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项目劳务用工管理模式探讨

2014-04-08 04:21
山西建筑 2014年14期
关键词:包工头甲方劳务

贺 伟

(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太原 030012)

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进一步推进,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亦工亦农、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针对建筑业集中用工的特殊性,充分认识到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尤为重要。正因为农民工的特殊性,在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极易成为行业不稳定的导火索。尤其到年底,围堵政府、集体上访、爬楼爬塔吊等事件屡有发生,包工头恶意欠薪、农民工恶意讨薪也屡见不鲜,这些极端手段不仅妨碍社会治安、阻碍项目正常工作和生活,更易被不法分子利用造成更大的危害。

1 劳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甲方市场,付款滞后,影响施工企业正常运转

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甲方压价严重,市场监管无力,甚至逐年上涨的人工费也不按照政策文件予以调整,施工单位苦不堪言,为了微薄利润,只能减少相关投入,其中压低人工单价也成为一种纠纷隐患。甲方不按照合同付款,主要体现在不按照比例支付和支付时间滞后上。由于行业性质所限,市场监管不到位,对甲方这种违约行为有效制止力度甚微,有些因此造成的停工损失也强行不给,正因为这种合作关系的不平等致使施工单位压力重重,资金周转困难,难免影响到劳务费的正常支付。

1.2 市场对“包工头”约束力不足

现在施工企业劳务用工虽然以劳务公司为主导,但劳务公司大多没有自己的队伍,基本上是靠“包工头”来实现招人用工,实际处理劳务各项事宜也基本以“包工头”为准。由于市场体制大多针对劳务公司和施工企业进行约束,刻意回避了“包工头”应负的责任,这就给部分“包工头”有了可趁之机,即使发生了恶意讨薪事件,“包工头”无非不会再与该施工单位合作,在市场上还是很容易再找到项目。反而使劳务公司和施工企业受制于“包工头”,质量、安全要求不能很好的贯彻,干赔了要求索赔,自己不承担风险,而市场对其没有很好的约束机制,致使劳务纠纷不断。

1.3 工人素质有待提高

随着老龄化的逐渐加剧,建筑用工门槛是越来越低。可以说有的农民工是放下锄头就能进场,工人素质差异化非常大,随意性很突出,想来干几天就干几天,不高兴就去了别的工地,这个工地质量、安全要求高挣得少,就去要求不高的工地去,项目部很难对其进行制度约束,使劳务人员流动呈现率性而为的状态。导致人工费恶性上涨,质量、安全不主动配合,出现问题不愿承担自身责任,加大了项目管理难度。正因为人员的不固定性及随意性,使真正的培训工作难以落实到实处。

1.4 媒体部门偏向报道、政府相关部门持迁就态度

“包工头”及劳务人员经常利用相对弱势群体的便利,打上悲情旗号向媒体求助,有些媒体没有探其究竟进行公平报道,反而推风助澜,夸大不实宣传,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压力,为了维稳迫使施工单位息事宁人。个别行政部门一味迎合政策导向,甚至出台一些地方政策片面进行保护,将所有责任先让劳务公司和施工单位承担再说,给“包工头”及部分劳务人员有了可趁之机。

1.5 工人工资保障不足

由于上游单位甲方付款的不到位、包工头的有意挪用、工人的频繁流动性、施工单位的管理薄弱致使工人工资不能够按照约定发放。几个月发放、阶段性发放、年底发放各种形式都以“包工头”的口头约定为准。由于过程发放没有严厉制度的约束,在约定发放期限到时稍有一点意外就可能引起骚动,最终施工单位往往要超付约定金额进行平息,如果再碰上业主付款差时,难免会引起一些冲突事故的发生。虽然政府一直在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对劳务管理进行监管,但由于其执行难度,往往将责任归集到施工单位。不分青红皂白,只要工地出事,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而业主、政府部门以自定的政策自我保护,第一时间要求息事宁人。多方面压力下反而施工单位成为了最弱势链条。

2 提高劳务管理水平的措施

2.1 对甲方市场进行规范,严格履约

市场要对甲方资金到位情况、信誉度、招标情况进行科学监管,鼓励公平竞争,杜绝恶意低价中标留下隐患。实施过程中甲方不按照合同履约,政府部门对其行为要进行严厉监管,促使合同履约能够公平公正,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劳务费的支付。才能让施工单位承担应有的责任,否则只能是恶性循环,扯皮不断。

2.2 成立劳务管理中心、实施劳务队长负责制

政府主导成立劳务管理中心,让“包工头”浮出水面,给予市场地位,实行劳务队长负责制。所有在施单位所用“包工头”即劳务队长均要进行备案,详细每个劳务队长的合同履约情况,定时进行通报,施工单位可以从管理中心得到每个劳务队甚至劳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市场对其进行明确化的责任定位,使劳务队长承担市场运作风险,促使其劳务招工满足合同要求,实施过程有市场约束,从根本上解决责任逃脱漏洞。

2.3 加强培训,多方面提高工人素质

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大培训宣传力度,出台政策性导向,给予工程招标、劳务招标一些优惠条件,鼓励施工企业、劳务公司对工人进行培训。企业要抱着宽容的心态来看待此项投入,不要总是害怕工人技能提高后“跳槽”,要认识到多一份教育便多一份安全,每个企业都在做,工人整体素质必然会大幅提高,其实施履约能力、承担责任感也会加强,更利于管理制度的推行。

2.4 分清责任,严厉监管

相关媒体及政府部门在报道、调查、处理时要基于公平原则,从源头上分析劳务纠纷、恶意讨薪事件的原因,给予这个行业以正确的导向,责任界定要科学,责任承担要合理。在规范、合约履行的基础上进行事实报道、解决,否则会造就一些机会主义者,他们钻媒体、法律的空子,使其成为被利用的工具,给相关方均造成无谓的名誉损失、经济损失。

2.5 推行保证金、实名制进行工资发放

工资保证金应作为社会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一种方式,不要将其演变成为一种负担,监督要合理,地方政府出台文件不能太片面,不能因为害怕劳务纠纷而顾此失彼,将压力、责任全部推向施工单位,要正确对待。保证金应由建设单位缴纳,不宜过大,工程竣工后予以返还。工资发放可以由施工单位提供工资额度,由业主直接向劳务公司拨付以检点施工单位用款方向,施工单位要监督工人工资的发放。还可以由施工单位审核过劳务公司所报实名制工资后,监督劳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打到每个工人的工资卡中。

项目劳务用工的成败关乎到项目整体目标能否顺利实现,虽然和项目部的管理水平有很大的关系,然而关系之外还有太多的不是施工单位所能掌控的。所以要维护好当地社会的和谐,减少一些劳务纠纷,需要相关部门的监管,更需要甲方、劳务队长、工人的紧密配合,在完善相应机制的前提下共同努力实现。

[1]吴 涛.新型城镇化建设与建筑业发展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城镇出版社,2006.

[2]冯 文.农民工管理模式的构建与运行[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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