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凌 上海铁路局收入稽查处
铁路运输收入是铁路运输经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是铁路实现扩大再生产的来源,是上缴国家利税的前提。经过多年的实践与发展,已逐步形成一整套自有的运输收入管理机制。2014年起,铁路运输业开始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作为多年来一直平稳有序,有力地支持铁路运输业管理体制改革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如何严守法规、适新应变,进一步做好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更好地为运输企业服务,维护运输企业权益,促进和提高运输收入管理基础工作及效率发挥重要的作用。
“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部分应纳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2013年12月1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从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的相关政策。至此交通运输业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政策进一步完善。
在铁路运输业实施“营改增”改革的新形势下,纵观“营改增”前,总公司(原铁道部)所有的营业税都上交中央,纳入中央财政。“营改增”工作无论在税目内容、税率上都有变化,原先实行的营业税是价内税,以营业收入来做计税额的(对全额征收,税率3.5%),即缴税额等于营业收入乘以税率,在每一个环节都要征税,不可以抵扣上一环节所付出的税额,导致税上加税的不合理税负现象。而增值税是价外税,计算时要换算为不含税收入,是独立于运输收入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的组成部分。所以,相比之下,营业税率虽然相对较低,但在实际运用中,会多次重复,叠加起来就变得实际税收较高。增值税直接反映就是减少了重复税收,使铁路运输企业效益空间相对扩大,进而促进市场竞争力有效提升,因此实行增值税是推动铁路运输业发展的重大利好因素,“营改增”对铁路运输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对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来说,原先实行的营业税是价内税,所有客货票据核收的运输收入是个全额的概念,无需车站、收入部门去分出税额。现改征增值税,增值税是价外税,是独立于运输收入之外单独核算,不作为价格的组成部分。税收的变动,对运输收入管理工作中的操作系统、内部流程、收入报表、清算核对等都产生了重大影响。而我局管内目前共有17直属站、4个客运段、8个车务段、9个货运中心、15个控股合资公司、2个非控股公司,分属安徽、浙江、上海、江苏、山东5省市,区域跨线增长,核算单位在全路列前几位,"营改增"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2013年末,我局根据总公司“营改增”各项文电精神,相继转发及公布10多个文电,明确事项,指导站段稳步进行“营改增”相关工作。实施“营改增”工作3个月以来,我局铁路运输收入管理的变化主要体现以下5个方面:
(1)运输收入进款集中汇缴办法发生较大调整。为适应增值税征收、交纳管理的统一性,运输收入进款集中汇缴办法的口径发生了较大调整,总公司在2014年3月份发文,根据这些文电精神,明确股改公司、控股公司、非控股公司核收的客票收入,不再作为已结算轧差资金,同时股改、控股公司核收的所有销项税额全部缴总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缴纳;我局管内的两家非控股合资公司核收本身及代收其他非控股合资公司的销项税额属地缴纳,因此,根据变化,我局重新制定了合资公司资金上缴办法,以加强运输进款资金的管理。
(2)规范了委托管理的合资铁路公司运输收入专户开立事项。根据总公司文电精神,要求对委托运输管理的控股合资公司,按照“资产归属、收入归属、票据归属、账户归属、纳税归属”一致的原则,办理税务登记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我们重新梳理了管内委托管理合资公司的账户开户情况,规范开户管理。
(3)运输收入审核变化较大.目前按照总公司公布的铁路运输企业收费项目应税服务情况表中列示的项目共有96项,分别适用11%、6%、零税率和免征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列报,核算内容的增加势必给我们的收入审核及相关人员增加很多工作量,同时也对我们收入人员的核算质量提出新的要求,虽然现在货票、行包票的销项税额在各营业车站核收,货运、行包运杂费,也一并核收;而客运收入的销项税额则需要在路局收入部门本身逐票核收、计算,审核数据信息增加,因此,收入审核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吃透、领会各种文电精神,加强业务能力的培养,正确对不同税率进行核算,确保核算准确。
(4)收入会计核算内容、服务对象均有所增加。按照总公司的统一要求,在收入会计核算中,科目增加“应交税金”明细科目,会计报表增加“销项税额”项目,用于运输收入数据核算对应的销项税额,需要正确设置、修改大量的参数,在科目、报表中分别按不含税运输收入、销项税额反映信息数据,并及时、完整上报各种报表。收入会计报表每月不仅要公布精密数据、同时还要按照运输收入实际发生额计算预交税额,向同级财务部门提供各站段、合资公司预交销项税基数表,以便财务部门能及时预交销项税。
(5)车站核算工作量加大。由于货票、行包票的销项税额在营业车站核算,需要车站网点一并负责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所以,车站的收入核算员在日常工作中,除了正常制票外,还需要逐张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了车站核算人员的工作量;同时还承担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临时保管工作。
“营改增”后,通过学习相关文电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有以下几点建议:
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不仅涉及到运输收入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同时也有财会、税务方面的内容,就需要加强收入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提高客货运专兼职收入人员的专业水平及素质水平。对营业车站来说就应如何向客户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项税额应与发票数额一致;规范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受票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妥善保管收回的铁路客货票据的报销页,车站在办理退款业务流程时,要严格按照取得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号码等相关事项记录在车站退款证明书的记事栏内等事项,要求单位检查员都清楚,明白“三检复核”制度。建议重点将对口的新规章制度作为业务培训的首要内容,采取面对面讲授,集体讨论,举办培训班,组织业务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按照收入基础工作规范化要求,培养一人多岗、一职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提高整体业务素质,才能为提高运输收入管理水平提供有力保证。
为确保运输收入销项税核算正确、完整,规范内部操作流程,防范税务风险,建议立项检查销项税核算的长效机制。首先,车站方面:是否统一使用、及时维护客货票据制票系统;正确使用铁路客货运输票据,按照实际业务如实填制票据;货运、行包票据制票科目是否正确,相关计费要素是否齐全,计费是否正确,收费项目与适用税率是否一致;国际货物运输、国际旅客运输、香港直通车运输收入是否按照规定适用零税率或免税,不计算销项税额;国际货物联运是否开具带“境”字货运票据,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客运段列车电子补票系统数据来源是否正确,操作是否规范,数据传输是否及时、准确等等;其次,铁路局检查运输收入列报和核算,根据核算“价税分开”原则,主要检查不同税率分别列报与核算。如核算工作流程是否符合审核工作与会计核算相关规定,各应税科目是否根据客货运输票据逐票收取的各项运输费用和与之相适用的增值税率,分别计算、确认和列报销项税额等等。因此,建立常态的检查制度,不仅是对铁路的税制改革和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是健全和完善税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铁路运输收入销项税核算准确、完整、规范的重要手段。
铁路运输业收入数据核算实行发送核算制,由发站计费核收全程费用,由发生企业审核后按照提供服务的发站、到站所属运输企业和费用项目分别在运输收入报表中列报。按照“谁取得运输收入、谁列报收入、谁确认销项额”的原则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价税分开”是“营改增”后的核算原则。“营改增”虽然是税种上的变化,实际上造成的是整个收入核算体系发生改变,涉及科目、收入报表增减和调整,核算要求也相应提高。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要强化过程监控,即:核算工作、清算核对流程符合审核工作与会计核算相关规定,各应税科目根据客货运输票据逐票收取的各项铁路运输费用和与之相适用的增值税率,分别计算、确认和列报销项税额。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制定系统使用情况检查方案,按相关人员分工设置操作权限,同时对审核流程及报表编制进行检查,兼顾清算核对原则来予以确认。完善运输收入管理体系仅仅是政策完善中的一部分,整个政策体制、内外环境的完善,还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才能达到降低纳税风险,确保收入列报及清算信息发布的正确性。
目前总公司财务部每月依据上月应结算清算额的60%拨付资金清算中心作为预拨资金。资金清算中心根据应付股改公司、合资和地方铁路公司资金情况于25日前拨付。股改、控股、非控股公司核收的客票收入和销项税额通过接轨铁路局报缴,与总公司的拨付资金肯定会有时间差,这样无疑加大了铁路局的应收账款,而我局管内控股合资公司较多,个别客专公司无自身担当客票收入,运输收入进款基本要通过铁路局上缴,因此,建议提高总公司预拨资金比例,减轻铁路局在途资金压力。
总之,铁路“营改增”后运输收入管理发生了全新的变化,对收入管理工作产生深远影响。作为运输收入管理工作者,要与时俱进,适新应变,分析新情况,制定新举措,通过完善收入管理机制,健全收入管理办法,来逐步提高税改后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