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药与秦汉时期的政治活动

2014-04-07 17:24郜俊斌
关键词:毒药君主大臣

郜俊斌

(首都师范大学 历史学院,北京 100089)

人类在很早的时候,就已经认识并学会了如何使用毒药。人类使用毒药,起初只是偶然为之。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毒药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政治斗争中,成为一种杀人的工具。《左传》关于毒药使用的记载就有很多,如庄公三十二年(公元前662年):“成季(季友)使以君命命僖叔(叔牙),待于鍼巫氏,使鍼季酖之。曰:‘饮此,则有后于鲁国;不然,死且无后。’饮之,归,及逵泉而卒。”[1]254襄公十四年(公元前559年):“夏,诸侯之大夫从晋侯伐秦,以报栎之役也。……秦人毒泾上流,师人多死。”[1]1008-1009等等。到了秦汉时期,毒药的使用频率和使用范围,都较前代大为扩展,在很多政治事件中,毒药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本文拟以毒药作为研究对象,对秦汉时期政治活动中毒药的使用情况作一初步探讨。

一、秦汉时期常见的毒药

秦汉时期常见的毒药种类繁多,大致可以分为植物类毒药和动物类毒药两种。

首先是植物类毒药。常见的有堇和附子。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中有一条不准私自携带毒药的法律规定,其文曰:“有挟毒矢若谨(堇)毒、 ,及和为谨(堇)毒者,皆弃市。或命 谓鼷毒。诏所令县官为挟之,不用此律。”张家山汉简释文小组解释:“堇,有毒植物名。”“ ,应作 。《广雅·释草》: ,奚毒,附子也。王念孙《疏证》:,《玉篇》作 。”《毛诗注疏》又说:“《释草》又云芨堇草。郭璞曰:即乌头也。江东人呼为堇。”[2]

据李时珍《本草纲目》记载,堇,又名堇菜,蒴藋、乌头、石龙芮,常作药用,性温,有大毒,主要用于治疗风寒湿热。在作药用的同时,人类也发现了堇所带有的毒性。因而堇也经常作为毒药被使用。《国语·晋语二》记载:“骊姬以君命命申生曰:‘今夕君梦齐姜,必速祠而归福。’申生许诺,乃祭于曲沃,归福于绛。公田,骊姬受福,乃置鸩于酒,置堇于肉。公至,召申生献。祭之地,地坟。申生恐而出。骊姬与犬肉,犬毙;饮小臣酒,亦毙。”[3]这是堇被用作毒药的例子。

附子又名奚毒。《急就篇》有:“乌喙附子椒芫华”一语。本注曰:“附子,附大根而旁出也,此与乌头侧子天雄本同一种,但以年岁远近为殊,采之有异功用。”[4]乌头、附子、天雄本为一物,是同一株植物上的不同部位:乌头为植株的母根,附子为母根旁生的子根,天雄则为其中形状长而细者。因为采摘的时节不同,所以被冠以不同名称。《史记·苏秦列传》的记载可为明证:“苏秦曰:‘臣闻饥人所以饥而不食乌喙者。’”《正义》引《广雅》云:“奚,毒附子也,一岁为乌喙,三岁为附子,四岁为乌头,五岁为天雄。”[5]2264

野葛又名钩吻、和堇,也是常见的有毒植物。《淮南鸿烈·说林训》曰:“蝮蛇蜇人,傅以和堇则愈。注:和堇,野葛,毒药。”[6]张华在《博物志》中又记载:“野葛食之杀人。”[7]也证明野葛是有毒的。《论衡·言毒篇》又说:“草木之中有巴豆、野葛,食之凑懑,颇多杀人。”[8]949可知少量服食有毒的野葛,身体会出现胸闷的症状,若大量服食,有可能会因为呼吸困难而死亡。

植物类毒药的使用方法一般是直接将植物捣烂掺杂于其他食物中,当被下毒者吃下含有毒药的食物,毒药也会随食物一并进入体内,这样就达到了下毒的目的。如《汉书·外戚传》记载,乳医淳于衍奉霍光夫人之命令欲除掉宣帝许皇后,他先“捣附子,齑入长定宫。”然后“取附子并合大医大丸以饮皇后。”[9]3966就是将有毒的植物捣碎,掺杂在药丸中让人服食。

其次是动物类毒药,这其中又以鸩毒最为常见。

“鸩”,《说文解字·鸟部》曰:“鸩,毒鸟也。”段玉裁注:“《左传正义》:鸩鸟食腹。以羽翮擽酒水中。饮之则杀人。”[10]《汉书·齐悼惠王刘肥传》又记载:“太后怒,乃令人酌两卮鸩酒置前,令齐王为寿。”颜师古注引应劭曰:“鸩鸟黑身赤目,食蝮蛇野葛,以其羽画酒中,饮之立死。”[9]1988鸩为一种鸟类,常食蝮蛇、野葛等有毒的动植物,羽毛有毒,将羽毛化开于酒水当中,就能制成烈性毒药,服食者片刻就会死亡。用鸩酒杀人至少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左传·庄公三十二年》:记载“公疾,问后于叔牙。对曰:‘庆父材。’问于季友。对曰:‘臣以死奉般。’公曰:‘乡者牙曰庆父材。’成季(季友)使以君命命僖叔(叔牙),待于鍼巫氏,使鍼季酖之。曰:‘饮此,则有后于鲁国;不然,死且无后。’饮之,归,及逵泉而卒。立叔孙氏。”[1]254鲁庄公患疾病将死,向大臣询问何人可以托孤,叔牙推荐庆父,季友则举荐般。后季友遵照鲁庄公的意思,强迫叔牙服毒自杀。叔牙自杀用的毒药就是鸩酒。

除鸩毒外,还有蛇毒、鼠毒、蜂毒等,也是常见的动物类毒药。如《论衡·言毒篇》中就有:“或问天地之间万物之性含血之蛊有蝮蛇、蜂,咸怀毒,蜇犯中人身谓护疾痛,当时不救,流遍一身”[8]949的记载。

动物类毒药同植物类毒药一样,既可以捣碎,掺杂于其他的食物中,让人服食,如史料中常见的鸩酒就是将鸩鸟的羽毛化进酒水中,以达到下毒目的。另一种使用方法是将其涂抹在匕首等兵器上。使用时以兵器划破想要毒害者的皮肤,一旦被害者流出的血液沾染了匕首上的毒药,被害者就会中毒死亡。如《史记·刺客列传》记载:“太子(燕太子丹)豫求天下之利匕首,得赵人徐夫人匕首,取之百金,使工以药淬之,以试人,血濡缕,人无不立死者。”[5]2533

二、自杀与毒药的使用

西汉时人息夫躬曾说过:“军书交驰而辐凑,羽檄重迹而押至,小夫偄臣之徒愦眊不知所为。其有犬马之决者,仰药而伏刃,虽加夷灭之诛,何益祸败之至哉!”颜师古注:“仰药,仰首而饮药。”[9]2181根据息夫躬的说法,两汉时期官员自杀的方式主要有两种,饮毒药自杀是其中的一种。由于毒药自身的特点,服毒者吞下毒药很快就会死去,既可以少受身体上的痛苦,多少也能为自己保留一丝体面,因而,两汉时期,自杀的官员中有相当一部分人选择服毒的方式。

利用毒药自杀,多发生在未捕入狱前,在监狱羁押期间,服毒自杀的情况则较少出现。这是因为汉代法律禁止看押囚犯的狱吏私自将某些危险物品带给囚犯,否则狱吏将会受到严厉惩罚,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囚犯越狱或者在狱中自杀。出土的《居延新简》即有这方面的记载:“以兵刃索绳它物可以自杀者予囚以自杀、杀人,若自伤、伤人而辜二旬中死,予者髡为城旦舂,……”[11]罪犯既没有机会接触到外界,又不能从狱吏那里得到帮助,狱中的囚犯因缺乏自杀的工具,只能选择其他方式了断生命。如《汉书·周勃附子亚夫传》:“初,吏捕亚夫,亚夫欲自杀,其夫人止之,以故不得死,遂入廷尉,因不食五日,欧血而死。”[9]2062周亚夫自杀采用的是绝食的方式。《后汉书·刘陶传》记载,刘陶因触动宦官集团的利益,被宦官诬陷与黄巾贼交通,羁押于黄门北寺狱。刘陶知道自己必死,于是“对使者曰:‘朝廷前封臣云何,今反受邪谮,恨不与伊、吕同畴,而以三仁为辈。’遂闭气而死。”[12]1850则刘陶自杀采用的是闭气的方式。

官员畏罪服毒自杀后,如果该官员所犯罪行牵连其家人,皇帝一般会对他们作宽大处理。如元帝时曾任太傅的萧望之有罪服毒自杀,“有司请绝其爵邑。有诏加恩,长子伋嗣为关内侯。天子追念望之不忘,每岁时遣使者祠祭望之冢,终元帝世。”[9]3289当有司请求废除萧望之爵位和封邑时,皇帝却下诏书令其长子继承关内侯爵位,同时为表达思念之情,每年还专门派使者去祭祀萧望之的坟冢,以示对萧望之的优宠。

除官员选择服毒自杀外,地位尊贵的诸侯王也有畏罪而服毒自杀者。如《史记·齐悼惠王世家》记载,七国之乱时,齐国被胶西、淄川和济南国的叛军包围,孝王害怕城池被叛军攻破,遂令使者同三国秘密联络,恰逢汉将栾布等援兵到来,击破三国叛军,解了齐国之围。但不久后,齐国与三国的密谋被发现,栾布等欲移兵伐齐,“齐孝王惧,饮药自杀。”[5]2006又如齐孝王的孙子厉王,与其姐通奸之事被告发,汉武帝令主父偃到齐国调查此事,“王年少,惧以罪为吏所执诛,乃饮药自杀。”[5]2008

不应皇帝征召的在野士大夫,也有被逼迫服毒自杀者。但这种情况史书中并不常见。事实上,这种不应召行为,除了令君主感到有失颜面外,并不会对君主的统治构成什么实质性的威胁。若仅凭这个原因杀人,可能会使自己背上滥杀无辜的恶名,这是历来重视名声的汉代君主所不愿为之的。因此,对于不应征召者,君主一般都表现得比较大度,不会追究其违抗诏命的责任。秦汉时期,因为不接受朝廷征召而被逼服毒自杀的例子多集中在王莽政权垮台到东汉建立这段军阀混战时期。例如《后汉书·独行谯玄传》记载:“公孙述僭号于蜀,连聘不诣。述乃遣使者备礼征之,若玄不肯起,便赐以毒药。”[12]2668《后汉书·独行李业传》又记载:“及公孙述僭号,素闻业贤,征之,欲以为博士,业固疾不起。数年,述羞不致之,乃使大鸿胪尹融持毒酒奉诏命以劫业:若起,则受公侯之位;不起,赐之以药。”[12]2670这是士人不愿同公孙述合作而被迫服毒自杀的例子。

服毒自杀者按自杀的原因大致可分为以死明志型、胁迫型和不受辱型等几类。

以死明志型。属于这一类原因的自杀者,两汉史书中记载甚多。如《汉书·酷吏严延年传》:“义愈益恐,自筮得死卦,忽忽不乐,取告至长安,上书言延年罪名十事。已拜奏,因饮药自杀,以明不欺。”[9]3671又如《后汉书·杨震传》:“会三年春,东巡岱宗,樊丰等因乘舆在外,竞修第宅,震部掾高舒召大匠令史考校之,得丰所诈下诏书,具奏,须行还上之。丰等闻,惶怖,会太史言星变逆行,遂共谮震云:‘自赵腾死后,深用怨怼;且邓氏故吏,有恚恨之心。’及车驾行还,便时太学,夜遣使者策收震太尉印绶,于是柴门绝宾客。丰等复恶之,乃请大将军耿宝奏震大臣不服罪,怀恚望,有诏遣归本郡。震行至城西几阳亭,乃慷慨谓其诸子门人曰:‘死者士之常分。吾蒙恩居上司,疾奸臣狡猾而不能诛,恶嬖女倾乱而不能禁,何面目复见日月!身死之日,以杂木为棺,布单被裁足盖形,勿归冢次,勿设祭祠。’因饮酖而卒,时年七十余。”[12]1766-1767

不受辱型。中国人好面子,这是历来的一个传统,汉人在这一点上尤为突出。因犯罪被免官下狱,在狱中要面对狱吏的辱骂责打,这是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的,是大大有辱“面子”的事。因此,许多官员在还未被下狱之前即选择了自杀,以保存自己的尊严。如《汉书·萧望之传》:“(石)显等封以付谒者,敕令召望之手付,因令太常急发执金吾车骑驰围其第。使者至,召望之。望之欲自杀,其夫人止之,以为非天子意。望之以问门下生朱云。云者好节士,劝望之自裁。于是望之仰天叹曰:‘吾尝备位将相,年逾六十矣,老入牢狱,苟求生活,不亦鄙乎!’自谓云曰:‘游,趣和药来,无久留我死!’竟饮鸩自杀。”[9]3288又如《三国志·何夔传》:“太祖性严,掾属公事往往加杖,夔常畜毒药,誓死无辱,是以终不见及。”[13]何夔害怕被杖刑侮辱,时常怀揣毒药,表示宁服毒药自尽也不愿受辱,因此始终未曾受到太祖的责难。

胁迫型。属于这种类型的自杀者,本人主观上虽未有轻生的念头,但是因受外界某些因素的逼迫,不得不选择自杀。如《后汉书·梁翼传》记载,汉冲帝时,汝南袁著因上书弹劾梁翼,遭到梁翼的报复而殒命,梁翼又敕令中都官移檄抓捕前奏记者一并杀之。郝絜“初逃亡,知不得免,因与櫬奏书翼门。书入,仰药而死,家乃得全。”[12]1184郝絜服毒自杀,显然是受梁翼的逼迫,他最终以自己的死,换得了家人的平安。又如《汉书·薛宣传》记载,平帝元始三年(公元3年),因吕宽之案牵连出敬武长公主同薛况私通的旧事,于是王莽“使使者以太皇太后诏赐主药,……使者迫守主,遂饮药死。”[9]3398敬武长公主服毒自杀,显然是出于王莽的逼迫。

三、赐死与毒药的使用

所谓“赐死”,是指大臣犯有死罪,君主为保存臣下的面子,准予其在家中或狱中自杀。

赐死制度具体形成于何时目前还不太清楚,但至少在春秋战国时期,君主赐死大臣的情况就已经很常见了,如《左传·哀公十一年》记载:“(伍子胥)使于齐,反役,(吴)王闻之,使赐之属缕以死。”[1]1664《史记·越王勾践世家》:“人或谗(文)种且作乱,越王乃赐种剑曰:‘子教寡人伐吴七术,寡人用其三而败吴,其四在子,子为我从先王试之。’种遂自杀。”[5]1746-1747《史记·白起王翦列传》又记载:“武安君(白起)既行,出咸阳西门十里,至杜邮。秦昭王与应侯群臣议曰:‘白起之迁,其意尚怏怏不服,有余言。’秦王乃使使者赐之剑,自裁。”[5]2337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赐死制度被延续下来。秦始皇三十七年(公元前210年),嬴政在第五次巡行途中,病死于沙丘,秦始皇在临终前曾立遗诏,令扶苏“以兵属蒙恬,与丧会咸阳而葬。”中车府令赵高欲让胡亥即位,遂联合丞相李斯“阴谋破去始皇所封书赐公子扶苏者,而更诈为丞相斯受始皇遗诏沙丘,立子胡亥为太子。”为巩固得之不光彩的皇位,铲除潜在的威胁,胡亥、赵高又伙同丞相李斯伪造诏书“赐公子扶苏、蒙恬,数以罪,赐死。”[5]264

西汉建立之初赐死制度曾一度被取消。汉文帝时期,有感于右丞相绛侯周勃因被人诬告谋反下狱,在狱中受尽狱吏侮辱一事,贾谊上书文帝,提出了恢复赐死制度的主张。他说“夫尝已在贵宠之位,天子改容而体貌之矣,吏民尝俯伏以敬畏之矣,今而有过,帝令废之可也,退之可也,赐之死可也,灭之可也;若夫束缚之,系緤之,输之司寇,编之徒官,司寇小吏詈骂而榜笞之,殆非所以令众庶见也。”[9]2256贾谊认为,如果勋臣贵戚有罪,同普通百姓一样受戮,则会令大臣们对君主心怀不满,一旦国家有事,大臣们也许就会袖手旁观,这对国家的稳定是不利的。因此,贾谊建议大臣有罪,君主应令其自裁,以保留大臣的尊严,这样为人臣者就会“主耳忘身,国耳忘家,公耳忘私,利不苟就,害不苟去,唯义所在。”[9]2257专制君权也将因此得到巩固。汉文帝采纳了贾谊的建议,自此以后,“大臣有罪,皆自裁,不受刑。”[9]2260

赐予大臣毒药令其自杀,并无固定的程序可遵循,一般情况下,都是由皇帝派遣亲信的使者携带毒药,到狱中或大臣家中,强迫官员自尽。但有时为了掩盖无故赐死臣子的恶劣行径,君主又常常不直接下诏书令官员服毒自尽,而多采用暗示的方式,赐官员牛酒,就是其中的一种暗示方式。赐官员牛酒,本为官员生病或告老致仕时,君主为表彰该官员曾为国家所作出的贡献,特赐予牛酒以示优宠。应劭《汉官仪》中就记载:“丞相有疾,御史大夫三日一问起居,百官亦如之。朝廷遣中使太医高手,膳羞络绎。及瘳视事,尚书令若光禄大夫,赐以养牛、上尊酒。”[14]后来,赐官员牛酒又演变为君主暗示臣子自杀的方式。如绥和二年(公元前7年)春,发生荧惑守心的天象,有擅长观测星象的大臣告诉成帝,丞相应该担负天象异常的责任,于是成帝派尚书令赐翟方进“酒十石,养牛一。”[9]3423翟方进看到所赐之物,领会了成帝的意图,即日便自杀了。以赐官员牛酒的方式令臣子自杀,表现了君主既希望臣子能遵从自己的旨意自杀,但同时又害怕背负无故滥杀大臣的骂名,试图以一种更为隐蔽的方式达到自己目的的复杂心理。

此外,宫中女子也有被赐予毒药自杀者。如《汉书·外戚传》记载,成帝许皇后被废后,暗自贿赂淳于长,并与其私下通信,希望淳于长帮助自己恢复皇后之位,淳于长也许诺自己会出面令成帝立许皇后为左皇后。这件事后来被人告发,“天子使廷尉孔光持节赐废后药,自杀。”[9]3983又如汉平帝时期,敬武长公主同薛况私通事发,王莽“使使者以太皇太后诏赐主药,……遂饮药死。”[9]3398这些被赐予毒药自杀的宫中女子,大多牵涉到宫廷内的秘密事件,为了防止这些宫廷秘密泄露到民间,损害皇家颜面,但同时又考虑到女子的身份毕竟与普通男子不同,为表示对女子的优待,所以君主多令其服食毒药自杀。

两汉时期,赐死制度始终很盛行。其原因首先是,赐死制度与儒家思想相契合,能够充分体现君主对犯死罪大臣的优待。在儒家看来,君臣关系是家内父子关系的模拟和外延,俗语有“子不教,父之过”的说法,孩子犯法,是父亲教育的过失,秉承家丑不可外扬的原则,即便要惩罚孩子,也应该秘密进行,不能当着外人的面来。君臣之间的关系也是如此。臣子犯罪,那是君主教育不好,君主即便要处死臣子,也应寻找一块隐秘的地方处决,不能够像在闹市处死庶民那样引发群众围观,这样既伤了臣子的自尊,也使君主面上无光。相反,君主令犯了死罪的大臣自裁,既可以起到惩罚罪犯的目的,也使自裁的大臣在死前免受狱吏的侮辱,保留了他们的尊严,这是两汉赐死制度兴盛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就君主来说,赐死制度是君主震慑臣下的一个重要手段。正如《多维视角下的皇权政治》一书中所说:“贾谊把赐死制度同巩固专制皇权联系起来的理论,帮助封建帝王认识赐死制度的实质,从而把赐死制度纳入为君主家天下服务的渠道,赐死也从体现君臣一体、礼遇大臣性质的一种古礼逐渐异化为专制帝王巩固皇权的统治工具。”[15]赐死制度最早是作为优待贵族大臣的一种手段而出现的,但随着专制皇权的逐步发展,赐死制度中礼遇大臣的性质逐步消失,相反却成为君主专制制度下君主随意处死大臣的一种手段。大臣的举动一旦不合皇帝心意,随时都有可能面临被赐死的局面。赐死制度的实行完全违背了司法制度中罪罚相当的原则,赐死大臣,不需要经过任何司法程序的审判,全凭皇帝一人之念。从这个意义上说,赐死制度又不同于一般的刑罚手段,更像是一种皇家的私刑。

总之,秦汉与春秋战国时期相比较,不仅毒药的使用范围大为扩展,而且毒药的使用频率也大幅增加。特别是东汉中期以后,随着党派斗争的日趋激烈,毒药在政治活动中的作用就显得更为突出了。毒药不仅没有达到救死扶伤的目的,反而成为一种杀人的工具,这也许是毒药的发现者始料未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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