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津市南开区司法局副局长 任丽荣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国家在刑事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一般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 《刑事诉讼法》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上的规定更加完善、详尽,并突破了 《法律援助条例》的原有规定。
修订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将修订前 《刑事诉讼法》中 “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提法修改为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新增加的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也同样规定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内容。这种办案机构对法律援助机构的制度设计,突出了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作用,纠正了法律援助机构在刑事法律援助实施中无所作为、可有可无的错误认识,和 《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相吻合,有利于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作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
修订前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只能通过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修订后的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可以通过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的方式来获得法律援助(《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机构由人民法院扩大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前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三款、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八十六条)。
2.增加了三种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对象。第一,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机关仅限于人民法院,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四,规定了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或律师工作证和法律援助公函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该规定见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这就使得提供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的会见权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保障,修订前 《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专列条文予以规定。第五,扩大了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的职责权限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修订前 《刑事诉讼法》仅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修订后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就扩大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权限,意味辩护律师从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可以看到全部已有的案件材料,而不是以前规定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更有利于律师行使辩护权。
如前述,按照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仅突出了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扩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取法律援助的途径、扩大了辩护律师的职责权限,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和范围,更重要的是提前了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诉讼阶段,将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法定阶段从诉讼法的角度从审判阶段提前到了公安机关的侦查和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这必然极大地增加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以南开区为例,据统计,自 《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截止目前法律援助中心共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79件,仅就法律规定 “必须”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数量至少增加了3倍,如果再算上新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况,则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比去年同期办理的案件数量增加了3倍以上。
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必须是在册律师,而法律援助机构又普遍存在专业人才缺乏的状况。随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增长,相应也要求增加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人数或律师办案次数。显然,短期内法律援助机构不可能增加许多人,这就为法律援助机构如何科学、积极组织,动员更多的社会律师投入到刑事法律援助中提出了新的课题。另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不可避免的增长,另一方面,也需要进一步加大刑事法律援助经费支持。当前南开区法律援助的办案经费主要来源于区财政拨款。由于目前援助经费短缺,直接影响了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条件的对象不能得到实质性的法律援助。
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法律援助机构得到公检法三家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沟通机制,是做好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迫切需要。如何有效克服思想上不重视、宣传上不到位、工作上不落实的 “三不”现象,使刑事法律援助的时效性得到发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要求各部门持续不断地做出积极努力。
新 《刑事诉讼法》把刑事法律援助提前到刑事诉讼的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后,就使以往并无工作基础和经验的法律援助机构与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工作衔接中面临一项新考验。特别是在侦查阶段,如何确认依法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5种案件就成为当务之急。应探索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的工作衔接机制,把发挥法律援助机构自身职能作用与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结合起来。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详尽、方便受援人且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公检法部门的告知、转交申请和相关协助义务等,确保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一,人力资源方面。在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制,一方面动员广大社会律师参与到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来,将律师承办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数量和质量与律师的年度考核挂钩;另一方面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扩大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更多地吸收青年法律人才加入到这项事业中来。第二,经费保障方面。一项法律制度落实,关键在物质基础,由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性,在经费方面,不可能过分依赖于社会捐助,因此,政府应当切实负起责任,提高法律援助经费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使办案补贴标准能够弥补办案成本开支,确保更多的应援人群享受到法律援助带来的温暖和帮助。
建立健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制度,加大对刑事辩护业务的培训力度。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各个环节的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严格根据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要求,指派有责任心、业务熟练的爱心律师具体承办,尤其在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指派的律师更应当符合相应要求。法律援助中心可以采取随机抽查、参加庭审、举行座谈会、案件回访等方式加强对案件办理的质量管理,以此提高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公信度、影响力,服务于构建美丽南开、和谐南开。
通过宣传,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的知晓率,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影响,确保受援对象零遗漏,实现应援尽援。同时,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投身刑事法律援助事业。
总之,新修订 《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法律援助制度的修改,表明了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获得了显著发展,对于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体现程序正义,促进实体公正,都将产生重大的意义。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积极沉着应对,认真采取举措,一定会化挑战为机遇,让刑事法律援助这面维护人权的旗帜在每一位受援人的心中高高飘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