗中获取优势、占据主动,警方一方面必须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各种方法尽可能多的收集、获取与案件处置有关的人、事、物及场所的信息;另一方面又必须严格控制信息向嫌疑人的输出和传递,禁止泄露案件信息和警方的处置秘密。一般而言,需由亲友加以保守的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处置决策信息;二是警方在现场内外的人员安排和警力部署;三是有关处置活动动向的信息;四是警方的通讯、联络信息;五是现场外围群众的围观、媒体的关注;六是其它可能影响案件处置的信息。如先前被劫持者伤害的被害人或人质的现状,警方对待劫持者所提要求的真实态度等。

(六)行为控制。

有些冲动急躁且又急于求成的亲友可能在自认为条件具备、时机成熟时擅自采取抢夺劫持者手中作案工具或制服劫持者的行动。由于对劫持者的作案动机、犯罪心理,对劫持者所持作案工具的引发原理、杀伤范围等缺乏全面了解和准确认知,再加之没有警方的策应与配合,这种冲动之举极易酿成悲剧,尤其是在劫持者持枪、持爆炸装置劫持人质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为防止这种擅自行为伤及人质或引发其它更大的意外,警方必须明确告知参与规劝的劫持者亲友:未经指挥部事先许可或临场授权,严禁擅自采取制服劫持者或抢夺劫持者手中所持作案工具的行动。

[注释]:

①如2010年8月23日发生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中心基里诺大看台附近的劫持香港旅游大巴案中,菲律宾警方为充分发挥亲情的教育、感化作用,将劫匪门多萨的2个兄弟和妻子都叫到了现场,并让同是警察的门多萨的弟弟格雷戈里奥充当门多萨和警方的联络人。后来,菲警方因怀疑格雷戈里奥向门多萨通风报信,于当晚6点左右将手持一支手枪试图靠近旅游车的格雷戈里奥扣押并解除武装。有媒体指出,门多萨正是因为获知这一变化后,最终情绪失控,疯狂射杀人质。笔者认为,导致门多萨情绪失控的根本原因应该是他收到了当局拒绝他复职要求的信件,但警方当面逮捕前来游说他的弟弟,无疑又是一根直接的导火索。

②马斯洛认为:“人是一种不断需求的动物,除短暂的时间外,极少达到完全满足的状况,一个欲望满足后,往往又会迅速地被另一个欲望所占领。人几乎整个一生都在希望着什么,因而也引发了一切……”。 作为支配个体成长发展的内在力量,这些需求包括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

③如在浙江京华的一起抗拒抓捕型劫持人质案中,有盗窃、抢劫等前科,正在被山西警方追捕的山西籍犯罪嫌疑人王兴虎在持刀抢劫一名女车主后,挟车主与警方对峙。为显示警方和平化解危机的诚意,警方先后答应了王兴虎要求外围警察离开、同意其携人质一起转移至一辆出租车上的请求。同时,为发挥亲情的教育感化作用,警方电话联系到了王兴虎的家人。得知这一信息的王,虽然一面极不耐烦的向谈判专家大声叫嚣“我不要你们管”,另一面又叫谈判专家把电话递给他。当听完家人的劝说后,他不仅没有对抗谈判专家打开车门的举动,反而一下车就扑通一声跪倒在地,并向谈判专家说了一声“大哥,对不起!”

④笔者认为根据亲友对劫持者可能施加影响的侧重点的不同可以将亲友划分为说理型、威望型、情感性、利益型四类。

⑤上述要求是针对大多数劫持者而言的,对极少数思想、心理、性格、气质比较特殊的劫持者可不受此限制。

[1]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M].成明,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56.

[2]中国大百科全书(社会学卷)[Z].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1:311-312.

[3]阿尔温·托夫勒.未来的冲击[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5:30-31.

[4]王国民.劫持人质案件处置[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107.

[5]蒋小兮.政治课教学中的情与理[J].湖北社会科学,2006,(3):171.

[6]育 葵.理智与情感[J].北京支部生活,1996,(4):37.

[7]何 晶.别拿别人的错误惩罚自己[EB/OL].http://woman.yiwang.cn/book/xdb/1011/022641905.html,201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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