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视阈下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2014-04-09 05:44:15张红国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政治协商协商民主

张红国

(中共黔南州委党校,贵州 都匀 558001)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2]毋庸置疑,协商民主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政治理论实践形式,将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和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鉴于学术界前段时期以来对于协商民主的争论,我们有必要重新厘定当代中国视阈下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

一、协商民主内涵及理论价值

(一)协商民主在西方理论界的内涵及价值

协商民主意味着受到某项决策影响的人或代表都参与了该决策,并且这一决策是通过协商讨论的办法作出的。这种民主形式的魅力在于它重视每个人的观点,并根据社会的大量信息和各种观点而形成政策。通过协商讨论提出他人可以接受的考虑,协商民主提供了一种实现政治合法性理想的形式。

在西方学术界看来,协商民主作为一种理念几乎有着与民主同样长的历史,早在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和雅典的民主体制中就已经体现出协商民主的理念及其实际应用。所以20世纪后期,西方学术界逐渐开始的对协商民主理论的关注被认为是协商民主理论的复兴而不是一种新的民主理论范式的兴起。“民主就是在做出决策时,所有将受到这一决策影响者都参与了该决策的做出,并且在此过程中每个参与者都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而进行平等的对话交流,从而尽可能做出合理的决策。协商概念的提出恰恰体现了这一更基本的民主理念——集体参与决策的观念。它要求我们提供他人——其行为将受这种决策支配——可以接受的考虑,而不仅仅是在决定做什么时考虑其利益。”[3]

西方理论界认为,协商民主的理论价值就在于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和完善,因为协商民主理论的兴起是建立在对西方国家传统自由民主体制的反思与批判之上,体现了对自由民主理论的补充和完善。“现在,人们更多地认为,民主的本质是协商,而不是投票、利益聚合与宪法权利,甚或自治。民主走向协商,表明人们持续关注民主的真实性:在多大程度上,民主控制是实质性的而不是象征性的,而且公民有能力参与其中。”[4]民主的本质在于公民的广泛而真实的政治参与,这是一个国家民主化的真正标准。自由民主制尽管保障了选举的过程,但它并不鼓励公民的政治参与,公民往往被排除在政治讨论和决策之外,俨然成为一个旁观者。从这个意义上讲,协商民主的内在要求完成了对传统民主理论的批判和完善。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及价值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国家基本制度层面的政治协商制度。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领导核心,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责,两者是友党关系,国家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执行中,需要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进行政治协商。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种是党派之间的政治协商,第二种是人民政协内部的政治协商,主要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社会各界的代表人士进行政治协商,所以其突出的特点是精英协商。

另一个是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在社会主义建设的现阶段,多种所有制和分配制度并存的现实决定了社会利益群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和社会矛盾复杂化的社会发展趋势。“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之间,具体利益和具体意见不尽相同,也需要有互相沟通的机会和渠道。因此,必须使社会协商对话形成制度,及时地、畅通地、准确地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彼此沟通,互相理解”[5]来协调利益,寻求共识,化解矛盾。社会协商对话范围广、层次多,如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的民主协商、政府决策过程中的民主协商,以及社会基层的民主协商和政府与民间对话等形式,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拓展了人民的政治参与渠道,增加了决策的合理性,充满发展活力。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和发展,其价值和意义就在于把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结合起来,用一种一致协调、能够解决冲突的有效政治机制达到和实现社会各方面利益的某种程度的平衡;有利于民众监督政府、遏制腐败,培养健康的政治文化和营造民主氛围;有利于拓展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必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构建更加坚实的政治合法性基础,实现社会主义民主要求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概念的形成

中国的协商思想来源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之中,民主革命时期的探索和发展为社会主义重要民主形式之一的最终形成构建了基本框架,马克思主义的人民民主理论、多党合作理论、统一战线理论和群众路线构成中国协商民主的理论基础。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得以正式确立,它是中国协商民主的主要载体。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主要是倡导与公民的协商,政治协商制度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相比较已趋于成熟,而且上升为基本政治制度,而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还处于初步探索阶段。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涵盖了政治协商和社会协商对话两个概念,是对政治协商制度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高度理论概括与总结。

(一)政治协商制度概念的正式确定

虽然从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就倡导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性思考和实践探索,但是关于政治协商理论概念的正式明确却是自改革开放以后逐步完成的。在1987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大会议上,首次在党的代表大会上为政治协商作了一个简明的理论概括,即“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6]。这主要是由于新中国建立初期,政治协商制度只是建构了一个雏形,中国共产党还未对其进行正式的理论概括,改革开放后到党的十三大召开,伴随着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逐步恢复,政治协商制度在渐渐恢复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另外,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体制已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走向成熟和完善,中国社会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逐步形成了利益群体多元化及利益诉求多样化,整个社会“面临着复杂的社会矛盾”;在领导制度方面“权力过分集中”,“官僚主义严重”,因此需要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探索和完善协商民主,改进党群关系、干群关系,进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化进程,所以,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政治协商制度进行了理论概括。

(二)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形成过程

中国共产党对社会协商的思考与实践同样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正式确定这一概念也是在党的十三大报告中。在党的十三大报告政治体制改革部分明确作出了倡导“社会协商”、构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表述。

早在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越来越多的新解放城市私企中劳资“纠纷日益增多”的问题,1949年7月5日中共中央专门发布了《关于解决私营企业中劳资纠纷问题的指示》,明确要求工会“应当代表工人向资本家交涉和协商”劳资利益问题,并视“劳资双方直接协商”为解决劳资利益问题的一种民主程序。[7]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4月29日,中央政府劳动部颁布了《关于在私营企业中设立劳资协商会议的指示》,明确提出在劳资矛盾相对较多和复杂的私人企业中设置“劳资协商会议”,根据民主的原则、采用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私企中劳资双方利益的矛盾。但是,伴随着新中国成立后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协商形式逐渐淡出社会实践。

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结构又重新向多元化和复杂化转变,客观上产生了对社会协商的需求,因此,从中国共产党十三大起又开始倡导社会协商思想,构建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党的十六大与十七大又相继倡导“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21世纪以来,中国社会协商范畴的实践与制度日益增多,诸如各种类型的社会听证制度、社会公示制度、恳谈会制度、调查问卷制度、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尤其是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的议事会及其协商议事制度在全国各地相继大面积探索实践。实际上逐步形成了有别于政治协商民主形式的、以公民为主体的更加广泛的协商民主形式——社会协商。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的产生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概念的产生,实际上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对协商民主这一民主形式的不断实践和探索过程,在继续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制度之外,要不断扩大协商的广泛性,包括协商的主体、渠道、形式及其社会覆盖面,以期进一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形成促进各级党政群团进一步问政于民、问计于民,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新的客观机制,具有明显的理论与实践的创新性。

因为协商民主这一理论是西方学者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来、本世纪初在中国迅速传播的,所以学术界最初对协商民主这一理论内涵存在较多争论,我们必须认识到中西不同视阈下的协商民主既存在本质上的区别,又有着民主价值目标所体现出的共性。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这一概念是政界与学界在协商民主这一理论思考上取得共识的基础上提出的。

2006年2月8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学术界对《意见》中表述的协商有三种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认为《意见》所言协商就是传统的政治协商;第二种认为《意见》所言协商应是协商政治,而不仅仅是传统的政治协商;更多的人也就是第三种认为《意见》所言协商,因为强调的是在人民内部的协商,所以在涵盖政治协商外,似还应该包含更广泛的协商主体、形式和领域。[8]

200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明确提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此后,理论界先后以“中国协商民主”、“中国特色协商民主”与“中国特色协商民主思想”为题进行研究,取得了诸多学术成果。2012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地表述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9]。2012年11月8日,党的十八大报告正式作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一表述,其理论内涵和实际实践就是包括政治协商与社会协商两个层面。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及协商的基本内容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将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发挥统一战线在协商民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在充分开展广泛的社会协商的同时,发挥好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的作用。

在当前的政治实践中,从基层社会生活领域到国家制度层面都有着丰富的协商民主实践形式。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等社会各界所进行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属于国家制度层面的、较高层次的、具有较为固定的平台载体、较为正式形式和规范程序的协商民主。近几年来,在中国基层兴起的民主议事会、民主恳谈会、社区协商论坛等,虽然这些协商民主模式名称各异、形式多样,但都属于国家制度层面以外广泛存在于公共领域中的协商实践模式,是由普通公民参加的,围绕公共议题,通过面对面平等对话交流,最终达成共识的协商民主实践模式,具有广泛性、参与性、包容性、平等性、经常性等特点,属于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的协商民主。

纵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的发展,民主协商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治协商,二是事务性协商。

政治协商是指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等社会各界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10]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政治协商的完整表述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所以我国的政治协商民主本质上是一种政党协商民主。协商的集体主体是中国共产党以及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最主要的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的集体性协商;个人主体是通过协商推举产生,具有广泛代表性、平等性和精英性的特点——政协委员。政治协商的客体具体包括: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法律、法规的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以及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等。通过中国共产党或政府提出协商议题,主要是就即将出台的一些重大决策或拟任的重要人事安排进行协商,或者是各民主党派在自主开展调查研究后提出协商议题,然后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把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纳入决策。

事务性协商是指在国家政治制度层面之外,吸纳普通民众直接面对面地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一种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比如在一些地方定期举行的听证会、民主恳谈会、协商咨询会、民主议事会;在城市社区以及乡村举行的村民和居民议事会等协商形式。从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这些事务性协商的实践主要存在于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这些地区已经走出解决温饱生存的阶段而开始进入进一步改善和提升生活环境的阶段,所以这些地区面临着大量公共建设规划等公共事务,这些公共建设项目往往投资金额较大,建设周期较长。在这些经济发达地区,市场经济的洗礼使人们普遍思维活跃,自主意识、参政意识较为强烈,希望能在公共事务上有更多发言权。这些事务性协商使基层自治组织和基层政府就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公共事务决策时,通过民主恳谈会或议事会的形式听取民众意见,从而使公民能够参与到公共事务的决策当中,体现了一种集体决策,改变了以往决策中的“暗箱操作”问题,形成了“阳光决策”模式,而且民众在参与决策过程中能够充分讨论、交流、表达自己的意愿,从而使这种“透明性”更加真实,增加了决策的科学性,提高了决策的质量,对于民众民主意识、民主技能的培养和基层干部民主政治理念的培育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论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经过长期思考与实践探索、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思想,主要由政治协商思想与社会协商思想构成,与此相对应的具体制度分为政治协商制度和社会协商对话制度。继续完善政治协商制度,不断创新探索社会协商对话制度,使这两种协商民主制度互补发展,进行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更高层次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要求。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如何构建,从何处着手,是一个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和讨论的问题。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理论和实践必将推动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人民日报,2012-11-08.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华每日电讯,http://news.xinhuanet.com/mrdx/2013-11/16/c_132892941.htm.

[3][美]乔舒亚·科恩.协商民主的程序与实质.//陈家刚.协商民主[M].上海:上海三联出版社,2004:175.

[4][澳]约翰·S·德雷泽克.协商民主及其超越:自由与批判的视角[M].丁开杰,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1.

[5]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493-494.

[6]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改革开放三十年重要文献选编(上)[C].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489.

[7]中央档案馆.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八册[C].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361.

[8]陈惠丰.试析协商民主的含义——对中共中央提出选举和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的解读[J].中国人民政协理论研究会会刊,2007(1).

[9]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的通知[R].人民日报,2012-08-21.

[10]孙存良.当代中国民主协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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