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等”二词探微

2014-04-09 05:44马四毛
山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律条文程序法合法

马四毛

(中共三亚市委党校,海南 三亚 572000)

新修订并于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其具体内容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在规定标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有“非法”二字,在具体规定中的“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的“等非法方法”中有“等”和“非法”。在实际工作中,有人对这两个词有不同的理解,现在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了,不同的理解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以及目的实现有着非常大的区别;理解正确则刑事诉讼工作就能顺利开展,反之则不能,甚至可能引起我国刑事诉讼工作的倒退。

一、从文意解释的角度分析上述理解的错误

文意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根据文意解释,对以上的“非法”理解解释为严重违法是非常错误的。其实,从语义上或一般人的角度来理解,所谓的非法就是对法律的否定即违法,至于否定程度的问题即严重与否的问题,对法律的轻微的否定是非法,对法律的严重的否定也是非法,把非法理解甚至是解释为严重违法的人实际上是把非法作了缩小的解释,这样使得法律在限制公权力的滥用方面打开了方便之门,降低了公民自由的受保障程度。另外,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中的“等”非法方法理解为与刑讯逼供、暴力、威胁一样严重的违法方法也是错误的。“等”字在一般人看来就是还有许多相似的情况没有列出来,这些情况的性质是差不多的,亦即都是非法方法,而对此持错误理解的人把“等”非法方法理解为没有列出来的与已经列出来的违法性质差不多,违法程度也差不多,假如这样理解,“等”这个词就没必要用了,因为既然从事物的质和量两方面都作了规定,那么所指的事物、情况已经非常具体了,所以也就没有用“等”这个词的必要了。在这里“等”的主要用途是指一些其他的或新的违法情况,这些情况的质的规定性是指它们的违法性,至于具体的违法情况则可在其他法律、法条中找到。

二、从系统解释的角度分析上述理解的错误

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具体内容是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以上法条特别强调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并且还提到仅有口供不能定罪处罚。口供不管是从字面上理解还是追查立法者的原意,都应该理解为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方式,采取合法的形式而取得的具有合法内容的口供,对如此合法的口供都不能轻信,并且在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连定罪处罚都不行,那么那些不合法的口供,当然包括一般违法的口供,也包括严重违法的口供,它们肯定是不能信的,必须排除。但错误理解以上几个字的人却认为只有严重违法的口供才排除,一般违法的仍可采信,这是站不住脚的。

三、从刑事诉讼法是公法、程序法等的法律性质以及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的角度分析上述理解的错误

刑事诉讼法是公法,在公法领域只有合法与非法之分,亦即合法与违法之分,没有中间地带。对执行公法的国家机关而言,奉行的是法无授权即禁止,但对公民而言是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非法取得的言辞证据肯定要排除,而不管是一般的非法还是严重的非法。对严重违法取得的言辞证据,不但取得的证据无效,而且有关的当事人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它是规定有关人员特别是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如何查处犯罪的过程、程序、方法、手段,即用来规定查处犯罪的程序的。如果有关人员不顾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奉行只要结果不顾过程的法则来办案、取得言辞证据并且还能被采信,那么这个程序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因为其本身就违背了程序法的起码要求。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是保障人权及惩罚犯罪,人权既包括实体权也包括程序权,实体权的保障往往是通过程序权的保障来实现的。因此所有违法的言辞证据都要排除,这也是保障人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体现。■

[1]肖仕卫,冯露,成安.新刑事诉讼法适用问答.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2]叶丽媚.新《刑事诉讼法》与非法证据规则排除的适用.法制与社会,2012(10).

[3]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

[4]樊崇义.刑事诉讼法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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