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 俊 上海铁路局财务处
铁路运输企业主要经营产品为旅客和货物运输,其产品本质特点是实现旅客和货物的位移。且其产品的实现有其自身的特点,即从产品组织、运输过程到运输产品完成,除部分在企业内部实现外,更有很大一部分是通过相关铁路运输企业联合协作完成。由于铁路运输“设备联网、生产联动、统一指挥、部门联劳”等关联性强、整体性高的特点,以及我国铁路“统一运价、一票到达、一次收费”的主要收费方式,决定了铁路运输企业间提供联合运输需要按消耗资源补偿的原则,建立公平、公正的清算规则,对联合运输实现的产品收入在各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合理分配。
同时,目前在铁路运输产品多运价情况下,运价系统并没有解决运能和资源稀缺的协调问题。为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运输资源增运增收,有效协同联合运输,实现扩大联合运输规模,有必要在公平、公正基础上制定铁路运输企业间相互提供服务清算规则,合理联合运输企业间利益分配,促进铁路运输企业进一步优化运输方案。一方面促进提高铁路运输资源利用效率,提升铁路运输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合理界定客货运输收入与基础设施运用所能达到的成本补偿率。
由于我国铁路运输企业长期以来以国家为主导,并实行计划经济和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自六十年代以来,铁路运输企业利益分配相继经历了“收支两条线”、“清算单价”、“双挂钩”、“管直方案”、“模拟区域运价”等模式,即原铁道部作为一个政企合一的机构,对铁路运输企业实行垂直管理、集中指挥,将在各铁路运输企业之间的清算关系看作是企业内部分配问题,更多考虑的是调动各个铁路运输企业完成运输生产任务和增收节支的积极性,而很少考虑分配问题对铁路投资环境带来的影响。
为适应转换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政府职能需要,推进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原铁道部修订并自2001年起执行客运收入来自市场、客运与货网分账核算的“收支显性化”清算办法。2005年,为进一步推进铁路运输财务体制改革,适应铁路跨越式发展战略要求,基于使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结果显性化,实行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铁路运输企业成本控制力度的原则,在2001年清算办法基础上,按照“收入来自市场,旅客运输、专业运输承运结算,普通货运分段计算,提供服务相互清算”的总体思路,制定了新的现行“铁路运输进款清算办法”,并经过逐步完善沿用至今。目前实行的清算办法,按照市场适应性分析,在较大程度上满足了铁路运输企业经营收益分配,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2.1.1 客运收入、管内货运收入清算更加贴近市场
客运收入直接从市场取得,谁开车承运与之直接相关的客运进款原则上作为列车担当局的客运营业收入;行包专列比照旅客列车办理;其余客运进款作为收款局的客运营业收入,同时,管内货运收入归承运企业。促进了铁路运输企业按照市场规律配置客运资源。
2.1.2 提供运输服务相互清算加强了市场化程度
提供运输服务清算结合铁路运输设备联网、生产联动的特点,按照全国统一单价和提供服务项目清算相互提供运输服务。使各铁路运输企业为提供服务所付出的支出得以合理补偿,有效地促进各铁路运输企业加强成本管理。
2.1.3 有利于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投融资体制改革
市场经济要求铁路运输企业收入直接来自市场,并真实、准确反映盈亏结果,这样会更有利于潜在投资者准确判断投资收益水平,做出正确投资决策。
2.1.4 有利于调动铁路运输企业的积极性
各铁路运输企业在统一运价体制下,相对公平的清算办法,有利于促进各铁路运输企业与当地经济发展协调,能够促进各铁路运输企业强化内部管理提效,同时,为国家针对不同的铁路地区、运输产品制定相适应的财政、税收和价格政策创造条件。
2.2.1 货运直通清算不利于导向运输企业积极性
货运直通运输进款按直通货物周转量挂钩清算,容易导致铁路运输企业被动地接受其他运输企业组织通过运输等,过多地争直通发送货运量,不能很好地促进铁路运输企业从源头合理组织货运增运增收。
2.2.2 统一的直通清算单价显失公平
现行清算办法货运直通运输清算单价全路统一,由于各运输企业货运资源存在差异,以及所处路网位置的差别,且运输货物品类不同其运价号、运价水平也不同,容易产生各运输企业货运收入分配不公平。
2.2.3 部分提供服务清算与承运业务收支不匹配
由于货运业务不对应承运主体,部分提供服务清算项目只是运输企业间货运收入相互分配清算,与具体承运业务收支衔接不紧密,更多体现为虚拟收付费,不利于承运企业算账开车。
2.2.4 提供服务清算单价缺乏时效性
由于运输生产组织变化,基础设施投入成本,以及市场物价和地区营运成本水平差异等,目前清算办法部分实行全国统一价格,部分清算单价动态调整不及时,导致清算收入不能有效补偿相应成本,影响提供服务清算的质量和收支配比。
鉴于上述现行铁路运输清算办法存在的特点和局限,为适应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和铁路运输主体的多元化,规范铁路运输清算行为,保证清算质量和清算工作有序开展,有必要建立更加适应多元经营主体的市场化清算模式。
铁路运输清算以铁路运输企业为主体,按照运输收入来自市场、提供服务合理补偿、清算公正透明的原则,运输进款按规定清算给承担旅客、货物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承运企业),承运企业支付其他铁路企业提供联合运输服务费用,铁路运输企业间提供服务相互清算。
(1)从源头明确客货运输承运业务收入
①旅客票价进款、旅客列车核收补票进款、行包(行邮)运输运费进款扣除特殊运价高出普通运价的部分清算给承运企业。
②货物运费进款、电气化附加费进款扣除特殊运价高出普通运价部分清算给承运企业。
③旅客票价、货物运费特殊运价高于普通运价部分的进款清算给执行特殊运价的企业。
旅客票价、货物运费特殊运价是指经按规定程序核准的铁路运输企业所属某区段执行的旅客、货物运输价格;旅客票价、货物运费普通运价是指承运企业承担旅客、货物运输按有关规定执行的市场运价。
(2)客货其他收入按业务主体分别确认
①客运其他进款中与列车有关进款清算给承运企业,与车站相关的进款清算给收费车站所属企业。
②货运其他进款清算给收款车站资产所属企业。
③行包(行邮)、集装箱、特种货物运输核收的其他运输进款,与运输列车、车辆或专业器具相关进款清算给承运企业;与货物运输办理机构设施、设备、耗材相关进款清算给收款车站资产所属企业。
(3)承运企业支付提供作业服务费对原办法货运业务“管直”清算,并按照各运输企业间相互提供的客运线路使用、旅客运输服务、路网运输服务和其他服务等项目进行清算,改为旅客、货物运输按承运清算模式,并按照联合运输企业向承运企业清算提供作业服务,尤其是较现行清算办法相比,承运企业货物运输向提供联合运输的其他铁路运输企业支付货运线路使用费,更加清晰承运企业货物运输收支配比,适应承运企业多元化要求。
①车站服务费。承运企业向为其旅客列车提供客票发售、旅客发送,以及旅客、货物运输发送、中转、到达作业服务的其他铁路企业支付提供服务费。售票服务费按照旅客票价进款和清算比例支付,车站旅客服务费按照旅客发送人数和清算单价支付;货物发送服务费按照货物发送吨和清算单价支付,货物到达服务费按照货物到达吨和清算单价支付。
②技术作业费。旅客承运企业向为其旅客列车提供技术作业服务的铁路企业按旅客列车有关作业服务列次和相应清算单价支付服务费;货物承运企业向为其提供编解作业服务的路网性、区域性编组站所属铁路企业按货车重车办理辆数分有调作业、无调作业和规定的清算单价支付服务费。
③线路使用费。客运线路按速度等级分类,货运线路按货运密度分类,客货混用线路分别按客运速度和货运密度分类。客运线路使用费按不同线路等级及不同旅客列车(含行李车、邮政车)产生的车辆公里和规定的清算单价支付。货运线路使用费按不同货运密度线路等级产生的货车总重吨公里和规定的清算单价支付。
④轮渡服务费。按照旅客列车(含行李车、邮政车)、货物车辆在渡轮上产生的车辆公里和规定的清算单价支付。
⑤机车牵引费。分内燃、电力机车(分客货)牵引费。内燃机车牵引费补偿内容包括内燃机车使用费和能耗两部分,电力机车牵引费补偿内容为电力机车使用费。内燃、电力机车使用费分别定价,能耗实行分区段单价,按内燃或电力机车完成的客货牵引总重吨公里和规定的清算单价支付。
⑥接触网使用费。包括接触网使用费和电费两部分,网费按速度等级和客货类别分别实行统一单价,电费实行分区段单价。按各速度等级线路上完成的客货牵引总重吨公里和规定的清算单价支付。
⑦车辆服务(占用)费。加挂客车服务费按加挂客车完成的客车车辆公里和规定的清算单价支付。货车使用服务费按货车产生的重车车辆公里和规定的清算单价支付。铁路运输企业管界内占用其他铁路企业货车,以及行包、集装箱、特种货物运输承运企业占用其他铁路企业货车,按占用货车辆日和规定的清算单价向货车所属企业支付费用。
⑧其他服务费。其他服务费由铁路运输企业间通过协议形式,按共同协商确定的工作量和清算单价支付。
(4)铁路运输保价进款清算
铁路运输保价进款清算给铁路运输保价管理机构并由其管理。
(5)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多元经营主体市场化清算模式,更重要的是从公平、公正和诚信的角度,约定各运输主体参与铁路行业运输经济利益分配规则,并建立有效的铁路运输清算保障体系。
(1)制定合理的市场化清算价格体系。按照补偿性、效率性、关联性和适应性原则,征求参与联合运输铁路企业意见,并取得第三方机构的独立评估意见,由铁路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清算价格体系。
(2)建立独立的铁路清算机构。从事铁路联合运输的铁路运输企业应通过铁路清算机构办理清算,签订清算协议。铁路清算机构根据铁路运输进款、统计、业务及清算基础信息等信息源生成准确的清算信息。并保证清算系统安全可靠,清算信息真实、准确,提供数据及时、完整。
(3)明确清算机构和参与联合铁路运输企业在清算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对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客(货)票和收入管理机构、铁路统计机构和铁路清算机构,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相应权利和义务,确保清算工作有序运行。
(4)加强铁路清算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内部控制和监管。对铁路运输企业提供、确认清算源点信息,以及清算资金的及时支付和铁路客(货)票管理机构、铁路统计机构按规定提供有关清算源点信息等,建立约束机制。
目前,铁路运输企业市场化改革仍在探索中,完善的铁路运输企业清算模式的建立,既对运输进款和提供运输作业服务的主要清算项目、清算信息来源进行规范,又对清算价格的制定进行约束,以及对参与清算各方的权利义务、违规处理等进行约定,将更加有效保证清算信息的准确,进一步促进铁路运输多元化经营主体利益公平、合理分配,从市场角度进一步规范铁路运输经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