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江南烈女现象成因探析*
——基于家庭关系的考察

2014-04-08 23:51:49
湖州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丈夫家庭

戴 娟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

近代江南烈女现象成因探析*
——基于家庭关系的考察

戴 娟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江苏苏州 215123)

家庭关系是近代江南烈女现象依旧存在的重要原因。无论婚配与否,女性能通过某些特定的方式与丈夫产生深厚的感情,她们为救治丈夫不惜牺牲自己,丈夫的去世对她们的打击极为沉重,为了追随丈夫于地下,她们选择殉夫;某些亲属单薄且无子嗣的女子在丈夫去世后失去了生活的依靠和希望,殉夫便成了她们无奈的选择。然而,更多的女性是被逼迫而死,娘家或夫家令其改嫁违背了其“不适二夫”的志向;家庭成员的凌辱让其饱受失节的威胁和心灵的伤害,自杀反而成了她们守护贞节的武器和最后的解脱。

家庭关系;烈女;近代江南;形成原因

“烈女”历来有不同的理解。①关于“烈女”定义的争论焦点之一便是殉节女性是否结婚的问题,如章义和、陈春雷在《贞节史》中认为已经结婚的女性应称为“烈妇”,未婚的方能称为“烈女”。详见章义和,陈春雷.贞节史[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99. 210.笔者认同鲁迅于《我之节烈观》(笔名唐俟)中的观点,即“烈可是有两种: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了,他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强暴来侮辱他的时候,设法自戕,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1]于此,笔者认为“烈女”可包括为保护节操而死的“贞烈”和为父母而死的“孝烈”两大类。研究烈女现象在学界已非独辟蹊径,因明代的节烈妇女数量多,情节惨烈等缘故,学界多将目光投射在这一时期;但不足之处在于,研究的视角多集中于对这一时期烈女的旌表、贞节观念等方面,而很少关注烈女群体的本身。20世纪80年代兴起的社会文化史研究,结合了文化史注重关怀社会精神层面的特点,突破了社会史仅停留在关注社会具体问题的描述而忽视对“人”这一群体的研究,注重个人与群体和社会之间的关联性,故而,关注烈女群体本身是烈女现象研究中亟需注意的视角。

受近代文明浸染深厚的江南,女性殉节的现象和规模也不容小觑,崇拜贞节观念的印记仍常见于史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烈女作为传统道德的代表似乎与近代社会出现的推陈出新的局面格格不入,这是由于“多个世界”②罗志田认为近代中国存在“多个世界”而并非“两个世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后者被推翻,因为新旧之分毕竟是当时人自己的认知。详见罗志田.新旧之间:近代中国的多个世界及“失语”群体[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1999(6).并存的近代中国,新观念取代旧传统并非一蹴而就,这一过程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对此,我们可以从社会史研究角度,以烈女本身为主角,令之置身于当时的生活环境,即以家庭关系为中心,审视置身其中的女性在直面丧夫之痛、面对失节等考验时,在生命与贞、孝、情、义之间的抉择。

一、夫妻感情笃厚

人的本性有这样的特征:无论谁,只要通过任何关系而与我们结合起来,他就总是会根据那种关系而确定地分享到我们的爱。[2]P246通过血缘、婚姻形成亲情不言而喻,在夫妻感情方面,这一理论同样适用。特别是在传统婚姻观念影响下,女子对夫妻关系存有一种认同意识,故而在婚姻关系中(无论是否完成婚配礼仪),女性常常出于夫妻感情而殉夫。

近代婚姻有不少还是逃脱不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模式,然而这其中也不乏婚后能“伉俪日笃”的案例。1884年殉夫的昆山席烈妇与丈夫“伉俪甚笃,三十年如一日”[3];1890年殉夫的浔溪董烈妇姚氏“其伉俪之笃,曲尽妇道,固无待言”[4]。“伉俪日笃”寥寥四字概括了她们的感情,但对于女性来说此中的意义却远远超过四字本身,她们常常在危难时刻以行动来诠释与丈夫笃厚的感情,仅以本段提及的诸烈妇而言,席烈妇在丈夫病危时刻“焚香吁天誓以身代,且刲股煎汤以进”[2],董烈妇姚氏在丈夫患病之后“躬奉汤药,衣不解带……常默祷神祗愿以身代①“刲股和药”“誓以身代”“焚香祷天”的举动多出现在医药罔效之时,是希冀牺牲自我成就他人的做法,虽愚昧罔效,但诚心可鉴。尤其“刲股和药”故事层出不穷,它与“二十四孝”中的“割骨疗亲”例有异曲同工之处,有时割肉以进之后病人的病情恰好转好,人们也将功劳归功于诚心感动了上天,如《妇女故事》“割肝疗姑”条:“异谈可信录载,清刘氏事姑孝姑,姑病噎,数次割股,而渐发渐愈,氏祷大士刺肋出肝断之,遂昏仆,恍见大士抚之曰:‘儿苦矣’。以药涂伤处,得苏,烹肝奉姑,病竟不复发。”(台湾艺文印书馆.丛书集成三编(第23册)[M].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481.”[4],笃厚的夫妻感情使得丈夫成为女性的精神寄托,丈夫病危是极大的家庭危机,医药罔效,所能做的只有求助于天,虽是愚昧,却足见双方感情的深厚程度,更是女性极度无助的缩影。研究认为,如果婚姻和家庭生活幸福美满,丧偶所造成的危机更加令人痛苦[5](P199),故而,她们不惜自残以续夫命,但不少终究无力回天,丈夫去世的打击让她们近乎崩溃,“哀号气绝,死而复苏者屡矣”[4]“哀痛欲绝,誓不独生”[6](P5681),最终,她们不愿独自存世,毅然殉夫。

除通过缔结婚姻与丈夫产生深厚感情外,已经许字但尚未完成婚礼的女性也通过某些的方式与夫家或者与未来的丈夫产生了特殊的感情,最终也成为她们主动殉节的缘由。如1904年浙江巡抚奏闻:“(萧山县)窃有同乡贞烈女郑淑嫦……九岁问名膺喻氏聘,而心知有婿。乃甫经期月,夫即殂丧,淑嫦年方十龄,哀毁素服,历三年如一日。……二十九年(1903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复有求婚者,淑嫦闻之绝不稍露词色,即夕成绝命诗十四首,披发跣足、白衣素裳自缢。”[7]

这是女性殉于未婚夫之事,结合这位女性悲剧性的结局和其他类似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这样的内涵:其一,有清一代,年幼即订婚是常见的现象,但往往这会成为女性与未婚夫建立感情的基础。一方面,订婚之礼实际已初步实现女性身份的转变,她们对自己的身份形成了心理认同,如郑淑嫦“心知有婿”,即形成了对已为人妇的身份认同。无独有偶,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的溧阳史贞女也有类似的经历,她年幼订婚,就“知所天之不移”[8];另一方面,与未来丈夫建立了感情还来自于婚配过程中的诸多礼仪。1918年绍兴陈烈女通过聘礼中的某些物品建立了与未婚夫的感情:“生小不识郎,郎面虽不识,妾心岂相忘。赠我春风锦,遗我明月珰。”[9]此后,在家中女性长辈的辅助下为自己缝制嫁衣也是女性的必经过程。婚聘礼节及缝制嫁衣等都有助于建立她与未来丈夫的情感联系,[10](P159)故而,虽是年幼,但讣告传来之时她的哀恸并不逊于已婚妇女,“哀毁素服”立志守节的情况即随之而来。根据明清律法,订婚年龄和成婚年龄一般在三五年内,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有订婚较早的,如郑淑嫦九岁即订婚也是常有之事,议婚过早的婚娶习俗时常遭人诟病:“议婚太早,或于襁褓童幼之时,轻许为婚,因亦有指腹为婚者。及其既长,或不肖无赖,或身有恶疾,或家贫冻馁,或丧服相仍,或仕宦远方,遂至弃信负约,速狱致讼者多矣。”[11](P123)议婚过早确实增加了婚姻的风险,最为严重的便是未完成婚配未婚夫就去世的情况,这使得更多的女性选择殉节成为可能,于是年幼订婚成为五四前后精英阶层抨击传统婚姻制度的对象②相关研究可参见梁景和.五四时期社会文化嬗变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0.17-22.。其二,女性常在殉节之前有某些特殊的举动,如“沐浴整衣”[12](P1970)、“将所聘物系臂投缳”[13](P1564)等,郑淑嫦“披发跣足、白衣素裳”是一种具有象征性意义的行为——身穿白衣是守节之妇的装扮,而郑淑嫦实际并未完成婚礼,这样的装扮原本不合礼法,以这样的装扮结束自己的生命是向世人言明,她已在心理上认同自己无论生死均是喻氏的妻子,贞烈之女追求的是“生未同衾死同穴”[14](P392),这给她们的殉节增添了更多的悲剧色彩,也是她们出于感情而殉夫的佐证。

二、亲人单薄无依

亲人的单薄无依表现为在丈夫去世后,面临窘迫的生活时无人可以依靠,只能独自承担生活的重担,女性惶惑的心理状态可见一斑,尤其是无子嗣让女性没有生活的精神支撑,故而,她们时常无奈殉节。

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使得女性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权利微乎其微,迫使她们依附于父权制家庭而生存,她们被看作是分利者,而不是生利者。[15](P166)近代江南,虽有职业女性出现的趋势,但仍有不少女性被束缚在家庭之中,职责不过是“操井臼”“侍奉舅姑”等家庭内部事务,至多是从事家庭纺织为补贴家用略尽绵薄之力。丈夫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对于大多数平民家庭来说,丈夫的去世几乎是断绝了家庭的经济来源,妇女的生活境况岌岌可危。若是选择守节,她们的往往需要“纺织以供甘旨”[16](P463);另外她们还可能需要抚养子嗣,侍奉公婆。但实际上,生活往往更加艰辛,尤其在亲属单薄或者无子嗣作为精神寄托的情况下,有些女性无力承担生活和心理的双重压力而宁愿选择殉节。

1878年《申报》上有诗词纪念烈妇伍氏,据说伍氏自幼便是孤儿,丈夫也是出身寒门,亲属单薄。成婚几年后,丈夫忽然病重,医药无灵,伍氏终夜哭泣,担忧“夫在妾有归,夫没妾何生?”[17]终于在丈夫死后她也选择了殉节。烈妇自小失去亲人,夫家也是“一寒士耳”,伍氏婚后没有强大的宗族为依托,因而丈夫即是她唯一的依靠,丈夫去世后她无以为依,一句“夫在妾有归,夫没妾何生?”道出了依赖丈夫而生活的女性的惶惑不安。

伍氏孤苦无依的境遇是众多平民之家女性的共同影像,这样的凄苦连她们的丈夫都会心存不忍,甚至有“遗命其改嫁”[12](P2218)者,这足以佐证亲属单薄、无人依靠的生活对女性而言是何其艰难,也不难解释她们最终无奈殉节的举动。研究者认为婚姻对自杀具有其本身特有的免疫作用,其中主要的免疫因素在于家庭,在于她们作为“母亲”的身份。[5](P201)因而,常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若有子嗣存世,女性常常会打消殉节的念头,矢志抚孤;反之则会坚定女性殉节的决心。光绪八年(1882年),昆山席烈妇在殉夫之前留给族人的书信中说自己殉夫的一个原因便是“三从无子”[3];同样,道光二十二年(1842年)旌表的归安县(今属湖州市)许氏许诺丈夫去世她即以身殉,然而她有孕在身,家人以“比举男”百般劝慰之,可是儿子诞生后不久便夭亡,许氏毅然自缢而亡。[16](P464)“举男”,即生男孩,因其代表着家族的香火和祭祀的延续,故而在近代江南仍是非常具有说服力的言辞来劝慰女性放弃自杀。而诞下女孩情况就不一样了,同治七年(1868 年),湖州钮氏丈夫去世,她有孕在身,为保家中血脉而未殉夫,但生下的是女儿,万般失望,于是自缢而死[13](P1567),这正是中国传统观念里男女地位悬殊的影像,也是中国男孩偏好的民俗文化的集中体现。[18]

可见,无亲属依靠、无子嗣可抚育的家庭环境造成了女性的殉节,并使她们的死亡带上了些许无奈的色彩。

三、家庭成员逼迫与凌辱

(一)父母公婆迫令改嫁

尽管要求妇女守节或者殉节是儒家礼教极力提倡的,但是要求寡妇或者未婚夫已死的女性改嫁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因为人们总不能脱离现实,仅沉湎于某种道德说教中。[19]娘家和夫家往会出于不同的缘由令女性改嫁,其中不排除种种逼迫的手段,女性出于与已故丈夫的情义或者对“从一而终”的笃信,而选择与父母、公婆的改嫁之命抗争,她们往往有两个选择:其一,通过绝食、截发、自断手指等手段①截发、断手指等毁容自残手段是女性为表自己不再改嫁决心的常用方法,这样以后就没有人愿意娶她了,此举还能够迫使令其改嫁者做出让步,有其文化层面的渊源:它来自于儒家教谕文学和宗教传统。见[美]卢苇菁.矢志不渝:明清时期的贞女现象[M].秦立彦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迫使家人放弃让其改嫁的打算;其二,通过自杀来彻底避免改嫁的命运。

父母、公婆会为女性自身的幸福考虑让她们改嫁,但有时她们似乎却并不领情。1895年宁波某烈女,丈夫死后回母家,母亲“不忍其伶仃孤苦”,托媒将她令许他人,女不愿他适,遂服毒自杀;[20]1920年余姚烈妇姚氏,丈夫暴卒,其婆婆“恐误其青春,思夺其志”,其母也打算将姚氏“领回改醮”,氏以死相逼仍不能改变长辈的决定,于是也同样选择了殉节。[21]纵然自明太祖朱元璋以来为助长社会的节烈之风,对被旌表的烈女家庭均有免除赋役等优惠政策,但是父母、公婆出于对女儿或者儿媳的怜惜和爱护也宁愿她们再嫁。但是长辈的良苦用心往往适得其反,违背了女性“自矢同穴”的初衷,这是她们对已故丈夫的情义的表露,令其改嫁造成的不虞之结果就是女性殉节。

父母的意愿往往是传统婚姻的决定性因素,即便女性“意有所属”,愿意守节,也通常“逼于父母势,不得遂”[22](P2),父族、夫族成员如此逼令女性改嫁还出于利益的考虑,这更易造成烈女现象的出现。一方面,女儿的聘礼对一个普通家庭来说算是一笔不小的收入,对再嫁的聘礼的垂涎往往是逼令女性改嫁的重要原因,1842年,陈献花就是在未婚夫去世后有人以“重礼为聘”的情况下,父母“欲夺其志”,烈女自忖不保,服毒自尽。[23](P7)另一方面,对寡妇财产的觊觎也驱使长辈逼迫寡妇再嫁。1915年《妇女杂志》记述的万烈妇的丈夫死后“姑涎其产,欲嫁妇”,氏断然拒绝,于是她遭到了其姑的陷害被迫自杀。[24]根据律法,寡妻享有的权利限于不使之再婚而留在婆家的范围之内,若再婚(改嫁),则须放弃这一切[25](P432-433),包括夫家的财产和原有的妆奁,于是不少家庭会逼迫寡媳再嫁以获得对这笔财产的支配权。故而,这些情况下的烈女现象看似是殉夫的节烈之举,实际是女性对来自家庭的压力的消极反抗。

(二)家庭成员凌辱

英国女作家阿绮波德·立德结合其亲身经历对中国的已婚女性表示出极大的同情:“在中国做儿媳真难,干活像苦力一样累,穿得像苦力一样脏。”[26](P192-193)或许立德的描述并不能代表所有中国儿媳的生活状态,但是她的言论也绝非毫无根据。近代中国家庭里女性地位仍普遍不高,女性在夫家甚至会遭遇种种凌辱,为了避免受到侮辱,她们会选择殉节,与其说她们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贞节,不如说这是她们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无奈选择。

1872年的绍兴烈女李氏,正是不堪其婆婆逼迫她“侍不识者饮酒”,李氏不从,公婆对她拳脚相加,李氏最终不堪侮辱而自杀。[27]正妻的命运尚会如此,妾的命运更是令人堪忧:“(1926年上海)儿科之医生李某年老好色,蓄妻妾四人,晨夕相伴,三妾均不育,为大妇出一子,已娶媳某氏,甚凶悍,视三妾如眼中钉,而对长妾尤为甚,长妾尝见李病恒岌岌自危,早萌死志。”[28]

古语有云:“人生不幸作女于身,至女子而为婢为妾,一举一动,曲意逢迎……稍有弗逆,轻则呵斥,重则鞭箠。”[29](P44)这是地位类似于奴婢的“妾”的生活境况的写照。李某之妾或其他有类似经历的妾,她们殉夫的缘由看似是愿随夫于地下、从一而终,实际是妾被家人逼迫而死,这些烈女故事的背后更多的是她们对自己命运的无奈。

即使是父母,有时他们的言行也会让女性饱受侮辱,最终不堪压力选择以死明志。如1897年江宁上元县(今属南京)的周小英被流氓调戏,其父不明就里地将全部责任归咎于她,并认为她与外人讲话的行为会“损尔名节,玷我家声”,周小英听闻此话后“自以白璧无瑕,忽被此不韪之名,实无颜苟活于人世”,于是果断吞鸦片而死。[30]中国正统教化伦理①于此,“中国正统教化伦理”指中国在家族制和君长官僚制的社会结构基础上形成的,以儒家学说为主要内容的传统社会伦理。其核心价值是礼义至上。见李长莉.晚清上海[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认为由于妇女专职家庭内部事务,因而她们应当深居简出,不得随便在陌生男子面前抛头露面,认为那样会导致淫乱,有损贞节。[31](P233)周小英的父亲正是出于这样的观念将错误归咎于女儿,才让女儿在极度失望中选择自杀。再如湖州徐凤姐的母亲,甚至打算将女儿“许字己所私者”,这是对女性贞节的极大羞辱,遂又成就了一段烈女故事。[13](P1564)父母本应是女儿的依靠,但往往却又成为逼迫她们殉节的始作俑者,这对女性而言俨然是最大的悲剧,因而可以理解身处此境的她们内心的无助和无奈,即使有万般不愿,也不得不死。

四、结 语

黑格尔曾经将中国政治和生活的原则概括为“家庭的精神”②黑格尔认为“中国人把自己看作是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在家庭之内,他们不是人格,因为他们在里面生活的那个团结的单位,乃是血统关系和天然的义务。在国家之内,他们一样缺少独立的人格;因为国家内大家长的关系最为显著,皇帝犹如严父,为政府的基础,治理国家的一切部门。”见[德]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谢诒征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传统时期的中国,“家”作为私法意义上存在的同时,还是公法意义上的存在[25](P57),其特点之一便是唯父母独尊,他们“论其尊严则神圣不可侵犯,论其威权其恒越乎法律之外。”[32]对女性而言,她们不但没有婚姻自主权,并且家庭地位低下。从戊戌变法到五四运动,精英阶层反对旧式家庭伦理,尤其反对女性殉节现象,倡导建立男女平等的新式家庭。在这个旧式家庭向新式家庭过渡的时代,近代江南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包括乡镇在内的江南地区经济发生着近代的转型,在社会文化和民众生活上的直接反映,便是传统伦理道德受到近代文明的激烈冲击,传统礼教宣传的女性殉节自然备受诟病。然而,脱胎于旧制度之下的民众观念往往很难与处于新旧更替中的近代社会与时俱进,这使得所谓的文明“大世界”的进步与女性赖以生存的传统“小世界”未能实现同步。正如罗志田所言,近代中国各个“世界”所谓的“新”与“旧”,不论在社会史意义上还是在其互动意义上,都不是那么截然两分,毋宁说更多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33]这是过渡时期的中国必然要经历的阶段。基于这一过渡性特征,走出家庭的女性固然存在,而依赖家庭而生存的女性仍大有人在,囿于有限家庭环境中的女性往往受制于从中衍生出的各种家庭关系,个人感情的深厚、家人的逼迫、生活的艰辛常常让女性无法生活下去,烈女现象的背后掩藏着女性许多的无奈,殉节常常是她们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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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主翁虐婢[J].点石斋画报.光绪十一年五月上浣(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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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Causal Analysis of the Emergence of Jiangnan Paragons of Chastity in Modern Times——Based on the Family Relationship

DAI Juan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oochow University,Suzhou 215123,China)

Family relationship is still an important cause for the emergence of Jiangnan paragons of chastity.Whether married or unmarried,women had profound emotion with their husbands in certain ways.They could sacrifice themselves to save their husbands,and the death of their husbands was a heavy blow to them.They killed themselves to follow their husbands in the nether world.Some women from poor family with no children could not but die with their husbands after the death of their husband because they lost all their hope for a living.However,more women were forced to die,because their maternal family or husbandry family forced them to remarry,which violated their wish of“one husband only”and the insult from other family members hurt them,so suicide became a good way to protect their chastity.

family relationship;paragon of chastity;Jiangnan in modern times;cause

K252

A

1009-1734(2014)09-0054-05

[责任编辑铁晓娜]

2014-05-12

戴娟,在读硕士,从事中国近现代社会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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