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侦查讯问的困难因素与对策

2014-04-09 06:55何泉生谢莹莹王希兵刘景升
四川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讯问侦查人员

何泉生,谢莹莹,王希兵,刘景升

(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2600;2.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辽宁沈阳 110035;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 100089)

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但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偏向,并因此形成了与之相适应的办案方法。随着国内法制的日益健全,2004年3月15日公布施行的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围绕保障人权这一重点,对许多法律条款进行了修订。刑事诉讼法有关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侦查讯问[1]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必须明确保障人权的法律规范,对侦查讯问实践中存在的影响落实保障人权的各种办案方法进行清理,并提出妥善解决的对策。

一、新形势下影响侦查讯问的困难因素

这里所说的新形势,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刑诉法保障人权的规定对侦查讯问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二是在长期的侦查实践中积累下来的、影响侦查讯问的老问题会阻碍刑诉法保障人权的法律规定的落实。刑诉法保障人权的新规定,在客观上增加了侦查讯问的难度。侦查讯问实践中存在的、影响侦查讯问的老问题也会从不同方面、不同程度地阻碍保障人权法律规定的落实。二者相互叠加,对侦查讯问形成较大的压力。

(一)刑诉法保障人权新规定给侦查讯问带来的困难因素。

众所周知,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既有一致又存在一定的矛盾。如果过于重视打击犯罪,就会增加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风险。如果过分强调保障人权,也会影响打击犯罪的力度。刑事诉讼法在继续保留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况下,修改了律师介入侦查讯问的法律,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等,对侦查办案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必然给侦查讯问带来一定的困难因素。

1.讯问的合法性与实践中有一定效果的讯问方法时常发生矛盾,令侦查人员感到纠结。利用刑讯逼供的方法获取口供,因其严重侵犯人权,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侦查人员还比较容易理解。但经过长期办案实践总结出来的,确有一定效果,带有一定威胁性、用利益引诱、适度欺骗等讯问方法[2],其合法性却受到质疑,则令侦查人员感到纠结。如果处理不好,既会影响影响侦查讯问的效果,也会影响侦查人员讯问的积极性。

2.律师介入侦查可能给侦查讯问带来的负面影响,令侦查人员感到有一定的心理压力。由于历史的影响,侦查人员往往对律师存有一定的偏见,如担心实践中,律师介入侦查可能助长犯罪嫌疑人不配合讯问的情绪,影响侦查讯问。侦查人员对个别心术不正的律师可能干扰侦查讯问的行为,也存有一定的疑虑。上述情况,使侦查讯问人员感到有一定的心理压力。

3.担心侦查讯问过程中的录音录像可能影响讯问水平的发挥和讯问的效果。全程录音录像情况下的侦查讯问,其合法性和规范性比过去的讯问要求要高,讯问人员刚开始可能不适应,感到有压力,是可以理解的。如果压力过大,也可能影响讯问水平的发挥和讯问的效果。

(二)长期的侦查实践中存在着影响保障人权的困难因素。

在已经过去的“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时代,从侦查破案到以侦查讯问为龙头的预审,形成了一整套有利于打击犯罪的做法,其中不少做法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保障人权。在影响保障人权的某些做法中,既包括影响侦查讯问的某些执法大环境的问题,也包括侦查讯问本身存在的影响保障人权的问题。

1.公安机关存在着若干影响侦查讯问的理念或认识。人治理念一时难以消除,漠视人权的现象仍然存在。在建国后“人治”占统治地位的年代,“权大于法”对司法机关来说司空见惯。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虽然越来越强调法治,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口号,但过去的人治理念一时还难以消除。在侦查讯问中使用特权、漠视人权的现象不仅存在,而且至今还有一定的市场。这是与刑诉法保障人权的规定格格不入的。不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保障人权就有流于形式的危险。

2.各级公安机关提出打击犯罪的硬性指标,对办案人员(含讯问人员)施加心理压力。在重打击犯罪的思想指导下,各级公安机关不仅提出破案指标,搞破案率排名,而且还确定深挖犯罪的指标,给侦查破案和讯问工作施加压力。在某些不切实际的指标的压力下,侦查人员可能铤而走险,对犯罪嫌疑人使用法律所禁止的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3.侦查讯问的基础相对薄弱,增加了讯问的难度和非法讯问的风险。(1)侦查破案阶段获取的证据量少质弱。受到现场破坏严重、侦查技术工作滞后、取证技术水平不高、取证难度加大、技术侦查措施不规范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从总体上说,侦查破案阶段获取的证据数量偏少,质量偏低,难以满足侦查讯问的需要。这种状况既增加了侦查讯问的难度,也是引发非法方法讯问的重要因素之一。(2)大量使用刑事拘留[3],搞“以拘代侦”。为了提高破案率,只要发现重大嫌疑人,不管需要不需要或符合不符合条件,往往先行拘留,在与外界隔绝的环境中对重大嫌疑人进行审查式讯问,这就是传统的“以拘代侦”。更为严重的是,不管是否有证明犯罪的证据,也不管嫌疑人是否承认犯罪,宣布破案后就将剩下的任务交由侦查讯问来完成。这样做的结果,就将侦查讯问置于十分被动的境地[3]。为了走出困境,侦查讯问人员有时也会冒非法讯问的风险,强迫犯罪嫌疑人认罪。这也是导致使用非法方法讯问的因素之一。

4.“重讯问,轻调查”的倾向比较严重,往往偏离办案的正确方向。侦查讯问的基础是调查,讯问必须与调查相结合,才能保证办案的质量,并避免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但在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往往认为讯问是办案的捷径,过于迷信口供,过分依赖口供,缺乏必要的调查,搞得口供真假难辨。这是发生冤错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5.侦查讯问人员的办案能力(特别是攻坚克难的能力)与面临的艰巨任务存在一定差距。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老一代侦查讯问人员,现已大多退休,年轻的侦查讯问人员文化素质较高,精力旺盛,但往往缺乏实践经验,办案能力与侦查讯问面临的新形势、高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当突破口供遇到较大困难时,有时也会抱着侥幸心理,采用非法讯问方法放手一搏,这对保障人权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威胁。

6.人力不足,经费短缺。(1)办案人员不足的现象较为严重,导致讯问效率下降。近些年来,刑事案件的发案率居高不下,讯问任务十分繁重,讯问的人手不够,往往疲于奔命,根本没有时间逐个详细研究案件具体情况和讯问对象的心理,讯问缺乏针对性,讯问效率下降则是很自然的事。(2)办案经费短缺,制约着外调工作。致使该收集的证据不能及时收集,有时甚至造成讯问工作的停滞,致使案件不能在法定时限内侦查终结。

7.讯问监督弱化。(1)内部监督不足。公安机关的领导只要讯问的结果,不问讯问的手段,对本单位、本部门平时发生的违法讯问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为了保护工作积极性,有的领导对下级在讯问中出现的问题百般庇护,只要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不给处分。(2)外部监督不力。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基本上都是事后监督,往往是有名无实。新闻媒体和各地的人大也只能对社会上造成很大影响的违法案件过问一下,难以解决普遍性的违纪问题。人民群众的监督由于缺少证据,也多流于形式。

二、侦查讯问应采取的对策

犯罪嫌疑人承认自己犯罪,关系到个人的前途和命运。实践证明,即使是真正的犯罪分子,在接受讯问时也不会轻易承认自己犯罪。现在,面对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的压力,侦查讯问必须与时俱进,既要解决讯问合法性的新问题,又要痛下决心解决过去存在的老问题,在新的形势下推进侦查讯问工作继续前进。

(一)与时俱进,调整不合时宜的理念和认识,扫清侦查讯问的思想障碍。

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保障人权的力度明显加大。这无疑有利于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不平衡的问题。在新的形势下,我们必须与时俱进,调整对以下几个问题的认识。

1.增强法治观念,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讯问。讯问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4]办事。侦查讯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法律规定相悖。打击犯罪固然重要,但不能以牺牲人权保障为代价。为了禁止使用非法方法讯问,侦查人员必须不断增强法治观念,树立人权保障意识,自觉抵制非法讯问。

2.调整对侦查讯问过高的期望值。在加强法治和保障人权的大背景下,只靠讯问来突破案件将越来越困难。因此,公安机关应根据形势的发展,调整对讯问不切实际的、过高的期望值,适当降低对侦查讯问的要求。

3.公安机关应取消破案指标和深挖犯罪的指标,降低对侦查讯问的压力。受到保障人权法律的制约,侦查讯问的效率会打一定的折扣,办案中漏罪的现象将会屡见不鲜,甚至会常态化。而现实情况是,为了打击犯罪,公安机关几乎每年都要发动各种破案战役,并提出“命案必破”等口号,还规定了破案和深挖犯罪的指标。在打击犯罪占压倒优势的时期,规定上述指标尚无不可。但在保障人权受到普遍关注、讯问的法律要求更加严格的形势下,再像过去那样不计保障人权的代价来破案,靠讯问来深挖犯罪将困难重重,弄得不好还可能涉嫌违纪、违法。公安机关再用行政命令的方法,规定破案和深挖犯罪的指标已不符合加强法治、保障人权的新形势。笔者建议,公安机关应适当降低对打击犯罪的要求,取消破案和深挖犯罪的指标,降低对侦查讯问的压力,为办案创造比较宽松的执法环境。

(二)改变“以拘代侦”的办案方式,适当控制刑事拘留的使用。

“以拘代侦”的办案方式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其做法是将重大嫌疑人先行拘留,通过讯问查明案件的有关情况,再根据得到的案件线索调查取证,最后宣布破案。这种办案方式往往因重大嫌疑人拒不认罪而出现 “骑虎难下”的局面,因此,很容易导致非法讯问,甚至发生冤错案件。为了保障人权,防止刑讯逼供和发生冤错的风险,必须适当控制刑事拘留的使用,变“先抓人,后取证”为“先取证,后抓人”。

(三)适应律师介入侦查和录音录像的情况下的讯问,学会与律师打交道。

按照国家规定,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介入侦查是刑诉法的规定,对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有一定作用。对律师介入侦查,侦查讯问人员不仅不能排斥,而且还要欢迎律师对侦查讯问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认真听取其合理、合法的诉求,对其不合理的诉求,也要依照事实和法律进行耐心解释。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对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都有好处,对保护讯问人员不被无理指责也有一定的帮助。因此,要努力提高讯问的水平和能力,杜绝非法讯问,学会和适应在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

(四)提高侦查讯问人员的素质,将高素质的人才补充到侦查和预审部门里来。

讯问是在侦查人员的主导下进行的,侦查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直接关系到侦查讯问的质量和效果。因此,侦查和预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以老带新、全员培训、专题研讨等各种方法,进一步提高在第一线从事讯问工作的侦查人员的素质和办案能力。同时,也要不断吐故纳新,淘汰不适应侦查讯问的人员,并将有较高素质和讯问能力的人才及时补充到负责侦查讯问的业务部门,为实现侦查讯问的办案目标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五)熟悉侦查讯问的规律及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的规律。

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一般都要经历由拒供到供认犯罪的心理转变过程。而讯问的过程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均有其自身发展变化的规律性。

了解和熟悉侦查讯问的规律和犯罪嫌疑人心理变化的规律,就可以增加侦查讯问的主动性,预测可能出现的问题,推动侦查讯问不断向纵深发展,直至取得讯问的成功。

(六)认真研究、正确运用讯问对策,以“软审讯”取代“硬审讯”。

在“人治”占主导地位的年代,侦查人员习惯于使用硬审讯的方法办案。在当前保障人权受到重视和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情况下,硬审讯必须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适应保障人权需要的“软审讯”。而“软审讯”主要表现为采取有针对性的讯问对策。如果采取的对策正确无误,讯问就会事半功倍,反之,讯问对策不对头,就会事倍功半。为了取得较好的讯问效果,侦查人员必须认真研究、正确运用讯问对策。

1.制定有效的讯问策略,为打开讯问的局面提供保障。讯问策略是讯问活动的核心,对指导讯问全局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口供,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对案件事实的了解程度和证据等情况,制定攻心夺气、避实击虚、重点突破、引而不发等有效的讯问策略[3],造成证据在握、成竹在胸的情势。这是打开讯问的局面、实现侦查讯问有效性的需要。

2.选择有针对性的讯问方法,为实现既定的讯问策略服务。在讯问策略体系的结构中,策略居于较高的层次。但讯问策略不能直接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必须通过讯问方法才能完成讯问的任务。侦查人员应当根据案情和掌握证据的情况,采用使用证据、说服教育、揭露谎言、分化瓦解多种多样的讯问方法[3],取得较好的讯问效果。如果有必要,还可使用造成错觉和心理同情等讯问方法。选择有针对性的讯问方法,为既定的讯问策略服务,提高讯问的效果。

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八)》“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规定的作用,吸引犯罪嫌疑人主动供认犯罪,从而可以增加侦查讯问的效果。

(七)重视调查取证工作,充分发挥调查对侦查讯问的促进作用。

1.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调查取证工作。虽然口供对查明案情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口供只是法定证据之一,其真实性还有待核实。调查工作获取的法定证据最多可以达到七种,与口供相比,其真实性较大。刑诉法第53条还明确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可见,调查取证工作是查明案情的基础,必须引起侦查讯问人员高度重视。

2.把调查取证作为讯问的基础,充分发挥调查对侦查讯问的促进作用。(1)尽可能收集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材料,为侦查讯问奠定物质基础。讯问前,应当通过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法定侦查措施和手段,广泛收集能够证明案情的各种证据材料,为侦查讯问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在保障人权逐步加强的大环境下,应将调查取证作为侦查的主攻方向。(2)充分发挥调查对讯问的促进作用。在办案实践中,调查对讯问还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①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客观存在,并系犯罪嫌疑人所为,可据此驳斥犯罪嫌疑人的无理狡辩,增加侦查讯问的可信性和力度,迫使犯罪嫌疑人供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如果证据材料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非犯罪嫌疑人所为,可问明情况,及时予以解脱。②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是辨别犯罪嫌疑人口供真伪的试金石。③从调查中获取的外围证据材料,有时还可能成为通过讯问突破核心问题的重要线索。

(八)大力加强侦查技术工作,尽量发挥技术侦查措施的优势,为侦查讯问创造良好的条件。

1.大力加强侦查技术工作,为侦查讯问奠定证据基础。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侦查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另一方面,要多购置一些国内外先进的侦查技术设备,充分发挥侦查技术的作用,大幅度提高从犯罪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能力,为侦查讯问奠定良好的证据基础。

2.发挥技术侦查措施的优势,为侦查讯问创造良好的条件。侦查技术措施在收集证据和缉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方面有明显的技术优势。要充分利用刑诉法修正案对技术侦查的法律规定,大力发展技术侦查工作,发挥其科技优势,为侦查讯问创造良好的条件。

此外,还应将犯罪心理测试、催眠等有科技含量的(技术)手段引入侦查讯问工作,发挥现代科技对讯问的促进作用。

(九)为侦查讯问提供良好的保障条件。

1.增加人员编制。为了确保办案质量,在法定时限内侦查终结,必须解决刑事案件多、办案人员少的问题。为此,应根据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形势及侦查阶段的时限要求,努力争取各级编委同意适当增加人员编制,为侦查讯问工作提供可靠的人力保障。

2.开辟办案经费的新渠道,把增加办案经费落到实处。经费不足困扰办案的问题由来已久,但始终未得到很好的解决。其根本原因是办案经费只有正常财政拨款,来源较为单一。因此,要开辟出新的筹措办案经费的来源。除正常财政拨款外,为应对某一年度案件猛增可能出现的经费缺口,在征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的前提下,在每年正常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增加一些临时性财政拨款的项目。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办案经费补助专项基金,使其成为解决办案资金不足的另外一条渠道。这是把增加办案经费落到实处的两条重要举措。

(十)建立内外结合的制度,实现对讯问的有效监督。

1.提高公安机关内部监督的自觉性,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制度。(1)公安机关各级领导应经常对侦查人员进行遵守法纪的教育,预防违纪、违法事件的发生。(2)侦查人员应自觉遵守法纪,准备随时接受上级和检察院等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3)及时发现侦查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尽快做出处理。有关领导应利用各种信息来源,及时发现侦查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并立即调查,依纪、依法做出处理,以解决监督滞后的问题。(4)建立违纪、违法问责制。一旦讯问中出现违纪、违法的问题,应根据事件的情节和领导的责任大小,追究相应领导的责任。

2.强化人民检察院的外部监督。长期以来,外部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对出现的问题不了了之。笔者建议,在坚持现有外部监督的基础上,扩大人民检察院常驻看守所人员的职责范围,把侦查讯问监督作为一项正常工作。这是及时发现和制止侦查讯问中违法、违纪的有效对策。

在保障人权大背景下如何开展侦查讯问,是一项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亟待更多的专家、学者将其纳入研究领域,也需要实务界进一步重视,不断总结经验,将侦查讯问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使其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向前发展。

[1]毕惜茜.侦查讯问与人权保障研究[C].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96-397.

[2]被滥用的刑拘[N].报刊文摘,2013-12-11.

[3]王怀旭.侦查讯问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92-193.

[4]薛宏伟,吴昌森.浅谈“造成错觉”的审讯方法[J].刑侦研究,19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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