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鹤云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司法改革视角下“枫桥经验”的习惯法文化借鉴
崔鹤云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枫桥经验”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在调解制度、价值取向等方面具有民间法和习惯法的特点。社会转型期的司法改革要从“枫桥经验”中借鉴本土传统法律文化的经验,向多元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迈进。
枫桥经验;司法改革;习惯法
“枫桥经验”是一种以地域为载体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模式,在我国的法律制度发展和法治进程中有较深远的影响。在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和深水区的历史节点上,这一“传统”经过创新和发展,再次成为社会管理与司法实践效仿的对象。在司法改革实践中,如何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构建科学的社会管理模式和纠纷解决方式成为改革需要解决的难点问题。在许多关于“枫桥经验”的文章中,“枫桥经验”的文化底蕴和社会管理方面的作用得到了比较全面的总结。但是,以往我们对“枫桥经验”的关注多停留在它具有的政治意义和符号作用上,而忽视了“枫桥经验”本身是一种民间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它是在习惯法的特定地域环境和文化背景下产生的,具有习惯法文化的特点。要在不具备同等外部环境的地方发扬和发展“枫桥经验”,就需要我们从特殊性中寻找共性,从历史性中提炼现实性。因此,本文从司法改革的角度出发,分析“枫桥经验”中体现的纠纷解决模式,以便对司法改革中如何借鉴习惯法文化的本土经验进行有意义的思考。
“枫桥经验”是在当时的历史背景和社会特定环境下诞生,它的发展是一个不断丰富和变化的动态过程。“枫桥经验”的形成源于1963年改造“四类分子”(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的创新实践。1963年11月,公安部向毛泽东同志汇报枫桥镇试点的情况时,毛泽东说,“这就叫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并指示公安部总结枫桥镇的经验。1963年11月22日,毛泽东在报送文件上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1980年,官方文件正式确定将“枫桥经验”运用到对违法犯罪人员的帮教改造工作中,实现了“枫桥经验”从处理敌我矛盾经验到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经验的转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枫桥镇总结的新经验又被浙江省肯定并在中央的号召下向全国推广。2003年,罗干同志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纪念大会上,发表《学习创新“枫桥经验”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的讲话,肯定“枫桥经验”为新形势下深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提供了新经验。2013年,在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50周年之际,习近平同志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再次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坚持好、发展好“枫桥经验”,并将“枫桥经验”与法治思维再次联系起来。从1963年毛泽东同志的批示开始,一直到今天的“法治浙江”、“平安中国”,枫桥地区的治安管理方式和纠纷解决模式一直以其良好的社会效果成为政法工作及政府管理方面的典范。
时至今日,“枫桥经验”已形成了一系列具有地方特色的纠纷解决模式和工作机制,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枫桥立足“依靠群众,群防群治”的人本精神,总结出“靠富裕群众减少矛盾,靠组织群众预防矛盾,靠服务群众化解矛盾”的新经验;第二,“枫桥经验”注重预防,典型的例子就是“四前”工作法和“四先四早”工作机制;第三,“枫桥经验”重视组织建设,讲究“联防联动,统筹分工”的运作方式,着力于发挥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
正是这几个方面的有机组合,营造了枫桥镇“矛盾少、治安好、发展快、社会文明进步”的良好局面,成为向全国推广的典型。枫桥地区建立了三级调解组织,分别是村组、片区和镇。调解纠纷的形式多种多样,例如“小巷法官”、“楼道党支部”等的设立形成了巨大的网络,辐射到每一个可能产生纠纷矛盾的社会生活层面。枫桥法庭创造的调解劝导,则从另一个维度弘扬了调解的教化功能,使法律实践自觉融入了和谐与德治的治理理念①谌红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载于《法律科学》,2009年第1期,第24页.。司法职能的实现和民间社会规范在这里不存在冲突,而是以一种互利共赢的方式取得了社会效果的最大化。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成熟,人们不再盲目追随国外法学思想的脚步,而是越来越多地把目光投向那些真正适应我国国情的法律,习惯法自然进入了人们的视野。昂格尔(Unger)认为,广义的法律是一种相互作用的模式,它包括习惯法和其他一切法律。因此,习惯法是一种“反复出现的、个人和群体之间相互作用的模式,同时,这些个人和群体或多或少地明确承认这种模式产生了应当得到满足的相互的行为期待”②[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46、52页.。“枫桥经验”作为地域自治的典范,它由时代的需求催生,并在民众的自发推动下不断进步,所以我们认为,“枫桥经验”从民间习惯中走来,它的产生和发展处处带有习惯法文化的烙印。
第一,“枫桥经验”模式下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具有偏爱调解的特征。一般情况下,国家法解决纠纷的方式以压服为主,说理次之,而习惯法则以说理为主,压服次之。习惯法上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体现为一种以事实和习惯法为中介,以民间权威为桥梁的当事人双方之间的主体际对话形式③李可:《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4页.。调解的形式除了具有结案迅速、程序简单等优点而广受民间欢迎外,对于社会秩序安定的价值取向也是选择的依据之一。习惯法上的权威和当事人不愿意通过正式的诉讼解决纠纷,因为这样意味着双方关系的正式破裂,这种破裂对于生活在同一个圈子甚至是同一个屋檐下的他们来说是不近人情而且是不利于后续日常生活的。因此,这种看似不正式的解决方式其实是最理性的选择,它所遵循的不是法律逻辑,而是一种乡土逻辑。“枫桥经验”是具有地域性的,但它又是与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思想一脉相承的现代模式,是中国“熟人社会”的共同生存法则的一种具体表现,在中国的其他地区同样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有条件上升为具有普适性的社会规范。
第二,“枫桥经验”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与规范化并存。“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进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成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④[美]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54页.我们应当看到,在民间社会规范中,有大量的纠纷是依赖这些非正式的方式来解决的。在枫桥镇的调解网络体系中,就存在着丰富的“非正式方式”,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当然,对于这些多元的纠纷解决方式加以规范和限制,是我国法治建设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个方面,枫桥镇重视程序正义的维护,并在实践方面取得了成功。无论是自下而上的民间自治,还是自上而下的总体调控,枫桥镇的管理被证明是规范的、有序的、合法的。“枫桥经验”的实践证明,只要基于正确的价值取向和方法,把握好“度”,对民间规范的积极采用不但不会破坏法治,而且会更好地实现法治的目的,实现社会的平等与公平,维护良好的秩序。
第三,“枫桥经验”体现的伦理取向是习惯法文化的重要表征。习惯法多要求人们的行为应符合伦理,偏向于对人的主观因素进行调整,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推广“枫桥经验”,实际上推广的是一种科学的社会管理方式,即所谓“善治”。“善治”多以教化治理,以道德感化来教育人、改造人、培养人、塑造人。体现在实际的纠纷调解中就要求法官用道德感化的方式来说服当事人主动地“放弃”对立,用协商的方式解决彼此的纷争。在调解过程中经常会用到伦理,尤其面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矛盾时,以亲情化解干戈是最常见和有效的做法。调解与教化紧密结合,既是贯穿于调解模式整个过程中的指导思想,也是促成“枫桥经验”实现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核心组成部分。
第四,“枫桥经验”中法院的态度带有习惯法文化的特点。枫桥法庭提出并试行了“三前调解”的纠纷解决机制,即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努力使纠纷调解在成讼前、开庭前和宣判前,收到了明显效果。审判员担任调解指导员,指导各级调解机关和调解人员进行调解工作,并将这种指导规范化和制度化。这种做法表明,司法独立的要求与充分利用和调动其他救济途径其实并不冲突,不同的部门、组织之间加强联合互动的合作机制,将有利于整合法律资源,急人民之所急,更好地发挥司法部门的服务职能。这种方式创新性地解决了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问题,表明了“国家与政治是人民参与社会管理,实现依法治国的一种不可或缺的背景,在这个背景下,真正的主角永远是具有公民身份的民众本身”①谌红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载于《法律科学》,2009年第1期,第26页.。
“枫桥经验”是利用本土资源寻找化解社会矛盾问题的典范,它立足于中国基本国情,走出了一条切实有效的、以非诉讼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治理道路。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受到现代文化“舶来品”的冲击,具有反复性与复杂性。在司法改革面临的复杂形势下,如何有效利用本土资源,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根据对“枫桥经验”的纠纷解决模式的分析,可以从调解机制、群众信访、刑事和解、检调对接等制度入手,深化我国司法改革。
“枫桥经验”是一种基层综合治理方式,由基层党委、政府、派出所、法庭、人民调解委员会、社区及村级组织共同参与。“检调对接”模式是“枫桥经验”在检察执行环节的创新和发展,两者在内容上和形式上都存在着源流传承关系②彭新华:《“枫桥经验”语境下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之探索》,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0期,第97页.。要做好“检调对接”的制度建设,一是要具有枫桥模式中的规范化、制度化意识,做到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与规范化并举;二是要注意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对轻微刑事案件能调则调,但不能在“检调对接”环节滞留时间过长,否则不利于轻微刑事案的快速处理;三是要符合目前检察职能要求和司法规律,纳入“检调对接”的案件与法律适用密切相关,尤其是自行申诉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
完善信访制度是“枫桥经验”为我们提供的又一有益借鉴。提供更为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固然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于此同时也应当从改变缠诉等行为和思维模式及对信访的迷信方面入手③应星、汪庆华:《涉法信访、行政诉讼与公民救济行动中的二重理性》,载于《洪范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应当规范信访的定位、功能,解决刑法处理与司法的衔接问题。在纠纷解决的形式上,可以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并轨,但要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与正当性,配套的监督机制必须与解决机制同步建立起来④范愉:《纠纷解决中的民间社会规范》,《民间法》第六卷,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版.,使转化后的机制能够符合合法行政兼合理行政的原则要求。
正如前文所述,“枫桥经验”既有民主法治的实践意识,又有自上而下的号召和调控。我们应当认识到,政府为社会和谐稳定而推行的综合治理与人民为自身利害而寻求合法途径的救济本身并不矛盾,各种政治的、教化的、法治的治理方式之间一定要保持某种“多元理性化的内在张力”,实现多元治理技术形成合力的效果。在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方面,机械的模仿枫桥地区的做法只是做到了表面的借鉴,还需要深层次地把握“枫桥经验”真正的优势因素。一切社会治理的目标都是动态的、复杂的,都是建立在科学管理和发挥群众创造性基础之上的,需要科学的方法和路径来理解和实现。因此,在借鉴这一经验的过程中,要正视“枫桥经验”的政治意义和制度意义,从动态的角度加以理解与运用。“中国的法治之路必须注重利用中国本土的资源,注重中国法律文化的传统和实际。”⑤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载于《中外法学》,1995年第5期,第6页.
总之,枫桥经验对于我国的司法改革具有实践性的指导意义。面对中国社会转型期的复杂情形,既要用多元开放的心态来解决问题,又要把握“度”的限制,更要看到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下司法过程中动态的矛盾与融合。规范化、制度化与专业化是司法改革的大势所趋,在这样的形势下,我们要深入发挖本土资源的优势,在全面理解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创新纠纷解决机制,增强制度的联动性与科学性,提高司法部门的专业水准和服务意识,走出一条更科学、更实用、更进步的改革之路。这就是“枫桥经验”以及它所代表的习惯法文化本土资源最有价值的馈赠。
[1]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李可.习惯法——一个正在发生的制度性事实[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05.
[3]谢晖,陈金钊.民间法(第六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
[4]谌红果.“枫桥经验”与中国特色的法治生成模式[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1):24.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J].中外法学,1995(5):6.
[6]彭新华.“枫桥经验”语境下的“检调对接”工作机制之探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0):97.
[7]应星,汪庆华.涉法信访、行政诉讼与公民救济行动中的二重理性[G]//吴敬琏,江平.洪范评论(第3卷第1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8]范愉.纠纷解决中的民间社会规范[J].民间法,2007(6).
The Customary Law Reference In The View of "Fengqiao Experience"
CUI He-yun
(College of Law,Tianjin Normal University,Tianjin 300387,China)
"Fengqiao Experience"isthe social governance mode Chinese characteristic,which hasthe characteristics of folklawand customarylawinthe mediation system,value orientation etc.Inthe socialtransformation period from the judicial reformshould use"Fengqiao Experience"withthe goal of standardization,diversification and scientization.
Fengqiao Experience;judicial reform;the customarylaw
D915.14
A
1673-2022(2014)04-0073-04
2014-06-04
崔鹤云(1990-),女,黑龙江双鸭山人,在读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